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同强
王晶和李慧娟是好朋友,在一条街上开服装店。这天,王晶来到李慧娟的店里,說:“我店里的货号不全了,明天去省城进货,你去不去?”
李慧娟一听,有点为难,最近她手头的资金腾不出来。
就这么一犹豫,王晶看出来了,忙说:“你缺少资金,用我的呀。”李慧娟大喜过望,开口就问王晶借三万元,王晶爽气地说:“行,不过当着大家的面可说好了,这些钱一个月后你一定要还我!”
第二天,两人在长途汽车站一碰头,王晶就拿出三万元钱要交给李慧娟,李慧娟警惕地看了一下四周,说:“当心被贼看到。钱还是你先拿着,反正我们一起进货,不分开,到时候我选我的货,你给我付钱,一个月后。我按照发票上的数额还你钱就是了。”王晶觉得这办法也行,就点头同意了。
可让她们没想到的是,她们在长途汽车上竟遇到了四个劫匪。劫匪们拿着明晃晃的刀子,一个逼着司机按照他们的要求开车,一个把守在车门口,另外两个一前一后逼着乘客把钱拿出来。王晶这次总共带了八万元,包括答应借给李慧娟的三万元,她见遇到了劫匪,就从包里拿出三万元交给李慧娟。李慧娟心里这个气啊,做人也不能这样啊,所以坚决不要。一推一让间,她们被劫匪发现了,劫匪把刀架在王晶的脖子上,恶狠狠地说:“少啰嗦,快把钱都拿出来!”就这样,劫匪直接从王晶手里把八万元都抢走了。
王晶和李慧娟只好两手空空地回到家。王晶心想:被抢走的八万元不应该都由我一个人承担,你李慧娟说好了要借三万元,你就应该还给我。
王晶找到李慧娟这么一说。李慧娟想起王晶在车上的表现,脸色就更不好看了,说:“我是说过跟你借三万元钱,可是这三万元钱并没有到我手上,再说,钱是从你手上被抢走的,怎么能让我来还你钱?”
事情说来说去就闹大了,直到王晶把李慧娟告上了法院。经调查,法院认定李慧娟向王晶借款三万元事实成立,从口头协议生效开始,李慧娟便成为了这三万元现金的所有者,同时也形成了对王晶的三万元债务。据此,法院判决李慧娟于约定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王晶的三万元债务。
让人想不到的是,还没有到李慧娟的还款日期,公安机关就破获了这起抢劫案,四个劫匪悉数落网,但他们这次抢劫的钱,只追回了一部分,公安机关按照70%的比例退还给了王晶五万六千元。
消息很快传到了李慧娟那里,她当然想不通了,这王晶被抢了八万,现在退回了五万六,再加上法院判我还她三万元,王晶岂不是还赚了六千元?李慧娟越想越不明白,被抢的钱有我的份,可到退钱的时候了,怎么又没我的份了呢?于是她找到公安机关,民警告诉她:“嫌犯是从王晶手里抢走了八万块。我们只能退还给王晶,你们之间的约定不属于我们的管辖范围。”
见公安这么说,李慧娟只好向法快就做通了王晶的工作,算了一笔账后,王晶说:“现在我明白了,到李慧娟还我三万元借款时,我只让她给我九千元不就行了。”
法官说:“你这种想法,如果李慧娟同意也行,如果她不同意,你必须立即还给人家这两万一千元。”
王晶问:“可是,李慧娟欠我的钱什么时间还我?”
法官说:“如果你们两人没有新的约定,就按照判决书上裁定的日期归还。”
律师点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认定李慧娟让王晶把借给她的三万元现金带到省城去,这是一个无偿的保管合同。从此,王晶便有了对这三万元现金的保管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晶途中遇到劫匪,是不可抗拒因素,王晶并无过失,因此她不承担责任。后来被抢的钱追回,公安部门退给直接被抢者王晶有法可依。但王晶理应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相应比例折算给李慧娟。否则,李慧娟同样可以另案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