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免征额调整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探析

2011-04-12 11:32
时代农机 2011年6期
关键词:消费性个人所得税法就业者

马 丽

(江西蓝天学院,江西 南昌 330098)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步很晚,存在的问题较多,其中尤以免征额问题最受关注。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是费用扣除的最低标准,主要用于满足居民家庭基本生活所需,制定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我国的医疗、教育和住房制度逐步市场化,家庭总体生活成本不断上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需要据此做出相应的调整。

1 个税免征额的概念、性质及调整的理论依据

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免征额,又名免税额,是指税法对征税对象规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无论课税对象的数额多大,未超过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因此,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也就是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对个人所得免于征税的数额,相当于流转税中的起征点。个税免征额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税式支出,对未超过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了其可支配收入。尤其是对于中低收入者而言使其可以免于纳税,是国家在兼顾税收的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政府财政支出。

个税免征额的具体内容各国不尽相同,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生计扣除,也称“个人宽免”或“个人豁免”,是为了保障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用于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生计而扣除的基本生活费用。二是费用扣除,用于弥补纳税人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工作成本如差旅费、利息费、保险费等费用。可见,个税免征额主要用于弥补劳动力的价值。根据劳动力价值理论和需求层次理论,个税免征额需要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调整。

2 我国个税免征额调整的历史回顾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1994年颁布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从1980年到2005年,长达25内的时间内,个税免征额一直固定在800元未变,直到2005年的全国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个税修正案,将免征额调整为1600元,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个税免征额上调到2000元,从2008年3月1日施行。近两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物价指数一路飙升,同时国家也实施了一系列福利制度的变革,2000元的个税免征额已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经历沸沸扬扬的免征额调整的讨论和听证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2011年9月1日施行。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10年度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每月1123元,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每月2167元。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增长10%测算,约为每月2384元。将个税免征额调整为3500元,略高于每一就业者负担的月消费性支出,主要是考虑到免征额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而且我国的个税免征额中除了生计扣除外还包括一些费用扣除。因此,此次调整具有客观的现实必要性,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纵观我国个税免征额调整的历史,呈现出小幅上升的动态化趋势,而且顺应经济形势的发展调整的周期逐渐缩短。

3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的评价

免征额作为个人所得税中的一个因子,其社会影响力是最为广泛的。随着个人所得税的提高,中低收入者可以逐步免于纳税,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数据测算,免征额提高至3500元/月后,月薪高于2000元低于3500元(扣除社保、公积金后)的中低收入阶层将不再缴纳个税,使个税纳税人数由现在的约8400万锐减至约2400万。可见,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可以扩大中低收入层中无需纳税的人数比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而中低收入者具有较高的边际消费倾向,税负的降低和减除使其可支配收入增加,有利于藏富于民、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同时,将中低收入者从“税网”中分离出来,使总的纳税人数减少,便于征管,有利于节省税收的行政费用。个税免征额的提高,对边际税率的影响不大,但使每一收入阶层的平均税率同比下降,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可以减轻民众对个人所得税的抵制情绪,增强依法纳税意识。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不断调整中日趋合理,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①免征额采取全国“一刀切”的征收方式不能体现社会公平。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距较大,各地的基本生活成本存在较大的差异,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划区征收。②免征额只针对名义收入,没有考虑物价和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当发生通货膨胀时,依靠固定收入的工薪阶层实际收入下降,但依然按照名义收入纳税,增加了其税收负担。③以个人为单位征税,忽视了家庭的整体收入和赡养系数的差异。收入相同,家庭赡养负担不同的人需缴纳相同的税收,有违社会的公平。

4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在个税免征额的调整过程中,主要是盯住城镇居民每一就业者负担的月消费性支出的变化,还应该消除物价和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通货膨胀对税收制度的扭曲,以保证税收政策的前后连贯和稳定。另外,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医疗、教育、住房等福利制度在逐步的市场化,因此个税免征额中要相应增加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及对购买唯一住房贷款的利息的扣除,而税收的指数化和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收将是我国今后个税免征额调整的一个方向。

[1]潘明星.改革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之我见[J].税务研究,2005(11):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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