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东雷第一制砖厂水土保持案评析

2011-04-15 00:08杨文欣
水利科学与寒区工程 2011年4期
关键词:编报砖厂水政

□ 杨文欣

一、案情简介

2010年7月6日,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执法人员在道外区巡查时,发现哈尔滨市东雷第一制砖厂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二、执法过程

2010年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对哈尔滨市开发建设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位于道外区团结镇东新村的一家占地面积约10万平方米的砖厂,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市水政监察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此案展开了调查取证等工作。经调查,此砖厂系哈尔滨市东雷第一制砖厂,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空心砖,生产材料主要为土。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本案中,该砖厂的年销售量在400万块左右,对哈尔滨市水土的破坏情况可想而知。

市水政监察局执法人员依据法律程序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并立即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由于此案是水政监察局查处的第一例水土保持案,案件查处过程遇到了一定阻碍。199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已经不能符合实际的案件查处需要,而新的水土保持法尚未正式颁布实施,此案在法律依据上适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由于水土保持执法监督工作在哈尔滨市刚刚起步,群众普遍对水土保持的相关法律了解甚少,此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十分严重,甚至几次将执法人员拒之门外。水政监察局执法人员以人文执法为理念,一方面,对当事人讲解这种行为对我国自然资源所造成的破坏,使其从感观上对自己的错误有一个认知;另一方面,我执法人员严格依据法律程序办案,尤其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适用上,逐条逐字的为其讲解,最终使其从法律的高度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在市水政监察局执法人员的多次调查取证、普法宣传之后,当事人不再阻挠执法,而是积极配合,及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补办行政许可手续,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积极缴纳了罚款。

三、处理结果

哈尔滨市东雷第一制砖厂的违法行为,是哈尔滨市一些企业破坏水土环境、造成水土流失情况的一个缩影,对其进行处罚,也为哈尔滨市水土保持执法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拉开了序幕。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市水政监察局对其做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几点体会

(一)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不可懈怠

法治社会的维护,要严格违法行为的事后查处工作,更要加强法律法规的事前宣传普及。普法工作做得越好,违法行为就会越少。本案作为市水政监察局查处的第一起水土保持案,之所以会遇到重重阻碍,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不到位是重要原因之一。行政相对人如果对法律法规不了解,就谈不上守法。法治社会中,执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更重要的是教育。这也提醒我们行政机关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要更加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真正做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近几年,水政监察局把3月份设为“水法宣传月”,12月份设为“法制宣传月”,多方面开展的水法宣传,也是对法制宣传工作的一个重要拓展。

(二)水土保持立法工作亟待完善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规范公民行为的重要前提,只有法律有了明确禁止,公民的社会行为才能更加规范,经济发展的环境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于1991年,法律中的多项条款已经不能适用于当前执法工作。本案中,市水政监察局灵活适用相关水保法规,彰显了水政监察队伍过硬的执法能力和业务素质。然而,我们更期待的是可操作性更强的水土保持基本法的及时出台,更为直接有力的水土保持基本法的颁布实施,必将把哈尔滨市乃至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推上新台阶。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慎重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这是法律所赋予行政机关的一种权力,更是对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的一种考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适当与否,关系着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着行政职权的合理行使。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仅仅要打击违法行为,更要保障社会公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中规定的处罚限额是“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本案中,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初期阻挠执法,看似没有从轻的情节。然而,市水政监察局执法人员始终以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为理念,考虑到当事人最初的阻挠执法,是因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完全不知,并且最终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事实,慎重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最终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水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准确行使也是水行政机关合理行政的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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