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政的角度看中古英国王权性质的演变

2011-04-13 13:26邱胜利
河南社会科学 2011年5期
关键词:锦衣封地王权

邱胜利

(河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从财政的角度看中古英国王权性质的演变

邱胜利

(河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中古英国王权的性质是学术界一直关注的问题。财政是透视中古英国王权性质的重要视角。中古英国财政经历了一个由王室财政向国家财政的演变过程,主要体现在赋税形态及财政机构的演变方面。它从法理上揭示了中古英国王权由私权性质较强向公权性质不断扩大的转变过程。

中古英国;财政;私权;公权

关于中古英国王权的性质和地位,史学界历来众说纷纭。笔者认为,英国王权的发展大体呈现出中古早期以私权为主,公权为辅,14世纪以后,则由私权性质较强的王权向公权性质不断加强的王权转化过程。中古英国赋税形态及财政机构的演变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

一、赋税形态的演变

中古英国税项繁多、名称各异,总体上可以分为封地税和国税两大类。封地税是西欧历史上一种独特的税收形态,它是国王在封君封臣体制下作为最大的封君向封臣征收的赋税,封地收入的一部分相当于王室财政来源正常收入的税收部分。从法理上说,这是一种建立在私权基础上的税收。封地税与英国当时实行的封君封臣制密切相关。在中古前期,封地税与国税相比不仅项目多,包括盾牌钱、任意税、王领其他收入、司法收入、协助金、王室特别收入等,而且税率高,征收量大。而盾牌钱和任意税是封地税中的大宗。国税基本上相当于王室财政来源的额外收入部分,是国王作为一国之君向全体国民征收的一种赋税,是国王封地特权之外的收入,是建立在公权基础上的税收。国税相对于封地税税种较少,主要包括丹麦金、卡鲁卡奇、动产税、关税等。

中古英国赋税经历了一个由封地税向国税逐步演变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带有较强私权性质的王权向不断扩大公权性质的王权转变的一种体现。中古英国国王,在封君封臣体制逐渐衰落,作为特权收入的封地税逐渐减少,军事和行政开支不断增长的压力下,不断寻找新的税收,从而导致英国赋税形态发生变化。

(一)封地税向国税的演变

由于封君封臣制度的影响,中古英国税收呈现出临时性的特点。除关税外,国王缺乏常规性税收来源,许多税都是作为紧急性措施而征收的,如丹麦金、卡鲁卡奇、任意税、盾牌钱、动产税等。因此,每遇战事发生,国王常常陷入财政紧迫状态。因此,为适应形势需要,封地税和国税自身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丹麦金及卡鲁卡奇税率不高,税额不大,征收次数不多,因而国王转向了动产税、关税的征收;封地税税种较多,但并非同时并存,如盾牌钱被任意税取代,而任意税则演化为国税中的动产税。

14世纪是封地税向国税转化的过渡时期。14世纪以前的中古英国的赋税以封地税为主,国税所占比例很小。12世纪以前英国国税仅丹麦金一项。亨利一世1129—1130年度的财政收入为26000镑,其中只有2500镑来自丹麦金[1],其他的都来自封地收入,国税还不到封地税的1/9。

14世纪以后,由于百年战争等因素的影响,英吉利民族国家逐渐形成,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也逐步建立,国王向着一种主权者的方向发展。以土地封授为基础而形成的封君封臣制度逐渐衰落,使国王的封君身份逐渐淡化,国君的地位凸显了出来,封地税征收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因此,封地税收入的比重下降,国税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并在旧有国税的基础上,开征了一些新的税项。所以,中古英国赋税形态呈现出由封地税向全国性税收演变的趋势。

(二)由特权收入向协议收入的转变

14世纪以前中古英国的封地税是国王作为封君向领主征收的赋税,国王还可依据他作为国王的身份向全体臣民征收赋税,这些赋税具有鲜明的特权性质。由于来自这些项目的收入构成了财政收入的主体,中古英国前期的财政收入就具有显著的特权收入的特征。

14世纪以后,国家行政及军事开支不断增长,迫使政府希望迅速增加收入以应付日益增长的支出。但是,封地收入用来维持王室生活绰绰有余,而用于战争则远远不足,政府不得不寻求新的财源。14世纪上半叶,英国王领之外的封地税项逐渐减少[2],与此同时,一些必须经过议会批准才能征收的国税项目相继产生,已经废止的封地税有的也归入国税项目一起征收[2]。这样便引起了赋税形态的变化。在这些新兴项目中,征收经常且数额较大的是关税、动产税。这时的关税收入已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基础[3]。按照西欧法律制度,这些赋税只有在爆发战争等紧急情况下才能征收,并且必须通过一定范围的协商才能获得批准。最初的协商对象是贤人会议、贵族大会议一类组织。13世纪末议会制度成立后,征税权转移到议会手中。这样,14世纪以后,以特权收入为主体的赋税形态逐渐转变为以协议收入为主体的赋税形态。

中古英国王权既体现出私法特征,也体现出作为国家公共事务处理机构的公权特征。这体现在赋税形态上就是封地税和国税的征收的消长变化。国税是国家公共权力的经济体现,是国王以国君的身份征收的赋税。在封君封臣制度下,作为全国最高领主的国王也像其他领主一样,依靠自己领地和其他封地特权的收入,而非征自国民的赋税,来维持王室的正常需要。在中世纪前期,英国主要以征收封地税为主,在13世纪达到高峰,在此之后逐渐衰落。随着庄园经济的瓦解,封地税收入的比重下降,国税征收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并最终取代封地税。这说明此时王权的私权特征已逐步让位于公权了。

梅特兰认为,“王权是一种所有权形式”,国王和其封臣的权力都是私权,两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王权与贵族的领主权“只是在程度上而不是种类上存在差异”,国王的权力比其他领主强大并不完全证明它是公权,只能说明它是一种“特权”。中古英国前期的财政收入所具有的特权收入的特征说明了这一点。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在中世纪,“国王的财产、职位只是他私人拥有的”[4],只有到了14世纪,国王在财产拥有上才有了公、私之分,体现了国家公权并包含着国王个人特权的“君权”才开始出现[4]。14世纪以后,中古英国赋税形态呈现出的演变趋势,体现了王权性质的这种变化。

事实上,由于英国中世纪独特的“公权私权同一”现象,建立在私权基础上的封地税与体现公共权力的国税的界限还是模糊的。一方面,国税具有临时性、随机性的特征,赋税只是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另一方面,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即使“西欧最早的国税”丹麦金也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国税。虽然丹麦金已是封地之外的税收,具有明显的公权性质,但是直到12世纪中期以前,国家的税收还未征及不自由人。1198年理查统治时开征的卡鲁卡奇,首次征及维兰(农奴)。以后逐渐开征的动产税,则不问其身份如何,皆按户估产计征,所以维兰的财产也是要纳税的。由此,国税的性质开始发生变化,封地色彩减弱。

13、14世纪之交,英国政体发生了重大转变,议会控制了国家的财权并由此进一步制约了王权,税收也日益具有公共性质。从14世纪起,国王开始主要依靠国税支付战费,英国税制开始从协商制进入议会授予制。随着国王封地收入逐渐减少和新税源的拓展,议会开始控制征税权,英国开始了由王室税收向公共税收的初始转变。

二、财政机构的演变

中古英国财政机构先后经历了早期的宫室、国库、锦衣库等王室私人财政机关向管理王国公共财政的财政署逐步演变的发展过程。

(一)宫室

中古英国的财政管理机构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当时,王室既是国王宫廷生活的管理中心,又是王国的政治中枢。它以国王的私家内府为核心组成,主要负责王国的行政、司法、财政等事务,尚未形成独立的财政机构。最初,国王所征钱物纳入王室内府所辖宫室的锦衣库,由司宫掌管。内府中的宫室,本来是国王的寝宫,负责国王的各项财政支出、王室领地的税物征调保管和及货币的铸造发行等。威廉一世继续将宫室作为王室的财政机构,以后从宫室中逐渐分离出来的国库、财政署等机构,在一段时期内曾一度取代了宫室作为财政机构的职能。但宫室并未沦落至单纯储藏室的地位,其作为王室财政机构的权力仍然很大。由于国王经常在外巡行,随时需购买一些王室生活必需品,且要支付随行官吏薪金,从财政署所属的国库提取钱物不便,于是国王就继续就近利用宫室处理王室的财政收支。亨利二世时期,宫室逐步取代了财政署的财政职能。在约翰王统治时期,宫室在财政事务中的地位更加突出。爱德华六世为了扩大收入,把宫室作为主要的财政机构管理财政收支。亨利七世即位之初,财政署是其主要财政机构。后来亨利七世对财政管理制度作了改进,从1487年起,宫室成为王室的主要财政机构。此后,财政署趋于衰落,而宫室的地位也没能长期维持。

(二)国库

国库是中古英国的第一个中央财政机构。早在11世纪初,盎格鲁—撒克逊王室便已在温切斯特建立了国库,当时,国库已能够比较成熟地征收税款、审核账目和分派现金。1066年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效仿旧制,扩建了盎格鲁—撒克逊国王巡游时所设的温切斯特国库。后来,还在大陆设立了鲁昂国库和法莱士等国库,并派专人管理。威廉二世时期,国库在温彻斯特有了自己的官吏和固定的办公地点,初步形成相对独立的财政机构的雏形,国库长一职开始设立,由国王派内府司宫担任,专门负责温切斯特事务:钱物收支、账目核算、文件档案、财务纠纷等。国王委派重要官员一年两次前往温切斯特国库审核账目,这意味着国王开始加强对国库的控制。由此,国库渐与内府分离而向财务管理机构转化。

(三)财政署

和国库一样,财政署也是从王室内府的宫室中分离出来的。威廉一世、威廉二世统治时期,国王从王室领地庄园中征收的多是实物地租,征收程序比较麻烦,加之新税出现后征收数目和征收人员增多,账目记载更加复杂,宫室人员已无法负担如此繁重的任务,财政署应运而生[5]。在亨利一世时,财政署取代了国库的地位。最初它主要处理司法事务,只呈现出一个机构的雏形,在亨利二世时才逐渐定型。13世纪时财政法庭始从中独立出来,财政署发展成为较为独立的国家财政收支管理中心。财政署逐渐形成了一套复杂而准确的计算方法。财政署上部的《国库卷档》由国库长口述,经卷档记录员抄写而成,从而建立起自己的档案制度。从著名的《财政署对话集》中我们可以较为详尽地了解财政署的情况。

中古英国的财政署是当时西欧诸国较为成熟完备的财政机构,它对确保王室收入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亨利二世后期及理查、约翰王时期财政署得到了迅速发展,王室财政收入的大部分由其掌管。但财政署发展绝非一帆风顺。英王爱德华一世时,锦衣库作为财政机关逐渐取代了财政署的地位。财政署这一官僚组织的不断完善自然导致其独立性加强,从而和国王的个人意志相抵触,国王更愿意利用近僚进行管理,形成个人政府。13世纪中期财政署衰落和锦衣库兴起即是典型例证。

财政署的出现标志着中古英国独立的财政机构的初步建立,近代以后逐步发展成为国家的公共财政管理部门,而以宫室为核心的财政管理机构则逐渐萎缩为国王的私人收支机构。因此,中古英国财政机构的演进尚未能突破封君封臣制的范畴。中世纪晚期以前,英国一直没有形成完备的全国性的国家公共财政管理机构。因此,它只是一个过渡性的国家机构,真正使财政署发挥效力的财政制度只是到近代才得以产生[6]。

(四)锦衣库

锦衣库是宫室的下属机构,最初只是负责保管国王行李的地方。但在中世纪的英国,国王像其他贵族一样“巡行就食”,到各个王室领地的庄园去当场消费农产物。随行的各种王室档案、现金收支也渐归锦衣库保管。到13世纪末,因为战争需要,锦衣库的地位日益重要,逐渐取代财政署而掌管王室的财政收入。在约翰王后期,为更方便控制财政,国王开始让锦衣库取代原属宫室的财权。1213年的《收支卷档》记载,王室的生活费、军费、官吏薪金等都由锦衣库支付。宫室的财权逐渐转归锦衣库掌管。他们主要靠国王的印玺工作,直到现在,印玺的作用仍然很大[6]。亨利三世为改善窘迫的财政状况,力图对行政机构进行改革,结果遭到贵族的反对,并直接导致1258—1265年的内战,锦衣库一度衰落。但在亨利三世后期和爱德华一世时期,锦衣库的开支主要是就地为王室的军事行动提供军费,地位又有所恢复。王室将财政署大权收归宫室,而后又转入锦衣库。锦衣库后来逐渐发展为收支机关,财政署则成为一个结算部门。爱德华一世死后,锦衣库因其掌管军事、财政大权而成为被抨击的主要对象。但是一直到亨利五世时期,锦衣库作为重要财政机构的地位并未改变。

纵观整个中古时期英国的主要财政管理机构,从中古早期的盎格鲁—撒克逊王室到都铎王朝的几个世纪,从王室内府的宫室中逐渐分离出国库、财政署、锦衣库,又从财政署逐渐回归到宫室、锦衣库,最后又到财政署,经历了一个长期复杂而又反复的发展演变过程。这些财政机构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机构重叠,权限不明,一个机构往往兼领数项职能而权力泛化。大致说来,宫室主要负责王室的收支;财政署主要负责公共财政收支同时兼有司法职能;锦衣库负责战争收支,还起着军事指挥机关的作用,13世纪时更上升为国王的主要行政机关。在中古时代,这些财政机构的变化总是局限在王室的内部,始终未能完成王国政府机构与其母体王室的分离,带有明显的私家政府的性质,政府官僚还带有王室内府私家臣仆的痕迹。

从法理层面分析,宫室、国库、锦衣库等财政机构,从其来源及其职能看都属于王室内府私人权利机构性质,具有明显的私权的特征;财政署则逐渐从王室内府的机构中分离出去,成为负责管理王国公共财政的机构,应属于公权的性质。英国财政机构的反复演变,也反映了英王与贵族、议会之间围绕财政权所进行的长期斗争,而最终的结果是财政署树立了掌管国家财政的最高权威。可以说,英国中世纪财政机构演变的过程是一个争夺财政控制权的过程。

三、结论

中古英国赋税形态及财政机构的演变过程,体现了英国王权从私权到公权性质的转变过程。大体说来,13、14世纪之交,是英国王权性质转变的一个分水岭:在此之前,受封君封臣体制的影响,随着土地的逐级分封,附着在土地上的统治权也被层层分割,英王的统治主要依靠整个贵族阶层中上下级之间的效忠与庇护关系来维持。领主制是这一时期英国最主要的特征,英王就是王国最大的领主,英国王权主要表现为一种私家宗主权。这一时期的英国王权以私权性质为主、公权性质为辅。14世纪以后,随着庄园制的瓦解,封君封臣体制逐渐衰落,英国王权的公权性质凸显出来。然而英国王权的有限性并没有因此改变,虽然英王受到的传统制约有所减少,但是新的制约因素——议会随之出现。议会制度的建立,加强了英国王权的公权特征,但议会同时也是限制英国王权过度膨胀的重要因素,从而在体制上避免了英国专制王权的出现。

[1][英]摩根.牛津英国通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2]DowellS.AHistoryofTaxationandTaxesinEngland[M].London:FrankCass,1965.

[3][英]波斯坦 MM.剑桥欧洲经济史(第3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4]PollockF.&MaitlandFW.TheHistoryofEnglish Law[M].London: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68.

[5]MichellS K.Taxation in MedievalEngland[M].New Haven:YaleUniversity,1971.

[6]PooleR L.TheExchequerintheTwelfthCentury[M].Oxford:ClarendonPress,1912.

K1

A

1007-905X(2011)05-0172-03

2010-06-20

2011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1-ZX-219)

邱胜利(1969— ),男,河南安阳人,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暨河南大学世界历史研究所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英国中世纪史研究。

责任编辑 宋淑芳

(E-mail:hnskssf@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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