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康德绝对命令对象的意志

2011-04-13 19:21刘月岭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因果性表象康德

刘月岭

(1.湖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2.江西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论作为康德绝对命令对象的意志

刘月岭1,2

(1.湖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2.江西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在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及实践理性批判中,关于意志的设定是理解绝对命令及其自由观的基础。理性向意志发布绝对命令,意志从而获得自由,绝对命令是人认识到自由并走向自由的桥梁。自由是意志固有的性质,但意志也受自然因果性的影响。当意志获得对自然因果性的独立性以及超越自然因果性之时,就达到了自由状态。

意志;绝对命令;意志自由

康德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及实践理性批判中,提出了包括人在内的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的道德规律,即绝对命令,或称定言命令。这一“命令”自有其对象,那就是人的意志,此命令的发布者就是人的理性。何谓意志?人的理性对意志发布绝对命令是一个什么状况呢?这一命令对人的意志意味着什么呢?理解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维度,就是要明晰意志的本性是什么,这也是理解康德绝对命令及自由的根基。

一、意志概念的多重含义

对于人的意志,康德从几个角度作了说明。

首先,意志是有生命东西的一种因果性。[1](P69)这是从人是自然之子受自然规律约束的角度,对意志作出的感性意义上的设定。在此,意志是与人的自然需要与爱好密不可分的,是生命的一种特征与能力。满足人的需要与爱好(在这里,需要与爱好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界定的,即自然生命对意志的所有要求),追求幸福,构成意志的基本规定。于是,意志要寻求获得幸福的对象与手段,从而形成以满足各种需要与爱好的各种准则以指导行动。这种行动受自然必然性影响与约束,而这种意图是每个人所先天确有的前提,属于每个人的本质。[1](P34)在此,人作为感觉世界的成员,其意志受自然本性的影响或规定。

其次,意志被认为是一种按照对一定规律的表象自身规定行为的能力,只有在有理性的东西中才能够找到这种能力。[1](P46)因而,意志自身没有什么特殊的作决定的原则。[2](P16)意志只是理性的实践应用,此时的意志,要么是一种产生出与表象相符合的对象的能力,要么毕竟是一种自己规定自己去造成这些对象(不论身体上的能力现在是否充分),亦即规定自己的原因性的能力。[3](P16)在此,意志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体现出受理性影响与制约的一面。理性对意志的这种规定,由于通过意志可以直接指导人的行动,因此就是实践理性,即体现了理性的实践能力。同样,康德认为,就意志可以决定自愿选择的行动而言,它就是实践理性自身。[2](P17)在此种意义上,实践理性就是意志,意志就是实践理性。理性对意志的规定,是意志作为现象的人的一种能力,按照理性所发布的规律(命令)的表象,意志根据这种表象形成自己的行为准则而行动。理性对意志的这种作用,没有任何经验性目的,也没有任何经验性条件,是一种先天的能力,是理性在实践方面的本质规定。这一理性本质,是通过理性能够完全规定意志而确定的。何谓理性?康德从先天理论的角度,把理性叫做纯粹理性,它是创制规律或原则的能力,它完全规定自己及心灵,是一种纯粹自动性,自身就是动力源泉。康德进一步把纯粹理性分为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理论理性也叫思辨理性,它所关注的是认识客体直至最高的先天原则;实践理性所关注的是对意志最终的和完全的目的方面的规定。作为规定意志的实践理性,对其概念的界定,就是通过对意志的规定来进行的。因此,没有了对意志的规定,实践理性就失去了根基。所以说,实践理性之所以能够向意志发布命令,来源于这一概念本身的规定。当实践理性作为规定意志行动的能力来说时,也就成了意志,在这一层面,实践理性与意志是同样的概念。

再次,意志是有理性的东西对自身行为因果性的意识。[1](P72)这种意识本身作为意志,直接支配人的行为。人作为有理性的自然存在物,其意志受两种基本因素的作用或影响,即自然的影响与理性的规定,从而对人的行为产生了因果性。这种因果性使意志表现为人的欲求能力,按照自然与理性的不同影响,可相应地称为低级欲求能力与高级欲求能力。[4](P13)自然要求人的意志追求幸福,理性要求意志遵守理性的规律。如若意志被自然所要求的需要与爱好完全决定,则意志就是一种纯粹的自然因果性,从康德对意志的界定来看,此时的人就失去了意志或没有了意志。如若意志为理性所决定:(一)如果被理性完全无遗地规定,那么有理性的存在物的行为就既是客观必然的,又是主观必然的,此时的意志叫做纯粹意志,也称作善良意志或自由意志,而规定它的理性就是纯粹实践理性。(二)如果理性不能完全无遗地决定意志,意志还为自然的需要与爱好,即主观条件及动机所左右,总而言之,意志不能完全与理性相符合,像在人身上所表现的那样。[1](P30-31)则此时的意志,是受到自然与理性双重影响或规定的意志,叫做一般意志,相应的理性就是一般实践理性。故,意志受两种基本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准确地说,作为有理性的人类意志,事实上是受感官冲动或刺激的影响,但不是由它们决定的。[2](P17)同样,如康德所说,意志按其本性,并不必然接受理性的要求。[1](P31)意志在同时受到两种不同因素的影响下,当自然的要求与理性的要求不一致之时,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幸福在意志完全按自然本能的要求而采取行动时更能满足,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对理性的憎恨。[1](P11)同样,当需要与爱好在意识中与理性的命令相遇,两种要求发生冲突之时,就产生了一种自然辩证法,即需要与爱好对理性向意志提出的要求之纯洁性与严肃性表示怀疑,并且在可能时,使它适应愿望与爱好,也就是说,从根本上把它败坏,使它失去尊严。[1](P21)当然,自然的要求与理性的命令也不必然在意志中产生冲突,只是具有冲突的可能性。另一面,当理性发现意志违背了自己的要求而满足了自然欲望时,心灵中就产生了一种羞耻感。当理性的要求得到满足而不考虑意志是否满足了自然要求之时,人就感觉到了对理性及其要求的敬重,从而认识到了人所拥有的一种境界:自由。当人意识到自己既是感觉世界成员又是理智世界成员之时,作为有理性的人的纯粹意志,也就是纯粹实践理性,能够完全摆脱了需要与爱好等自然因果性的束缚而获得独立性,人的意志已与人的实践理性合二为一,此时的意志,就是自由意志,这一种意志虽然也受到自然因果性的纠缠但能够独立于自然要求而按照理性的要求规定自己,从而自行开启了一个因果系列的先验自由的实践。

最后,当人意识到自己作为知性世界的成员,意志是理性的因果性,因为意志活动的原则和理性原因的固有性质相符合。[1](P83-84)同样,人作为意会世界的成员,倘若仅仅是这一世界的成员,那么人的全部行动就会永远和意志的自律性相符合。[1](P78)另外,由康德设定的与知性世界、意会世界相似的,还有理智世界的观念,这三个世界实质上是同一个世界的观念。在康德理论的基础上,我们也可以这样说:人作为纯粹理智世界的成员,人的意志已经完全没有了自然必然性的任何影响或规定,不是摆脱,而是超越了自然必然性。此时,人作为一种纯粹能动性的存在而言,或者说作为自在之物,自由只是对人的意志在这种状态的设定,是一种超验的自由。至于人的意志在这种纯粹世界中的状态具体如何,按照康德的观点,这是人所认识不到的。

从整体上说,按照康德的理论,人作为感觉世界与理智世界双重身份的成员,其意志来源于人的理性,但同时受到自然因果性的影响。意志可以决定自愿选择的行动,[2](P17)决定行动的意志不仅可以是自由意志,也可以是不必然接受理性要求从而接受与理性要求相反的自然要求的意志,也就是说,意志对自然的要求与对理性的要求一样,都不是必然的。意志的这种本性,我们认为,相当于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的“任意”。按照康德的观点,这种任意,“就其(通过感性的动因而)被病理学地刺激起来而言,是感性的;如果它能够成为在病理学上被迫的,它就叫作动物性的。人的任意虽然是一种感性的任意,但不是动物性的,而是自由的,因为感性并不使它的行动成为必然的,相反,人身上具有一种独立于感性冲动的强迫而自行规定自己的能力。”[5](P434)人的任意尽管具有这种独立性而使人具有自由意志,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人的任意也可以在具有这种独立性的同时,作为一种感性的任意而可能成为一种动物性任意,从而人的意志就是不完全的意志,不彻底善良的意志,是一般的实践理性。这一点,就如同我们日常所知道的,人人心中都有道德律,但有的人却会违背它。因此,意志本身,具有选择行动的“任意性”。于是,康德明确指出:“我们终究被赋予了理性,作为实践能力,亦即作为一种能够给与意志以影响的能力,所以它的真正使命,并不是去产生完成其他意图的工具,而是去产生在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对这样的意志来说,理性是绝对必需的,如若自然在分配它的能力时,往往不是与所做的事情相一致的话。”[1](P12)在另一处,康德也明确指出:“由于我们是人类,具有一种受到感觉官能影响的意志活动,结果,这种意志的活动可能与纯粹意志不一致,甚至经常与它冲突,这些法则表现为强制的命令或禁止我们做某些行为,因此,这类法则是绝对的或无条件的命令。”[2](P27)理性通过向意志发布绝对命令,使意志成为自由意志从而是善良意志,这是人之为人的理性本质所在,是人的高级理想与终生使命。

二、意志与绝对命令

康德认为,人既是感觉世界的成员,又是理智世界的成员,人通过意志决定自己的行动。因此,在意志受到来自两种不同世界因素的影响下,哪种因素规定了意志,意志就按哪种因素的要求采取行动。是自然的要求还是理性的要求决定了意志,这是一个人的意志可以自愿、自主选择的事情。这种自愿、自主选择的能力与根据,来自人的理性对意志的规定。理性以向意志发布命令的方式规定意志,这种命令的表象作为意志行动的准则,同时也是客观原则,体现了人的理性本质。这种命令实质是意志作为实践理性的自我规定,因而是意志的自我立法,即意志自律从而是意志自由。

1.意志接受理性绝对命令的直接原因

人的意志相对于没有理性的存在物,在理性的规定下有一种不同的追求与目的。如康德所说,人们是为了另外的更高的理想而生存,理性所固有的使命就是实现这一理想,而不是幸福。[1](P11)这种生存与理想,是理性自身的规定,是一种高级的摆脱了自然规律约束的状态,即自由的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要通过直接指导行动的意志来进行。因此,通过理性对意志的规定,才可实现。同时,意志按其自然本性受到需要与爱好的影响,不必然完全接受理性的规定。于是,为了更高的理想,理性就必须向意志发布命令;为了更高的理想,意志应该按命令行动。关于理性向意志发布命令的原因,康德说:“命令式并不适用于上帝的意志,一般说来,不适用于神圣的意志,在这里,应该没有存身之地,因为意志自身就必然地和规律相一致。所以,命令式只是表达意志客观规律和这个或那个有理性东西的不完全意志,例如人的意志之间关系的一般公式。”[1](P31-32)

所以,作为不完全意志的人的意志,具有接受理性命令的必要性。当意志通过对理性命令的表象自身规定行动时,如果完全按照理性命令作为自己的准则而行动,没有任何其他经验目的,只是出于命令而行动,则这种命令就是定言命令,即绝对命令;如果意志是为了其他经验目的,比如获得幸福而在准则上合乎命令地行动,这种命令就是假言命令。以上两种命令,只是命令式,还不是具体的命令。只有定言命令是道德命令,也就是道德规律。纯粹实践理性就是意志完全按照绝对命令行动,此时的意志才是善良意志或纯粹意志。

2.意志接受的理性绝对命令

“那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1](P39)这是唯一的定言命令,是理性针对意志发布的绝对命令。在此,有两种层次的规律需要明确。绝对命令本身所体现的,是实践规律,是所有准则的单纯普遍立法形式,这是其一;其二,绝对命令中的“普遍规律”,是对每个意志都有效的、共同的、普遍性的一个准则,这种本是对个人的主观准则因为具有普遍有效性而成为了客观原则,从而具有客观必然性而成为一条规律。这种规律会由于不同的准则而形成各种各样的规律,也就是说,这种规律只是针对某一行为准则来说具有普遍有效性而称为规律,但不是前面的实践规律,实践规律包括着所有的这种普遍规律。普遍规律针对一条准则,实际上只是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在实践上是有效的。如此解释与区分这两种规律,其根据不仅可以从绝对命令本身的内涵中找到,也可以明显地从康德在有关普遍规律的论证中,通过举出很多实例并反思其结果进行说明而发现。譬如,康德举例说,“我是否愿意这样说,在处境困难而找不到其他解脱办法时,每个人都可以作假诺言?这样,我很快就会觉察到,虽然我愿意说谎,但我却不愿意让说谎变成一条普遍的规律。因为按照这样的规律,也就不可能作任何诺言……这样看来,如若我一旦把我的准则变成普遍规律,那么它也就毁灭自身。”[1](P19)在此例中,不可以作假诺言这一个人准则,当取得具有普遍有效性时,就成了一条与这个准则相对应的普遍规律,这种规律是这一准则的普遍有效性。因此,作为绝对命令的实践规律与作为共同准则的普遍规律是有区别的,是两种不同层次的规律。因而,一般称绝对命令为实践规律,称普遍有效的某一准则为普遍规律。可以说,普遍规律是绝对命令中的具体要求,是实践规律在应用中的基本标准与依据,但二者都来源于理性的先天命令。康德尽管通过举例的方式说明实践规律存在的必然性与普遍性,但是,作为绝对命令的实践规律是先天的理性命令,其根本来源却不是通过经验中的举例,也可以说,不是通过经验总结出来的,实践规律不与任何质料相关,只是形式。例证与经验可以检验、证实、应用绝对命令,但不可以抽象出绝对命令。绝对命令的这种纯粹性与普遍必然性,体现出按照绝对命令行动就是自由的实践理念。同时,绝对命令中的普遍规律,作为理性命令中的具体要求,其根据也是先天的。对于一个行为准则是不是普遍规律的主观判断,从而是不是符合绝对命令,则来源于经验,无论是通过主体性反思,还是通过人为的理想情境设置,或者是主体间交互性论证,等等。但是,普遍规律的最终来源与要求,却是人的理性。这种经验性判断,是绝对命令的实践应用,不是绝对命令及其普遍规律的来源。

实践规律作为定言命令,是完全先天的原则,在康德理论中,是一个先天综合命题。在绝对命令的表述“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作为谓词的前面,有一个因省略而没有说出但必然存在的主词,即“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物”。从而,完整的绝对命令应该是:“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物,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一命令的主词,其实就是人的不完全的意志,谓词是指意志应该采取的行动。这一绝对命令作为命题是先天的,因为它具有必然性与严格普遍性这两个先天知识的可靠标志,它是不可能从经验中得来的;同时它是综合的,因为作为谓词部分的这类行动,是与意志相连结但不能够直接从作为主词的意志推论出来的。按照研究康德的知名专家H·J·帕通的理解,这个定言命令的主词,是一个不完全理性动因的属于感觉世界的意志,连结“应该”(在这里中文译作“要”)的谓词,是前面这个意志的理念,即属于理智世界的纯粹意志。[1](P133-134)用理智世界要求下的行动(代表理智世界的纯粹意志)来连结完全不同类型的感觉世界的意志,这是综合命题;同时,如康德所说的那样,“责任的普遍命令,也可以说成这样: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1](P40)。他把绝对命令的必然性和普遍性,类比于自然规律,因而整个命题是先天的。因此,绝对命令作为命题,是一个先天综合命题。同时,这一绝对命令,是通过意志按照人对它的先天表象而获得其实践的严格普遍性,而本身作为命令与实践活动没有任何关联。这一实践规律作为对意志的绝对命令,康德是通过设定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心中都拥有的道德律来论证的。绝对命令作为道德律,是人先天拥有的不为经验所影响的但在经验中可以证实的,它的客观性与实在性并不是通过任何形式的直观,而是通过实践的每个人都拥有的遵守绝对命令的意向或意愿,或者说意识,即应该遵守绝对命令的自然的内在的先天倾向,而与意志是否采取行动以及得到可能的结果没有关系。因为,绝对命令的必然性与普遍性在人身上的表象所规定的拥有遵守命令的意愿的意志,也就是普遍的道德意向,是不为行动与结果影响的,它不管现实中是否发生过这类行动的实例。

3.意志接受理性绝对命令的方式

意志接受绝对命令,是理性本身独立地把这样的先天综合命题而强加于我们的。其方式是通过知性对理性命令的表象而让意志意识到、结合到意志中的。换句话说,理性规定意志,不是以直接的方式,而是通过意志按照人对绝对命令的表象而自身规定行动的方式。绝对命令对意志的这种规定性,也就是意志接受绝对命令,是以一种直觉的方式让人认识到的。之所以是以表象的方式,与康德对人在理论理性的能力即认识能力的设定有关,即无论认识的对象是实体还是形式,都是通过知性而把表象给予意志的。意志获得绝对命令是以先天表象的方式进行的,这一点,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提出绝对命令之后,给予了明确说明:“所以这条实践规则是无条件的,因而是被先天地表象为定言的实践命题的,意志因而就绝对地和直接地(通过这条实践规则本身,因而这规则在此就是法则)在客观上被规定了。”[3](P40)康德在对意志的设定中,也明确说明了这一点:“意志被认为是一种按照对一定规律的表象自身规定行为的能力,只有在有理性的东西中才能够找到这种能力。”[1](P46)其中的规律,就是理性的绝对命令。而某一实践准则是不是绝对命令要求的普遍规律,其判断是意志通过经验表象的方式进行的。第一种先天表象是纯粹的,是没有经验动因的表象,因此,意志按照这种表象规定自己并行动。此时的意志,具有针对自然因果性的独立性,即自由,从而是自由意志或善良意志;第二种表象作为一种主观判断,是经验性表象,是意志根据某一准则的普遍有效性而规定自己并行动,从而成为普遍规律。第一种表象对意志的规定是根本的,第二种表象其实是第一种表象在具体准则中的要求与命令。两种表象的目的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源于理性的能力,只是表现形式及所在领域不同。上面这些是关于意志如何通过表象的方式获得绝对命令及应用的问题,在具体实践中,就是我们对道德律的意识如何可能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是怎样意识到道德律的。康德认为:“我们能够意识到纯粹的实践法则,正如同我们意识到纯粹的理论原理一样,是由于我们注意到理性用来给我们颁布它们的那种必然性,又注意到理性向我们指出的对一切经验性条件的剥离。”[3](P38)康德在举例论证人人心中都有道德律之后,说道:“他能够做某事是因为他意识到他应当做某事,他在自身中认识到了平时没有道德律就会始终不为他所知的自由。”[3](P38)康德认为,即使最普通的理性甚至最坏的流氓,都能意识到道德律的存在。当人认识到自由以后,自由的观念使人成为意会世界的一个成员,从而人就会意识到绝对命令是可能的。[1](P78)

而绝对命令作为表象的对象本身,如何先验地在理性中形成,以及绝对命令作为定言命令,理性如何先验地规定意志,是我们人类理性探测不到的。所以康德说:“至于对道德律的这种意识,或者这样说也一样,对自由的意识,是如何可能的,这是不能进一步解释的。”[3](P61)同样,他也说到:“因为一条规则如何能独自地直接就是意志的规定根据(这毕竟是一切道德性的本质),这是一个人类理性无法解决的问题。”[3](P99)关于这些不能认识与阐明的问题,与绝对命令本身作为一个先天综合命题如何规定意志是不同的。从实践的角度,绝对命令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与我们对意志的设定有关。绝对命令作为命题,在自身范围内就蕴含着答案。我们认为,对于意志作为实践理性,理性命令本身就规定了与意志的统一。因此,绝对命令对意志的规定方式,可以得到实践的说明。另一方面,在康德看来,作为现象的人的理性无法看透这些作为自在之物的人的状况,在感觉世界的人同样也只能设想而不能认识这些理智世界的问题。否则,按照康德的理论,人的理论理性或思辨理性就是僭越自己的领地与边界。这种状况,其实为人的自由与发展创造了主观条件,预留了无限广阔的空间。如果人的意志完全洞悉了这些命题,则人的理性作为纯粹自动性不断上升的活力与动力就消失了,人就会失去自由与发展,正如康德所主张的,一切将会像在木偶戏中那样很是有模有样,但在人物形象里却看不到任何生命。[3](P201-202)令人欣慰的是,人的道德律处在感觉欲望与理智神圣两极之间,在实践中免除了欲望的自大、神圣的可畏及合乎道德律令的恐惧,内心充满对道德规律力求上进的希望与无私敬重的意向。

4.意志接受理性绝对命令的根据

即理性到底为什么发布这种绝对命令呢?关于定言命令或实践规律的根据,不是纯粹理性本身的先验根据,而是实践理性的根据,尽管在源头上来自纯粹理性。这一问题是与绝对命令本身如何先验地在理性中形成、理性为何要先验地规定意志是不同的,是一种可以在实践理性的范围内进行探讨的问题,也是应该认识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实践理性如何能够真正顶天立地、站住脚跟。正如康德所言,在没有先天地证明绝对命令确实存在之时,哲学在这里面面临危机。也就是,它需要一个固定的立足点,但不论在天上、地下,它都找不到一个托身之处。[1](P44)为此,康德把目光投向了一种东西,这种东西自在地就有绝对价值,它把自身作为目的自在地能够成为绝对命令的根据,这种东西就是人。只有在人身上,才能找到绝对命令的实践根据。人作为有理性的东西(存在者),既是为自然规律束缚的生命体,又是自身拥有理性能力的能够自由地规定自己的存在者。人的理性是人摆脱自然规律束缚获得独立性自由的根本所在,也是人能够拥有了一种不同于无理性生命的高级生命的根据。人的理性能力不仅可以认识世界及自身,也能够通过规定意志而设定自身。从而,人以自身为目的,自身就拥有绝对价值与最高的善。这一切,都根基于人的理性本质,即,有理性的本性作为自在目的而实存着。[1](P48)人的理性视自身为自在目的,是绝对命令的实践根据。这一根据,虽然不是直接的道德命令,但却是道德命令的实践根据。正因为有了它,作为只是立法形式的绝对命令,在实践的应用中就了明确的、牢固的根基。为有理性的人的现实行动,指出了正确的方向。于是,意志得到一个与绝对命令等同的定言命令公式:“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手段。”[1](P48)绝对命令是针对不彻底善良的意志的,因此,当一些表面上可普遍化为规律的准则之间发生冲突或相违背时,决定哪一个准则是真正的普遍规律的依据与标准,就是这一作为绝对命令实践根据的公式。这一公式,为现实生活中道德两难问题走出困境,提供了明确的指南与答案: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是道德判断的最终标准。

每个人都是目的,而不能仅仅当作手段。这一绝对命令中的目的所在的理性,是一切主观目的的最高条件,作为客观目的,它的依据来自纯粹理性。在实践立法中,一切目的的主体是人,每个人作为目的都是立法成员,都是自我立法,一切规律与法律都出自这一规定。于是,作为意志之间相协调的最高条件就是,每个有理性东西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1](P51)也就是,每个意志作为立法者,视自身为目的,排除所有可能成为动机的关切,制定自己的普遍规律。从此,意志服从自己制定的普遍规律而达到了自律。一切有理性的东西以意志的自我立法为立足点来评价自身及行动时,就出现了“目的王国”。在这个目的王国中,每个有理性的东西(存在者),作为自在目的,既是成员又是首脑,其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与普遍规律相一致。作为取得了普遍立法参与权的目的王国的立法者,摆脱了一切自然规律,只服从自己制定的规律,这种自由作为自律,获得了高贵的尊严。

三、意志自由

我们从理性向意志发布绝对命令的维度,探析了意志在理性规定下的状态。那么,意志作为有生命的东西的一种因果性,必然受自然的影响;同时,又是能够按照一定规律的表象而自身规定行动能力,接受绝对命令。好像意志始终处在一个被强制或要求应该或有义务的角色与地位上,那么,人的意志作为一种被规定的东西,本身就没有自由吗?其实,意志的自由最终来源于人的理性能够规定意志,使得意志可以独立于外在自然因果性的约束而能够按照理性命令行动,甚至完全没有了自然因果性的影响,此时的意志作为实践理性,就达到了自由状态。

按照康德从实践理性角度对自由的理解,自由被认为是一切有理性东西的意志所固有的性质,此时的意志独立于自然因果性而按照理性命令规定自己。但意志同时也受到需要与爱好这些自然因果性的影响,只是理性在发出道德规律(命令)时把需要与爱好中止了,单纯由道德规律来规定意志,意志此时的状态,就是意志自由。这种意志自由,只是理性规定下的意志摆脱了外来影响而独立的自由,从而是消极方面的概念。意志自由的积极方面的概念,则来自这样的事实:这种意志是纯粹理性实现自己的能力。[2](P17)意志自由具有现实性,可以通过理性的实践法则予以证明。此时的意志,就是纯粹实践理性。此时的自由,是从理论理性角度理解的人的先验自由的实践。康德提出的先验自由,是理论理性中与自然相对的自行开始一个状态或序列的能力,是一种纯粹的先验理念。[5](P433)意志自由作为实践理性的自由,要以先验的自由为根据。康德指出:“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以这个自由的先验理念为根据的是自由的实践概念。”[5](P434)实践理性的意志自由,其消极的概念与积极的概念,与理论理性的先验的自由概念相应,一个是相对自然规律的独立性,一个是自身的能动性。实践理性的意志自由就是对理论理性的先验自由的实践应用。如若,人设定自己仅仅为纯粹理智世界的成员,根本没有自然因果性,意志完全不需要理性命令而自身就与绝对命令同一了,这种状态,我们称作超验的自由。意志自由与超验自由这两种自由,在实践的意义上,实质上是一种自由,只是在不同的世界或领域给予不同设定而已。也可以说,是同一个自由的两种不同层次。因为理性对意志的规定,即意志按照绝对命令行动,本身是在理性的规定下意志固有的性质。只是,在理想的状态或观念中(纯粹理智世界),意志根本不会受到包括需要与爱好在内的自然因果性的任何影响,因为在理智世界中,自然因果性根本不存在。按此推论,作为纯粹理智世界的人有没有意志,这是人所不能确定和认识的,但可以设想意志存在,并且设定,意志此时的状态为超验的自由。超验的自由作为纯粹理智世界成员的一种状态,只是我们在康德理论基础上推论出来的一种观念,康德理论对此没有明确阐明与设定。超验的自由作为一种理想化的意志自由,可以说是上帝的意志自由,而上帝作为悬设,与灵魂不朽一样,只是人的意志自由得以实现的条件。作为有限的有理性东西的感觉世界的成员,尽管超验的自由严格说来是不存在的,因为作为感觉世界的成员,人要受到包括时间在内的自然必然性的束缚。

在整体上,康德的意志自由作为理论理性中先验自由的实践运用,可以这样理解和把握:因为人同时作为两个世界的成员,其意志在理性的规定下受感官冲动或刺激的影响,所以才会出现意志的自由与不自由问题。于是,通过道德律认识到的自由与通过意志摆脱感官冲动的独立性的自由,是一种意志自由。而人作为纯粹理智世界成员的自由,是一种超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人根本没有自然必然性而不是以相对独立性来理解的摆脱自然必然性的自由。前者是人的一种力量或能力,在现实中可以出现与之相符合的实际行动。后者只是人的一种理智状态,只是人设定的一种纯粹观念,没有现实性。超验自由的概念与意志自由的积极概念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完全脱离了意志消极概念意义上的自然必然性而已[6]。意志自由是在自然必然性影响下,同时摆脱这种影响而按照实践法则行动的能力。这种能力,正是通过理性规定意志而与影响意志的自然必然性进行战斗体现出来。意志受自然必然性影响的同时,又受理性的规定,这一理念,是与人同时作为两个世界成员的理念相一致的。人的内心归根结底拥有自由并在实践中向往自由,是通过道德律而认识自由从而走向自由的。对于意志自由,康德说得明白:“自由固然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但道德律却是自由的认识理由。因为如果不是道德律在我们的理性中早就被清楚地想到了,则我们是决不会认为自己有理由去假定有像自由这样一种东西的(尽管它也并不自相矛盾)。但假如没有自由,则道德律也就根本不会在我们心中被找到了。”[3](P2)无论是人的意志自由,还是上帝的意志自由,都源于人的理性,是人把自己当作最终目的与根本动力的观念表达。

在自然因果性与理性绝对命令双重作用下的人的意志,作为欲求能力直接决定着人的行为。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物,只有按照理性绝对命令行事才是自由的。绝对命令下的意志作为自由意志,也就是善良意志,是人之为人而拥有尊严与价值的最为深刻的根据,是人之为人而彰显高贵与文明的最为强大的源泉。

[1][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林荣远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3][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4][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5][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伍远岳,郭元祥.论知识的个性化意义及其实现[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1,(1):56-59.

(责任编校:文 建)

On a Will as the Object of Kant’s Absolute Command

LIU Yue-ling1,2
(1.Public Management Academy,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81,China;2.Culture and Law Academy,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Ganzhou,Jiangxi 341000,China)

In Kant's moral metaphysics and practical rationality’s criticism,the content of will is a foundation of understanding absolute commands and freedom.Rationality releases absolute command to will and will gains freedom.Absolute command is a bridge through which people realize and trend freedom.Freedom is a inherent nature of will,but will also suffers natural causal influence.When will gets independence to natural causalty and surpass it,it achieves a free state.

will;absolute command;will free

B82-09

A

1000-2529(2011)03-0024-06

2011-01-20

刘月岭(1973-),男,山东乐陵人,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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