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淑娟贺景昌
2010年以来,河南省禹州市坚持把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煤矿安全发展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上下一致,集中精力,奋力攻坚,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确定兼并重组方式方法。按照河南省政府要求,禹州市年生产规模在15~30万吨的小煤矿 (含15万吨和30万吨)全部进行兼并重组,年生产规模15万吨以下的小煤矿退出。兼并重组的方式是以省骨干煤炭企业为主体,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转让、控股等多种方式,由省骨干煤炭企业严格按照“三真(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和“三到位(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的原则,进行兼并重组。
出台兼并重组优惠政策。在税收方面,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在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被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在金融方面,禹州市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金融资源投放决策时,对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其贷款授信和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鼓励禹州市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设立小煤矿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对地方煤矿兼并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在资产补偿方面,对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其现有的生产设备、工程投入以及地面建筑物等财产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后,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给予合理的补偿。在企业转产方面,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在禹州转产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产业项目,可享受禹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大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土地供应、减免税费和税金奖励等方面更加优惠。在行政审批方面,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减免费用,对涉及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等事项的,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提供优质便捷服务;涉及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变更或转移,以非交易形式办理的,减免相关费用;对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国家、省和许昌市企业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进行处置。
建立小煤矿退出机制。对于不符合河南省政府要求或者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必须退出煤炭开采领域,并可享受4项退出政策。其一,全额返还安全风险抵押金。申请退出的煤矿(因非法违法生产予以关闭的矿井除外),经有关部门核准,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其二,退还剩余煤炭可采储量采矿权价款。按照河南省和许昌市要求退还剩余煤炭可采储量采矿权价款,如其剩余资源被整合给其他煤炭企业,由兼并重组煤炭企业支付。其三,优先安置职工。积极督促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优先安排录用退出矿井的职工,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其四,争取国家补偿。禹州市正在研究制定煤矿退出补偿的配套政策。同时,积极向上级争取国家对小煤矿关闭补助资金,用于地方煤矿退出补偿。
积极引导。针对煤炭企业起初对兼并重组工作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况,禹州市多次组织煤炭企业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召开动员会、座谈会、交流会,正确引导他们认清形势,转变观念,务实合作,并多次组织人员深入煤炭企业,反复宣讲政策,反复摆事实、讲道理,逐步炒热了煤炭企业的思想,转变了办矿理念,切实做到了目标同向、思想同心、工作同力。
精心组织。在成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的基础上,又设置了综合协调、技术资料、资产评估、资源核查、安全监管、信访稳定、监督检查等7个工作组,认真组织,扎实工作,积极牵线搭桥。同时,禹州市煤炭局又抽调20多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了3个专题对接组,每个对接组都由1至2名副职带队,明确分工,倒排工期,积极与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洽谈协商。
强化服务。及时督促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建立工作台账,排出时间节点,千方百计加快进度;督促兼并重组双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快资产评估进度,尽快就资产评估值达成一致意见;督促企业之间加强沟通,相互协商,尽可能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实现信息共享,均衡发展。同时,积极与兼并重组双方进行沟通,及时发现问题,帮助解决问题。属于禹州管辖范围内的事情,积极创造最优的环境,简化程序、简化手续、创造条件、提高效率;超出禹州职权范围的,主动给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沟通,尽最大努力搞好服务,为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被兼并重组企业寻找平衡点、结合点,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攻坚克难。针对资产评估分歧较大、内部股东纠纷、涉法涉讼、采矿权抵押贷款等疑难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实施集中办公、限时办结,着力化解分歧,破解难题,促使二者都达到基本满意,正式签约,并积极上报办理各种手续。截至目前,全市64处兼并重组煤矿已变更工商营业执照51处,已变更采矿许可证49处,已正式移交20处,已批准隐患整改9处。
严把政策关。禹州市严格坚持“三真”和“三到位”的兼并重组原则,凡达到“三真”和“三到位”规定的,方可视为完成兼并重组任务,方可批准对兼并重组煤矿进行移交和隐患整改。
严把移交关。对完成兼并重组的煤矿,严格按照“三级政府、双方企业、五家照面”的要求及《许昌市兼并重组煤矿现场移交检查验收工作方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移交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予移交,严禁带病移交。
严把复工复产关。对批准进行隐患整改的兼并重组煤矿,必须严格落实隐患整改备案制,严格控制下井人数,严格控制井下整改地点,严禁借整改隐患之名行生产之实。兼并重组煤矿隐患整改结束后,向禹州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初验申请,由禹州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合格后,上报许昌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验,且验收合格,由许昌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复工复产通知后,方可复工复产;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复工复产,确保煤矿科学有序复工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