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晔(安徽省阜阳市畜牧局 236012)
浅谈阜阳市动物检疫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张晔(安徽省阜阳市畜牧局 236012)
温总理在十二五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大力发展畜牧业,年底前在全国普遍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大力发展畜牧业,畜牧检疫防疫部门首当其冲,为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健康的动物食品服务,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与食品质量卫生安全越来越密切,也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动物疫病防控、畜牧业经济发展,与“三农”问题、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如何提高动物的检疫质量,减少动物疫病的传播以及病害动物产品进入市场,保护阜阳市整个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畜牧检疫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阜阳市检疫工作始于20世纪70年代成立动物检疫站(副科级),隶属于畜牧兽医管理站,经过几次机构改革,于2011年1月16日正式挂牌成立动物卫生监督所(副县级),下设4个科室,一个检疫分所和一个检疫分站,正式编制28人,经过几代检疫工作者的不懈努力,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点到面、从弱到强的逐渐发展过程,2006年全市成立55个检疫分所,共有检疫员431人,防疫员1817人,全市县已初步建立了检疫网络管理,各个乡镇都建立了动物检疫防疫监督机构,正在积极高效运作,提前完成了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要求,在组织机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支撑体系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也存在着美中不足的地方,由于过去长期在检疫检验方面的科学研究资金投入不足,设备投入不足,未能完全与时俱进,检疫工作整体上还处于发展提高阶段,更新完善阶段,在组织机构、管理体制、基础设施、队伍建设等方面还有待加强和提高,在检疫对象、范围、方法、技术等方面还需要调整和完善。而且养殖业的发展正处于转型阶段,正由农村散养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阶段,因而,检疫工作,在设备投入,人员技术水平的提高,科学化管理等方面需要加大投入和提高。
2.1 检疫工作重视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 由于过去对动物食品安全重视不够,对检疫在动物疫病防控、畜牧业发展、贸易等方面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防轻检”的现象,致使检疫工作思路不清晰,责任不明确定,程序不规范,工作开展面窄,进展缓慢,措施不得力,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病死病害动物产品在市场上时有流通。
2.2 检疫队伍需要净化和提高 在当前人民群众对动物食品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的大环境下,各级政府领导对动物检疫高度重视下,检疫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操作技能必须切实提高。过去录用的检疫员有的年龄偏大,知识落伍,有的不是畜牧正规院校毕业的专业人员,有的思想境界不高,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因而,净化和纯洁队伍刻不容缓。
2.3 产地检疫工作开展难度大 虽然最近几年市检疫监督部门在产地检疫工作方面下了很大的力气,2010年还专门开展了产地检疫年活动,但是检疫工作依然进展很慢,这与我国的国情有关、与广大养殖户对产地检疫的认识不足有关。
2.4 定点屠宰检疫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定点屠宰工作牵扯到商务和检疫部门,定点屠宰场追逐的是利益的最大化,检疫部门驻场检疫要求的是动物食品安全的绝对化,矛盾的两个方面需要两个部门和有关领导的正确引导和处理,大多数屠宰场点设施简陋,屠宰工艺和手段比较落后原始,防疫条件不符合要求,检疫措施难以落实到位。使整个畜产品供应市场潜伏安全问题。
3.1 加大宣传力度,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 近几年市委市政府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高度重视,前所未有,在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上是空前的,这也是最近几年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大幅度提高的主要原因,畜牧业总产值已由5年前占农业总产值38%提高到占48%。目前要从社会长治久安、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来看待检疫工作,树立“防检并重”的思想,发挥其在检疫工作中的组织和领导作用,从资金和政策上进一步加大对检疫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加强检疫工作科学研究,把检疫监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传播功能,大力宣传相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协调社会各界配合动物检疫部门做好检疫工作,使全社会理解检疫工作,支持检疫工作。推进检疫工作社会化,为依法开展检疫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人文环境,确保检疫工作的高效运转。
3.2 找准方向,明确目标 根据全市家畜家禽调出量大的特点,工作重点应放在产地检疫和省际间的运输检疫监督上。形成产地检疫、运输检疫监督为主线,定点屠宰检疫为基础,市场检疫监督为保障的检疫格局
3.3 完善检疫体系建设 (1)健全检疫体系,进一步加大检疫网络建设,实行全市检疫联网,资源共享。(2)协调检疫与个有关部门的关系,明确各级检疫机构的权力、义务、责任及工作范围、对象、任务和程序等,强化检疫工作的目的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加大产地检疫工作力度。明确产地检疫的主体、程序、目标及考核标准和实施办法,加强台帐和档案的管理。(3)建立健全长效评价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规范对检疫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监督部门、公众舆论和行业内部对检疫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对检疫执法行为进行有力、有序、有目标地监督。(4)加强检疫法规体系建设。
(2011–03–09)
S851.33
C
1007-1733(2011)06-005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