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的三重机制

2011-04-13 04:10卫兴华武靖州
关键词:体面社会保障劳动者

卫兴华,武靖州

(中国人民大学 经济学院,北京 100872)

胡锦涛总书记在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1]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升,国内生产总值、外贸进出口、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快速增长,而劳动者报酬增长缓慢、劳动者权益需要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日益凸显。在这种情况下,强调要让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劳动者“体面劳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实现劳动者的体面劳动,既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生产力首先是劳动的生产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劳动条件的改善、劳动效率的提升、劳动成果和劳动者收入的增加,是生产力发展的本质表现。如果在国内生产总值高速增长的同时,劳动者素质和收入提升缓慢,劳动条件整体改善有限甚至局部恶化,劳动效率在低水平重复,劳动者的幸福感得不到大幅提升,社会和谐程度没有相应增加,就表明经济发展方式还没有达到合理性和科学性的要求。

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原则。实现“体面劳动”,才有体面生活,才谈得上全面发展。“体面劳动”的前提之一是广泛而充分的就业,使人民群众的劳动权利得到充分发挥,这既需要市场的调节,也需要政府的调控与引导。在有业可就、劳动权利得到发挥的基础上,还需要一系列的保障机制来实现“体面劳动”,包括公平合理的国民收入分配机制、广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机制、完善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等。这些都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一、公平合理的国民收入分配机制

实现劳动者的体面劳动,就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使之与国民收入增长的速度相适应。当前,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尽合理,尤其表现为劳动者劳动报酬增长缓慢,占国民总收入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一国当年的国民收入可分为三部分,在初次分配中以企业收入、劳动者收入和政府收入的形式存在。政府则通过财政支出和转移支付,进行二次分配。从当前来看,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总体上是向企业和政府倾斜的,企业可支配收入比例不断上升、政府财政收入的比例也持续地增加,二者都在压缩着居民可支配收入所占的份额。1992-2007年间,居民可支配总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由69.2%降至57.5%。与此同时,企业可支配总收入占比则从11.6%上升到18.4%,政府可支配总收入占比则从19.2%上升到24.1%。[2]

在我国当前的国民经济中,资本被看作是相对稀缺的生产要素,一般可以获得相对较高的报酬;而劳动力被看作是相对充裕的生产要素,只能获得较低的报酬。劳动报酬净额占国民初次分配总收入的比例呈下降的趋势。在劳动报酬净额当中,政府支付的劳动报酬比例小幅上升,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比例则大幅下降。1992-2007年,居民获得的劳动报酬净额占国民初次分配收入的比重从36.7%下降到29.9%,而同期政府支付给居民的劳动报酬净额的比例从5.9%上升到6.2%,企业支付给居民的劳动报酬净额的比例从30.8%下降到23.7%。[2]这说明,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收入比重的下降,主要原因是企业支付劳动报酬占比的下降。在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中,私营企业的劳动报酬远低于国有企业。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公告显示,2009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约为18199元,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年均工资为35053元,私企平均工资比国企低48%。[3]

不断增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需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机制入手。一是要逐步形成居民、企业、政府可支配收入协调增长的机制,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中的比重。我国的经济总量越来越大,但分配越来越不均衡。财政收入、企业利润的增长速度均快于劳动报酬的增长速度。为实现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改革,在保持“蛋糕”持续做大的同时,使其在各市场主体、各阶层成员之间切分得更加公平。二是要逐步形成劳动报酬与资本回报合理分配企业收益的机制,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要引导企业通过节约资源、技术进步、改进管理,而不是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压缩劳动报酬来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 应审视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所进行的政策优惠竞争,避免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付出过大的资源环境成本而忽视对人力资源的吸引和优化配置,引导地方政府从关注GDP增长转向民生领域;经济发展的着眼点,应从单方面对资本的优惠逐步转到同时兼顾劳动上来,逐步转向以劳动者素质的提高而不是以劳动力价格的低下来吸引外资,以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增长;要引导通过集体协作谈判形成劳动者报酬的机制,逐步改变私营和外资企业中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谈判处于不利地位的局面。三是逐步形成向中低收入劳动者群体倾斜的分配机制,在二次分配中提高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劳动者比重。政府应逐步加强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能,通过运用财税金融杠杆和国有资源,弥补初次分配中过大的差距。通过减免和调整税费让利于民,并形成有利于企业提高劳动者报酬的税收激励机制; 推进和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征管制度,使个人所得税真正成为抑制高收入过快增长、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和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的杠杆。

二、广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机制

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还要有广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机制,使劳动者能够有效应对来自各方面的不确定性,进而更加积极地从事劳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尚处于待完善时期,存在的问题还很多,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广大劳动者的要求。一是覆盖面比较窄。社会保障只有达到了一定的覆盖范围,才能充分发挥其经济发展稳定器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率大幅提升。但由于人口众多、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城乡差距较大等因素,还远未达到广覆盖的要求。拿养老保险来说,2009年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23498万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尚在启动阶段。其他各项社会保障也是如此,仅从城镇居民来看,覆盖面较广,但总体来看,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二是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但不够深化。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求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各个层次的社保项目,都存在覆盖面小、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且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较大,离完善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有较大距离。三是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压力较大。由于资金的历史积累有限、参保目标人数众多,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巨大。社保资金筹集的基本形式是企业、个人承担,国家予以补贴。由于收费率偏高,给一些企业带来了沉重负担,由此出现了企业拖欠社会保障基金的现象,导致社会保障基金收缴率较低。此外,农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尤为突出。农民劳动者一方面是最需要社会保障的群体,另一方面却存在着覆盖率低、参保率低、保障水平低等问题。

可见,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远不能达到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和体面生活的需要,未来仍应以“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为基本方针,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与改革。一是要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保障是社会保障功能发挥的必要条件。应加大对现有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社会保障有法可依、执法必严。通过立新法、修旧法、强执法,最终形成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真正实现以法治保。要依据社会保障法规,完善相应的制度。通过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业者和中小企业就业人员参保,完善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完善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制度; 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加快进城农民的社保制度; 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建立适合国情的农村社保制度。二是加大财政投入与转移支付的力度,拓展其他筹资渠道。我国仍处于社会保障发展的初级阶段,资金缺口巨大。各级政府需调整支出结构,通过行政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控制行政管理费用的过快增长,把这部分节省的支出转移到社会保障领域。仅靠财政支撑社会保障是不够的,政府可通过划拨部分国有资产、国有股转持、福利彩票发行、开征社会保障税等措施,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三是统筹城乡发展,改变社会保障体系重城市轻农村的局面。农村人口多、经济相对落后、社会资金来源不稳定。基于农村实际,需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大财政支付的力度。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优先发展覆盖面广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三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标准。四是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关注弱势劳动者群体。

三、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发生变化,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为解决经济建设中资金短缺的问题,我国实行了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各地区也为了吸引投资,制订了一系列的对资本的优惠措施。低劳动力成本的优势加上税费、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措施,使得外部资金大量涌入,在大大缓解经济建设资金不足的同时,也逐步形成了资本强势、劳动弱势的劳动关系格局。这种格局下,劳动报酬低且时常拖欠、劳动条件得不到有效改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其《关于检查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就指出,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小型非公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二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三是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较差; 四是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 五是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当前,上述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超时加班现象为例,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其中,每周工作时间多于《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占89.8%。[4]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了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劳动合同法》,并在2009年4月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中强调,要通过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新的《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重建公平合理的劳动关系格局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单单是立法的问题,还牵扯到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重建劳动关系格局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未来应在持续改善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的经济社会环境的同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机制。一是要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加大劳动执法监察的力度,逐步建立并完善权责分明、执法公正、运作高效的劳动监察体系,改变“重立法、轻执法”的现状,力求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是完善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逐步理顺制约三方协商机制运行的重点问题,在明确政府责任和企业责任的同时,切实保障劳动者组织的话语权,提升劳动者组织在协商机制中的地位。三是健全并充实基层工会组织,使工会组织在劳资双方的自主协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以解决单个劳动者因力量单薄而无法与资方进行协商的问题,进而平衡劳资力量。四是通过简化维权程序、缩减维权时间等途径切实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参考文献:

[1] 胡锦涛. 在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N]. 人民日报,2010-04-28(2).

[2] 国家统计局. 中国统计年鉴(1998-2009)[EB/OL]http://www.stats.gov.cn/tjsj/.

[3] 私企工资纳入统计范围[N]. 人民日报,2009-10-28(12).

[4] 国家统计局农村司. 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EB/OL]. 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100319_402628281.htm,201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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