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会的著作权属性分析

2011-04-13 13:07:51刘开国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11年5期
关键词:组织者独创性著作权人

刘开国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湖北 黄冈 438002)

自从1983年央视举办集大量音乐、舞蹈、曲艺、杂技、戏剧等不同艺术形式的春节联欢晚会以来,收视率屡创新高。由此带来的经济效益也十分可观,引来全国大大小小的电视台频频效法。春节、国庆、元旦、中秋等节日晚会、各式各样的专题晚会、颁奖晚会是越办越多,俨然形成了一种蔚为可观的晚会经济。而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一些网站未经晚会组织者的同意,随意在网站上提供在线传播、直播以及下载等服务,网络侵权行为也随之而来。

2009年3月,央视网针对未经其许可擅自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央视春晚的行为,向多家网站提起了维权诉讼。其中,大部分诉讼都以和解结案或获得法院判决有些案件,有关各方至今仍在等待法院的判决。在与春晚维权诉讼有关的诸多法律问题中,最为困扰法官的始终是,春晚应当作为何种客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即晚会的著作权属性问题。

2010年1月22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央视网诉土豆网提供央视2008年春晚在线传播服务案的判决中认为,中央电视台根据2008年晚会的主题和对节目内容的质量要求,对所选送的节目进行筛选、编排、串词、衔接,最后形成每年一度、各具特色的央视春晚,体现了组织者对这台晚会内容选择和编排的独创性,符合汇编作品的构成要件,判决土豆网侵权成立[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开庭审理央视国际起诉智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通过“快车网”及其名为“快车FlashGet”的软件擅自提供2009年春晚下载服务侵犯著作权案中,当庭作出的一审判决就认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2009春晚》属于凝聚了一定创作的录像制品。”判决智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央视国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

而在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中国版权协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晚会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法律专家关于晚会在著作权法中的属性问题,意见不一。北京大学教授张平认为:“从作品的性质上看,春晚应属于汇编作品。”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清华大学冯术杰博士则认为,春节晚会的制作方式与电影的制作方式在技术和性质上是相同的,是影视作品[3]。

笔者同意张平的意见,把晚会的著作权属性定性为汇编作品,更有利于保护晚会主办方和晚会中各个节目表演者的权利。

1 晚会不是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一台晚会的播出,其制作方式与电影的制作方式在技术和性质上有类似的地方,但无法达到著作权所要求的独创性中智力创作的高度。

对于组成晚会的戏剧、音乐、舞蹈等各个节目来说,具有独创性是肯定的,只是这些作品及表演在晚会舞台表演之前就存在了,并不是组织者创作的。组织者所做的,就是从中进行选择,按照一定顺序加以编排和串联,并进行现场舞台布置,对现场演出进行拍摄和同步直播。组织者对每一个节目的内容和表演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如果说组织者可能具有的独创性,也只表现在对节目进行选择、编排以及摄制播出这三个环节。选择和编排方面的独创性与汇编作品有关,与影视作品有关的仅有摄制播出这一个环节。

而在晚会的摄制播出中,摄影师只需要将镜头对准舞台上的表演者,即可形成对现场影像和声音的忠实客观记录。或许,在一些细节上也涉及某些摄影师个性化的选择,比如何时将镜头拉远或拉近,何时对演唱者进行面部特写,以及摄像机机位的选择和镜头的切换等。但这种选择和判断是非常有限的,难以达到著作权法独创性中智力创作的高度。

在“正东唱片公司诉上海麒麟大厦文化娱乐公司案”中,法院就曾认定现场摄制独创性程度不高,不能构成影视作品。被告上海麒麟大厦文化娱乐公司经营的卡拉OK厅未经许可播放了原告正东唱片公司制作的三部音乐电视(MTV),其中一部名为《光年》的MIV由陈慧琳和许志安两名歌手在舞台上对唱的现场录像构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指出:《光年》MTV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理由是《光年》MTV的画面为舞台剧现场表演的机械录制[4]。

2 晚会的著作权属性应该定性为汇编作品

一台晚会的数十个不同艺术形式的节目,不是简单就能选定的。像央视春晚,首先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准备了大量的备选节目,再依据当年度春晚的主题、不同时段所要表达的思想以及整体效果,在备选节目中,经过多次的比较、审查、联排、彩排,在直播前几天才最终确定参加当日晚会的节目。由此可见,晚会在内容选择上,是一个多么复杂的创作过程,体现了组织者的独创性。

选定了节目,还要从节目的演出顺序、节目之间的衔接和过渡、演员的出场和退场、现场演出与场外活动的切换、主持人的串场和现场采访、每个节目时长等等方面,进行非常缜密而精心的编排。由此可见,晚会在内容的编排上也具有独创性是应该被认可的。

同时,为了体现晚会的主题和所要达到的整体效果,组织者还要在各个节目以及衔接中进行大量的再创作。例如,音乐创作团队会对在晚会中使用的音乐作品的旋律和节奏进行调整,以适合晚会主题气氛或适合新的表演形式;舞蹈创作团队要为需要伴舞的节目编排舞蹈;服装创作团队要为主持人和演员设计适合晚会主题的演出服装;效果创作团队要根据晚会的主题和整体效果,来设计各个节目的背景和各种舞台特效等等。因此,一台晚会是组织者根据晚会的主题和对节目内容的质量要求,在对节目进行筛选、编排、串词、衔接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体现了组织者对晚会内容选择和编排上的独创性,具备了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所要求的“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全部要素,是独创性很强的汇编作品。

3 将晚会定性为汇编作品,更有利于保护各个节目的著作权人的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了明确规定,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原电影内部的音乐、剧本等著作权被电影作品著作权吸收,对外无论制片人以何种方式使用电影作品,都不再需要经原电影之内部音乐、剧本等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发生电影作品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形,也只能由制片人作为著作权人来主张权利,电影内部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无权向该侵权人主张权利。电影内部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人签订的合同获取报酬。虽然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作品的作者有权独立行使其著作权,但只有当他人未经许可单独使用了电影作品中的剧本或音乐作品,且该使用方式在著作权法上与电影作品无关时,剧本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才能单独向侵权人主张著作权。

这意味着除了署名权和依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之外,同意参加电影拍摄的各位作者对作为一个整体的影视作品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虽然《著作权法》没有对参加电影摄制的表演者作出类似的规定,但由于邻接权人获得的保护不可能超越著作权人,实务中法院会认定所有晚会节目的作者和表演者除了享有署名权和根据与组织者的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之外,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任何对晚会的利用,如网站提供晚会的在线点播、下载,音像出版社制作、发行晚会或其他电视台播放晚会等,均只需从组织者取得许可即可,而与晚会的各个艺术形式的创作者和表演者无关。

在“王冠亚等诉安徽音像出版社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终审就认为,安徽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黄梅戏电影VCD光碟的行为得到了制片人许可,是对黄梅戏电影 《天仙配》整体作品的使用,不是脱离黄梅戏电影《天仙配》而单独使用黄梅戏《天仙配》唱腔设计的行为,所以无论严凤英的法定继承人王冠亚等所主张的严凤英享有《天仙配》唱腔设计著作权的主张能否成立,都无权向安徽音像出版社主张该唱腔设计著作权被侵犯的请求权[5]。

将晚会定性为汇编作品,不仅符合《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界定,而且能将晚会定性为影视作品所造成的上述弊端有效地克服,更能保护各个节目的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要利用汇编作品,不仅需要经过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组织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还应经过被汇编作品(如歌曲、小品等)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除非汇编作品著作权人与被汇编作品著作权人另有约定,否则汇编者无权代替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发放许可。

当然,对于晚会的组织者,还具有多重法律地位,不仅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还是晚会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者,分别对其制作的现场表演录像和播出的广播信号享有法定权利。以下试举4个案例模型:第一种情况,参加晚会的现场观众使用自带的录像设备,偷偷对现场演出进行录像,并将该视频上传于某网站供用户在线欣赏或下载,则现场观众侵犯了组织者就晚会汇编作品享有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种情况,在晚会电视节目播出的过程中,某电视观众将电视中播出的晚会同步录制,并上传至某网站,以流媒体形式同步转播晚会,此后,又将完整录制的晚会视频上传于某网站供用户在线欣赏或下载,则组织者可以主张其广播组织者权中的录制权受到了侵犯。第三种情况,某网站只将晚会中的一个节目置于网站上供用户在线欣赏或下载,没有利用组织者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组织者很难以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去主张权利,但由于单个节目画面是组织者录制的,未经许可使用该画面,侵犯了组织者的录像制品制作者权。第四种情况,某人购买了组织者制作和发行的晚会DVD,将其转换了格式,并上传于某网站供用户在线欣赏或下载,则该侵权人应当被认定侵犯了组织者晚会汇编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组织者晚会录像制品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上述行为同样也侵犯了晚会单个节目著作权人的相关权益,也可以和组织者一起提出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1](2009)浦民三 (知)初字第115号.http://www.lawtime.cn/info/wenshu/pjmscpwsyishen/2010091670219.html.

[2]决视国际诉快车提供春晚下载侵权案宣判.http://news.xinhuanet.com/eworld/2010-12/17/c_12890303.htm.

[3]保护“春晚”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已经够用.http://news.sina.com.cn/o/2009-11-19/081716633521s.shtml.

[4](2004)沪二中民五 (知)初字第12号.http://www.law -lib.com/cpws/cpws_view.asp?id =200401175668.

[5]电影作品著作权特殊规则的法律适用.http://www.chinanews.com/fz/2010/07-01/23757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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