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间区域协作的机制与“中国实践”困境

2011-04-13 22:56赵定东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协作利益区域

赵定东,王 新

(1.杭州师范大学 政治经济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2.温州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政府间区域协作的机制与“中国实践”困境

赵定东1,王 新2

(1.杭州师范大学 政治经济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2.温州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地方政府间区域协作是带动形成区域间相互促进、优势互补的互动机制,是实现区域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互惠共赢的重要途径。中国政府间区域协作存在着区域强制协作、区域利益协作、区域共识价值协作和区域惯性协作四种机制。区域性社会合作机制的缺失制约了经济合作的前进步伐,主要体现为诸如地方本位主义和个人本位主义的强大影响、利益的区域分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及地方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制约等“中国情境”。

政府区域协作;中国实践;秩序维持困境

社会学研究的重点之一是考察社会秩序的形成、条件和机制。社会秩序是社会存在的前提,社会之所以能维持共同生活是有赖于某种客观秩序。社会学家依据对社会秩序的一般假设来研究社会的起源、发展、冲突与变迁。政府间区域协作(在政治学中被称为府际关系)是社会秩序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指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关系网络,它不仅包括国际范围的主权政府合作,也包括国内中央与地方关系、地方政府间的纵向和横向关系,以及政府内部各部门的权力分工关系。这个概念的提出,最早缘于美国联邦制下的府际运作实践,它注重动态性地研究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地方政府的互动运作关系。随着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各级政府深刻认识到只有顺应发展趋势,积极推进区域合作,发挥区域整体优势,才能在国内外竞争中形成整体竞争力以实现共赢。在这种潜在利益的刺激下,中国各级地方政府之间正在逐步形成区域合作与协调,如长三角、珠三角、泛长三角、大珠三角、京津唐等。各地方政府在新的环境下所实施的一系列合作行为,推动了地方政府合作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中国的特色区域协作道路。但是由于这种新兴的合作在现实中也遭遇到了无法回避的秩序维持难题,因此对此主题的进一步理论探讨还有十分的必要,限于篇幅,本文重点分析中国各级政府间的区域协作问题。

一、政府间区域强制协作的“历史路径”与局限

由于在“皇权时代”中国社会维持了近2000年的超稳定“大一统”国家治理格局,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区域强制协作的“中国路径”,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在区域划分、区域管理和区域协作方面注重中央王朝政府与地方诸侯之间的权力平衡,巧妙地处理好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均衡关系;二是寻求区域内部的向心力和亲和力,即保持区域内部人口流、物质流和能量流合理循环[1]。也就是说基本秉承了行政区与自然区重合、人口与经济发展状况相一致及民族与文化、历史相统一的原则。

这种历史“路径”在新中国成立后得到一定程度的继承和张扬。建国初期,全国划分为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6大行政区。各大区设有中共中央的代表机关中央局,除华北外,其他5个大行政区都设有大区一级行政机构,东北称人民政府,华东、中南、西北、西南称军政委员会。大行政区是地方的最高行政单位。从当时特殊情境看,设立大行政区主要是因为新中国建立初期面临国内外的严峻形势,因为各大行政区由于是在原有的解放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内部已经存在一套行之有效适应当时形势的行政建制,实行大行政区制,既有利于党对各大行政区的集中统一领导,也有利于各大行政区根据自己的特色进行建设,直接管理各个省。大行政区管辖范围之大,是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1954年,中央从政治集权和行政集权的角度考虑,撤销大行政区制。但到1958年,中央为了加强对地区经济的计划指导,协调各大区内省、市、自治区间的经济联系,根据当时的实际出发,考虑历史关系和政治、经济、军事需要,又将全国划分为七个大区,相当于基本经济区。1961年,华中区与华南区合并成中南区,全国形成为六大经济协作区:东北经济协作区(辽宁、吉林、黑龙江),华北经济协作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华东经济协作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中南经济协作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西南经济协作区(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北经济协作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P134-135)。台湾省及香港、澳门未包括在内。

当时规定经济协作区的基本职能是:在全国一盘棋方针指导下,尽快把协作区建成各具特色而又分工协作、互相联系的经济体系,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结构中相对完整而又独立的一环。但由于这种协作区不是基于地方经济利益的要求,而是基于计划和政策的需要,协作区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在条条专政下,地方政府间被严重阻隔是不争的事实,七大协作区在1961年中共八届九中全会上被取消。地方政府间这种阻隔局面一直延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来,为顺应中央“统筹区域发展”战略,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已经成为各级地方政府区域协作的新模式,其中区域集团化成为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形成了诸如城市集群互补合作型的长三角区块;开放、异质性合作型的珠三角区块;内向竞争型合作的京津冀区块;浅度竞争型合作的东北地区;浅度互补型合作的中部地区和制度导向互补型合作的西部地区[3]。

客观地说,“统筹区域发展”战略在促进地方政府区域合作、节约发展成本及推动中国的国际竞争力方面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区域集团化近几年的运作情况看,地方政府区域协作并没有达到预期性效果,特别是区域性社会合作机制的缺失制约了经济合作的前进步伐,造成了诸如在产业布局上,制造业优先发展,服务业发展缓慢,尤其是为制造业服务的服务业发展严重滞后,减弱了制造业的发展后劲[4];在空间布局上,地区之间的产业联系薄弱、分割严重、重复面较大,产业链转移不够突出,区域经济的集群特征仍不明显;在环境氛围上,缺乏共同的文化理念,开放发展环境下滋生的“机会主义”,经济效益分配方案不合理造成的行政区矛盾等。同时在地方分权格局的作用下,呈现出地区间产业结构趋同、区域间分工合作发展缓慢的状况,使区域间分工合作的基础未能很好地发挥效益,同时生产要素不能得到充分自由流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尚未达到最佳状态,从而使得社会整体效益降低,同时可见,区域强制协作的制度安排是目前我国区域间政府合作效能发挥的一个制约因素。

二、政府间区域利益协作的“共享策略”与误区

利益关系研究启始于利益动机。理解利益关系首先应从利益用语入手。利益用语实际包含了利益概念、利益差别、利益结构及利益关系协调等内容。所谓利益,它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方面指表达一种人对其存在有关的对象物的直接的对象性关系;另一方面是指表达一种抽象的、不具有有形的对象性关系。但无论歧义如何,其共性是指在受生产力发展制约的一定经济关系中社会成员为实现自身需要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所谓利益差别是指社会成员在利益的分配中出现的不均等现象,于社会学特有的视角而言,它是社会资源分配结果的不均等及社会成员占有社会资源能力不等同的实践表现;所谓利益结构,是指利益差别过大而导致的利益分化在社会成员之间超过一定限度所形成的层级关系。它具有两个方面的不同属性,即社会整体利益与多元利益主体的对立;宏观层次上的个别利益与整体利益及微观层次上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利益等的双重对立。典型的是利益集团的形成及功能。所谓利益协调,主要是指利益关系的协调原则及方法,一般而言,它包括四点,即机会均等原则、规则平等原则、得益与付出对等原则及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5]。

与西方自发市场经济相比,中国的利益结构情况很复杂。1978年以前的体制是一个利益界限模糊进而缺乏利益刺激的社会,中国没有从自然经济直接进入市场经济,而是以计划经济中断了这一发展进程,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建立起了既定的利益关系结构,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了利益一致的统一体。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走向改革之路,建立起了适合自己国家的新的政治经济体制,重新调整着利益结构,而且由于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和既得利益的“刚性”,各区域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形成了利益的区域分化、各种各样的利益矛盾和利益纷争日益增多的局面[6](P245)。在这种背景下,对中国的利益关系协调机制分析置于地方政府区域协调研究的框架中就有利于揭示社会整合的内在结构。

在一定意义上说,地方政府间区域协作是带动形成区域间相互促进、优势互补的互动机制,是实现区域利益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模式。它产生的原因很复杂,根据经济合作组织(OECD)的观点,主要原因有四种:一是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政策问题,需要区域内各地方政府共同努力解决;二是地方政府必须合作解决由于区域经济发展失衡导致的失业和贫困等问题;三是区域内各地方政府必须通过资源与行动的整合才能提升区域竞争力,以应付全球化的激烈竞争;四是地方政府间的横向合作关系具有其他任何合作关系所无法取代的机制[7](P110-125)。从这里看,地方政府间区域协作能否成功,关键在于能否通过科学的制度安排来保证合作各方的信息畅通和利益共享的实现,即构建科学的组织体系、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和完善的法律保障。

按照政府职能及当前政府间区域协作的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在信息共享、基础设施建设、旅游资源整合、科教文卫、环境治理等方面能够实现全面合作,也能够在金融、商贸、劳务等领域开展对话,划分彼此的职责与任务。但是对于产业分工这个领域,每个政府都想把处在产业链下游高增长的部分安排在自己辖区内,对增长缓慢、附加值低的产业链上游部分的兴趣则不是很大。如长三角地区政府都想搞汽车、搞能源、搞石化,搞电子信息产业,都想上马赚钱的、税收大的项目[8](P63-87)。由于分工势必会发生产业退出,各地政府就开始有所保留,不想因为合作分工给自己的已有利益带来损害。这种协作困境的产生原因主要是在政府间区域利益协作的规划中两个主要误区没有彻底解决。

主要误区之一是忽视了地方本位主义的影响力。政府间区域利益协作的管理需要政府各部门或地方政府之间的广泛协调,由于缺乏相应的中心控制和总体协调,使得政府执行协作任务时多数存在着部门利益之争,政府内部组织结构的职能简单化,缺乏行动的整体观念,往往会导致政府部门之间的敌视,增加政府间协调成本。同时行政机构的本位主义是一种只关心自我目标的实现,却忽略与其他机关相互合作的表现。在价值多元化的政治过程中,参与者怀有不同的偏好或立场是常态,但以追求别的偏好至上,容易衍生本位主义的问题,进而忽视其他集体共同利益的维护。区域行政面对的是跨区域公共事务,但是由于平级政府内部或跨区域政府间关系缺乏完整统一的权威,加上政策过程多元的价值表达,致使参与的政府主体不必将合作视为获得共同利益的必然途径。再加上可供诱导合作的资源在政府体系可能不容易转移等因素,政府间的交换行为事实上并不如市场条件下交换那般单纯。

主要误区之二是忽视了个人本位主义的制约力。现行的考核制度,特别是对地方政府政绩的评价和考核,过分强调了与所辖地区经济发展成就进行直接挂钩,并且这种经济发展成就又主要以上了多少项目、建了多少企业、经济增长速度多少等指标来进行简单量化和比较[9]。这样,就必然导致各地区更加强化资源配置本地化和保护本地市场等明显不利于企业以及经济发展的做法。应该承认,到目前为止,“官本位”是绝大多数公务员身上的基本特征,为了保住并逐步扩大其“乌纱帽”,这些为官者就不得不去做那些明知有错也要去做的事情。其具体体现就是在行使其区域经济管理职能的问题上,从尽可能多地增加个人在经济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政绩出发,干预本地所属企业的投资、融资活动和日常经营活动,妨碍生产要素和商品跨地区流动。

三、政府间区域共识价值协作的“地方实践”与困境

政府间区域协作的价值共识主要体现为地方政府对区域合作基本原则的认同和执行。一般而言,区域合作基本原则主要有两条:一是互惠共赢,二是平等互信。互惠共赢是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合作的首要原则。平等是进行合作的基础,共赢则是进行合作的目的。政府合作的目的是谋求地方经济的共同发展,绝不能以损害其他地区的利益来满足本地区发展的需要。同时,地方政府在合作中应力求割断过度竞争的纽带,寻求协作式的竞争,努力探求双方的共同利益,从共赢立场寻找利益交汇点,学会融合发展。坚持互惠共赢是地方政府进行合作的基点,也是实现地方政府合作的根本出路。只有真正做到互惠互利,才能顺利地促进地方政府间的合作,最终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平等互信是区域政府开展合作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地方政府在合作过程中不能以经济实力来衡量话语权,各方之间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在政府合作过程中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各成员要增进了解,以平等互信为基础进行多层次、宽领域的协商与沟通。

这两个基本协作原则在实践中坚守的程度如何呢?为了便于分析,本文以学界和政界都十分关注的长三角地区政府间合作的发展历程为例①。

长三角地区政府间的合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到现在为止已经走过近30年,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即“中央政府主导时期”和“区域政府主导时期”。

1982年12月22日,国务院成立了上海经济区,这是我国国内第一个跨省市的综合经济区,成员包括上海、苏州、无锡、常州、南通、杭州、嘉兴、湖州、宁波、绍兴等10个城市55个县,以上海为中心。1983年初,国务院成立了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负责制定上海经济区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部门之间、地方之间以及部门与地方之间的关系。1984年至1987年,上海经济区从上述的10个城市扩展到除上海市外,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江西等5省全境。1983年8月18日上海经济区规划工作第一次会议在上海召开,决定建立经济区省市长会议制度。1986年7月10日上海经济区省市长会议在杭州召开,基本同意《上海经济区发展战略纲要》,通过《上海经济区章程》。在1988年6月1日国家计委发出通知“撤消国务院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后,1988年7月上海经济区最后一次省市长会议在上海召开,处理各项善后工作。

中央政府当时设立上海经济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打破条块分割和行业壁垒,希望依托上海这个中心城市和工业基地,能够突破行政分割。上海经济区的设立除了想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中央政府还有试验的意图,通过这个形式的探索希望能够在全国形成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局部发展的经济区形式。在此期间,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完成了许多方面的工作,在交通、外贸、能源、信息、港口建设、旅游、物资、环保等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果。如上海自行车厂和苏州自行车厂联合到一起,上海自行车厂的技术工人不仅为苏州厂进行生产问题诊断,还将技术带到了苏州,以生产联合体的方式生产“凤凰”和“永久”两大品牌的自行车。作为一个以协调和规划为主要职能的机构,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虽然在发展初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毕竟是中央的派出机构,权威性不够,导致控制力不强,特别是在后期,中央与地方进行了权力的重新调整,尤其是财政包干制度使得地方政府财权大大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地方政府具有了与中央“叫板”的能力,更何况上海经济区并没有超越各省市行政权以上的权力,不具备行政功能和组织功能。地方政府开始为自己的利益不断发生偏离合作的行为,地方保护主义开始盛行。上海经济区难以完成历史使命,只好蓦然退出历史舞台。

上海经济区虽然消亡,但需要区域协作解决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改革开放开始有些成效的时候,长三角地区的政府对联合解决共同面对的问题的要求越发强烈。为推动和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联合与协作,促进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1992年由上海、无锡、宁波、舟山、苏州、扬州、杭州、绍兴、南京、南通、常州、湖州、嘉兴、镇江14个市经协委(办)发起、组织,成立了长江三角洲十四城市协作办(委)主任联席会。1997年,上述14个城市的市政府和新成立的泰州市共15个城市通过平等协商,自愿组成新的经济协调组织——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协调会设常务主席方和执行主席方。常务主席方由上海市担任,执行主席方由除上海市外的其他成员市轮流担任。协调会从2004年开始每年举行一次正式会议。协调会在常务主席方设联络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市的协作办(委)作为协调会具体的联络、办事部门。2003年8月,在“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第四次会议”上,浙江省台州市加入了协调会,成为“长三角”这个概念中的第16个城市。从长江三角洲十四城市协作办(委)主任联席会成立伊始,各区域政府就不断总结上海经济区的经验教训,以主体形式参加到各种合作事项中来,取得的成果明显比上个时期丰富的多,但是由于一些固有制度的局限以及地方本位主义本性的影响,各地区政府在强调合作的同时依然在打自身的算盘,各区政府依旧奉行片面强调地方经济发展优先的战略,整个长三角地方政府在合作当中依然饱受“诸侯经济”、“行政区经济”的困扰。

作为中国实践最早、最具有协作基础的长三角区域协作结果竟然如此艰难,更何况其他不太成熟的区域呢?何以如此?政府间区域协作的价值共识未能得到坚守是关键。这其中有复杂的根源。

首先是互惠共赢原则很难得到实现。一般而言,对于区域政府间政治、经济、文化具有重要影响的三种利益因素是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官员利益。地方政府是地方公共权力的代表,是地方公共利益的追求者与维护者,追求本地方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地方政府利益的首要目标是获取最大的税收和财政收入,推动本地经济快速地发展。由于地方政府这种地方利益的客观存在,决定了地方政府存在一种实现本地方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冲动,当地方政府以行政法人的身份来处理地区利益问题时,包括协调不同地方政府之间的地方利益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时,必然使得地区利益及其实现过程具有明确的行政边界,是一种排他性收益[10](P2)。这是“长三角”区域政府间合作遭受困境的根本原因。

由于中国是单一制的国家,地方政府只是依赖于中央政府与上级政府,地方政府之间较少互动。这种行政体制弊端在于,各地方政府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信息交流,资源缺乏有效而系统的整合与利用,这也是各地方政府抱着“各扫门前雪”的制度性根源。从区域协作的技术层面来说,我国政府这种传统特质,可以概括为“行政区行政”。所谓行政区行政,简单地说,就是基于单位行政区域界限的刚性约束,民族国家或地方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在一种切割、闭合和有界的状态下形成的政府治理形态[11](P11)。该行政区域管理制度,使各地方政府的眼光只囿于本行政区边界范围内,各地的经济发展仅从行政区角度出发,只考虑本辖区的经济利益,而不能从经济区域的整体角度出发,统筹考虑区域经济的发展。这种行政区域管理制度造成了各地经济发展的分散化,割裂了区域经济社会的一体化发展和区域政府间的合作。

其次是平等互信原则很难得到坚持。由于各城市在各个行政区的地位不同,造成政府的政策倾斜不同,政府的投资、扶持力度不一样,导致了一些城市总体实力及竞争力要强于其他城市。此外,由于地理因素以及后天的发展使得一些城市的潜力逐渐发挥出来,这都造成区域内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长三角各个城市的投资环境、经济实力、综合实力存在着非均衡性,这给长三角区域政府合作带来了挑战,也影响了合作中平等互信原则的实现。

四、政府间区域惯性协作的“文化理念”与问题

前有所述,惯性理论假定社会是一个超稳定系统,它是由多种机制和运行过程来维持的。根据这个理解,政府间区域惯性协作就是指区域内地方政府间的自发协作,即根据区域间明显的比较优势,在客观上自然形成区域分工。这是一种理想的政府间区域协作,在当代中国受到多种“文化理念”的制约。

首先受到政府间区域协作所必需的资源配置制度缺失制约。从理论上说,区域协作达成的条件有三个:一是预期合作收益的存在。理性的合作参与区域总希望从合作中获得不合作无法得到的好处,因此有签约合作的愿望;二是存在着一个监督合作的制度安排。包括合作规则、监督规则、处罚规则等,这些制度安排会有效地降低合作的交易成本;三是合作参与区域对于外在各种合作制度的遵守程度。包括合作参与区域对于自己在组织中责任的认知、对于签约其他区域的信任程度等,这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良好的非正式制度可以提高合作参与区域的合作信心,减少合作的交易成本。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合作才会因为收益大于成本,而变得越来越好,越来越多。但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方政府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而且随着合作的不断开展与深入,区域内存在的资源配置也会日益凸现。在面对资源配置时,各地方政府都希望本地方行政区域内的消耗成本最小化,同时本地方区域内的利益最大化,而产生“短视”行为,视合作协调机制于不顾,致使这个原本初衷是为了实现互利共赢而制定的利益协调机制在地方政府的各个层次、各个地方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政府主体不能同时有效协调资源配置,这样的结果必然限制和阻碍区域政府间的合作与发展,阻碍区域协作进程。

其次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制约。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彼此职责权限的划分,是政府内部的纵向权力结构。能否正确处理这两者关系,合理配置行政的纵向权力结构,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社会政治的稳定有序和经济的协调发展。由于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大一统”的专制集权国家,长期没有地方分权的传统。“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成为解决中央与地方矛盾的主要实践模式。综观建国以来的发展,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一直处于集权——分权——再集权——再分权的循环之中,不论采取什么措施只会有利于发挥一方面的积极性而压抑另一方的积极性,其结果往往是邓小平所说的“集中也不够,分散也不够”[12](P199)。在这种背景下,地方政府事实上无权进行自发性的区域协作。

再次是受到地方官员的选拔和晋升标准制约。1949年后,新中国仿制苏联建立的是高度中央集权的传统社会主义体制,全部社会资源垄断在国家乃至中央政府手中,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外几乎不存在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国家通过一系列制度性手段如地方政府施政绩效优劣评判等将所控制的社会资源分配至官员,从而形成官员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官员的社会地位。由于这种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分配是按照特定的制度规则有差异进行的,因而造成了等级相异的社会地位。

当前我国对地方政府施政绩效的评估还主要采用目标责任制考核、组织考察和工作检查等评估方式。这些评估方式有一定的优势,在过去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这些评估方式绝大多数是上级对下级的评议、同行之间的评议或者是单位内部自身的评议,其主要特征是政府评议政府,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缺乏政府服务对象人民群众的参与、监督和批评。虽然目前也可喜地看到一些地方开展了公民评议政府、企业评议政府等活动,但这并不足以说明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主体已经多元化了,这只是向我们呈现出了一种趋势。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官员的选拔和晋升标准与经济发展绩效指标(如GDP增长绩效)挂钩,地方官员不仅在经济上为GDP和利税进行竞争,而且在官场上为晋升而竞争,这使得同时处于政治和经济双重竞争的地方官员之间的合作空间非常狭小,而竞争空间非常巨大。这是我国长期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大而全”的地区发展战略和地区间形形色色的产业“大战”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恶性竞争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地方政府自发展开区域协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诚然,本文上述冗长的分析本意不是在于否认中国地方政府间展开区域协作已经取得的巨大成就,相反,本文的分析旨趣在于透过当前中国地方政府间区域协作的困境为推动地方政府间区域协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个理论背景。

注 释:

① 有关长三角区域合作的专著和论文很多,为了更为准确,本文主要对比性参阅了诸如张玉臣的《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研究》,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王兰川,《竞争与依存中的区域合作行政——基于长江三角洲都市圈的实证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刘志彪、郑江淮的《冲突与和谐:长三角解决发展经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刘志彪的《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纪晓岚的《长江三角洲区域发展战略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等。有关长三角合作历史上述专著中描述大体相同,有个别观点不一致,本文在引用和分析中不再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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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Regional government cooperation forms the interaction institution which improve regions deveploment and complement superiority,and it’s important way which realize regional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achieve regional reciprocity.Government of China regional cooperation implies the institutions of regional enforcement coordination,regional interests collaborate,regional consensus on value of collaboration,regional collaboration of inertia.The missing mechanism of regional social cooperation constraints paces of economic cooperation,that mainly reflect“China context”such as the powerful influencefrom both regional and personal selfish departmentaliam, interests of regionaldifferentia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 and standards to check on cadres’s achievements.

Keywords:regional government cooperation;Chinese practice;the dilemma of Order Maintenance

(责任编校:文 泉)

Regional Government Cooperation in“China Context”:Practical Strategies and Order Maintenance

ZHAO Ding-Dong,WANG Xin
(School of Economics,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Zhejiang,Hangzhou 310018,China;Department of Sociology,Wenzhou University,Zhejiang,Wenzhou 325035,China)

C912.3

A

1000-2529(2011)02-0084-05

2010-11-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长三角社会突发事件治理中的政府区域性协作机制研究”(09BSH011)

赵定东(1971-),男,湖北当阳人,杭州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社会学博士,博士后;王 新(1968-),女,河南新乡人,温州大学法政学院讲师,吉林大学社会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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