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未申报检疫屠宰生猪案所引起的思考

2011-04-13 08:32赵长红樊治琦
山东畜牧兽医 2011年1期
关键词:屠宰场定点屠宰

赵长红 樊治琦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农牧局 737100)

由一起未申报检疫屠宰生猪案所引起的思考

赵长红 樊治琦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农牧局 737100)

1 案件来源

2010年6月5日凌晨一时半,乔某趁屠宰场值班人员不备,私自将拉运的16头生猪卸入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待宰圈,未向宰前检疫人员申报检疫。后被检疫人员发现,责令屠宰场负责人将16头生猪赶入隔离圈隔离观察。

2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金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随后前往生猪定点屠宰场,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查,16头生猪未取得生猪入场准宰证,没有向检疫人员申报宰前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2条有关规定,当事人乔某涉嫌未申报检疫屠宰生猪,即按规定程序报请领导批准立案,同时通知乔某到本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受询问。

当日上午10:30分,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乔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据乔某交代,这16头生猪是从武威某地花9600元购来的,有该地的检疫合格证。随后,将生猪拉到本区生猪定点屠宰场,将检疫合格证交给本区宰前检疫人员报检。宰前检疫人员不允许进场屠宰,趁屠宰场值班人员不备,将拉运的16头生猪卸入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待宰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陈述证明1份等证据为证。

3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当事人乔某未申报检疫屠宰生猪,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2条之规定,情节轻微,依法应予以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6条和第78条有关未申报检疫屠宰生猪的处罚决定,本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当事人乔某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评议后,于6月7日作出罚款960元,16头生猪全部进行补检,合格允许入场屠宰,交补检费96元,向当事人乔某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乔某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申明放弃陈述和申辩,表示接受处罚。本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照规定程序作出并向当事人乔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4 案件结果

当事人乔某于2010年6月13日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5 思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检疫申报、现场检疫、出具检疫证明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2)生猪定点屠宰场作为本市提供猪肉的主要来源,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宰前检疫人员对进厂待宰生猪严格查验检疫证明,耳标等,严防病死猪进场,防止动物疫病在人群中传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3)在本案中鉴于当事人所运的生猪附有检疫合格证明,耳标齐全,行为轻微,本着减少当事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对生猪进行补检,合格后进场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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