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警察也“喊冤”

2011-05-13 08:27肖浪
博客天下 2011年9期
关键词:犯罪事实笔录向东

肖浪

这是一起引起强烈争议的案件—医药公司销售员万建国,被近十名公安人员刑讯逼供致死,最终只有两名警察受到了刑事处罚;其中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的警察夏向东在“喊冤”后,又迎来了翻案的机会。

2011年4月1日,此案再审开庭。前警察夏向东的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死者家属则在法庭外打出了“强烈抗议权大于法”的横幅。尽管案件尚未宣判,但对万建国的家人来说,这是“又一次伤害”。“难道警察打死了人,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吗?”万建国的妻子说。

然而,夏向东认为自己是冤枉的。2009年11月,江西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下达后,夏向东不服,遂向江西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以求再审。

时间回溯到2008年5月,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发生了因注射江西博雅公司生产的“静注免疫球蛋白”致6人死亡事件。面对这样一起重大医疗事故,江西省公安厅成立“5·30”专案组。据接近调查的人士介绍,专案组由指挥部和若干办案小组组成。指挥部成员共13人,由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曹根水领衔。

与此药品及与医院有业务关系的万建国被警方列为嫌疑人,他原是南昌县医药公司销售员。此后一个月,专案组不断提审万建国,但无收获。8月7日,专案组决定将万转押到南昌市新建县看守所。当天下午,专案组成员夏向东召集了夏冬、吴传龙等7名警察开会,安排审讯任务。

这场审讯的人员配备堪称“豪华”—夏向东是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被当地媒体冠以“破案能手”称号。其余7人则是市局和两个分局的精干力量。

南昌市检察院查明,在对万建国的审讯过程中,办案民警对其先后进行了两次刑讯逼供。8月8日,第二班审讯开始,4名民警先后3次将万建国反身吊挂起来。10时40分左右,邓鸿飞持电警棍捅了一下万建国的嘴唇,万建国即朝邓鸿飞吐了一口痰。邓鸿飞立即拿起毛毯垫在万建国身上,持木棍击打万建国的上臀部、背部。毛毯掉落后,他又继续用木棍击打万建国的胸部和上腹部。之后,邓鸿飞又放下木棍,用手击打万建国的腹部,并按住万建国的头部撞击窗户栏杆。此后不到一个小时,万建国停止了呼吸。

2008年8月8日晚10点左右,万建国的妻子吴佩奋接到单位电话,得知丈夫万建国“非正常死亡”,当场昏厥。“最开始的时候,他们都不承认(万建国)是被打死的。但他身上伤痕累累,所以我下决心要为他讨个说法。”

经历了8个月的调查之后,2009年6月9日,南昌市检察院下发了对吴传龙等5人的《不起诉决定书》,理由均为“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免除刑罚”。

吴佩奋说:“9个涉案人,5个不起诉,这是对法律的挑衅。”她开始上访,足迹遍布国家信访局、公安部、最高检等国家机关。

2009年8月12日上午,南昌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警察邓鸿飞被判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夏向东构成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另有两名警察构成刑讯逼供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吴佩奋认为这个判决“非常不公,处罚太轻”,纵容了刑讯逼供者。万建国家属的代理律师张凯对罪名认定和起诉对象均有异议,称“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起诉9名涉案警察,量刑畸轻”。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该法第234条和232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而后两条,正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条款。

吴佩奋认为这是一次“庇护杀人警察”的枉法裁判,要求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但南昌市检察院作出决定“不抗诉”。与此同时,邓鸿飞和夏向东也都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2009年10月,中央第四地方巡视组来到江西。吴佩奋递交了上访材料。当年11月,江西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被害人家属和律师认为的“畸轻判决”,是如何作出的?

从相关司法材料可以发现,在侦查初期,7名警察均不承认自己有过任何刑讯逼供行为。转折发生在2008年10月16日。这一天,检察员在对警察进行讯问前,向他们宣读了南昌市检察院“关于‘8·8专案刑事司法政策的请示”。

这份请示制定了“三条刑事司法政策”:“一、凡在宣布政策之后24小时内主动坦白,彻底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凡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凡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重处罚。”

对已经失去人身自由半个多月的前警察们来说,这是一个“囚徒困境”式的博弈:坦白了,或将从轻处罚;不坦白,将面临从重处罚,同时难免被别人“检举揭发”。7人的心态发生了变化,他们开始争先恐后地交代当天刑讯逼供的细节,并要求“希望你们宣布的政策要兑现”。

根据讯问笔录记载,在24小时的“大限”到来前,其中一名警察递交了一份长达12页的“我的交代”,详细述说了当天4名警察打人的经过。他还坦白,在案发后,警察们完成了串供,“都说不会把真相说出去”。此后,聂军成为这班警察中唯一没有被提起公诉的人。

压力最大的是邓鸿飞。10月17日讯问笔录显示,在24小时“大限”到来的时候,邓鸿飞仍未作有罪供述,坚称自己此前说的是事实。

不过,一份办案人吴曙明、邹建军在2009年2月11日写的情况说明称,在“三条刑事司法政策”公布后,“邓鸿飞即表示,愿意彻底交代本人及他人的犯罪事实以充分享受该政策”。但他同时提出要求“保密”,即他自书一份亲笔供词,暂不公开,办案人员另外给他做一份笔录则反映他“当时尚未交代”。这获得办案人员的首肯。也就是说,“爱面子”的邓鸿飞,在表面的笔录中“未交代”。

最终邓鸿飞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12年。在终审宣判笔录上,他写道:“另三名干警是一个单位的,把事情都推到我身上……我对裁定不服。”

喊冤的还有夏向东。这个从未见过万建国的警察,被认定“授意刑讯逼供”。法院认定的关键证据是2008年8月7日下午,“夏向东在排定分组审讯的人员和时间后,提出审讯万建国要‘以暴制暴,夏随即作了一个反身吊挂的示范动作”。

在“三条刑事司法政策”出台前,6名警察在供述中,均证实夏向东在会上强调了审讯安全和审讯纪律,要求文明办案、依法依规办案。但在10月16日以后,他们的口供中就多次把夏向东和“以暴制暴”联系在一起。警察们说,夏向东当时只差没有明说如何打万建国。

夏向东坚称自己从未说过类似的话。他认为涉案民警与他有利害关系,串供起来针对他。据夏向东写的自述称:7月7日开始,涉案民警已经有吊铐万建国的行为。涉案民警此次的表现是刑讯逼供行为惯性。

至于为何要夏向东把这个案子揽下来,夏向东的父亲在一次谈话中称,“本案是为了保护公安干部才如此下判的”。一审的庭审记录显示,夏向东的律师问夏向东:“你在专案组排位是第几位?”答:“专案组共13人,我排行第13。”夏表示,“我是负责上传下达的”。

事实上,8月7日下午对审讯任务的分工会议,也是由夏向东和江西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重大案件侦察处处长夏红色共同主持的。对夏红色的讯问笔录中证实了这一点。

此外,涉案警察吴传龙交代,8月8日凌晨,夏红色进入审讯室,并对万建国动了手。另一名警察则交代,在8月8日上午,江西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原副总队长马建山进入了审讯室,万建国曾向其求救,但马未理睬。吴传龙还供述称:“曹厅长(公安厅副厅长曹根水)承诺:在谁手上开口,一等功是跑不了的。”

于是,二审判决后,夏向东的家属多次前往各相关部门“讨说法”。最终,江西省高院启动了再审程序。接近调查的人士称,自案件再审以来,“各相关部门正在密集地找夏向东谈话”。

2011年4月1日,此案再审开庭。律师为夏向东做无罪辩护。就在这天晚上,万建国19岁的女儿在QQ上说,“我对这个社会已经绝望。我爸爸白白地被他们打死了,但他们却一个个地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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