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研究*

2011-05-12 01:33黄国彬
图书馆建设 2011年4期
关键词:权利主体图书馆

黄国彬

(国家图书馆 北京 100081)

1 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内涵与外延

1.1 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内涵

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library exceptions[1]),亦称为“图书馆特权”(library privilege),即图书馆可以依用户的需求为用户制作和提供合理使用的拷贝[2]。eIFL(Electronic Information for Libraries,图书馆电子信息联盟)的Teresa Hackett认为,著作权例外是图书馆及其用户能够复制版权作品的一种机制(mechanism)[3]。P. Bernt Hugenholtz 和Ruth L. Okediji则认为,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是在特定情形下对版权拥有人专有权的一种限制,目的在于满足特定群体或公众的权益需求[4]。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是指图书馆在信息资源的收集、组织、保存、传播及利用过程中,在著作权法律框架下,依据著作权法律规定或依据版权拥有人让渡的特定的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自我意愿表达,不需要征得版权拥有人的使用许可(无论是否需要补偿版权拥有人)即可利用当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并且不需要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同时,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也指图书馆出于特定目的,在采取规避保护版权作品的技术措施时或作为网络信息提供者在特定的条件下,不需要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1.2 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外延

由于各国著作权立法存在差异,所以各国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有所不同。eIFL认为,如果要设定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最低标准集,那么图书馆必须享有的著作权例外应该包括:①个人使用的目的和研究需要的例外;②翻译和引用的例外;③教育活动的例外,特别是在数字教育环境下;④图书馆备份与长期保存、馆际互借的例外;⑤无主作品的著作权例外;⑥合同协议和技术措施不得限制著作权的例外[5]。Teresa Hackett认为,赋予图书馆一定的著作权例外,将有助于图书馆履行服务于公众利益的使命,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3]。通过调查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149个成员国的著作权法律,Kenneth D. Crews指出,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主要与版权作品的复制、个人学习或研究的目的、资料的保存或替换、文献传递及馆际互借等有关[1]。在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下,随着技术措施被纳入各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也成为图书馆一项新的著作权例外。

1.3 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与一般著作权例外之间的关系

一般的著作权例外与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著作权例外往往有不同的适用主体和不同的适用条件,而图书馆只是若干著作权例外主体中的一种,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因图书馆自身使命和机构职责的特殊性而与其他机构的著作权例外有所差别。

笔者认为,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主要有3种:①明确规定适用主体为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②只规定目的而没有规定任何可适用主体、但是依据图书馆从事的活动性质可以推定图书馆可作为适用主体的著作权例外,如被称为“超级例外”(super exception)的合理使用;③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例外的适用主体,虽然在字面上没有体现“图书馆”,但根据图书馆在某项业务活动中承担的角色可以推定图书馆也可作为该种例外情形适用主体的著作权例外,如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6]中规定网络信息提供者享有部分著作权例外,虽然图书馆不等同于“网络信息提供者”,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借助网络提供信息服务的行为可以被推定为一种“网络信息提供者”,所以同样享有这些特殊的著作权例外,这一点已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认可。

2 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性质及其局限性2.1 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性质与定位

著作权例外是指著作权专有权的例外,可作为作品使用者应对著作权侵权的抗辩理由,但不是图书馆用户的权利。立陶宛维尔纽斯教育大学图书馆(Vilnius Pedagogical University Library)的Emilija Banionyte认为,“用户必须拥有自身的权利,而不仅仅享有‘例外与限制’。”[5]而合理使用作为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之一,台湾学者章忠信将其定位为:“美国国会制订著作权法时对于公众利益做出的重大承诺,使作品使用者未经授权就可以实施原本属于专有权保护的利用行为,是作品使用者享有的一种抗辩的特权(privileges)。”[7]

笔者同样认为,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不是图书馆或用户等作品使用者的一项权利。因为假如说著作权例外是作品使用者的一项权利,那么法律就应该保障此项权利的实现,即版权拥有人负有某种义务以便使用者能够对其作品进行符合著作权例外的利用。按此说法,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主体享受权利,义务主体承担义务,那么图书馆用户作为使用者就成为权利人,版权拥有人成为义务人。依民法原理,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一个客体的权利主体应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可以是不特定的。相应地,在著作权例外关系中,一旦将著作权例外作为图书馆用户的一项权利,那么由于作品的作者是特定的,作品的使用者是不特定的,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特定的义务主体面对众多不特定的权利主体——这显然有悖于民法的基本规则。因此,著作权例外是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例外,表明图书馆用户(即作品使用者)没有诉权,而版权拥有人对于那些属于著作权例外范围的行为拥有诉权,只是因法定抗辩理由的存在不能胜诉。在具体案件中,图书馆用户只有证明其使用行为符合著作权例外,方能胜诉。

但是可以说,著作权例外是图书馆用户应对著作权侵权的抗辩理由。这意味着著作权专有使用权并不能作用于对适用于著作权例外的作品的利用行为,图书馆用户符合著作权例外的行为不会被法律追究为侵权行为。也就是说,版权拥有人对图书馆用户并不负有任何义务,图书馆用户也不能向其主张“著作权例外权”。版权拥有人为保护自己的作品不被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使用,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即使这些措施妨碍了使用者的著作权例外,也不被认为是非法的。

2.2 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局限性

据统计,全球图书馆用于购买版权作品的开销高达225亿美元[8],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图书馆已发展成为资源提供商的重要客户。从短期来看,图书馆享有的著作权例外空间与资源提供商所追求的利润呈此消彼长的关系。出于鼓励创新的考虑,对版权拥有人财产专有权的制约(其中一项就是赋予图书馆享有一定的著作权例外)不应该被无限度地扩大。因此,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受到一定的制约是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

诚然,图书馆工作的目标和宗旨是尽量满足读者对信息资源的需求,最大范围地将各种信息资源提供给读者使用,使他们能够掌握更多的知识。但是由于图书馆提供服务过程中涉及的信息资源多处于版权保护期限内(实际上,正处于保护期限内的信息资源的被利用频率往往要高于过了保护期限后的利用频率),图书馆往往无偿将这些资源提供给读者使用或以维持成本的价格为读者提供信息资源的复制,使读者不用花钱或以较低成本即可享有版权作品所传载的知识,这种情况势必影响信息资源潜在的销售市场,从而最终损害版权拥有人的利益。因此,著作权法在对著作权行使作出限制的同时,也对图书馆享有的著作权例外作出反限制。如果图书馆违犯了反例外(禁止例外)的规定,那么就可能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在平衡版权作品的个体赢利性和社会公益性过程中,目前各国对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均加以限制,防止作品因社会公益性的扩大而损坏其个体赢利性。例如,美国DMCA(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千禧年数字版权法》)规定,图书馆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为了善意决定是否获得该作品的复制件而破解“控制访问作品”的技术措施的行为不被视为侵权(即享有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①除了规避访问作品技术措施外,同一复制件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合理获得;②复制件的保留时间不得超过作出上述善意决定所必需的时间,该复制件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③图书馆的馆藏必须向社会公众开放,所有研究人员均可获得;④图书馆不得制造、进口、向公众出售、供应或以其他方式买卖以规避技术措施获得的任何技术、产品、服务、部件或其中的零件;⑤图书馆如果故意损坏商业利益,属违法行为,初次违法根据第1203条规定,只要图书馆能够提供证明并经法院认定是在不知或没有理由得知其行为构成违法的,法院应免除其赔偿责任,如果图书馆重复或屡次违法,免责例外则不再适用[9]。又如,《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第6条第4款第1项中关于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规定,该例外或限制以获益的必要程度为限,并且受益方需对有关的受保护作品或其他相关客体有合法的访问权,即适用于规避技术措施例外的主体必须先获得访问作品的授权,才有可能合法享有规避使用作品(如复制)技术措施的例外[10]。再如,《德国著作权法(2007)》规定,著作权人对图书馆使用自备的复印机复印其版权作品的行为有向图书馆索取报酬的权利,图书馆如果拒绝向版权人付酬,则构成侵权[11]。由此可见,各国著作权法在允许图书馆享有复制权例外时,往往会对复制的数量、地点、用户目的证明、作品类型、是否需要事先得到许可、是否可复制数字内容等作出详细的约束。

3 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类型

根据世界多数国家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可分为不同类型(见图1)。

图1 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类型划分

3.1 按来源划分

3.1.1 法定性例外

适用于图书馆的法定性著作权例外一般是由著作权成文法律而来的。例如,《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2001)》中规定,成员国有权选择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某些例外或限制,如为了教育和科研目的、为了诸如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公共机构的利益、出于新闻报道的目的、为了引用、为了供残障人士使用、为了公共安全进行的使用以及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进行的使用[10]。一般来讲,从适用主体和适用目的相结合的角度,可以将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划分为3种:①明确规定适用主体为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②明确规定了适用主体但图书馆也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③只规定了适用的目的而没有明确规定适用主体、但图书馆依据其行为性质符合此类目的的著作权例外。从专有权例外的角度,可以将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划分为人身权例外与财产权例外。而在财产权例外中,根据涉及的专有权数量,可以将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划分为某一项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例外和若干项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例外。例如,适用于图书馆的复制权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翻译权例外均属于某一项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例外;而基于某些条件(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默认许可)的成立,图书馆可以享有一揽子的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例外,这属于若干项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例外。

3.1.2 声明性例外

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声明性例外,是指图书馆根据版权拥有人有关版权作品使用的自我声明可享有的著作权例外情形。如前文所述,如果版权拥有人出于某种意愿,声明放弃某项著作权专有使用权,则著作权作品的利用者可无偿地行使该项权利。在我国现行著作法中,除去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得让渡外,版权拥有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权利(包括复制权在内的12项权利)让渡。当然,随着开放获取、创作共用协议的出现与发展,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专有权均可以由版权拥有人自行决定是否让渡。如果版权拥有人声明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那么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只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如果版权拥有人声明让渡部分著作权专有权(some rights reserved),那么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就有可能不仅仅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还包括版权拥有人让渡出来的专有权部分。

3.2 按涉及的专有权例外数量划分

从著作权例外规定可操作的灵活性考虑,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还可以划分为概括性例外与某一项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例外。

3.2.1 适用于图书馆的概括性例外

在现有著作权成文法中,因适用于图书馆的概括性例外一般只涉及对主体、目的、技术手段、作品类型、数量等作出的原则性规定,而少有对采用什么技术、哪些类型的作品及制作几份复制件等较为具体的问题的限定,所以具有较高的操作灵活性。例如,突尼斯现行著作权实体法对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采用概括性例外的方式予以体现:在不损害作者合法利益和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公共图书馆、公益性文献中心、科研机构、教育单位等可以从单位的活动需要出发,采用光电复印或其他类似的复制技术对已公开发表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和科研成果制作一定数量的复制件[12]。也有一些国家对适用于图书馆的概括性例外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如规定适用于著作权例外的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图书馆或档案馆,用于制作复制件的作品必须为本馆永久性收藏品,只能制作单个复制件,经过一番尝试后确实无法以合理价格从商业市场获得、制作的复制件只供本馆收藏或者只能传递给其他图书馆收藏等。目前,在本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适用于图书馆的概括性例外的国家有阿尔巴尼亚、安哥拉、保加利亚、刚果、克罗地亚、塞浦路斯、希腊、约旦、肯尼亚、马拉维等。

3.2.2 适用于图书馆某一项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例外

这类著作权例外只针对某一项著作权专有权,如针对复制权的例外、针对翻译权的例外、针对网络传播权的例外等。当然,在现有著作权成文法中,这类例外大多都明确规定了可适用的具体情形,虽然便于图书馆遵守,但缺乏灵活性。从当前世界多数国家有关著作权的立法实践来看,各国现行著作权法律多数会针对某一项著作权专有使用权规定适用于图书馆的例外。例如,针对复制权的例外通常会对适用主体、目的和技术手段作出限定,而且还会对具体的作品类型、复制的设备、复制的用途及复制的数量等作出非常详细的规定。

4 结 语

尽管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千差万别,但都体现出个体利益必须受到公众利益制约的思想。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例外是消除信息拥有者与信息需求者之间的信息差距、避免其过度悬殊的法律保障。对于版权拥有人来说,依据版权作品谋求更多的个人利益是其进行创作的重要动力;而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低成本或免费使用作品是其最大的期望。这种情况造成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但是从整个社会来看,个体利益和公众利益相互依存、相互影响。著作权例外正是双方实现利益均衡的重要体现,而例外空间的大小则取决于双方的价值取舍。在我国,图书馆作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在资源建设与信息服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著作权问题,若想低廉地甚至免费、方便、快捷地进行资源建设与信息服务,免受著作权侵权风险的困扰,需要充分关注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事实上,我国图书馆也只有依据著作权例外的规定,才能在面对文献数字资源复制权、数字资源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时自由或以不完全受著作权限制的方式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由此可见,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是有效平衡利益与价值的工具,是对个体利益与社会公益的有效兼顾。当然,从国内现行的著作权相关法律来看,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仍存在相关规定模糊和缺乏等问题,需进一步修正与完善。

[1]Kenneth D C. Copyright Exceptions for Libraries and Archives:Promoting A2K[EB/OL].[2010-06-27].http://a2k3.org/wp-content/uploads/2008/09/crews.ppt.

[2]British Libra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A Balance[EB/OL]. [2010-06-27].http://www.bl.uk/news/pdf/ipmanifesto.pdf.

[3]Hackett T. Libraries in the Digital Age: Proposal for Copyright[EB/OL]. [2010-06-27].http://www.ifla.org/IV/ifla74/papers/161-Hackett-en.pdf.

[4]Hugenholtz P B, Okediji R L. Conceiving an International Instrument on Limitations and Exceptions to Copyright[EB/OL].(2008-03-06)[2010-06-27].http://www.soros.org/initiatives/information/articles_publications/publications/copyright_20080506/copyright_20080506.pdf.

[5]A2K3.The Value of Copyright Exceptions and Limitation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EB/OL]. [2010-06-27].http://a2k3.org/2008/09/the-value-of-copyright-exceptions-and-limitations-in-theinformation-society/.

[6]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EB/OL]. [2010-06-27]. http://www.gov.cn/zwgk/2006-05/29/content_294000.htm.

[7]章忠信.著作权法制中“科技保护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之探讨[EB/OL]. [2010-06-27].http://www.copyrightnote.org/paper/pa0016.doc.

[8]US Library Copyright Alliance. US Library Copyright Alliance Intervention on Exceptions and Limitations at WIPO[EB/OL].(2008-11-07)[2010-06-27].http://educationload.com/2008/11/07/uslibrary-copyright-alliance-intervention-on-exceptions-andlimitations-at-wipo/.

[9]US Copyright Offic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EB/OL].[2010-06-27].http://www.copyright.gov/legislation/pl105-304.pdf.

[10]Directive 2001/2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2 May 2001 on the Harmonisation of Certain Aspects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EB/OL]. [2010-06-27].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32001L0029:EN:HTML.

[11]Gesetz ü ber Urheberrecht und Verwandte Schutzrechte(Law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EB/OL].[2010-06-27].http://bundesrecht.juris.de/urhg/BJNR012730965.html.

[12]Copyright Law of Tunisia:1994 [EB/OL].[2010-06-27].http://www.wipo.int/clea/docs_new/pdf/en/tn/tn022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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