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敬俊 赵有星
(1.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2.中国海洋大学网络中心,山东 青岛 266100)
海洋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不但孕育了人类的文明,而且还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第二空间。用科学的眼光来看待海洋的开发和利用,才能保证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从海洋里和与海洋有关的领域中获得更多的利益。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合理取得和公平分配海洋利益,进而管理好海洋是前提。换句话说,海洋资源、海洋环境与海洋经济的公平配置问题是海洋管理的核心问题,它包括“域际配置”、“国际配置”和“代际配置”三个方面。海洋是流动的,任何海域的污染不但会对本区域,而且对其他区域甚至其他国家都将带来连带影响,这就是所谓的“域际配置”、“国际配置”问题;海洋是当代人的海洋,也是子孙后代的海洋,海洋资源的利益分配,还要考虑到后代的分享。
在人类发展重心由陆域向海洋转移的过程中,如何协调海洋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已成为需要严重关注的问题,也是政府在经济增长冲动中需要冷静思考和无法回避的问题。尽管如此,众多研究和实践表明,长期以来海洋管理未如人意。联合国环境与规划署有关材料将“海水污染、海洋生态危机加剧”列为人类面临的十大环境威胁之一。[1](P6)由此可见对海洋管理的风险防范意识期待加强,海洋管理任重而道远。
大量事实表明,海洋经济各主体在海洋利用过程中存在着对海洋的“争夺”(“域际配置”、“国际配置”和“代际配置”)。这种争夺首先表现为不同海洋产业的利益主体之间。例如,临海产业与海洋渔业在“争夺”海洋,临海产业形成的污染物造成了海洋富营养化程度加重,改变了生物的生存环境,使得一些经济鱼类产量下降,敌害生物增多,造成了海洋渔业生态隐患和荒漠化现象。其次,同一产业内部的利益主体也存在着“争夺”。例如,海洋渔业内部由于争夺造成了捕捞强度超过海洋生物的最低可生存存量,使近海资源严重衰减,历史上传统的捕捞品种已形不成渔汛,捕捞渔民面临严重的生计问题。[2](P112)因此,在海洋管理过程中,面临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海洋产业的效率和公平、海洋生态承载力和海洋资源有限性的矛盾。
由此可见,海洋产业间和海洋产业内的海洋经济利益相关者的跨界影响是海洋管理过程中面对的直接和首要问题,即海洋经济利益相关者通过流动的海洋水体直接相互联系着。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海洋经济利益相关者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都有自己的行为目的。按照古典经济学理论,各利益主体都是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行为目的的。各利益主体在各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每一个利益主体都是理性的,彼此之间必然存在着博弈,由于以下公认而不容质疑的原因:外部性和市场失灵以及政府作用与政府失灵,[3](P12)为海洋利益相关者留下了博弈空间,再加上我国目前市场信誉机制不完善,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博弈必然会致使各博弈主体行为偏差程度较大,进而很可能会给海洋管理带来一定的风险,加强对这种风险的防范意识,关系着海洋管理的“域际配置”、“国际配置”和“代际配置”三目标的实现。本文试图通过建立一个博弈模型,分析海洋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而提出风险防范的措施,保证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便于研究,本文采用同一海域不同产业中的两个代表性企业(海洋渔业的A企业与海洋重化工业的B企业)之间的跨界影响为例来简化分析,并作出如下假定:(1)企业A与企业B处于完全竞争市场,因此他们产品市场价格是给定的。(2)双方都进行只为合作生产而使用的专用性投资,并且投资在一次交易中即可回收。(3)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生产函数和成本函数。(4)每个企业都相互认识到彼此之间的跨界影响。(5)生产开始前,企业A与企业B要进行合作谈判,并以谈判结果作为各自的合作产量。(6)VA为企业A不按照合作产量生产而企业B按照合作产量获得的额外利润,V2为企业B获得的利润;VB为企业B不按照合作产量生产而企业A按照合作产量获得的额外利润,V1为企业A获得的利润。
(一)没有惩罚的博弈
设QA、PA为企业A的合作产量与价格,QB、PB为企业B的合作产量与价格,CA为企业A的只为合作生产进行的专用性投资与加工成本之和,CB为企业B的只为合作生产进行的专用性投资与加工成本之和。根据假定(1),PA、PB为常数。博弈结局为:
1、双方都按照合作产量生产时,双方各自的利润为:πA=QA×(PA-CA);πB=QB×(PB-CB)。
2、只有一方不合作生产,另一方合作生产。企业A合作,企业B不合作,企业A的利润为:πA=V1;企业B的利润为:πB=QB×(PB-CB)+VB。企业B合作,企业A不合作,企业B的利润为:πB=V2;企业A的利润为:πA=QA×(PA-CA)+VA。很明显V1<QA×(PA-CA),V2<QB×(PB-CB)
(二)存在惩罚的博弈
假定对不按照合作产量生产而违约的惩罚为X,并将惩罚所得补偿给合作产量生产者。设企业A违约被发现的概率为α(0≤α≤1),企业B违约被发现的概率为β(0≤β≤1),一方不合作博弈的结果是:
1、企业A不按照合作产量生产时,惩罚强度的期望为αX,企业A的利润为:πA=QA×(PA-CA) +VA-αX;企业B的利润为:πB=V2+αX。
2、企业B不按照合作产量生产时,惩罚强度的期望为βX,企业B的利润为:πB=QB×(PB-CB) +VB-βX;企业A的利润为:πA=V1+βX。
3、双方都不履约,惩罚也就没有意义。
海洋经济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存在两种均衡:都按照合作产量生产和都不按照合作产量生产。
(一)没有惩罚的博弈均衡分析
若都按照合作产量生产,则以下条件必须满足:
QA×(PA-CA)>QA×(PA-CA)+VA且QB×(PB-CB)>V2
即:VA<0且QB×(PB-CB)>V2,这个结论显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惩罚机制,按照合作产量生产的博弈是“囚犯困境”,因此,双方一开始就必然会背离合作,从而最终的均衡时都不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也就是合作让位于不合作。
(二)存在惩罚的博弈均衡分析
1、按照合作产量生产,则以下条件必须满足:QA×(PA-CA)>QA×(PA-CA)+VA-αX,且QB×(PB-CB)>QB×(PB-CB)+VB-βX,即:VA-αX<0且VB-βX<0,亦即:VA/X≤α且VB/X≤β。由于α、β分别是企业A、B违约被发现的概率,显然有0≤α≤1,0≤β≤1,所以,存在惩罚的博弈均衡,只有惩罚的力度扩大时,亦即只有惩罚的力度X大于企业不按照合作产量生产获得的额外利润时才能增大合作产量生产的可能性。
2、若合作产量生产被执行,则企业A与B至少有一方不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1)企业A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而企业B不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V1+βX<V1不可能成立,即企业A不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不可能是占优策略。那么在企业A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时,若企业B不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是占优策略,则以下条件必须成立:QB×(PB-CB)+VB-βX>V2且V1+βX>QA×(PA-CA)+VA-αX,即:QA×(PA-CA)+VA-αX-V1<βX<QB×(PB-CB) +VB-V2。根据上式,对企业B不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的惩罚力度不能超过两个企业都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的合作均衡的所得,否则就可能导致机会主义,甚至是非理性行为的发生,例如,有的企业可能会通过一定的权谋诱使其他企业不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从而自己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而额外获取收益。(2)企业B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而企业A不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V2+αX<V2不可能成立,即企业B不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不可能是占优策略。那么在企业B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时,若企业A不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是占优策略,则以下条件必须成立:QA×(PA-CA)+VA-αX>V1且V2+αX>QB×(PB-CB)+VB-βX,即:QB×(PB-CB)+VB-βX-V2<αX<QA×(PA-CA)+VA-V1。同样根据上式,对企业A不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的惩罚力度不能超过两个企业都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的合作均衡的所得。(3)双方都不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若给定一方不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对于另一方来说都是占优策略,所以双方都不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的情况不可能存在。
综合上式,在存在惩罚的情况下,博弈均衡情况如表1。
表1 存在惩罚时博弈均衡的情况
本文的博弈模型仅考虑完全竞争市场上单个海洋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现实世界中,由于受合作门槛、海洋环境承载力和地方政府经济增长冲动、追求政绩的影响,海洋区域内的企业有的是竞争性的,而有的则是非竞争性的(例如本案例中的海洋重化工业)。因此,在现实情况下,海洋利益相关者之间会产生有别于博弈均衡的行为偏差。
(一)非竞争性企业的行为偏差——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
1、非竞争性企业由于存在着规模经济,往往进行较大的专用性投资,从而在一期或少数几期的合作中不太可能回收全部投资,因此它关注长期的发展、长期合作,所以在短期合作中,非竞争性企业趋向于合作产量进行生产。
2、即使多期的合作回收了专用性投资,非竞争性企业也不会因为一期的利益而违约,降低自己的声誉,进而减少甚至失去下一期的合作,阻碍企业的发展壮大,因此在长期合作中企业也趋向于合作产量进行生产。
3、非竞争性企业船大不好调头,其违约被发现的概率趋近于1甚至为1,所以企业趋向于合作产量进行生产。
(二)非竞争性企业的行为偏差——不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
当非竞争性的海洋企业规模很大,形成垄断性或寡头垄断性企业时,它往往会自以为是,在地方政府的默许甚至“保护”下,明目张胆地不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从而造成其他企业或产业的衰退甚至是海洋资源的枯竭。
本文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建立海洋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模型。在没有设定惩罚与设定惩罚两种情形下讨论了海洋经济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均衡。然后放宽假设条件分析了现实情况下博弈的行为偏差。得出以下结论:在海洋经发展过程中,为了有效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对海洋必须加以有效管理,必须控制海洋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无序竞争,运用市场的手段,制定相应的惩罚机制,规制海洋开发。
根据理论研究结论,本文认为提高海洋的有效管理可以采取以下规制措施:(1)海洋利益相关者之间应在合作生产过程中商定高强度的惩罚,减少一方因贪图小利而造成另一方的利益受损的情况,提高双方合作开发利用海洋的动力。(2)规范法律制度,简化法庭诉讼程序,降低企业诉讼成本,确保不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的一方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应为法律知识还不完善的海洋利益相关者设置代理,确保不按照合作产量进行生产企业的违约得到惩罚,从而提高企业的合作程度。(3)政府应加大协调力度,建立相应的海洋综合管理组织,并且保证该组织规范运行,防止其被非竞争性海洋企业或少数精英控制,确保其服务到每一个海洋利益相关者。
[1]鲁传一.资源与环境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徐敬俊,韩立民.海洋产业布局基本理论研究[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10.
[3]慕永通.渔业管理——以基于权利的管理为中心[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