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历史、理论与实践思考

2011-04-13 21:13毛勒堂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正义财富分配

毛勒堂

(上海师范大学 中国传统思想研究所,上海 200234)

分配正义:历史、理论与实践思考

毛勒堂

(上海师范大学 中国传统思想研究所,上海 200234)

分配正义是基于正义的立场和视角对社会利益分配关系的伦理反思和价值追问,其核心内涵也是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嬗变的,人们对分配正义的理解也存在着不同的学科视野和价值立场。在当代中国,实践分配正义需遵循三个原则,即满足基本经济需求的“平等原则”、按劳分配的“应得原则”和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差别原则”。同时要警惕“粗陋的共产主义”、“市场原教旨主义”和“权贵资本主义”的分配价值立场。

分配正义;历史;理论;实践

一、分配正义:历史的嬗变

诚如正义是对社会生活中有关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所作的道德评判和价值审视,分配正义乃是人们对经济生活中有关对利益分配之根据、尺度和原则等问题所展开的哲学检审和伦理规约,其旨趣在于通过对经济利益分配过程中对经济合理性和价值合目的性相统一的追求,捍卫人们的经济利益,诉求人们的利益和谐,并因此促进社会的幸福。但是,作为伦理观念和价值原则的分配正义,其在实质上是对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所表达的理论主张和价值表达,因而分配正义思想及其价值原则的生成和流变之根源则存在于具体的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和经济生活中。对此,恩格斯曾有深刻的论述,认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因此“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1](P434-435)。

正由于分配正义是对一定社会时代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的理论主张和价值表达,因而随着社会生产方式和人们经济关系的历史变迁,分配正义的理论内涵和价值主张也发生相应的变化。譬如,“在最初的亚里士多德的含义上,‘分配正义’指的是确保应该得到回报的人按他们的美德得到利益的原则,尤其是考虑到他们的政治地位”[2](P2)。但是,“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要求国家保证财产在全社会的分配,以便让每个人都得到一定程度的物质手段”[2](P5)。因此,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到现代社会,分配正义的内涵发生了历史的嬗变。

在古希腊,人们对分配正义问题就已经给予了极大关注,特别是作为古希腊思想集大成者的亚里士多德,对分配正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思考和阐述。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所谓正义,就是一种所有人由之而做出正义的事情来的品质,使他们成为做正义事情的人。因此,正义是一切德性之大成和整体。同时,视守法与平等为正义的核心内涵。在此基础上,他把正义区分为“普遍正义”和“特殊正义”,又将“特殊正义”区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分配的公正要基于某种配得”[3](P135),“分配的公正在于成比例,不公正则在于违反比例”[3](P136),所以分配正义就是根据美德按比例分配荣誉、政治职务或金钱。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是从形式上而非从内容上规制分配正义的,美德是分配正义的核心根据。同时,在对分配正义的讨论中,亚里士多德最关心的是政治参与度应该如何分配的问题,只是偶尔才把分配正义和分配物资财富联系起来,更没有提到国家在公民中组织物质分配的正义要求[2](P26)。在中世纪,亚里士多德的这一分配正义概念为神学家阿奎那所继承,他也把财富分配与美德结合起来,认为美德是财富分配的根据,在其分配正义理解中并不包含照顾穷人的内涵。在这之后,尽管有格劳秀斯、洛克、休谟、斯密等思想家对分配正义有不同的论述,但也没有在严格的意义上把分配正义与财产分配结合起来加以讨论,更没有现代分配正义概念所内涵的国家要救济穷人的思想。

伴随着近代科技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长以及政治上的不断进步,似乎消除穷人的贫困有了某种现实的可能性,加之近代启蒙思想逐渐深入人心,社会对穷人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正是在这样一种存在背景中,诞生了分配正义的现代观念。正如美国学者赛谬尔·弗莱施哈克尔所指出的那样:“到了18世纪末,我们开始清楚地看到这样一种信念,即国家能够而且应该帮助人们摆脱贫困,没有人应该贫穷,没有人需要贫穷。也就是说,分配或者重新分配财富成为政府工作的一部分”[2](P77)。而且,这一观念随着法国大革命的发生而在 19 世纪广为流行起来。在这期间,卢梭、斯密、康德等人的思想极大地帮助了人们对于贫穷、人性、公民平等的认识,也逐渐改变了人们对传统分配正义观念的看法,并因此推动了现代正义观念产生和盛行。

卢梭目睹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人与人之间巨大的贫富差距,以及由此造成的公民政治生活之不平等,于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及其造成的不平等状况展开了尖锐的揭露和批判,提出了人人平等的人道主义价值主张,力图守护和捍卫公民平等之价值。他的思想激发了人们对穷人命运的关注,如康德所言:“我鄙视一无所知的乌合之众。卢梭在这方面纠正了我的错误,消除了我的盲目偏见,我学会了尊重人”[4](P167)。

而斯密的意义在于他极大地关注穷人的悲惨生活境遇,并呼吁国家以税收和提供公共福利的方式重新分配财富,他的思想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贫困对穷人生活所造成的伤害。斯密认为,“有大财产的所在,就是有大不平等的所在。有一个巨富的人,同时至少必有五百个穷人。少数人的富裕,是以多数人的贫乏为前提的”[5](P272),而富人的阔绰,穷人的匮乏会引起社会的矛盾。因此,国家有义务建立并维持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从而便利社会商业,促进人民教育。他指出:“在文明的商业社会,普通人民的教育,恐怕比有身份有财产者的教育,更需要国家的注意”[5](P340),国家要设立廉价的教育儿童的小学校,务使普通劳动者也能负担得起,使人民容易获得基本的教育。同时,斯密建议对懒惰与虚荣的富人所使用的奢华的车辆课以更高的税,以救济贫民[5](P286)。总之,斯密改变了人们对穷人的看法,颠覆了那个时代人们对穷人的态度,提升了穷人的尊严。这一切帮助了分配正义现代含义的诞生。

在分配正义思想的发展过程中,康德“是第一个明确提出救济穷人是国家义务而不是个人义务的主要思想家”[2](P94)。他认为,社会是人民的联合体,因此国家有义务有权利平衡社会利益,尤其要关注“对穷人的救济”,“根据国家的基本原则,政府有理由并有资格强迫那些富裕的人提供必要的物资,用以维持那些无力获得生活最必需的资料的人的生活”[6](P157)。由此可以看出,康德与现代分配正义很接近了。但是我们看到,这一主张是基于社会契约的立场而提出的,而且他还没有明确指出国家救济穷人是正义的内在要求。

18世纪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巴贝夫以卢梭的自然状态为根据,提出人人具有享受所有成果的要求,将平等财富的自然权利与社会平均财富的要求连接起来。他指出,“这个民族居住着的土地不是个人的私产,而是属于所有的人的,总之,所有一切东西,一直到各种各样的手工艺品,都是公有的财产”[7](P86),“宪法必须是全国人民的公共宝库,人民在那里不但可以取得精神食粮,而且还可以取得身体上需要的食粮”[7](P53)。所以,他认为在分配过程中,要保证每个人可以得到同样的一份,福利为大家普遍共享。因此,巴贝夫第一个明确提出了正义要求重新分配财富给穷人的主张[2](P104-105)。

尽管在巴贝夫之后分配正义概念进入政治文本,也出现了很多研究财富分配的著作,如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汤普逊的《最能促进人类幸福财富分配原理的研究》(1824)、英国经济学家拉姆赛的《论财富的分配》(1836)、美国政治经济学家克拉克的《财富的分配》(1899),甚至出现过一些把财富的重新分配作为政府主要任务的政治运动。但是,分配正义仍然没有引起人们普遍足够的重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分配正义”这一词汇才流行起来[2](P111-112),罗尔斯从哲学的角度思考分配正义的努力则对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罗尔斯通过批判吸收功利主义的精华,并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基础上,提出了“公平的正义”理论。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因此,利益分配在其正义论中具有重要的位置。而在财富分配方面,他提出了“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之分配主张,其中暗含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并表达了尽力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的愿望,认为国家有义务通过对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以便人们不仅能获得基本的生存需要,而且通过“差别原则”缩小人们之间巨大的财富差距,从而逐渐实现人们事实上的平等。如此可见,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到当代的罗尔斯,分配正义的内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二、分配正义:理论的阐释

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分配不公及其带来的贫富悬殊、社会贫困、人心失衡和利益冲突等社会存在难题,使得人们对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性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强烈表达了对分配正义的价值诉求。然而,人们在对分配正义的理解和运用策略方面,往往存有不同的学科视阈和利益立场。例如,罗尔斯从“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出发,认为那种使社会中最穷者的福利最大化的收入和财富分配才是正义的。而诺齐克则立足极端自由主义的立场,举起“持有正义”的大旗直接对抗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声称一种分配是否正义,在根本上有赖于它是如何发生的,“如果每一个人对该分配中所拥有的持有都是有资格的,那么一种分配就是正义的”[8](P181),并批评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存在“模式化”、“非历史性”等缺陷。社群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沃尔泽则认为,不存在适用于所有分配的单一标准,分配正义所关注的是社会的善,分配是否具有正义性,在根本上取决于被分配的善之社会意义,因为“所有分配公平与否是与利益攸关的物品的社会意义相关的”[9](P9)。而阿马蒂亚·森则在反思功利主义分配正义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既突出个体内在能力又关注主体间权利平等的“能力平等的分配正义论”,从而将经济分配问题提升到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高度上加以审视,为分配正义的求解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维度。事实上,分配正义的观点及其论争远不止上述。而现代社会关于分配正义的话语言说中,经济学和伦理形而上学的阐释路向最具典型。

在现代社会中,所谓经济学,就是关于“发财致富”的科学。在这样的经济学视域中,“经济”与工具理性、物质主义、功利主义本质地联系在一起,且经济及其效率成为万物的尺度和合法性根据。在这样的视野中,分配正义的价值基础和意义诉求则狭隘地屈服于对经济效率的注解,经济效率构成了分配正义的真理。至于分配正义的超经济意义、超效率价值的人文维度就被忽视乃至清除了,从而呈现了经济学分配正义观的价值贫困和意义脱落。

或许是对上述现代主流经济学分配正义观的直接反动,或许是出于人类生命中所特有的形而上追求本性,在现代市场社会中,诉诸于伦理形而上学立场的分配正义话语也不断显现。伦理形而上学的分配正义论从先验的人性论预设出发,以抽象人道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分析基础,通过形式逻辑抽象地演绎出人人平等的理论主张和价值诉求,由此要求社会财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人人均等”。伦理形而上学的分配正义主张由于一方面对现代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分配不公现实具有某种性质的反动或批判功效,另一方面也满足了人类千百年来形成的匿藏于内心深处的平等情欲,因而获得了人们的同情和声援。然而,“仅仅因为个人是人类中的一个成员还不能赋予他绝对平等地分享社会利益的权利”[10](P359)。财富分配是具有坚实的形而下性质,必须以实实在在的物质财富为基础的。自阶级社会以来,由于物质财富的有限性和稀缺性,由于财富源于人们的艰辛劳动,因此“人人均等”的财富分配和享用主张具有某种性质的浪漫色彩和空幻性质,因而不具有现实性。对此,加尔布雷思曾正确地指出:“好社会不追求收入均等。收入均等既不符合人性,也不符合现代经济体制的特点和刺激原则。”[11](P50)。因此,在收入和财富分配问题上,不能从抽象的人格平等出发,得出人人均等分享社会财富的分配理论主张,更不能采取均等的社会财富分配制度安排。

如此可见,在分配正义问题上,现代主流经济学试图只根据效率方面来规定分配的合理性,而忽视分配问题上的价值追问,伦理学形而上学则无视分配的效率基础而抽象地集中于对形而上的伦理正义思考,二者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因此,在笔者看来,在对分配正义的批判性求解中,经济哲学的眼光和视角是一个更好的进路。确立分配正义的经济哲学视域,有助于我们辩证地思考有关分配正义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从而切实地求解现实分配难题。

经济哲学,是在经济学和哲学结合而产生的跨学科交叉学科,旨在通过经济学家和哲学家的联盟,借助经济学和哲学的学科优势,对经济生活世界中遭遇的关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现实经济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和立体透视,承载起对人类自我生存和发展基础的哲学反思和价值审视。因此,从经济哲学的维度来看,分配正义不仅具有形而下的经济学效率之诉求,也包含形而上的伦理正义之担当,因而是集效率与正义、手段和目的、物质与精神价值于一体的丰富概念。在这样的理解定向中,分配正义是基于对人类生命尊严的价值关切和正义诉求,对社会的财富分配之基础、根据、原则、过程和结果等所展开的经济哲学反思和现实批判,以实际地促进财富分配的公平和正义。因此,分配正义蕴含分配尺度上的经济合理性、分配程序上的社会正当性、分配结果上的合目的性相统一的经济哲学诉求,它从人的生命尊严的维度和自由存在本质的原则高度出发,并基于坚实的经济生活世界基础而展开的理性反思和价值审视,在经济合理性和人的价值合目的性之辩证张力中,彰显财富的人学本质,为社会经济财富及其分配提供可靠的价值基础和实践方向。在经济哲学的分配正义理解中,财富的均等分配不符合正义的价值追求,因为它缺少效率保证而使人们落入贫穷的命运。诚如有学者指出:“如果我们在谈论道德和立法问题时假作清高地轻视财富这类问题,那就是徒作空谈,不务实际,也就是使社会在受苦受难之外又蒙受了伪善或无知的侮辱”[12](P21)。同样,财富的两极分化也不符合分配正义的价值旨趣,因为它使一部分人的享乐建立在另一部分人的痛苦之上,违背了生产财富的唯一合理目的,即给那些生产财富的人们增加幸福,使社会陷入无限的对峙和尖锐的冲突中。因此,分配正义既是对平均主义的超越,也是对分配不公的矫正。当然,分配正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其具体原则和现实的措施会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三、分配正义:实践的思考

分配正义是财富分配生活中的首要价值,旨在彰显分配的人学立场。但是,对于分配正义价值的诉求,不能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的检讨,更重要的是要深入实践层面,促进分配正义价值的实践和现实化。而在对分配正义价值的实践思考中,需结合具体的物质财富基础和民族文化心理等因素。而在当代中国,实践分配正义,需要我们在财富分配中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3](P26-27):

首先,基本经济需求平等原则。基本经济需求是一个人在社会中为了维持生存而必需的最低需求,它是维护人的基本生存权的最后防线,若丧失了这一底线,就会严重损害到人的存在尊严乃至生命的存续。因此,我们必须深刻地意识到,“对个人自由最彻底的剥夺莫过于一贫如洗;对个人自由最大的损害莫过于囊中羞涩”[11](P3)。因此,分配正义主张:对于人类基本经济需求满足方面应进行平等的分配,基本经济需求的平等优先于其他一切分配标准。我们只有将满足人们的基本经济需求作为一项人权而加以确立,方能从根本上推动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其次,按劳动(贡献)分配的“应得”原则。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而西塞罗则认为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14](P264)。既然正义意味着“得当所得”,那么分配正义也意味着分配需要遵守“应得”的正义原则。所以,分配正义并不赞成对社会所有财富采取人人均等的分配原则,其原因在于社会财富并非如甘露自天而降,而是需要人们的艰辛劳动,人类若停止劳动或社会财富增长处于停滞状态,那么社会就很可能会重新陷入贫困而衰败不堪。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动和贡献分配的原则,不仅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保证财富生产的动力后盾和效率机制,而且有利于从制度和道德层面彻底否定不劳而获、贪污腐败、压榨百姓的邪恶勾当,为守护社会公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道德支撑和制度约束。

再次,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由于人们之间在先天禀赋上存在的差异和后天社会机遇方面的不平衡性,使得客观上导致人们在社会财富的占有上存在不平等现象。这一点在今天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人们普遍接受的。问题在于,如果说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在何种程度上这种不平等是被允许的?对此,罗尔斯提出了“差别原则”,认为如果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那么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15](P70)。因此,“差别原则”,是指社会的经济和财富分配虽然无法做得到完全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尤其是要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表明,效率原则本身并不能担当起正义的价值理想,社会有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关注弱势群体,对他们给予更多的人道关注和分配倾斜,从而缩减人们之间的现实不平等状况。

同时,在当前的财富分配问题上要警惕以下三种极端的观点:

其一,是“粗陋的共产主义”。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不平等是一切罪恶的根源,从而要求绝对平均主义,试图使人人都成为私有者,并且通过均分私有财产来反对个别私有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对财富的嫉妒和贪欲,对财富的平均欲望。所以,正如马克思所批评的那样,“粗陋的共产主义不过是充分体现了这种嫉妒和这种从想象的最低限度出发的平均主义”,因而它是“对整个文化和文明的世界的抽象否定,向贫穷的、需求不高的人……的非自然的简单状态的倒退”[16](P184)。对此,我们要有足够的理性自觉。

其二,是“市场原教旨主义”。这是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关于“市场万能论”的样式,它迷信“资本逻辑”,声称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包括财富分配在内的所有经济生活能够通过市场中介得到合理的调节和配置,认为无限止的自由市场竞争能够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自发协调,市场竞争能够实现公平分配,不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干预,从而将人的命运完全交由市场裁定。然而,由于人们在进入市场时的起点不公平、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市场的负外部性效应、人的有限理性等因素,市场存在失灵的危险,难以自发地实现分配正义。因此,对于“市场原教旨主义”的分配主张也要保持足够的警惕。

其三,是“权贵资本主义”。权贵资本主义(Crony capitalism),是指那种借助手中的权力,并与资本合谋,谋取垄断地位,从而霸占和攫取社会财富的一种社会关系存在形式。按照经济学家吴敬琏的说法,权贵资本主义就是官僚资本主义,而且现在越来越严重。权贵资本主义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大量的社会财富,不仅剥夺了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而且对于那些凭借自己的勤劳和智慧创造社会财富的人民大众是一种信心打击,从而深刻地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同时诱发瓦解社会公平正义的邪恶力量。因此,我们要有足够的思想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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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Justice in Distribution:A Historical,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Reflection

MAO Le-tang
(Institute of Chinese Traditional Thinking,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234,China)

Distributive justice is an ethical reflection and value questioning about the social benefits distribution in view of justice.However,the core meaning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history is not static but changes with the social relations of production and historical evolution.Today,people’s understanding of distributive justice,there are different disciplines vision and value of the position.In contemporary China,the practice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must follow the three principles:the"equality principle"of meet basic economic needs of,The principle of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the“difference principle”of conducive to the beneficiaries at least.At the same time to be alert Crude communism,Market fundamentalism and Crony capitalism.

Justic in distribution;history;theory;practice

F036

A

1000-2529(2011)06-0111-04

2011-08-18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济哲学视野下的资本逻辑与经济正义研究”(11BZX013);教育部社科规划项目“资本逻辑与经济正义”(10YJA720024);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j50407)

毛勒堂(1970-),男,云南红河人,上海师范大学中国传统思想研究所教授,哲学博士。

(责任编校:文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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