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逐步撤出我国市场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55 号)转发给你们,请将有关要求通知辖区相关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已上市药品由生产企业收回销毁,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药品生产企业完成撤市工作,并保证撤药完成前医生和患者可以获得含右丙氧芬的制剂。自2011 年7 月31 日起,一律停止销售、使用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
各分局应加强监督,2011 年7 月31日后发现仍有销售、使用该药品情形的,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首都食品与医药2011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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