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自刚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南京 210093)
·科社新探·
风险社会视角下的人权问题
高自刚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南京 210093)
人权思想源远流长,伴随西方发展历史在不同阶段表现出或连续或独特的价值与关怀。新近以来,随着人类生存环境发生颠覆性的变化,人权思想也在不断深化、扩展,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状态。风险社会的到来,使我们一方面从制造风险中获利,另一方面也开始承受着风险的威胁。而从风险社会学角度来探讨人权问题,则更为人类的权利与义务作了时代的注解。
人权;风险社会;人权保护
人权作为一个“伟大的名词”[1]在当今社会愈益受到关注,保障和维护人权成为国际社会的一项普遍共识,在一定程度上对人权的实现成为权利实现的话语转换。米尔恩指出,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形成了这样一种看法:“一个保护人权的制度就是好制度。一个侵犯人权甚至根本不承认人权的制度便是坏制度。”[2]1
作为一项道德理想追求和终极价值关怀,人权是永恒的;作为一个权利概念,人权是人们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深化发展的产物,是历史地产生的,是人们的权利要求和权利积累不断增长的结果[3]。人权概念的诞生跟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但是人权思想却古已有之,不论是斯多葛学派古典自然法思想还是古罗马时期的创世平等观,都可以看到人们追求自身权利的种种热情与努力。近代思想解放的大潮席卷西欧,以人本主义和宗教改革作为两面大旗的文艺复兴运动,开创了近代人权理论的新篇章。随后的资产阶级革命以及历次社会革命,使得人权思想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深化、扩展,人权理论也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状态。风险社会的到来,使我们一方面从制造风险中获利,另一方面也开始承受着风险的威胁[4]6。生态问题、安全问题、健康问题等等越来越成为威胁全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于是,风险社会下的人权问题再界定也进入了我们的讨论范围。
人权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有一个从天赋到法定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权的自然性和社会性是就其产生依据和渊源而言的,人权属性也经由以自然人权为主过渡到以人权的社会性为主要内容和保护对象。
人权思想首先可以在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中找到渊源。该学派认为由所有的人,无论其出身、种族、财富以及实际社会地位如何不同,都在具有自然赋予的理性这一点上相同。于是人存于世间各依天赋,没有高低与贵贱之分,也没有主人与奴隶之别。斯多葛学派的主张已大体上具备了人权思想的一些重要因素,那就是人类不分种族、身份、国籍、财产等,应一律平等。从斯多葛自然法出发,我们就可以从道德角度论证作为人应享有的某些权利。对人权终极来源问题的求证,最简单、最彻底的办法,似乎就是像斯多葛自然法论者那样,将其阐释为自然状态里每个人所享有的来自其本性或天赋的权利。
人权正是人格的自我实现的要求,人格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了人权的自然性和社会性。从本源上讲,人格是与生俱来的,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其属人的属性,由此人格作为人权的基础决定人权具有自然性。人的身体方面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以及人在精神方面的自由权利,都具有自然性质。在这种意义上,这些权利也可以称为自然人权,“自然人权”一词也只是在此范围内才有意义。在斯多葛这里,人权依天赋而定,自然人权作为人的基础权利成为后世汲取智慧的来源。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为人权思想确立了道德上的价值正当性,其对以后的思想发展影响深远。罗马国家的建立是西方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斯多葛学派世界之城,实现了对自然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法律在罗马国家里具有无上的地位,因为罗马将法律上升到一个在古代难以企及的高度,它既带有自然法的关怀也开始具有了现实关怀。罗马法开始将斯多葛派道德的伦理要求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与其他法律体系有一明显不同,那就是罗马法已经由一般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转向了保障个人权利[5]。最突出的表现就是首次形成了“权利”概念。罗马法学家指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6]所谓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在罗马法里就表述为“权利”(JUS)。因此,罗马法是确定权利、保护权利;而权利则是为法律确定和保护的利益。于是,人类政治思想由古希腊时期的思考“什么是正当的和正义的”开始转向思考何谓权利,如何保障权利。
在罗马法这里,人权更多地开始带有社会属性,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格的实现是同一定社会关系相联系着的,人权的社会性来源于人格的社会性,人权的社会性又表现为人格对社会的积极参与。现代社会中产生的许多社会权利都是人格对社会积极参与的结果。从法律上说,社会权是法律上的积极受益权。从自然权利向社会权利的发展表明了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中世纪后期罗马法复兴,“JUS”概念中的“权利”内涵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并将原本在私法领域广泛应用的“权利”概念引申到公法领域,从而给政治观念和政治理论带来了重大变革。其中近代思想家由“权利”进而引申出的“人权”概念影响最为深远,吹响了近代西方政治社会革命的号角。经过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洗礼,西方人权理论日益勃发,由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了全面、自成体系的人权理论,其主要表现为“天赋人权论”。格劳修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等都从自然法角度对其展开阐述,其中以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最为深刻且影响深远。于是人权进一步成为制度构设层面核心议题,基于自由和民主的制度设计如分权制约、民主议事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保护基本人权的要求。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伟大之处并不仅仅在于提出或系统论述了“人权天赋”,关键在于他们及早发觉了自然法则对人权具体实现的“无奈”,并通过这个发现构思了一个保障人权兑现的理想程序。人权保护开始进入到政治社会这个语境当中,人权保护与法定权利紧密地联系到一起。
人权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辩证统一的,从“天赋人权论”到近代确立的法定权利论,人权实现了从天赋到法定,由以自然属性为主转为以社会权利为主的话语转换。在风险社会视角下讨论人权问题正是试图在新境况下采用新思维、新制度进一步保护和发展人权。
二战后,以凯恩斯主义为旗帜的福利国家建设既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一方面使人们享有的权利得到空前的扩展,经济权、社会权和文化权利得以确立和不断发展,呈现为一种“积极权利”,要求政府和公权力组织发挥积极作用以有利于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保护;另一方面全球性的危机使人类陷入新的挑战和灾难当中,人类权利面临被各种不确定性风险吞噬的危险。对此,学界有多种探讨,笔者认为,其中较为流行的风险社会理论为我们探讨新时期的人权问题提供了一个可供深入的视角。
风险这一概念以及风险社会理论,是西方社会学家在反思现代化进程中提出的批判性理论。1986年,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贝克以其敏锐的洞察力在《风险社会》一书中首次使用“风险社会”的概念来描述后工业社会并进而加以理论化。这一理论是一个预言,昭示了接踵而至的一系列风险。苏联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件、英国的疯牛病、美国的“九一一”事件和中国的SARS蔓延以及新近发生的日本地震、海啸、核危机三重灾难等事件“宿命”般地接连出现,一再地证实了这一理论。这些突发事件向我们展现了这样的事实:我们现在身处的世界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风险”代替了“危险”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增强。面对当下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难以驾驭的世界,如何在不确定性中寻求稳定,更好地生存和发展,是摆在人们面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7]。
什么是风险和风险社会?风险社会有什么特征?风险社会相对于以前的社会有什么不同?贝克指出:“风险是个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或者换句话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风险概念表明人们创造了一种文明,以便使自己的决定将会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具备可预见性,从而控制不可控制之事,通过有意采取的预防性行动以及相应的制度化措施战胜种种副作用。”[8]风险是确定性消失后世界呈现出一种不确定性的特性与状态。客观上来说,风险是围绕相对于预期而可能出现的种种不同结果的变化,是在一定条件下某种自然现象、生理现象或社会现象是否发生及其对人类的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是否造成损失和损失程度的客观不确定性;而主观上说,风险是我们对风险的态度和看法,这些态度和看法受不确定性、个人、社会及文化因素的影响[7]。
风险社会是一个充满风险与不确定性的社会,是一种充满种种可能性与潜在性的社会状态,它呈现出了不同于以往社会的特征:(1)风险在时间和空间意义上的范围和界限完全消失而变得无法操作和推算。此前社会是一种相对封闭、缺少流通的状态,某些危险的发生是可预期的局部范围内的爆发,其对人们的影响也仅限于局部地区的局部时间段。风险社会所处的背景是国家官僚等级体系日益被打破,社会流动愈益频繁,全球化趋势不断深化,人们生活的环境不再是狭小的局部地区,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彼此作用的整体。风险在更大的范围内展开,对更大范围内的人群产生影响,应对和规避风险面临的心理和技术挑战更加的严峻。(2)风险社会是被制造出来的风险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吉登斯区分了两种类型的风险:其一是外部风险,它是来自外部的,由传统或自然的不变性和固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另一种是被制造出来的风险,指的是我们不断发展的知识对这个世界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前面提到风险是指明传统和自然终结的概念,面对风险社会中充斥的人造风险,传统和自然失去了效力,因为所有的一切已不是原本意义上的独立存在,所有的一切已经变得与人类息息相关。(3)风险社会中风险具有高度复合性与复杂性特征。由于人类实践活动导致全球范围内风险广度和深度的变化,风险社会中风险的构成及其后果趋于高度复合化和复杂化:从自然风险转向人为风险,从个别风险、区域风险转向全球性风险,从物质利益风险转向文化风险、道德风险、理论风险等非物质风险,从单一风险后果转向多重风险后果,从单一风险主体转向多重风险主体,风险从简单应对方式转向综合应对方式。风险灾难所产生的影响快慢交叉、疾缓重叠、蔓延无序、错综复杂,使风险计算成为一个没完没了、有始无终的事情[4]137-143。总之,风险社会的到来使人类生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风险社会成为当代人类发展的基本语境之一,规避和应对各种全球性风险是当代发展的重大历史任务。
在风险社会这一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人权发展与保护面临哪些新的挑战?根据风险社会的概念与呈现出的新特点,笔者认为新的风险语义下的人权问题将面临以下几点挑战:
1.人权价值及人权保护越来越受到各个层面的重视,但风险社会理性基础相对缺失,人权价值出现分裂,人权共识面临更大挑战。风险社会可能会处于一种永恒的压力下,这种压力既是一种破坏性的压力,也是一种挑战性的机遇,它伴随人类的发展呈现出巨大的压迫性。风险不再仅关乎一人一国,它在更大范围内影响到作为集体的人类。但是发展的不均衡,应对风险的能力参差不齐,传统文化的影响巨大等等使制度失范日益严重。我们处在一个共识层面支离破碎的世界。面对日益泛滥的消费主义、陷入迷信的科学主义以及激进的民族主义,人们迷失了,人的价值也不再像古典时期那样单一而富于活力,现在的价值理想更像一杯杂糅到一起的鸡尾酒,让人困惑而焦虑,人权价值在共识层面面临新的挑战。
2.不确定性世界里普遍权威的弱化,人权保护主体模糊,个人权利保护自我实现突破的同时,面临被边缘化的危险。官僚等级制度的衰落,合法性危机的爆发以及蓬勃发展的公民社会在不断削弱着普遍权威的存在,各种社会利益攸关主体纷纷登上历史的舞台,争先恐后地发出自己的声音。社会成员、企业、国家机构、政治家都应该对人为制造出的风险负有责任,风险的社会根源阻碍了将风险责任进行细化和具体化的过程,风险责任主体模糊和缺位,没有人真正地去对风险灾难承担他应该承担的责任。于是在公共性不断增加、制度愈益细化、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个人权利的保护从技术层面得到革新化的支持,但在深层次的哲学层面,身体脱离了主体,在以爆炸式的方式摧毁形而上学体系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滑向了虚无[9]。
3.裹挟着经济和技术的权威,带着新自由主义面孔的强权干涉可能性增大,人道伪装下的霸权横行无忌。既定的旧制度框架里强势集体的政治是通过利益冲突和妥协来实现的,这里的理性是一种背离的实用理性,它依托的是强势的力量,实现的是利益的欲求。市场,尤其是失灵情形下的市场,是造成暴力和迫害的温床,缺乏理性基础的对话充斥着谎言和欺骗,自由平等的审议辩论机制难以形成。戴着救世主面具的干涉与侵犯由于其口号的诱惑性以及技术的垄断性带有相当大的隐蔽性。
4.从权利与自然的关系来看,人的身份面临重大的转型。20世纪晚期以来受到风险社会的冲击,社会和自然的界限被完全打破,实现了自然与社会对立的终结。生态问题以全球性的姿态出现,面对灾难再也不是少数人的抵抗,那种风险和后果仅限于某个地区,只涉及有限人员范围的时代一去不返。但是陈旧的应对风险的经验却导致人们思维的停滞,如何应对更大范围的全球性风险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我们处在一个在技术上越来越完善的社会,技术为我们提供着越来越完美的解决方案,但是因为技术泛滥而由此带来的息息相关的后果影响和种种危险却是受害人根本无法直接感觉到的。如今要把那些制造风险的人与那些不得不承受严重后果的人彻底分开是不可能做到的。于是在进行新的文化模式构建过程中生态权利、生态公民身份以及技术公民身份等进入人们的视野。
以上四点具体呈现出了人权内涵以及人权保护实践在风险社会中面临的变化与挑战。可以说,风险社会理论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说明我们处在一个变化和不确定的世界,现代化在带给我们种种现代性的同时也在某些方面破坏着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如何实现风险社会中人权的保护考验着人类的智慧。
笔者以为,基于人权问题在风险社会呈现出的新特点,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进一步的思考:
1.人权思想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上源远流长,它在呈现出自身独特价值与理性追求的同时,也与整个人类思想的价值观念和认识论密切相关。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整个人类思想价值观和认识论的角度考察人权思想所处的知识环境对其造成的影响。具体来讲,近代启蒙运动以来的价值观和认识论对人权思想的影响就值得反思。以理性为尊的启蒙思想家认为,人类越能理性地理解这个世界和人类自己,就越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塑造未来世界,也就能更好地造福于人类。这个逻辑的背后有这样一个前提预设: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人类可以控制整个自然和未来。当人类以工业文明的成果傲然自居时,这种价值观预设的缺陷便暴露无遗,最终表现为风险社会对人类的巨大威胁,生存危机由此产生。于是敬畏自然的伟大,认识人类自我的狭隘成为现在知识界反思的重点;对理性的限度进一步的思考,对解释人权问题的产生根源以及进一步找寻解决办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2.风险社会中,人权价值趋于分裂,人权标准共识难于达成,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普遍权威削弱的情况下,多元价值社会日趋成型,在无法找到流畅可行的沟通交流渠道时,人权保护就陷入了无休止的争论当中。面对这种情形,米尔恩教授提出了“最低限度道德标准”,以期可以在最低层面达成某些共识。这种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既不否认人权普遍性,也不赞成人权特殊性,它是对某些权利的尊重,是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要求。“用明白易懂的话来说,它们是无论何时何地都由全体人类享有的道德权利,即普遍的道德权利。”[10]各种善的价值具有不可通约性,它们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是人权价值的基础,是达成普遍性、最低限度共识的基础。但是,说各种善具有不可通约性并不是说它们的价值不可比较,而是看它们得到比较的情形,它们的价值只能在具体的情形中得到比较。找到普遍的善,达成善在各种情形中运行的规则,这是重要的,也是无比困难的。
3.集体责任和集体人权的再确立。根据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由于风险社会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导致各种问题的责任主体模糊,在很大程度上问题的责任主体不再明确,表现为一种集体的责任或者说是多头的责任。同样的,人权问题产生的原因也由以往的常规灾难或者战争开始转变为各种难以确认的风险,人类以群体的身份面对挑战的情形越来越多。集体责任的界定和确立,既是一个技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体制问题,当个人不能独立于公权,责任就会推向集体,而集体则利用体制优势尽可能地将危害降至最小。笔者认为,个人身处公权保护范围内而为公权合法伤害,这种集体并不是可以保护人权的集体。真正的集体人权保护所依靠的集体应该是在利益协调基础之上,人们广泛参与,通过审议沟通的方式,为抵御各种不确定性而产生的集团。在集团内部,人们是平等的,在共同价值目标的指引下维护自身利益。
4.完整理解人权的两面性,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其权利主体必然是单个的人和组织。从人权与公共权力的关系看,人权从来就不是由国家公共权力决定的,相反,是人权决定了国家权力的目的与正当性。人权宣言与宪法皆以人权为其基本原则,而人权设定的根本目的在于明确国家权力的宗旨和疆界,以防止其权力越界而危及人权。所以作为道德权力的人权保护必然地指向政府,这是个体权利对公权力的必然要求。风险社会下,风险的最为脆弱的承担者就是个人,保护自身的正当权利也是个人抵御风险的必然要求。当然,正因为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它的实现要依赖于国家政府的有所为与有所不为,所以我们还应确定人权的义务主体。从现实的角度讲,注重人权对于政府的道德义务性或许更为迫切与重要。人权作为道德义务,其义务主体是政府,单个人或组织不构成人权实现的道德义务的主体或侵害人权的主体[12]。确定政府为人权保护的义务主体解决了集体责任与集体人权的确认问题。政府作为风险社会下人权保护的义务主体,可以在维护集体人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人权,防止个人在风险社会下因自身力量的弱小而陷入消亡。
当前,各种风险、灾难、危机影响不断。面对危机,大部分民众沉稳有序,依旧重复着以往的生活轨迹。但是,一种焦躁不安的情绪也在蔓延,这种焦躁不安来源于方向感的缺失。风险社会下,大家缺少的不是面对灾难的勇气与决心,而是希望通过奋斗能够看到一个足够光明的前景。然而,风险的持续爆发,政府的组织不力,境况的不断恶化,使人们丧失了面对风险时人的力量伟大的优越感,萌生了一种对未来充满迷惘的不确定性。这就是风险社会下人们所处境况的一个简约写照,面对以一己之力难以抵抗的风险,人权保护问题任重而道远。
[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1.
[2][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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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薛晓源,周战超.全球化与风险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6.
[5]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4:78.
[6][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M].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5.
[7]刘婧.现代社会风险解析[J].杭州:浙江社会科学,2005,(1).
[8][德]乌尔里希·贝克.自由与资本主义[M].路国林,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119.
[9]汪民安.后现代性的哲学话语[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10-11.
[10]范学进.论人权的两面性[J].学习与探索,2004,(6).
D815.7
A
1008-8520(2011)06-0043-05
2011-09-13
高自刚(1987-),男,山东临沂人,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孙 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