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茵 郭 炜
(西安交通大学图书馆 陕西 西安 710049)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以下简称《中图法》)作为类分文献、组织文献、分类排架、编制分类检索系统的工具[1]5,是图书、情报、档案机构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工具,也是西安交通大学图书馆(以下简称我馆)编目部门类分图书、构建馆藏的唯一工具。随着学科的发展,《中图法》不断修订,极大地改善了由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新学科和新事物的不断涌现带来的图书难以归类等状况,既方便了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使用,也满足了读者按类查找图书的要求。
《中图法》(第4版)自1999年修订以来,很多类目已经不能适应当代社会科学技术发展、学科细化的要求,所以自2007年10月起,《中图法》编委会开始进行《中图法》的修订和调研工作,重点对《中图法》(第4版)各类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学科领域发展动态及修订建议进行调研分析。经过草稿审定和完善,在2010年6月正式出版《中图法》(第5版)。此次修订幅度较大,新增1 631个类目,停用或直接删除约2 500个类目,修改类约5 200个[1]7。其中“F经济类”、“TP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U交通运输”为重点修订大类[1]7。F类增删改类目数最多,新增类目230多个,修改类名、增补注释、明确使用方法等涉及约有500个类目,而对无文献保障或过时或重复或主题不明确的类目删除停用约140个[1]7。《中图法》(第5版)大量类目的变动,势必对以往使用《中图法》(第4版)类分图书的馆藏结构带来影响。随着《中图法》(第5版)的正式出版,如何完成《中图法》新旧版本交替标引工作的衔接和新旧版本的顺利过渡成为摆在编目人员面前的重要问题。以下是笔者在我馆《中图法》新旧版本使用过渡期的一些工作经验与体会,与同行商榷。
在使用《中图法》新旧版本的过渡期,我馆以文献的学科属性为依据,兼顾读者需求和馆藏惯例,将图书归入最切合其内容和使用率最高的类目。我馆并不是采用“一刀切”的方法,而是采用平稳过渡的原则,对于类名、类号改变的图书,凡不涉及占号问题(即该图书原有的分类号经《中图法》修订后,类号并未改变,但其内涵和外延却已经发生改变的特殊情况)的,尽可能地不改动图书分类,同时在变动类目处设立类目指引卡,指导工作人员排架和读者索书;对于占号、改类的图书是否要进行改编,需要与流通、阅览部门的同事讨论后再慎重决定;对于分类法修订后类号发生改变的多卷书或复本,采用从旧不从新的分类原则,跟随原有的图书索书号;对于分类号发生改变的馆藏图书的新版本,则采用从新不从旧的分类原则,按《中图法》(第5版)分类法取新号,并在书目记录中的附注字段里注明旧版索书号,以供读者参考。
以上是我馆在《中图法》新旧版本过渡期标引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在整体上保持了原有分类体系的完整,保持了多卷书和复本的一致性和延续性,便于读者查找图书。
在使用《中图法》新旧版本的过渡期,我馆首先采用对比研究的方法,将第4版与第5版中的增删改类目情况全部用不同颜色标识,分别用绿色、红色、黄色标明《中图法》中的新增、改类、停用3种变动情况并进行各个变动类目的初期统计工作。在统计类目变动的过程中,我馆将各种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并寻找其共同特点,最终总结为16种情况。通过对各种变化涉及的馆藏图书的数量和年代的分析,笔者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最终修改建议。
通过对《中图法》(第5版)类目变动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发现,《中图法》(第5版)相对于《中图法》(第4版)类目变动共有以下16种情况,笔者根据这16种情况结合馆藏加以分析:
A——原号停用,整体改入上位类。例如,《中图法》 (第4版)的“F035.1 社会生产、再生产” 类目在《中图法》(第5版)中原号停用,全部改入上位类“F035”。这种情况虽涉及图书较多,但没有重号的可能,可以不修改分类号,增加排架指示即可。
B——原号停用,整体改入同位类。例如,《中图法》 (第4版)“B565.7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法国的传播和发展”类目在《中图法》(第5版)中停用,改入同位类“B565.5”。这种情况由于原类号停用,没有重号的可能,可以不修改分类号,增加排架指示即可。
C——原号停用,整体改入其他类。例如,《中图法》 (第4版)“F036.5 生活方式” 类目在《中图法》(第5版)中停用,全部改入“C913.3”。这种情况原号停用,没有重号的可能,可以不修改分类号,增加排架指示,以指导读者查找图书。
D——原号停用,改入新号。例如,《中图法》(第4版)“F721.3 公私合营商业”类目在《中图法》(第5版)中停用,改入“F721.9”。这种情况原号停用,不会造成重号,因此建议不修改分类号,增加排架指示即可。
E——原号停用,改入不同类号。例如,《中图法》(第4版)“F840.684 医疗保险”类目在《中图法》(第5版)中停用,其中内容“健康医疗保险”在《中图法》(第5版)中入“F840.625”;“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入“F840.613”。这种情况可增加排架指示,但不需要修改分类号。
F——原号未停用,部分改入上位类。例如,《中图法》(第4版)“F279.11 发展中国家”类目在《中图法》(第5版)中改入“F279.1世界”。这种情况可增加排架指示,建议不修改分类号。
G——原号未停用,部分改入下位类。例如,《中图法》(第4版)“F272 企业计划与经营决策”类目原号未停用,在《中图法》(第5版)中部分内容改入下位类“F272.15决策与制订”和“F272.31经营决策”。这种情况可增加排架指示,建议不修改分类号。
H——原号未停用,部分改入其他类。例如,《中图法》(第4版)“F062.5 信息经济学”注释为“网络经济入此类”,在《中图法》(第5版)中增加注释“信息经济、网络经济入F49”。这种情况用关键词统计相关图书并不准确,因无法具体区分,建议不作修改。
I——原号未停用,变为交替类目。例如,《中图法》(第4版)“F062.9 产业经济学”类目为正式类,在《中图法》(第5版)中改为交替类目。虽然改为交替类目,但依然是可使用类目,这种情况可以不修改分类号。
J——原号未停用,全部内容变化,原内容改入其他类目或增加新类号。例如,《中图法》(第4版)“F272.2 计划”类目在《中图法》(第5版)中改为“F272.2 企业创业管理”类目,原内容在《中图法》(第5版)中改入“F272.15 决策与制订”,注释为“战略目标、计划入此”。这种情况因涉及占号问题,会发生重号现象,所以建议根据馆藏情况修改分类号。
K——新增类,属加细。例如,“F113.42 世界经济年度分析与预测”类目是《中图法》(第5版)的新增类目,属于加细类目。这种情况建议不修改分类号。
L——新增类,原无此号,但有图书。例如,“F11-6 世界经济、国际经济关系参考工具书”类目属于《中图法》(第5版)的新增类目。这种情况建议不修改分类号。
M——修订类名,扩大内涵。例如,《中图法》(第4版)“F049 经济循环” 类目在《中图法》(第5版)中改为“F049经济周期与经济波动”。这种情况不必修改分类号。
N——增加复分、仿分专用复分表。例如,《中图法》 (第5版)的“S63 蔬菜园艺”类目可根据后面的标记符号⑨使用专用复分表复分。这种情况不必修改分类号。
O——过去不明确,现在明确。例如,“F113.3 世界资源问题”类目在《中图法》(第4版)注释中没有指明“循环经济机、低碳经济入此”,《中图法》(第5版)加以明确。这种情况建议不修改分类号,可增加排架指示。
P——新增交替类目。例如,《中图法》(第5版)新增交替类目“[F713.368] 电子商务工作者”。新增类目本身为交替类目,这种情况不需要修改分类号。
通过对以上16种情况的分析,可以得出改动和不需改动的范围。涉及占号和重号问题而必须改动图书的情况只有J,其他情况都不涉及占号问题,不会产生重号现象。
我馆在对比研究两个版本的基础上,根据以上16种情况,结合馆藏情况分析统计了《中图法》(第5版)类号改变情况,得出《中图法》(第5版)变动类目统计表。由于统计表过于庞大,我馆也正在统计中,仅将该表的部分内容截取,以供大家参考(见表1)。
表1 《中图法》(第5版)变动类目统计表
通过表1可看出,我馆属于J类情况(涉及占号改类)的图书是必改的图书,此外,其他情况(不涉及占号,可以只在排架处制作类目导卡或类目注释的情况)的相关图书属于缓改或不改的图书,这为《中图法》第4版向第5版的过渡提供了数据基础。
在人力、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修改除了J情况以外的不涉及占号、重号的几种情况的馆藏图书的索书号,这种做法有利也有弊:利在于可使《中图法》两个版本的分类体系基本融为一体,类目明确、清晰,排架整齐;弊端是干扰读者查找图书,造成读者在熟悉的书架和类号下找不到图书。所以,是否改动图书的类目,各馆可以自行决定。
通过表1可以清楚看出《中图法》(第5版)的新增、停用、修改类目情况。为了使数据更加规范和便于操作,我馆依据ISBD(International Standard Bibliographic Description,《国际标准书目著录》)的著录规则和CALIS(China Academic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ystem,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的规定,同时根据我馆的分编规则及读者和工作人员的检索习惯,讨论、制定了《〈中图法〉(第5版)使用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在《细则》中将新增类目及本馆一些特殊类目的归类规则和分类规定予以统一,形成正式文件,作为编目日常工作的依据。
我馆对于在日常工作中碰到的各种分类问题进行集中总结,对于不够明确的类目注释、新兴的学科和事物、容易混淆的名词通过业务讨论、百度搜索或向专家求教得出答案并在《细则》中予以明确说明,便于文献集中和对其进行长期维护;同时将日常业务工作讨论的统一规定及时追加在《细则》中,便于工作时查询。
(1)在《细则》中将新增的类目、分类规定和注释加以总结,便于分类时使用(如例1)。
例1: 导游业务入 F590.633(新增类目)
博彩业、彩票业入 F719.52 (新增类目)
瑜伽健美操入 G831.3 (新增注释)
随笔体裁的博客综合集入 I267 (新增注释)
游戏软件入 TP317.6 (新增类目)
精细化工入 TQ39 (新增类目)
(2) 《中图法》中出现交替类目时,除下文有特殊规定之外,一律按《中图法》规定使用,归入“宜入”的类目。
(3)《中图法》(第5版)对各个类目下的“一般性问题”进行了规范,遇到在其类名后出现的禁用类分文献的标记(标记符为)[1]9,则表明此类本身不能独立使用,其内容入其上位类。
《中图法》版本的更新势必会影响图书馆目录体系和藏书组织的稳定性,需要花费较多的人力、时间进行调整,这项工作是复杂而细致的。我们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一切为了读者”,这也是图书馆工作的宗旨。所以,为满足读者学习、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在不影响读者查找和利用文献的情况下,统一排架是完成新旧版本过渡时期交替标引工作的基本立足点。同时,分类法的修订是一项长期且需要不断完善的工作,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变化的,及时了解和学习新主题、新概念,关注、调整和完善类目体系,是需要每个图书馆员积极参与的工作。
[1] 国家图书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M].5版.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