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道原则: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的自律规范

2011-04-13 07:20:00董慧凝陶好飞
河南社会科学 2011年6期
关键词:赤道金融机构原则

董慧凝,陶好飞

(1.北方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0041;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20)

赤道原则: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的自律规范

董慧凝1,陶好飞2

(1.北方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0041;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20)

赤道原则是指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自律性社会责任规范。根据该原则,金融企业对于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应尽到审慎性核查义务。我国金融企业应逐步采纳赤道原则的社会责任规范,在国际金融环境中发挥更大作用。

赤道原则;金融企业;自律规范

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EPs)是参照世界银行集团成员之一的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Institution,IFC)的环境与社会保护政策(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Safe Guard Policies)建立的一套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自愿性金融行业基本原则①。赤道原则倡导赤道金融机构(Equator Principles Financial Institutions,EPFIs)对于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应尽到审慎性核查义务,确立了项目融资的环境与社会最低行业标准并将其应用于国际融资实践中,在国际金融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成为各国银行可持续金融运作的行动指南。到2011年4月,全球已有67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赤道原则,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项目融资总额的85%②。我国兴业银行也于2008年10月31日正式公开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

一、赤道原则是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产物

金融企业与一般企业相比在国民经济中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金融企业的高杠杆作用能撬动大量的社会资金。金融企业也是高信用行业,政府、社会赋予其极高的社会信用。信用是金融业立足的根本。正是由于金融企业的高信用,金融企业通常规模、赢利能力要比其他企业强,是特许经营,国家赋予金融业特许的经营权。金融企业的信用不仅关系金融企业自身的安全,也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安全。另外,现代金融业的风险正不断加大,监管难度增加。金融的国际化、自由化、网络化,银行业务的表外化以及金融的混业经营,都给金融监管带来了严峻挑战。

因此,一方面,金融企业要和一般企业一样承担一般的社会责任,以“增加利润和股东收益作为其商事行为的目的”③,同时向国家纳税,为社会提供就业,对公司职工负责,对供应商、客户等利益相关者负责。我们看到,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伴随着20世纪初大企业的繁荣而兴起的,更随着20世纪70年代跨国公司的壮大而走向世界④。另一方面,由于金融企业的前述显著特点,金融企业尤其还要保护客户的资产安全、保护环境和维护经济健康运行。公司企业及个人客户,都需要依赖金融进行生产生活,金融企业在配置社会资源方面起着核心的作用,如果金融企业不能很好地肩负起这种社会责任,社会总体福利就不能得到有效的提高。

赤道原则的产生是企业社会责任在金融业深入发展的产物。从20世纪以来的金融危机看,高负债导致金融机构稳健性产生问题,确保居民资产的安全性成为全球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在这场社会责任运动中,金融机构应该具有平准而非放大经济波动的作用,应当确保项目融资是环保的,具有可控的社会风险。金融企业应该承担金融体系稳定的责任,应该考虑到选优质环保的企业和项目,应该考虑到就业等社会问题,应当向弱势地区和弱势群体倾斜,应当做好社区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机构建设。

正因如此,一些著名的大银行寻求在项目融资方面建立一套统一的环境和社会政策体系,作为对项目融资的决定、评估和管理的金融行业基准(financial industry benchmark)。2002年10月,少数银行连同世界银行集团的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orporation,IFC)在伦敦开会讨论这个问题,起草了赤道原则(第1版),建立了针对融资项目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的风险评估体系。2003年6月4日赤道原则(第1版)在华盛顿正式推出。2006年赤道原则进行了适时的修改,赤道原则(第2版)生效。赤道原则的基本宗旨是当赤道原则金融机构发放融资贷款时,要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降低社会和环境的风险,促进全面管理的实践。赤道原则倡导公司在为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之外要尽量地关注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这个利益相关者当然主要包括债权人、消费者、劳动者、环境利益还有代际利益。

二、赤道原则倡导的环境和社会责任规范

赤道原则(第2版)的文本包括序言(Preamble)、适用范围(Scope)、原则陈述(Statement of Principles)、权利放弃声明(Disclaimer)和四个附录(Exhibit)⑤。这些部分的内容表明了赤道原则所倡导执行的环境和社会责任规范。

(一)审查和分类

在审查和分类(Review and Categorisation)上,为了把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评估作为自身的职责,赤道原则金融机构要按照国际金融公司环境与社会筛选标准对每个融资项目的潜在影响和风险进行分类。赤道原则按照对环境和对社会影响从重到轻将贷款融资项目划分为A、B、C三类。A类项目指有可能对社会或环境造成多种多样的、不可逆转的或前所未有的重大负面影响的项目。这些影响包括对地方社区有重大影响,如土地征用、非自愿迁移、对土著居民的影响等;对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栖息地有重大影响;对文化遗产有重大影响;或者单独的某方面影响没有A类项目那样严重,但累计在一起就可以和A类相提并论的多种多样的实质性影响。B类项目指有可能对社会或环境造成一定程度负面影响的项目,但这些影响数量较少、基本上只覆盖本地区、很大程度上可以逆转,并通过缓解措施容易得到改善。B类项目潜在的影响没有A类项目那样严重,潜在负面影响只覆盖本地区,可以制定出合理措施防治和控制污染。C类项目对社会或环境只有最小程度的影响,或者不会造成影响,除了筛选之外,对C类项目不需要采取其他措施。

(二)社会与环境评估、适用标准

社会与环境评估(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对每一个评估为A类或B类的项目,融资者根据社会和环境评估的过程发表对该项目可能带来的社会和环境影响及风险发表评论和意见,金融机构给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要根据相关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提出适合的改善和管理建议。在适用的社会和环境标准(Applicable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Standards)上,对于在非经合组织国家中及在经合组织国家中并未指定为高收入国家的项目,评审会参考当时适用的国际金融公司执行标准。

(三)行动计划、管理制度、咨询和信息披露

行动计划和管理制度(Action Plan and Management System),对于在非经合组织国家中及在经合组织国家中并未指定为高收入国家的A类和B类项目,融资者要准备一项行动计划(Action Plan)陈述有关结果及评估结论。在咨询和信息披露(Consultation and Disclosure)上,对于在非经合组织国家中及在经合组织国家中并未指定为高收入国家的所有A类,并根据情况对某些B类项目,政府、融资者或第三方专家在咨询对社区有影响的项目时要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方法,同时要考虑文化上的因素。

(四)申诉、审查与监测报告

在申诉机制(Grievance Mechanism)中,为确保整个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咨询、信息披露和社区参与的顺利进行,融资者将根据项目的风险和对社会环境的不利影响建立申诉机制,同时将申诉机制作为管理系统的一部分。赤道原则实行独立审查(Independent Review),对所有A类项目,并酌情对B类项目,社会或环保专家在对评估、行动计划和咨询的材料进行复审时要保持独立,不直接与融资者接触,以协助赤道准则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并评估赤道原则的遵守程度。采用独立的监测和报告(Independent Monitoring and Report),为确保对贷款全过程的持续的监测和报告,赤道原则金融机构会对所有A类项目,并酌情对B类项目任命一名独立的环境和社会专家,或要求借款人保留合格和有经验的外部专家以核实其监测信息并将信息与赤道准则金融机构共享。要求赤道原则金融机构提供报告(EPFIs Report),要求每一赤道原则金融机构至少每年一次公开报告其赤道原则实施过程和经验。

(五)赤道原则金融机构公约、权利放弃声明

赤道原则金融机构的公约(Covenants)是,对于A类和B类项目,融资者要遵守以下的规范: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遵守行动计划,提供期间报告等。如借款人不遵守其社会和环境公约,赤道原则金融机构将使融资者在可行的程度上使其重新遵守,如果融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做到,赤道原则金融机构将行使它们认为合适的补救办法。

权利放弃声明要求赤道原则金融机构接受这些原则作为一个金融行业基准,申明赤道原则是关于社会和环境政策的内部的一个程序和做法,这些原则不产生任何权利或法律责任,包括任何个人、公营或私营机构。机构采纳和实施这些原则完全是靠自愿和独立,而不依赖或求助于国际金融公司或世界银行。

三、赤道原则是金融机构自律性社会责任规范

赤道原则所倡导的社会责任属于自愿性的行为约束(voluntary code of conduct),是金融机构自律性的规范。接受赤道原则不需要签署协议,只需独自发表一份声明,声称自己的内部准则和贷款过程遵循赤道原则即可。

赤道原则作为金融机构自律性社会责任规范,应属企业自律规范,不属于法律直接调整的范畴。赤道原则倡导的社会责任既然是自律规范,应属商业伦理。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从规范的意义上看具有强制性、可诉性。而商业伦理层面上的社会责任没有一定的边界,一般没有强制性和可诉性。在法律制度层面来看,法律规则有外在的法律规则,也有内生的自律性法律规则。内生的自律性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规则的一种。自治法学说通常也将之认定为自治法,它对公司、企业、行业内部具有约束力。赤道原则所倡导的社会责任规范就应属这种自律性的内生的法律规范。

具体到赤道原则融资项目划分的A、B、C三类,赤道原则金融机构对于A类项目是否提供融资,合格的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报告是前提。赤道原则金融机构必须对借款人提交的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报告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在不符合赤道原则的时候,融资项目不符合社会责任的自律性规范要求,同时还可能违反有关社会责任的实体法的规定,从而造成融资项目被撤销、相关方承担相应责任的后果。萨哈林2号油气项目案就是一例⑥。赤道原则对A类项目的要求是在实体方面,项目发起人应提交环境与社会评估报告⑦,制定行动计划并建立实施行动计划的社会与环境管理机制⑧;在程序方面,项目发起人应与受影响的社区进行磋商,公布社会与环境评估报告和行动计划⑨,建立申诉机制⑩,邀请独立的第三方专家对环境与社会评估报告、行动计划和磋商记录材料进行审查⑪。萨哈林2号油气项目在开工初期就遭到了众多非政府组织的强烈抗议,随着项目建设的进展,非政府组织的抗议活动愈演愈烈。由于该项目不但违反赤道原则,而且违反了强行法,最终导致了法律诉讼。2006年9月,俄罗斯有关法院判决撤销了该项目的建设许可证,已经完成80%工作量的萨哈林2号项目于2007年1月停止建设。

四、我国金融企业的反思

近年,中国金融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面临着企业赢利与承担社会责任的矛盾问题。对于我国金融企业来说,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金融企业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支撑,需要相当的赢利能力,这对社会、企业和个人生活都产生重大影响,但更需要一个有效的社会责任体系。尤其在我们的金融投资领域需要建立像赤道原则这样一套有关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和谐、负责任的自律性社会责任规则体系。

赤道原则金融机构的审慎性审查主要是对“社会和环境评估报告”、“行动方案”是否符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际条约以及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与指南进行审查,是赤道原则金融机构的核心工作。我国金融企业在投资领域迫切需要一套有关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和谐、负责任的社会建设的投资项目的决策、评价准则。中国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国家大型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也应在制度上成立进行投资项目的环境和社会评价的专业职能部门专门负责制度方面的事宜。

2007年4月1日起,外资银行正式在我国经营人民币业务,标志着我国银行业正式对外开放。美国花旗银行、香港汇丰银行、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美洲银行等世界著名银行都在我国内地有越来越大的经营业务,跟国内的银行竞争优质的客户,分享中国金融市场。同时这些银行也是积极实施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它们进入中国市场必然带来赤道原则的理念,它们对国内的大额贷款也必将按照赤道原则的要求来进行。这将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我国银行尚未实行赤道原则,这样就存在“逆向选择”的机会,某些企业的融资有可能就避开已经加入赤道原则的外资银行,以消除其贷款的风险。另一方面,一些融资者,尤其是一些大型的优质的客户为了标榜自身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有可能就选择已经加入赤道原则的银行进行融资,以提升自身的声誉和对社会环境的负责。

赤道原则在我国的具体实施,是非常复杂的工程。目前我国还只有兴业银行这一家银行加入了赤道原则。推动金融机构采纳赤道原则需要处理好多方面的关系。金融机构通过采用拓展公益事业宣传、公益事业关联营销、社会营销、慈善活动、社区志愿者活动、捐赠活动以及提供负责任的商业实践等方式,将金融产品、技术、教育和培训等资源与社区和公益事业相结合,与客户和社区形成伙伴关系,在拓宽沟通渠道、向社会提供支持的同时,赢得更多的商业机会。金融机构也应处理好发起人、非政府组织、国家机关、金融业协会、媒体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实现公平竞争,扩大金融机构在相关受众中的影响。金融机构需要与社会公众建立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编制、发布企业社会报告,向公众披露社会和社会政策,特别要着重强调与赤道原则有关的具体内容。另外,也要发挥金融监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政策指导作用,引导金融业履行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人民银行、银监会和环保总局应当继续加强合作,监督环保政策法规、社会责任政策法规的实施。还要加强与国际金融公司等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把国际先进经验和最佳实践引入国内,帮助商业银行制定环境政策并编制环境风险管理手册,用以指导商业银行信贷活动及其他业务的开展。从金融机构内部的治理结构来看,还需聘请和储备一些社会和环境专家或行业环保专业人员充当外部顾问,在必要时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并审查项目融资过程中的环境评估报告、行动计划等相关文件。

可见,国际非政府间组织的观点总体上并非源于专门针对中国的成见,而是全球化背景下以公民社会的视角对跨国企业海外投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进行的有力反思。国际公民社会针对全球金融企业的运动由来已久。因而,世界银行过去20多年间陆续出台了包括环境评估、社会性别、扶贫、原住民、移民安置、社会影响评价、企业社会政策等在内的多项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政策,这些都与其提供融资的项目引发的相关重大事件和公民社会运动的压力息息相关。中国金融企业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加入海外投资行列时,已经不能像老牌西方国家那样直接从海外获益。中国金融企业需要在既定的规则框架内赢得利益、同步建立并执行相应的金融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要取得更高的国际声誉,自然就要成为国际社会监测的目标。在金融企业推动、执行、管理一个问题项目的同时,出资人和银行应该对其出资支持的项目所造成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负责。中国企业应在顺应国际潮流中取得更大的进步。

注释:

① See http://www.equator-principles.com/faq.shtm l,2010-01-19。

② See http://www.equator-principles.com/index.shtml,2009-09-17。

③ Dodge v.Ford Motor, 204 Mich.495,507, 170 N.W.668,684(1919)。

④雷驰:《“一体两面”的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法的进化》,载

《中外法学》2008年第1期。

⑤Seehttp://www.equator-principles.com/index.shtml,2010-04-01。

⑥新华网:《赤道原则:商业银行项目融资的行业基准——来自萨哈林2号油气项目终止的启示》,http://news.xinhuanet.com/theory/2009-06/01/content_11467327.htm,2010-06-05。

⑦赤道原则第2条。

⑧赤道原则第4条。

⑨赤道原则第5条。

⑩赤道原则第6条。

⑪赤道原则第7条。

F83

A

1007-905X(2011)06-0095-03

2011-07-30

司法部项目“政府管制与公司自治法律制度研究”(08SFB5018)

1.董慧凝(1977— ),女,辽宁彰武人,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经济法;2.陶好飞(1980— ),男,山东临沂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姚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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