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

2011-04-13 22:56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草稿法制民法

易 清

(湖南商学院 法学院,湖南 长 沙 4 10205)

建国初期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

易 清

(湖南商学院 法学院,湖南 长 沙 4 10205)

建国初期我国对于民法典的起草提上了议事日程,当时的经济发展为中国民事立法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对苏联模式的反思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的法制建设,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奠定了起草民法典的基础。“八大”提出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制:“逐步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工作重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八大”召开前后民法典的起草情况,说明“八大”思想促进了当时民法典的起草。

建国初期;民法典;起草

建国初期,我国经济、政治、法制建设曾经出现一个短暂的繁荣时期。新中国初期的民法典起草是同这一时期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分不开的。1956年9月15日到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上明确提出了扩大人民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八大”的召开,是对当时中国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状况的反映和总结。“八大”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树,对于当时中国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

一、建国初期民法典起草的基础

建国初期,党和国家对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分析、对中国社会发展任务、对中国法制建设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充分的论证,奠定了此时民法典起草的基础。

1.建国初期的经济发展为新中国民事立法的开展提供了前提

新中国成立后,摆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面前的是一个百孔千疮的烂摊子。生产极度萎缩,物价飞涨,市场混乱,社会经济亟待恢复。面对极其困难的经济状况,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进行了稳定物价和统一财经的斗争,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重大胜利。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50年6月召开的中共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体会议,提出了“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总任务。在会上,毛泽东作了《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报告,阐述了党在恢复国民经济时期的主要任务和打击的目标,指出斗争的主要目标不是民族资产阶级。[1](P399-400)这次会议的召开,为新中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党的工作指出了方向,表明党的工作重心开始由军事革命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随后,通过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贯彻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开展,到“八大”召开前夕,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功。1956年,我国提前完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指标。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进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也逐步得以巩固,对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的法律制度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国家急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成果巩固下来,客观上推动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

2.对苏联模式的反思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新中国的法制建设

苏共“二十大”之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了扩大政治局会议,研究和讨论了苏共“二十大”提出的问题。在总结和批判苏联经济发展弊端的同时,中国共产党还批评了苏联政治体制的弊端。其中,苏联政治体制的根本特征就是最高决策权往往集中于斯大林个人,忽视民主和法制建设。

1956年4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一文,文中指出,“为着战胜强大的敌人,无产阶级专政要求权力的高度集中。这个高度集中的权力,是必须和高度的民主相结合的。当着集中制被片面地强调了的时候,就会出现许多错误”[2](P259)。而斯大林正是利用苏联战争对于权力高度集中的需要,实现了个人专权,违反了党的民主集中制,把“个人权力放在和集体领导相对立的地位”,把“个人放在党和群众之上”,“结果也就使自己的某些行动和自己原来所宣传的某些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观点处于相对立的地位”[2](P261-262)。

毛泽东同志对斯大林所犯错误的原因进行了总结,指出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一定的制度保障,突出地表现为民主法制建设不健全,而且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他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都不可能发生”[3](P333)。1956 年 11 月,毛泽东同志主持修改《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他指出:“斯大林过分强调专政,破坏了一部分法制”[4](P67)。

1956年7月21日,周恩来在上海市第一次代表大会上指出:“现在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应该是,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专政的权力要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但是权力是相当集中的,如果处理不好,就容易忽视民主。“苏联的历史经验可以借鉴。所以我们要时常警惕,要注意扩大民主,这一点更带有本质的意义。”“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在我们的国家制度上想一些办法。”[5](P207)

正是由于对苏联模式的批判,对中国发展道路的反思,促进了中国民主制度的发展,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促进了中国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

3.社会主要矛盾转变的总结指明了法制建设前进的方向

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第一代领导集体从建国之初就一直在探讨工作重心的转移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曾指出:“毛泽东同志在建国初期,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就再三指示全党,要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方面和技术革命方面来。”[6](P3)1956 年 1 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指出:“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是为了解放生产力。”[7](P656)1956年4月,他又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十大关系“都是围绕着一个基本方针,就是要把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调动起来,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7](P717)。

因此,“八大”全面研究了中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指出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我国的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基本解决,几千年来的阶级剥削制度的历史已经基本结束,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了。”“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8](P83)“八大”揭示了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做出了党的工作重点从革命转向建设的战略决策。

可以说,对社会主要矛盾的正确认识,对中国的社会全面发展提供了方向性的把握,为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前提。

二、党的“八大”提出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制

“八大”根据国内外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在总结了法制建设的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围绕着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制观念等内容,提出了一系列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工作方针,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指明了方向和具体的措施。

1.“逐步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工作重点

1949年新中国建国以后,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工作,以《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当时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掀起了新中国第一次立法高潮,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初具规模。至1957年反右运动前夕,“仅中央一级政权机关就颁布了430多个重要法律法规”,逐渐形成了一个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刑事法规、婚姻家庭法规、经济法规、劳动法、社会福利法、军事法和民族法等法律部门在内的法律体系,“使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组织管理,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9]。

但是,由于当时建设和发展形势的局限,尚缺乏一些急需的较完整的基本法规,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同时,许多法规,如《惩治反革命条例》、《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惩治贪污条例》、《农业税法》、《工商业税法》和《私营企业条例》,以及政府有些部门的组织条例等,由于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应该修改的还没有修改,应该重新制定的还没有重新制定。

针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构的现实,刘少奇在“八大”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迫切任务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董必武的发言《加强国家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明确指出:虽然我们已经有了国家根本法——宪法,而且有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法令和其他各项法规。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还缺乏一些急需的较完整的基本法规,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董必武还明确提出:在废除旧的“六法全书”之后,要逐步完备我国的法制,写出我们自己的“六法全书”。要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一系列法律。[10](P406-422)

2.“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

建国初期,由于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需要,加上法学人才的稀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不遵守法制的现象。针对这种状况,董必武指出:“仇视法制的心理在我们党内和革命群众中有极深厚的基础,这种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可能引起对一切法制的轻视心理”,而革命运动又助长了这种心理,从而“增加了党和国家克服这种心理的困难”。他还指出:我国社会各阶级中小资产阶级占绝对多数,而小资产阶级虽然在一定的情况下经常表现出极端的革命狂热,但是缺乏“坚忍性、有组织、有纪律和坚定精神”,也就是轻视法制的心理,实际上是“小资产阶级的无政府主义思想的反映”[11](P349-350)。

董必武在“八大”上系统地向全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的正确主张。他指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并进一步提出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12](P262)。这就是国家必须根据需要,尽快将尚不完备的法律、法规系统地制定出来,建立健全的法制,以使我们的法制工作有法可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董必武特别强调指出:“我们反对一切随便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12](P262)这种思想在“八大”的政治报告中得到了肯定,“八大”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中指出:“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13](P351)。

3.国家机关和共产党员应当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

如何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法制的关系,如何形成全社会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是事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成败的关键。董必武明确提出了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强调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我们党从来是把党组织和国家机关严格划分清楚的,党是通过自己的党员和党组织领导国家机关,而不是包办代替国家机关的工作”[11](P47)。对于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而言,无论他有多高的地位,有过多大的功劳,都应该无例外地遵守法律。他进而分析指出:必须“使党员同志知道国法和党纪同样是必须遵守的,不可违反的,遵守国法是遵守党纪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违反国法就是违反了党纪。我们党员应当成为守法的模范。”[11](P353)

薄一波认为:“八大展示的探索成果,在经济领域以外的,要算董必武同志关于法制建设的观点最为重要。……在群众运动一个接着一个的年代,他对法制建设的认识达到这样高的境界,是很可贵的”[14](P496)。

三、党的“八大”促进了民法典的起草

1954年宪法颁布之后,全国人大的机构建立起来了,并马上就进入立法起草工作,包括民法典的起草。经过两年的努力,民法典草案初稿初步形成。在1956年9月27日关于继承问题向彭真同志报告中的一段话大体反映了当时起草工作的进程:“经过我们初步研究,认为我国民法典应分为总则、所有权、债权、继承四个部分。这四个部分的最初草稿,已写出五百余条,整个民法典的架子,已初步拟出,但是极不成熟,准备用一年半或二年的时间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和了解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逐条讨论修改,争取在1958年能有一个较成熟的草案出现。”[15](P454)从“八大”召开前后民法典的起草情况看,“八大”重视法制的思想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民法典的讨论、修改、成熟,只可惜“八大”的正确思想未能长时期坚持,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在“反右”中停止。

1.“八大”召开以前民法典起草的情况

由于“八大”前对社会主义法制的有益探索,至1956年八大召开前,我国民法的起草取得了一定成绩。民法的总则、所有权、债权、继承四个部分已经起草出约五百余条,整个民法典的架子,已经初步形成了。

1955年10月5日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稿》;同年10月24日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次草稿)总则篇》;1956年4月至8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有权篇》的五次草稿;1955年10月24日形成了《债篇通则》第一次草稿;1956年8月23日形成了《债的履行部分》第一次草稿;1956年3月至7月间形成了债法分则“买卖”部分的五次草稿;1956年5月至7月间形成了债法分则“承揽”部分的四次草稿;1956年3月至7月间形成了债法分则“租赁”部分的五次草稿;1955年9月至1956年7月形成了债法分则“借贷”部分的四次草稿,“借用契约”第一次草稿;1956年6月至8月形成了债法分则“承揽运送”部分的四次草稿;1956年8月至9月15日“八大”召开前形成了债法分则“委任”部分的三次草稿;1956年8月至9月20日“八大”召开期间形成了债法分则“信托、行纪”部分的三次草稿;1956年5月至7月间形成了债法分则“基本建设工程包工”部分的四次草稿;1956年8月至9月形成了债法分则“保管”部分的三次草稿;1956年8月形成了债法分则“结算”部分的初次草稿;1956年8月形成了债法分则“供应”部分的第三次草稿。

其中,“八大”召开前的民法典各个部分中,“总则”第二稿五十六条;“所有权篇”第五稿四十八条;“债法通则”四十六条;“债的履行”七十五条;“买卖”第五稿三十五条;“承揽”第四稿二十条;“租赁”第五稿二十六条;“借贷”第四稿十六条;“承揽运送契约”第四稿十二条;“委任”第三稿十六条;“信托”第三稿十九条;“基本建设工程包工”第四稿二十三条;“保管”第三稿二十一条;“结算”初稿十六条;“供应”第三稿三十条。以上共四百五十九条。

1956年“八大”以前,虽然形成了民法典的初步框架,但还只是草稿,极不成熟。

2.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与社会主义民事关系的确立

经过三年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中共中央开始着手制定过渡时期的总路线。1953年9月,中共中央向全国人民宣布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毛泽东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6](P405)通过这个总路线,党确定了在过渡时期把个体所有制逐步改造成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把资本主义所有制逐步改造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使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国家的经济基础。1953-1956年的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极大地改变了中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从而也造就了全新的民事关系,产生了得以制定社会主义性质民法的社会形态。

到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基本完成。新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也从而诞生。这就造成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局面。私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的比例已经微乎其微。国家计划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占到了绝对的主导地位,而商品经济则日渐衰落。这种经济形态为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全新的社会环境。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1956年后的民法只能是计划指导性很强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这种性质正是由此一时期形成的社会经济形态所决定的。

经过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后的新中国,一方面确立了自身的社会主义性质,一方面将私有制和商品经济限制在极小的范围。这使得当时的经济基础不同于旧中国,也不同于改革开放后逐步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民法,就割断了它与旧中国民法的历史联系与继承关系。新中国的民法只能转向社会主义性质的苏联民法来学习、模仿。因此,这一时期的民法必然表现出它的特点在于:第一,与以往旧中国民法典相比,它是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第二,与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相比,它是一部公有制占绝对主体,并否定、限制、乃至取消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民法。这或许从另一个视角使我们理解当时制定民法典的困难之所在。

3.“八大”召开后民法典起草的变化

“八大”召开后,中央组织了对民法典各个部分的讨论,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已经起草的民法典各个部分的草稿进行了修改。

以对民法典总则部分的讨论为例,讨论的范围包括:第一,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民法所担负的任务是什么;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是什么;民法除调整财产关系外,是否还调整人身非财产关系。第二,民法总则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解决哪些主要问题;它在整个民法典中的意义与作用等。第三,根据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如何划分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标准;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状况下,法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哪些是法人;国家是一个民事主体算不算法人。第四,“物和权利”一章是否需要,需要则应如何规定,与所有权章是否有矛盾,如何结合,权利是否客体,决定能否参加民事流转的原则是什么。第五,“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有何区别,法律行为是否包括不合法的,“无效的法律行为”的提法是否妥当,法律行为中的无效与契约中的无效有何不同,应否加以合并;在我国的民法中应当如何反映。第六,起诉时效期间的规定应长抑短;不同主体在时效上是否应有不同的规定;划分这些期间的标准如何;在我国民法总则中对时效应作笼统的原则性规定还是只作列举的具体的规定。[17](P22)

在“八大”召开以后,包括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大学等单位在内的众多法律部门,对包括民法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在内的民法典各个部分进行了充分地讨论。在讨论的基础上,对原有的草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至1958年,形成了民法总则的第四次草稿、所有权的第七次草稿、债法总则的第三次草稿、买卖契约的第六次草稿、承揽部分的第五次草稿、租赁部分的第六次草稿、承揽运送部分的第五次草稿、委任部分的第四次草稿、赠与部分、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部分的第五次草稿、保管部分第四次草稿、结算部分的第二稿、供需合同第四次草稿、联营合伙部分、继承法草稿。

[1]毛泽东.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

[2]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8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4]吴冷西.十年论战(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

[5]周恩来.周恩来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7]毛泽东.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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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仲达.80年卓著的法制建设历程回顾[J].理论导刊,2001,(7):13-15.

[10] 董必武.董必武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11] 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2]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1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

[14]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15] 何勤华.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中)[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6] 毛泽东.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

[17] 何勤华.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Abstract:New China put the draft of the civil code on the agenda in the early period of hers founding,econnomic development at that time laid the foundation the premise for the civil legislation;to a certain degree,the thinking on the Soviet model improved the building of China’s legal system;the principal contradiction in our society laid the foundation for the draft of the vivil code.Perfection of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as put forward on the Eight Congress:establishing complete laws gradually and systematically was the focal point of the work to improve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it was the core link that there are laws to go by,the laws are observed and act in strict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legal system.Comparing with the draft of the Civil Code drafted before and after the convention of the Eight Congress,showed that the thinking of the Eight Congress gave a boost to the draft of the civil Code at that time.

Keywords:the early period of new China;the civil code;draft

(责任编校:文 心)

On the Drafting Process of the Civil Code in the Early Period of New China

YI Qing
(College of Law,Hunan University of Commerce,Changsha,Hunan 410205,China)

K27

A

1000-2529(2011)02-0117-04

2010-11-20

易 清(1971-),男,湖南岳阳人,湖南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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