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与秦汉的“赘婿”

2011-04-12 17:29
关键词:王权

张 健

(渤海大学历史学院,辽宁锦州 121000)

战国与秦汉的“赘婿”

张 健

(渤海大学历史学院,辽宁锦州 121000)

“赘婿”作为“夫妇相异”的特殊婚俗,出现于先秦,并盛于战国。在产生之初,“赘婿”便由于身份低贱而饱受歧视。相沿至秦汉,为了维护专制统治,“赘婿”多被残酷对待,但缘于王权支配秩序的相异,秦汉统治者对该群体的打击方式不尽相同。“男尊女卑”的纲常观确立后,“赘婿”作为其对立物而存在,随着社会与家庭中女性地位的不断降低,专制社会对“赘婿”的评判也尘埃落定了。

赘婿;源流;社会生活;王权支配

“赘婿”的出现并不是历史的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和经济根源,前人多侧重探讨其作为“七科谪”的对象,而在其他方面语焉不详。本文拟就战国与秦汉时期“赘婿”问题进行探讨,以求了解这一社会群体的命运嬗变。

一、“赘婿 ”源流

考“赘 ”之义 ,《说文解字 》中说:“赘 ,以物质钱,从敖、贝。赘者,犹放贝,当复取之也”,有“抵押”或“放贷”之意[1]。最初抵押品只限财物,随着抵押品范围的扩大,人亦成为抵押品。贫苦的“民”为了求生,将子嗣抵押,《汉书·严助传》有云:“间者,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如淳注:“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2]2097清钱大昕便认为“赘婿”便是由“赘子”而来的,“赘子尤今典身,立有年限,取赎者,去奴婢一间耳。其赘而不赎,主家以女匹之,而谓之赘婿,故当时贱之”[3]。在生活中,“赘子”是有获得主家的青睐,并“以女匹之”,成为“赘婿”的可能性的,但通常是主家以女奴相配,并非女儿。

实际上,虽同为“入赘”,“赘婿”与“赘子”之义却相差甚远。“赘子”即以身质钱,是一种地位很低的债务奴隶,未成年亦可为之。只要在限期内赎回,其人身可以重获自由,若逾期不赎,赘子就成为终身奴隶,属债务关系。“赘婿”即以身质妇,是指男子无钱娶妻,入赘女家为婿,从事劳动,其地位虽比一般家庭成员低,但其身份是庶民无疑,属婚姻关系。“入赘”一词经过演变,逐渐与经济关系脱钩,成为婚姻范畴的专业术语,用来形容就婚于女家的“赘婿”。

溯本探源,类似“赘婚”的婚俗很早就有了,前人也多将“赘婚”归于母系氏族“从妇居”的婚姻形态,男子嫁到女家,并参加女家的劳动,所生子女属于女方,财产、世系均按母系继承。王夫之据归妹之卦,就认为上古之世“男就女室”,故西周之前即有“赘婿”之俗。如舜虽娶娆女,但在内外均受监督,“以二女妻舜以观其内,使九男与处以观其外”,并且经历了“耕历山”、“渔雷泽”和“陶河滨”等诸多考验,才获得女家的承认,“乃赐舜絺衣与琴,为筑仓廪,予牛羊”。萧兵先生论及舜的婚姻时说,娆把两个女儿“嫁”给了舜,实是舜“嫁”娆族,系最早之“赘婿”,所以要加以选婿考核,甚或实行“劳役婚姻”[4]。

笔者认为,在聘娶之礼出现前,不存在“赘婿”的形式。母系氏族中男子只是去女家走婚,并非“入赘”女家。聘娶婚作为古代社会最主要的婚姻形式,是父母包办式的婚姻,尤崇靡侈,男方的经济实力是前提和基础,在聘娶之礼的纳征阶段也有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礼俗。在男方来说,贫困之家无法“明媒正娶”,由此衍生出了“赘婚”的形态,男子以身为质,换取婚姻关系。在女方来说,一为有女无子的家庭,出于传宗接代的考虑,又不愿让独女离家远嫁,便为女儿招赘,使其改随妻姓,从事生产劳动,辅佐女儿继承家业;二为寡妇招赘,主要为了补充劳动力,维持门户。

关于“赘婿”的最早记载见于《诗经》,《匏有苦叶》中的“士如归妻”,便是“入赘”的代词。《葛藟》一诗写到:“终远兄弟,谓他人父,亦莫我顾……谓他人母,亦莫我有……谓他人昆,亦莫我闻”,赘婿寄人篱下而惴惴不安,竭力迎合女家,但是女家对其却是不闻不顾,正是对赘婿婚后生活的写实[5]。郑振铎先生也认为,《黄鸟》便是受虐待的赘婿所写的“哀吟”。先秦典籍中亦有记载,如《六韬·练士》:“有赘婿人虏,欲掩迹扬名者,聚为一卒,名曰励钝之士。”[6]故“赘婿”或始于周以后,到战国中后期已是普遍存在了。

隋唐的婚俗基本沿袭了秦汉,敦煌写本书仪中载:“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遂就妇家成礼,累积寒暑,不向夫家”,颇似“赘婚”之俗,在敦煌壁画中也留下了其行礼仪式的形象描绘。在屏风环绕之中,新郎双手着地,匍匐拜头,新娘在其旁站立,双手敛于胸前。从中可以反映“赘婚”不同于聘娶婚的婚仪特点,现将敦煌文献中的“妇家成礼”概况转录如下:

成礼夜,儿家祭先灵文……辞先灵了,儿郎于堂前北面辞父母,如遍露微哭三五声……即待从傧相列出向女家戏虐……女家铺设仪仗。凡成礼,帐须在宅上西南角安帐。铺设了,儿以索果子、金钱,撒帐……撒帐了,即以扇及行障遮女于堂中,令女婿傧相行礼。礼毕,升堂奠雁,令女坐马鞍上,以坐障隔之……奠雁讫,遮女出堂……同牢盘、合卺杯,帐中夫妻左右坐,主馔设同牢盘,夫妻各饭三口……讫,则女婿起,侧近脱礼衣冠情剑履,具襴笏入。男东坐,女西坐,女以花扇遮面,傧相帐前咏除花去扇诗三五首。去扇讫,女婿即以笏女花钗于傧相夹侍俱出,去烛礼成。[7]

通过比较,二者的不同之处有:(一)赘婚形式下,男子必须在女家成礼;(二)岳父对女婿的礼遇在赘婚中没有反映;(三)聘娶婚成礼后新妇须拜见男方长辈,赘婚则“累积寒暑,不归夫家”;(四)赘婚的婚姻主角及婚仪程序均以女家为主[8]。

二、战国“赘婿”的社会生活

战国时“七国异族,诸侯制法,各殊风俗”,“赘婿”十分盛行。作为一种婚俗,其必然受到各国政治、经济和风俗等诸多因素影响,从而呈现不同的性质与特色,故按地缘性可分为齐的“巫儿婿”、《魏律》的赘婿和秦国分异下的赘婿。

(一 )齐的“巫儿婿 ”。

太公封齐,“因其俗,简其礼”,有意识地继承和保留了东夷旧俗,故齐地之俗与中原诸国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在其婚俗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既有符合礼俗的聘娶婚,也出现了齐地特有的“巫儿婚”。

何为“巫儿”?《汉书·地理志》有云:“始桓公兄襄公淫乱,姑姊妹不嫁,于是令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 ’,为家主祠。”[2]2097齐的巫儿婚为入赘提供了依存的土壤,长女 (巫儿)守家主祭,虽不得嫁,却并非不婚。《战国策·齐策》中有记载:“巨邻人之女,设为不嫁,行年三十而有七子,不嫁则不嫁,然嫁过毕矣。”[9]俞正燮在《巫儿事证》中说:“巫儿以令不得嫁,则必赘婿。齐人贱赘婿,以其为巫儿婿,无妇道。”[10]陈顾远先生在谈及巫儿时也说:“惟不嫁云者,不外嫁而已,故得招婿入家。”[11]

齐地的赘婿之风颇为流行,相沿至秦汉。稷下学宫的淳于髡便是“齐之赘婿”,在内位及卿相,“傅太子”,历四世不衰,在外数使诸侯,未尝屈辱。从其仕途可以推测,“巫儿婿”是否如众说之卑贱还有待商榷,朱绍侯先生在《秦汉土地与阶级关系》一书中指出:“赘婿在战国时期可能没有丧失公民权。”[12]

(二 )《魏律 》中的“赘婿 ”。

“赘婿”在魏的记载主要是抄录于云梦秦简末尾的《魏律》,其中的“赘婿”受到了近乎残酷的对待,不但田宅被夺,被遣出征,肆意虐待,还连累子嗣。“赘婿”不过是一种贱民,魏国为何对其如此仇视?

首先,《魏律》的“赘婿”并非魏国的“赘婿”,赘婿不会全都“弃邑居野,孺人孤寡,徼人妇女”,《魏律》所指之“赘婿后父”,非广义的“赘婿”,应仅为犯有《魏律》所列之罪的流民,《魏律》也明确交待为“某虑赘婿”,以示与一般赘婿相区别。结合时代背景,《魏律》颁布于战国末期的安釐王二十五年,魏地处三河之地,“三河在天下之中,若鼎足”,是西秦东进必经之路,此时国力日衰,难挡秦的虎狼之兵,年年兵败割土。魏安釐王即位后,被秦不断“蚕食”。据统计,安釐王即位后的短短二十年,魏军仅同秦交战就伤亡 20余万,再加上其他战争中的人员伤亡,实际阵亡的人数会更多,事实上也就造成了 20至 30万个孤寡家庭。在残酷的战争中,“魏父子兄弟接踵而死于秦”,魏本“土地小狭,民人众”,土地不断被侵夺,必然造成了许多流离失所的流民和失去配偶的寡妇。一部分流民便“弃邑居野”,入赘寡妇,成为《魏律》所指的“赘婿后父”。这种逃避兵役、破坏士气的逆民自然不会被统治者容忍,张继海先生在《睡虎地秦简魏户律的再研究》对此有详细论述。[13]

《魏律》之“赘婿”虽被统治者视为仇雠,但作为动乱之时才出现的社会问题,“赘婿”群体对王权支配造成的影响,在群雄割据时还没有凸显,统治者只在特殊状态下 (争霸战争)才颁布诏命,对一部分犯了罪的赘婿进行打击。关于这两条魏律,日本的大庭修指出:“《魏律》是新补充法,在补充现成法典中所没有的规定,颁下王命后仍持续保持效力而成为法。”[14]故《魏律》是魏国被动地对一部分“赘婿”所颁布的应景性律文,实非常态。

(三)秦国分异下的“赘婿”。

秦人入赘之俗,始于商鞅变法。变法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15]1763商鞅从利于“耕战”的角度,颁布了分异令,并有严苛的赋税作为惩诫,使秦人被迫分户析产,“兄弟分居、父子异室”的个体小家庭成为秦国社会的主要支配形式。对于贫困之家,“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并没有多余田产分家,但因为“倍其赋”的严厉惩罚,又不得不分,只得壮子入赘女家,予人为婿了。贾谊曰:“商君遗礼义,弃仁恩,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2]1707除此,赘婿在秦的盛行还有其他的原因:

首先,秦地处西北边陲,长期与戎狄杂处,母系残余尚存,宗法观念很淡漠,“不识礼义道行”,伦理观念也就不会如关东诸国那样深入人心,再加上秦女的地位颇高,男子入赘并非不可接受。其次,秦人的性格一直具有功利性色彩,在对功利的追求上,从未披上仁义道德的面纱,钱大昕言:“秦人子壮出赘,谓其父子不相顾,惟利是嗜,捐弃骨肉,降为奴婢而不耻也。”再者,秦人在男女关系上并不严格,在性关系上有极大的自由,如嬴政之母便先后与吕不韦和嫪毐淫乱。由此,“赘婿”在秦成为普遍现象亦不难理解了。

在少数民族地区,“赘婚”作为原始社会“服役婚”的遗俗,也被传承了,《后汉书·乌桓传》中云:“其嫁娶则先略女通情,或半岁百日,然后送牛、马、羊畜,以为娉币。婿随妻还家,妻家无尊卑,旦旦拜之,而不拜其父母,为妻家仆役。”[16]2015相沿至今,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赘婚”之俗依然盛行,对此不再赘言。

三、秦汉帝国王权支配下的“赘婿”

(一 )秦代的“赘婿 ”。

秦统一宇内,形成了天盖式的王权体系,将国置于“王”的掌中。在此背景下,“赘婿”的境遇也与战国时大相径庭。

《秦始皇本纪》记载:“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其后三十四年、三十五年和三十七年又屡有谪发[15]159。谪戍制是一种强迫有罪之人及地位低贱者戍边的惩罚性征发制度,并没有时间期限,“行者不还,往者莫反”。晁错在追述秦之谪戍时也说:“秦之戍卒不能其水土,戍者死于边,输者偾于道。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 ’。”[2]1747赘婿被谪戍后,从事各种劳役,极其困苦。“赘婿”与“乱政”之商同等境遇,被秦施以重刑,以达到“不诛而害除”和“有益于边”的双重目的。

除此,身份为贱民的赘婿,在秦是不能单独立户的,须另立特殊户籍,被政府记载在册,以备控制。由于史料缺乏,赘婿户籍的具体名称无从考证,但援引商贾的“市籍”可知,其社会地位卑贱,亦不能享受庶民的政治待遇。

赘婿在秦被严厉地打击,不仅另立户籍,地位低人一等,还得终身谪戍,纵然不是罪人,亦去之不远。秦代的“赘婿”为何被打击?前人对此多归结为秦之暴政或伦理道德等,均未涉及问题本质,笔者试归纳原因如下:

第一,在王权支配社会的体制下,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支配秩序绝不允许任何一种社会势力游离其控制。为此,秦建立了严密的户籍制度,“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按户籍征派徭役和赋税,对民进行剥削[17]。赘婿不立户籍,附庸女家,以避农战、逃脱赋役的破坏户籍制的行为,是不会被统治阶级容忍的。由于女家对财产握有分配权,赘婿想要继承财产受到诸多限制,即使有女无子的家庭,也仍以女儿的继承权为主,《二年律令》中规定:“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毋敢逐夫父母及入赘。”[18]211因而,“招赘”是秦汉女子继承家产的方式之一,赘婿往往没有代户的资格。由于没有法律的保护,一旦配偶离世,赘婿常被逐出女家,谓之“逐夫”,吕尚便曾为逐夫,“老而见去”。被逐后的赘婿也沦为流民,复为王权支配下的不稳定因素。

第二,自秦孝公始,法家思想即为秦的治国思想,并贯穿于秦朝的始终。韩非在《忠孝》篇中提出了“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的“三事”思想,把“妻事夫”提到治天下的高度,对于乱“常道”的赘婿,必然“畏之以罚”。另外在《五蠹》中,韩非还列有五类“邦之蠹”,并断言“五蠹”不除,国必破亡[19]。“五蠹”中的“患御者”是何身份,在学术界尚存分歧,但在笔者看来,其“积于私门”以求安的行为,与“赘婿”极其相似。故参照“五蠹”,赘婿势必被法家视为蠹虫之流,欲除之而后快。

第三,在王权支配下的社会,“贵擅于一人”,皇帝集天地君亲师的权威于一身,其观念和心态必然会对社会产生极为深刻的影响。据史记载,嬴政之母早寡,与吕不韦通奸多年,后又与嫪毐淫乱,“始皇帝益壮,太后淫不止”。母亲的所作所为,对嬴政的性格必然产生极大的影响,使其潜意识里仇恨“附庸与女”的淫乱行为。在个人观念的影响下,秦始皇大一统后多次强调“形同伦”,并制定相关法律,整饬民风,禁止淫逸,如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等。不少赘婿入赘寡妇之户,触及了秦始皇的隐痛,且赘婿在秦统一后也完成了助秦称霸的历史使命,兔死狗烹,被打击也就理所当然了。

(二 )汉代的“赘婿 ”。

汉袭秦俗,就汉初的家庭形态而言,分异后的个体小家庭仍是汉代下层社会的主要家庭构成形式。除了特殊人群外,统治者对分户持鼓励的态度,《二年律令·户律》中规定:“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同产子,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18]211统治者的鼓励,再加上下层社会对于发展个体小农经济模式的自发要求,使汉初“薄仁义,好生分”,分异之风较秦有过之而无不及,而分异的孳生品——赘婿,在汉也出现了,贾谊对此说:“曩之为秦者,今转而为汉矣。然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2]1707

王权支配体系庞大而完备,其内在构成呈刚柔二元结构,所谓“柔”性,指王权主义的内在调节机制,使王权主义具有极强的应变性和调节性,以保证君主政治的正常进行[20]。氓隶亡秦,百业凋敝,汉初王权的控制力大为削弱,在柔性机制的作用下,统治者“惩恶亡秦之政”,实行“约法省禁”,从对赘婿的政策上就可以体现,文帝“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2]2300。“禁锢”是一种剥夺被禁锢者做官权利的刑罚,被禁锢之人在禁锢期内不能出仕。禁锢之刑虽锢塞了受刑者的仕进之路,但对无仕进之心或无仕进条件的人却并没有太多惩罚作用,附庸于人的赘婿,当是后者。不过缘于禁锢,秦尚有“赘婿咸阳”的监御史禄,两汉却再无一赘婿出身的官吏了。

相对于秦的谪戍,禁锢对赘婿的惩戒作用微乎其微。然而,汉代统治者并非忽视了“赘婿”在专制统治秩序中的反作用,一旦阻碍支配体系的障碍被扫除,赘婿势必继续遭受王权的残酷打击。

至武帝一朝,王权的支配力已然恢复。武帝好大喜功,杀罚无度,对外战争需补充大量兵员,暴秦的谪戍制被汉武帝重新启用,赘婿复遭噩运。《武帝纪》载:“元狩五年,徙天下奸猾吏民于边……太初元年,遣贰师将军李广利发天下谪民西征大宛……天汉四年,发天下七科谪出朔方”,正义引张晏云:“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籍七,凡七科也”[15]2395。

虽同为“谪戍”,但秦始皇与汉武帝打击“赘婿”的缘由却不尽相同。首先,武帝一朝出现了严重的流民问题。武帝时,天灾人祸导致了人地矛盾尖锐化,自耕农大量破产。官吏的苛征使得定居所承受的压力甚至远远超过了流亡的艰辛,而“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致使“田地日荒,城郭空虚”,流民问题愈来愈严重,“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无名数者四十万”。流民即便得以安顿,由于原有自耕农的地位已然丧失,多沦为更为低贱的阶层,如赘婿、盗贼和奴婢等。伴随着流民问题,赘婿在武帝一朝必然大规模出现,而武帝既已无须再如汉初统治者一般,对“苛政于民”有所顾忌,又出于外战的需要,便继承秦制,将赘婿打入了“七科谪”之列。

其次,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被奉为了统治思想。儒家尤重夫妻之礼,将其视为人伦之始、为政之本和王化之基,《周易·序卦》云:“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21]董仲舒在糅合前人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三纲五常,在其理论中,夫妻的伦常关系被类比于阴阳,“阳贵而阴贱,天之道也”。董通过附会阴阳之说,将“男尊女卑”观神学化,其后的刘向、班昭等又各以不同的形式为“男尊女卑”造势,将其系统化和理论化,使其成为古代社会的道德行为规范,王夫之论曰:“阳就求阴,然后氏族正,家道立,而阳不为阴屈,天经地义,垂之万世。”[22]强化夫权是政治的需要,但在个体小农制的经济模式下,只要存在贫富分化,赘婿就不会丧失活力,统治者虽对“赘婿”所代表的破坏夫权的行为深恶痛绝,却无法根除只能对其残酷打击,以求教化万民。自此,被讽为“人之疣赘”的赘婿在礼制既定后,备受王权支配下的汉代社会的歧视和丑化,东汉的史书上也再无赘婿的痕迹了。

值得研究的还有皇家的“赘婿”——“男事女,夫诎于妇,逆阴阳之位”的尚公主制。馆陶公主在前夫死后寡居,与董偃私通十余年,武帝对其纳赘的态度是“帝呼乐,呼为主人翁……赐将军、列侯、从官金钱杂缯各有数”,最后将公主与董偃“会葬于霸陵”。此后“公主贵人多逾礼制”,武帝之女鄂邑盖公主寡居,宠幸丁外人,昭帝与辅政的霍光得知此事后,“不绝主欢,诏外人侍长主”[2]2897。以公主之尊,行招赘之事,“乱婚姻之礼,伤王制”,皇帝闻之不罚,反而赏金封爵,相比“民”之赘婿,何其怪哉?一言蔽之,对“贱民”的礼制规范,不适用于王权及其附庸。

除此之外,关于赘婿子嗣的问题也值得探讨。《先令券书》中记载,朱凌为一家之主,朱孙为其父,妪为其母。朱孙死后,妪招赘衰近君,生子公文。劵书中提到了“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为姓”以及继承家产的行为,说明了汉律对于赘婿之子的立户权和继承权并没有限制;另外朱凌作为家主,对身为赘婿之子的公文并未歧视,反而为公文争夺田产,可见赘婿的子嗣在家庭中的地位亦与他子无异。《先令券书》反映出秦汉的赘婿虽受尽歧视和打击,但并未涉及子嗣,故前人对此的观点有待商榷。

(三)从“赘婿”看秦汉妇女的地位。

秦汉时期是上古婚姻向中古婚姻的转型期,也是历史上女性地位的重要转折期,综合考察秦汉“赘婿”的嬗变,可以看出女性地位在秦汉社会变化的总趋势。

战国时“赘婿”的盛行,除了社会与经济根源,还可以从婚姻的另一方——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的地位来研究。以齐国为例,《汉书·地理志》记载:“太公以齐地负海舄卤,少五谷而人民寡,乃劝以女工之业……号为冠带衣履天下。”[2]1231齐女作为“女工之业”的主要承担者,在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继而使其在家庭中地位颇高,使“夫卑妻尊”的赘婚家庭有了存在的可能。秦汉女性在农业、手工业与商业等广泛的社会劳动中均有所参与,赢得了一定自由,因而在家庭中也享受某种程度的自主权,使得“赘婿”之风仍盛,但是与先秦时期相比,“赘婿”的境遇似有所逊色,其主要原因是儒家纲常观已开始强化了,女性的地位也在下降的过程中。

两汉以后,封建礼教的逐渐完善,为女性加上了沉重的精神枷锁,“赐女户”变成了“赐贞妇”,女性逐渐沦为男子的玩物,赘婿的生存空间在主客观上饱受挤压,后世的“赘婿”也再无战国与秦汉之景了。

综上所述,“赘婿”虽然在王权支配下的社会屡遭非难和打击,直至元代,才有相关律法对其规范与保护,但是也必须承认,其在历史阶段中有着合理性,也符合了社会的需要,如协助女子继承门户,从事农工以及赡养老人等,因而作为民间的婚俗长期存在,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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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92.22

A

1007-8444(2011)02-0216-06

2010-11-20

张健 (1987-),男,江苏淮安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研究。

责任编辑:仇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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