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红光,刘双双
(1.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纪委,河北 秦皇岛 066004;2.燕山大学 里仁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中国共产党反腐历史初探
焦红光1,刘双双2
(1.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纪委,河北 秦皇岛 066004;2.燕山大学 里仁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唯一宗旨,这一宗旨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决不允许党员干部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更不允许形成一个鱼肉人民的特殊阶层。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坚决同违背这一宗旨的各种腐败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一部同腐败不断进行斗争的历史。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几代领导人对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和巨大的贡献,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反腐的任务依然艰巨,特别是在如何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方面更值得进一步探索。
反腐败;制度;源头;严惩;人民群众
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不仅是一部争取中华民族独立、自由、民主、富强的历史,也是一部同腐败不断进行斗争的历史。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是迄今为止发现的中国共产党最早的或者说第一个反对贪污腐败的文件。这一通告指出:“在这革命潮流仍然在高涨的时候,许多投机腐败的坏分子,均会跑到革命的队伍中来……应该很坚决地清洗这些不良分子,和这些不良倾向斗争,才能坚固我们的营垒,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这第一个反腐败文件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反对自身腐败的开始。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中国共产党在武汉召开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最早设立的党内监察机构。
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下发了由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签发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第二十六号训令,对犯罪的主体、种类、惩治尺度都做了详细规定。由于其内容全面,法律特征突出,故又被称之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惩治腐败的法令。
1937年秋,陕甘宁边区政府正式成立后,立即提出廉政问题。《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宣布:“发扬艰苦作风,厉行廉洁政治,肃清贪污腐化,铲除鸦片赌博。”1938年8月15日,边区参议会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
1946年初,中国共产党在《共产党对于东北时局的具体主张》中,明确主张建立廉洁政治,严惩贪污,在东北应该树立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1947年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发了《东北惩治贪污暂行条例》。
三大战役结束后,中国共产党全面执掌中国政权已近在眼前。为此,于1949年3月在西柏坡召开了七届二中全会。毛泽东在会上深刻分析了执政以后的形势,尖锐指出: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攻击”将成为党执政后的主要危险,有些共产党人“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告诫全党“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由此掀开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坚决进行反对腐败斗争的大幕。
(一)以经济反腐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实践
1.建国之初的三反运动
1951年11月20日,毛泽东起草了转发东北局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报告的批示,第一次提出“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问题。12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毛泽东连续工作20个小时拟定的《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由此拉开“三反”运动的大幕。
为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三反”运动的重视程度,把这一运动迅速发动起来,毛泽东在12月1日的《决定》中特意加上这样一段话:“自从我们占领城市两年至三年以来,严重的贪污案件不断发生,证明1949年春季党的二中全会严重地指出资产阶级对党的侵蚀的必然性和为防止及克服此种巨大危险的必要性,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是全党动员切实执行这项决议的紧要时机了。”他强调指出:“再不切实执行这项决议,我们就会犯大错误。”毛泽东在为党中央起草的《关于三反斗争必须大张旗鼓进行的电报》中强调,“应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做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的重要,一样的发动广大群众包括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人士去进行,一样的大张旗鼓去进行,一样的首长负责,亲自动手号召坦白和检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撤职、惩办,判处徒刑(劳动改造),直至枪毙一大批最严重的贪污犯”。毛泽东严正告诫全党:“十年内不进行‘三反’,共产党就会变成国民党。”[1]
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是“三反”运动中影响最大的案件,是毛泽东亲自抓的案件。它所产生的强大的廉政效应,至今仍为人们所称道。
刘青山、张子善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共河北省天津地委的前后两任书记。他们分别是1931年和1933年入党的老红军,在战争年代经受住了枪林弹雨的考验,多次立过战功。他们坐过国民党的监狱,面对敌人的严刑拷打始终坚贞不屈。但是在执政以后,二人相互勾结,利用职权,盗用飞机场建筑款、救济水灾区造船贷款、河工款、干部家属救济粮、克扣民工供应粮及骗取银行贷款等总计170亿元(旧币)。
毛泽东对刘、张一案极为重视。首先在《人民日报》头版将刘青山、张子善贪污侵吞国家资财的犯罪事实公布于众,同时发表了河北省关于开除刘、张二人党籍的决定,尔后又召开中央书记处扩大会议,研究处理意见,最后中共中央决定同意河北省委的建议,对刘青山、张子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时任华北局第一书记的薄一波向毛泽东转达了一些高级领导人“枪下留人”的意见时,毛泽东对薄一波说了几句话:“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二十个,两百个,两千个,两万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2]
对此,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一书中写道:“由此可见毛泽东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所下的决心和所做的深思熟虑,他当时的心思完全倾注在如何维护党的事业上面,如何更好地挽救犯错误干部的多数上面,如何更有效地防止干部队伍的腐化上面。严惩刘青山、张子善的决定的果断做出,实际上是再一次用行动向全社会表明,我们党决不会做李自成!决不会放任腐败现象滋长下去!决不会让千千万万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江山改变颜色!”[3]
2.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四清运动)
1963年2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决定在全国进行一次普遍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农村开展“四清”(清理账目、清理仓库、清理财务、清理工分)运动,在城市开展“五反”(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运动。目的是通过这次普遍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清除城乡基层干部思想上的错误认识,使他们坚定马克思主义信念,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
1963年3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厉行增产节约和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运动的指示》。1963年5月20日,毛泽东主持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即前十条)下发。“四清”是河北省保定地委在整风整社运动中为解决年终分配问题而创造的经验。其主要做法就是普遍进行清帐目、清仓库、清工分、清财物(简称“四清”),贯彻执行勤俭办社和民主办社方针。保定四清的经验,得到了党中央和毛泽东的高度重视,中央在下发“前十条”的同时,将保定地委关于“四清”的报告随同下发。
1966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指示(草案)》,决定把“四清”运动纳入“文化大革命”中去,以农村“四清”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由此结束。
(二)以政治反腐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实践
1956年,我国基本完成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开始走上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但是,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如何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同时保持党和干部队伍的廉洁?这是新的历史阶段的全新课题,也理所当然地成为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重要议题。毛泽东在八大开幕词中指出:“我们还有严重的缺点。在我们的许多同志中间仍然存在着违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和作风,这就是:思想上的主观主义、工作上的官僚主义和组织上的宗派主义。”刘少奇代表党中央在八大上所作的政治报告也指出:“在党领导了国家政权以后,党内贪污腐化、违法乱纪、道德堕落的现象有了某种程度的发展,这种严重现象必须坚决制止。……在今后,我们还必须经常从思想上和组织上进行反对腐化堕落现象的斗争……”
党的八大之后不久,毛泽东在1956年11月召开的八届二中全会上提出,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在党内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同人民有福共享,有祸同当,这是我们过去干到的,为什么现在不能干呢?只要我们这样干了,就不会脱离群众。刘少奇在八届二中全会上的报告中说,为了把我们的工作做好,要特别注意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党的以及我们国家的领导机关和各级领导人员,无论如何也不要脱离工农劳动群众,这是一个根本问题。鉴于若干社会主义国家的情况,国家的领导人员有可能成为一种特殊的阶层,特殊的“统治阶层”。对这个问题,我们要采取一些办法,采取一些措施,要提起注意,在党内、在人民中间进行教育。此外,还要规定一些必要的制度,使我们这个国家发展下去将来不至于产生一种特权阶层,站在人民头上,脱离人民。他说,要加强人民群众对领导机关的监督,订出一种群众监督的制度,使我们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接近人民群众。
毛泽东等领导人的论述,充分说明了当时党中央对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是十分重视和高度警惕的,并初步产生了从保证社会主义制度的角度也即政治反腐的思想和认识。
由于国内极少数人对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的疯狂攻击,由于国际社会主义阵营的领头者苏联演变成修正主义,这些事件促使毛泽东对中国社会主义的前途产生了极大的担忧。1962年9月24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在北京举行。毛泽东主持了八届十中全会。毛泽东在会上作了关于阶级、形势、矛盾和党内团结问题的讲话,他认为,不讲阶级斗争,不开展反修防修,社会主义建设即使搞了几十年,也总有一天会像苏联一样变成修正主义,变成资本主义。所以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毛泽东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内部,阶级斗争仍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激化。这是一个重要转折,更是一个重要标志。它标志着在此以后不再仅仅是防止干部经济上腐败变质,而是更要防止中国偏离社会主义道路,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干部不仅仅经济上不能腐败,政治上更不能腐败,不能搞资本主义。
1.“四清”内容的变化
1965年1月,在毛泽东主持下,中央制定下发了《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简称二十三条),正式规定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一律简称“四清”运动,即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运动。“四清”运动由此进入以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大四清阶段。二十三条一方面部分纠正了前一段的错误做法,肯定干部的多数是好的或比较好的,提出要尽快解脱解放他们。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二十三条突出强调这次运动的重点“是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是解决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矛盾。这说明毛泽东在此时已经将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放在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首位,并对威胁社会主义道路的主要危险有了明确的概念——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这就是为什么1966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指示(草案)》中,决定把“四清”运动纳入“文化大革命”中去的根本原因。
2.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1967年2月8日,毛泽东会见阿尔巴尼亚劳动党中央书记处书记卡博和国防部长巴卢库谈话时指出:“过去我们搞了农村的斗争,工厂的斗争,文化界的斗争,进行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但不能解决问题,因为没有找到一种形式,一种方式,公开地、全面地、由上而下地发动广大群众来揭发我们的黑暗面。”把被“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篡夺了的权力夺回来。正是在这种思想认识下,毛泽东发动了“以清除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为主旨的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
(三)以群众运动为主要形式的反腐实践
群众路线是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之一。毛泽东率领中国共产党依靠群众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在反对官僚主义及腐败现象防止资本主义复辟这一根本问题上,毛泽东也采取了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的做法。无论是新中国建立初期“三反”、“五反”、“四清”等运动,还是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中,都是发动群众,使群众成为反腐的主力军。他认为群众路线是党取得反腐败斗争胜利的根本工作路线和政治优势。任何腐败行为所损害的都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反腐败的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也最有能力和智慧战胜腐败。离开群众路线反腐败,没有出路;发动群众是治理和遏制腐败的一条“新路”。这其实就是早在1945年,毛泽东在回答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关于中国共产党如何避免历史上盛衰“周期率”时的思路:“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毛泽东反腐斗争的群众路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到反腐运动中去,二是给人民群众提供反腐的条件。
1950年4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指出:“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我们工作中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了确保这种公开批评不受压制并取得成效,还明确规定,“凡在报纸刊物上公布的批评,都由报纸刊物的记者和编辑负独立的责任。”“只要报纸刊物确认这种批评在基本上是正确的,即令并未征求或并未征得被批评者的同意,仍然应当负责加以发表。”“批评在报纸刊物发表后,如完全属实,被批评者应即在同一报纸刊物上声明接受并公布改正错误的结果。如有部分失实,被批评者应即在同一报纸刊物上作出实事求是的更正,而接受批评的正确部分。如被批评者拒绝表示态度,或对批评者加以打击,即应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处理。上述情事触犯行政纪律和法律的部分,应由国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这一决定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间产生了热烈的反响,在报刊上进行公开批评蔚然成风。在刘青山、张子善因巨额贪污被处决的一个月前,一些党员群众就投书《人民日报》,质问河北省委河北省政府:“刘、张小集团进行贪污行贿已有一年之久,河北省委、省政府为什么长期没有发现这件事情?”在党内外的公开批评下,中共河北省委副书记马国瑞、河北省政府主席杨秀峰分别代表省委、省政府在《人民日报》上作了公开检时。
(一)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在党章中恢复了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规定:为了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纪律,防止和纠正各种危害党和群众关系的现象,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它的任务是: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负责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受理党员的申诉和控诉,并受理党外群众对党员的控诉。
1978年12月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这次会议作出两项重大决策:一是在政治上,确定把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决定实行改革开放;二是在组织上,重新组建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监督。
(二)开展全面整党
1982年9月1日党的十二大在北京召开。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强调:我们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扩大对外交流。同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抵制外来腐朽思想的侵蚀,决不允许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在我国泛滥。他还要求在今后一个时期要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的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要在认真学习新党章的基础上,整顿党的作风和组织。
1983年10月,十二届二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邓小平在会上发表题为《党在组织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迫切任务》的讲话,强调加强党的建设,端正执政党的党风。他指出,加强党对思想战线的领导,克服软弱涣散的状态,已经成为全党的一个迫切任务。对大多数党员来说,是通过思想教育,增强党性。要使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精神状态上有显著的进步,党员为人民服务而不谋私利的觉悟有显著的提高,党和群众关系有显著的改善。
(三)提出从严治党的方针
1987年10月25日,中国共产党十三大在北京召开,在这次大会上提出从严治党的方针。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和中央纪委的工作报告都强调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出:党的建设问题,是同党的政治路线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新时期党的纪检工作,必须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必须从严治党,严肃执行党的纪律。对于那些败坏党和人民事业的腐败分子,必须采取坚决清除的方针,一经发现立即处理,有多少清除多少,决不能姑息养奸。使党经受住执政和改革开放的考验。
(四)纠正领导干部特殊化等不正之风
1979年1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对中央机关、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的高级干部的宿舍、房租和水电费、家具和生活用具、交通工具、服务人员、出差、出国和外出休养、文化娱乐等10个方面的生活待遇作出具体规定。1981年3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一定要纠正不正之风》。
这次纠风的主要内容是:一是纠正接待工作中不正之风;二是制止招生中的不正之风;三是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四是杜绝“关系户”不正之风;五是纠正干部队伍中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歪风;六是纠正分配住房中不正之风。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的腐败案件
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决定》指出,鉴于当前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盗窃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索贿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猖獗,对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人民利益危害严重,为了坚决打击这些犯罪活动,严厉惩处这些犯罪分子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这些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九刑法)的有关条款作相应的补充和修改。新的条文规定,对经济罪犯量刑从重,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比原刑法大大加重了对经济犯罪的制裁。
1982年4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坚定不移地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1982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
1983年9月,中央纪委会同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意见》。
1984年5月中央纪委发布了《关于必须严肃惩处严重失职的官僚主义者的通报》。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共13条,其主要内容是:明确了贪污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受贿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行贿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第一次明确了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实质内容;新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
从1982年到1986年,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共处分违纪党员650141人,其中,开除党籍的151935人,留党察看149513人,撤销党内职务29814人,严重警告144014人,警告174865人。处分省军级干部74人,地师级干部653人。1986年到1992年,全国纪检机关共立案查处党员干部874690人,其中,省部级领导110人,地厅级领导1430人,县处级干部16108人。
(一)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是江泽民在反腐败理论方面最重要的贡献。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江泽民强调,反腐倡廉,既要治标,更要治本。
1.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从1998年开始,全国许多地方相继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2001年9月,国务院对全面推进这项改革作出部署,成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在监察部设立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审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先后制定印发《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等近30个政策规定和相关文件,使改革工作有所依据、有所遵循,发挥了重要指导和规范作用。
国务院68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原来共有审批项目3605项。2002年10月、2003年2月和2004年5月,国务院分三批共取消和调整了1795项审批项目;对涉及9部法律的11项审批项目提出了取消和调整的建议,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上述9部法律的修正案。至此,国务院部门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1806项,占总数的50.1%。
2.财政制度改革
在推进财政制度改革方面,重点是强化资金监管。先在中央和省一级部分单位试行部门预算,将部门所有收支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改革财政资金缴拨方式,加快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继续对各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严禁设立账外账,坚决取消“小金库”。
预算外资金和“小金库”是逃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约束和检查的违规违纪资金,是发生腐败的重要源头条件。为此,中央政府多次下发文件对此进行规范和清理检查。
1993年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93)财综字第15号〕。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994年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
1994年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94)财综字第130号〕。
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关于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的意见》(国办发〔1995〕25号)。
1996年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
1996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国发〔1996〕12号)。
审计署李金华审计长在通报1998年至2003年近5年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况时说,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共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176582人,审计查出各种违规行为金额3301亿元,损失浪费金额255亿元。其中领导干部直接经济责任造成的违规行为金额219亿元,损失浪费金额43亿元。审计还发现个人经济问题12.4亿元。
3.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滿活力的用人机制,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以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以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为目标,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公务员制度。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辞职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打破选人用人中论资排辈的观念和做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积极营造各方面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完善了反腐败的专门机构
1993年1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的体制。合署后的中央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监察部按照宪法规定仍属国务院序列,接受国务院的领导。中央纪委常委,包括未担任监察部领导职务的常委,有权处理分管部门的行政监察工作。监察部部长、副部长一般进入中央纪委常委。重大问题由中央纪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监察部保留部长办公会制度。随后,各省、地(市)、县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的工作,自上而下逐步展开。至6月底,全国除深圳特区保持纪检、监察相对独立的工作体制外,其余均实行合署办公。
(三)建立了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主要特征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993年8月21日,江泽民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提出:反腐败斗争是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工作,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一齐抓,持续不断地抓,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负责,党政同心同德,各方面协调一致,形成整体合力。建立责任制,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上级对下级要切实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对问题严重的地方和部门,上级要派人帮助处理。党委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切实支持他们的工作。
中央纪委书记尉健行在1996年1月中央纪委召开的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指出:这一机制就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亲自抓,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1998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用法规的形式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责任予以具体的规范。
(四)注重制度建设,制定了一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制度
1991年7月,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一定要从近年来国内外惊心动魄的严酷斗争中警醒,从严治党,建立健全一套拒腐防变的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进行毫不留情的斗争。后来他又说:“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要切实加强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加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我们党的监督,建立健全党内和党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特别要在执法部门和直接掌握人、财、物的岗位,建立有效防范以权谋私和行业不正之风的约束机制。
1.建立“四项制度”
1995年1月,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建立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
2.建立五项监督措施
1996年1月,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决定在坚持纪委现行领导体制的前提下,重申和建立五项监督措施:
(1)中央纪委根据工作需要,选派部级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巡视。
(2)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
(3)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接到对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任何人无权扣压。凡违反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凡属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党的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
(5)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兼职、调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
3.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1997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其主要内容有:
(1)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接受不正当的好处,如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礼品和宴请,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等。
(2)不准有经营谋利的行为,如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未经批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违反规定兼职取酬,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违反规定买卖股票,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等。
(3)在使用和管理公共财物中,不准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如违反规定借用公款,以各种名义占用公物,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等。
(4)在干部人事工作当中,不准有任人唯亲或谋取私利的行为,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职位,为谋取私利选拔任用不符合条件的干部等。
(5)在涉及与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们提供便利,如不准在经商办企业方面提供优惠条件,接受国(境)外个人或组织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等提供资助等。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制定,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党政干部的基本从政道德规范,对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具有重要意义。
4.制定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1999年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首次提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也要对照廉政准则和制止奢侈浪费八条规定,加强廉洁自律。
5.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1997年9月27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条例》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各种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它是党的纪律具体、系统、完整的条规,是党内处理违纪案件的基本依据。
(五)制止奢侈浪费现象
一是清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安装和购置通信工具;二是清理违规配备和使用小汽车;三是规范公务接待和治理公款大吃大喝、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问题;四是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
(六)严厉惩处腐败分子
1.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案
陈希同在担任北京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权收受、侵吞大量贵重物品;腐化堕落,大量挥霍公款;利用职权支持其子、情妇、秘书等人经商谋取非法利益;严重失职,对北京市原副市长王宝森违法犯罪活动负有重大责任。1995年9月,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决定,撤销陈希同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1997年8月,中央纪委决定,并经党中央批准,开除陈希同党籍。1998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希同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2.北京市原副市长王宝森案
王宝森贪污公款25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并且,挪用公款1亿多元、2500多万美元,供其弟、姘妇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进行盈利活动,造成1300多万美元的损失;挥霍大量公款,营造豪华别墅,购买高级公寓,长期包租宾馆客房,作为享乐场所;违法批贷巨额资金,造成大量资金流失;道德败坏,多次嫖娼。1995年4月,王宝森畏罪自杀。1995年7月,中央纪委决定开除王宝森的党籍。
3.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案
成克杰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职务的权力,直接或伙同情妇收受贿赂及为情妇经商非法牟利,折合人民币共计3795.70万元。2000年9月,成克杰被处以死刑。
4.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案
胡长清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90次收受、索取江西奥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周雪华、江西金阳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卫东等18人及江西省商业储运公司的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44万元。胡长清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有关行贿人谋取利益,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胡长清为了自己职务提升及工作调动拉关系,从1997年初至1999年6月,先后5次向他人行贿共计人民币8万元。此外,胡长清还对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价值人民币161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法庭认为,胡长清已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坏,情节特别严重。2000年2月,胡长清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案
慕绥新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先后收受64人的贿赂和礼金,折合人民币514.8万元。2001年10月,慕缨新被判处死缓。
(一)加强教育,促进廉洁自律
1.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党的十六大决定,在全党普遍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次教育活动从中央政治局常委做起,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带头参加,给广大党员作出示范。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搞好整改。各级党委(党组)切实加强领导,把先进性教育作为党建工作中的头等大事来抓,同推动当前工作结合起来,同反腐倡廉建设结合起来,有效地促进了党的先进性建设,增强了广大党员干部抵御各种风险和诱惑的能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开展,为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2.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按照党的十七大部署,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自2008年3月试点、同年9月正式启动,自上而下分三批进行,到2010年2月底基本结束,共有370多万个党组织、7500多万名党员参加。每批历时半年左右,分为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展开。每批学习实践活动基本结束时,都进行满意度测评,且分别安排半年左右时间做好整改落实后续工作。
这次学习、实践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一次富有成效的实践;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次富有成效的实践;也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的一次富有成效的实践,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3.创先争优活动
2010年4月中组部、中宣部发出《关于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意见》。所谓创先争优,就是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以创建“五个好”(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五个模范”(自觉学习的模范、执行政策的模范、服务群众的模范、爱岗敬业的模范、遵纪守法的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为主要内容,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这次全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从2010年4月起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基本结束。
胡锦涛总书记在2010年4月6日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要求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广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引向深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党中央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和拓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作出的重要部署。
(二)廉政文化建设开始起步
200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第一次在党的文献中提出“廉政文化”概念,要求“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
廉政文化是“三个代表”中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先进文化的首要特征。它浓缩了中华民族五千年来清正廉洁的思想精髓,更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特色,包涵了“两个务必”、“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八荣八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等我党清正廉洁的基本要求。它不仅注重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法纪观念,而且注重引导人民群众树立廉洁、诚信、勤俭、奉献等积极健康的思想观念。
(三)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六大以来,相当一部分腐败分子面对反腐败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纷纷采取向国外转移赃款或直接移居国外的方法来逃避打击。据2008年的有关报道,仅我国外逃到美国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就有1000多人,涉案金额近千亿元人民币。面对腐败问题日趋跨国化、国际化的新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开始重视正确处理国内反腐败与国际合作反腐败的关系,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被提上议事日程。
联合国大会于2000年12月通过决议,要求为谈判制订一项有效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设立一个特设委员会。联合国随后成立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特委会和相关的政府间专家工作组,负责公约起草工作。特委会先后举行了7届会议,于2003年10月1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七届会议确定并核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南部城市梅里达举行的联合国国际反腐败高级别政治会议上开放供各国签署,并在第30个签署国批准后第90天生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截止2010年1月,《公约》缔约国已达162个国家。
2003年12月10日,我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成为公约生效后即施行这一国际法的首批国家之一。
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有力地加大了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加大了对携赃款外逃公职人员的追逃力度,对腐败分子产生了极大的震撼。
(四)科学构建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4年1月12日,胡锦涛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指出,构建惩防体系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新要求,是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他又指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党中央在总结历史经验、科学判断形势基础上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防治腐败的必由之路。
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2008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未来五年反腐败工作规划——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
1.进一步强化从源头预防腐败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大治本力度,在财政管理、投资体制、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不断强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1)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在江泽民加大清理预算外资金和小金库的基础上,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以“收支两条线”管理作为起点和突破口,向“收支脱钩”、综合财政预算方向改革。“各项收支清晰、项目预算到位、预算内外资金统筹使用、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的改革目标初步实现。制定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范围扩大到全部中央部门及其所属的基层预算单位,绝大多数省(直辖市)、地(市)、县(市、区)也在本级实施了此项改革。公共财政的框架基本形成。
(2)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落实国务院《规定》,国家发改委也相继出台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等配套文件。政府审核企业投资项目的角度正在逐步转变,逐步扩大了企业投资的自主决策权,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逐步确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正在形成,核准制和备案制的体制框架已经基本建立。
(3)审计工作不断加强。审计工作对反腐败既有事先预防的作用,又有事后追究惩治的作用。为此,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部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2003年实施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4年实施的《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等一批相关法律法规。
(4)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初见成效。国有产权交易,曾被人称为是易发生大腐败的重要市场之一。在管理制度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成为大贪官的乐园。为此,国家加强了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先后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等管理办法和规定,围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行为决策、审计评估、信息披露、机构选择、规范操作、信息统计、监督检查等主要环节,已基本形成了一整套规章制度体系,国有产权交易有序流动格局和有效监管制度初步形成。
(5)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一般都具有数量大金额大的特点,对商家有着极大的吸引力,因而使其成为行贿受贿的重点领域,是易发生腐败的重灾区之一。为此,国家一直不断地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从源头防止腐败。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共分九章,分别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2.强化对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1)2003年12月31日,中央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文共5章47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首次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首次规定了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和作用。制定出台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多项监督制度。
(2)2004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个《党纪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3)2004年9月22日,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该《条例》是在1995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条例》明确了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完善了保障党员权利行使的措施,对党员权利的保护,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惩处、程序和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4)实行“三谈两述”制度。“三谈两述”主要指上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组织都门负责人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谈话、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以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
200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要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新任职的干部,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发现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要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严格要求,使他们少犯或不犯错误。并要求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省、市、县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在全委会上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党内监督条例》把谈话诫勉和述职述廉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予以确认。
2005年12月19日中央办公厅下发《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三谈两述”的适用情况、形式和方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5)党务公开制度。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正式提出了推进党务公开的要求。十七大明确提出推进党务公开,将实行党务公开写入《党章》。中央纪委从2005年开始,连续4年在全会上对推进党务公开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推动工作落实。党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党组织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党的组织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等。
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意见》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务公开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党务公开是指党内事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生机活力的客观需要,是实践党的宗旨、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内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充分认识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前,党务公开工作作为2011年的重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
(6)深入开展巡视工作。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最有力量的监督,因此,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不断加强巡视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新世纪新阶段,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推进干部队伍建设、预防和惩治腐败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2003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设立专门巡视机构的请示。随即,组建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办公室和五个巡视组。
2004年9月1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从巡视工作的目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工作方式以及巡视组的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7年党的十七大强调“完善巡视制度”,并把“党的中央和省(区、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写入党章,体现了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同时,也对巡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2009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巡视工作的积极开展,发现和查处了一些重大问题,从而促进了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密切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五)严厉惩治腐败分子
2002年12月至2007年6月党的十六大到十七大期间,全国纪律检查机关共立案677924件,结案679846件(含十六大前未办结案件),给予党纪处分518484人,其中,省(部)级干部83人。典型案件有:
1.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程维高案
程维高在担任河北省主要领导期间,插手行政事务,为他人和其子程慕阳谋利,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放任配偶子女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违纪甚至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职权,对如实举报其问题的郭光允同志进行打击报复;与其配偶收受他人赠送的贵重物品;前后两任秘书吴庆五、李真违法犯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死缓和死刑,程维高对他们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犯罪活动,负有重要责任。程维高自恃位高权重,目无党纪,独断专行。2003年8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撤销其正省级职级待遇。
2.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案
1994年9月至2001年3月间,王怀忠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多次索取、非法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517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怀忠还对其拥有的价值人民币480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04年2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王怀忠被执行死刑。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
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郑筱萸利用职务便利,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2007年7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郑筱萸被执行死刑。
4.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案
2006年7月,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反映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运营社保基金的问题调查中发现,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的陈良宇涉嫌严重违纪。2006年8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做出了对陈良宇有关问题进行初核的决定。中央纪委随即组织力量进行初核。经查,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区长,上海市副市长、市长,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上海新黄浦(集团)公司、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等单位在拆迁补偿、获得财政补贴款、解决楼盘闲置问题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案发后,陈良宇动员其亲属退缴全部赃款。2004年,陈良宇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违反规定,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此外,陈良宇还违反有关程序规定,利用职权为其亲属谋取私利,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08年4月,法院认为,陈良宇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犯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对于所犯受贿罪有悔罪表现,能够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此外,还有贵州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刘方仁案;国家电力公司原党组书记兼总经理高严案;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案;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案;江苏省委组织部原部长徐国健案;福建省委原常委、宣传部长荆福生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案;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案;山东省委原副书记、青岛市委原书记杜世成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案;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案等。
执政后长达60多年的反腐斗争,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是一个与腐败水火不相容的政党,是一个一定能战胜腐败的政党,是一个绝不会成为特殊阶层的政党。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虽然反腐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反腐的形势却不容乐观,腐败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反腐的效果也没有得到人民群众的真正认可,这是应该引起高度警惕。之所以如此,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人民群众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是一个重要原因。全球影响最大、成果最丰硕的民间防腐机构“透明国际”,在考察各国廉政机构的运作效力后认为“廉政机构常常是失败的”,而“新加坡、瑞典、荷兰等地的廉政状况之所以要好于其他地方,主要是因为“市民社会在支持调查官发现和坚持治理时发挥着明显的作用”。在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上,尼日利亚政府官员阿穆齐宣布:依靠自上而下的解决办法,相信立法消除腐败、相信惩罚的威胁足以遏制腐败的解决方案,已告失败。他总结说:是市民社会,而不是国家或政府掌握着消除腐败的钥匙。上述观点虽然不能说是完全正确的,但对于我国在反腐方面进一步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这一点上是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的。
要加强全民的廉政意识,形成浓厚的廉政氛围。这里关键是拨乱反正,通过各种途径重新树立正确的但目前已被扭曲的价值取向,诸如五六十年代党的干部和人民群众所体现出来的普遍的廉洁风气和价值取向。这是反腐的最重要条件,没有这一条件,反腐就将是无本之木,腐败就会前赴后继,甚至愈反愈烈,最后以亡党亡国而告结束。世界上最廉政的荷兰、瑞典、新加坡等国家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群众性与法制性相结合的反腐败斗争新模式。这里重点是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反腐斗争的渠道,如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真正发挥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机构和领导接待日的作用;建立可靠的群众举报揭发腐败案件的保护制度等等。
切实和行之有效地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和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过程反腐和结果反腐的依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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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liminary Exploration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s History of Combating Corruption
Jiao Hongguang1,Liu Shuangshuang2
(1.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Hebei Normal University of Science& Technology,2.Liren College,Yanshan University,Qinhuangdao Hebei 066004,China)
Serving the people wholeheartedly is the sole purpos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CPC),which decides that CPC can never allow party members and leaders to put their special benefits over the people,not to mention forming a special class savagely oppressing people.To realize this goal,various corruptions violating this purpose must be combated.In this respect,the history of CPC is a history fighting constantly against corruption.The four generations of leaders,such as Mao Zedong,Deng Xiaoping,Jiang Zemin and Hu Jintao contributed a lot to this issue and achieved good results.But the task of combating corruption is still severe,and further exploration should be conducted on how to develop the people’s functions.
combat corruption;system;source;punish severely;the people
D261.2
A
1672-7991(2011)02-0001-13
2011-04-15;
2011-06-08
焦红光(1954-),男,河北省昌黎县人,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教学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