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分配公正观及其当代价值

2011-04-12 11:36
山东社会科学 2011年8期
关键词:平均主义功利主义罗尔斯

阳 芳

(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广西桂林 541004)

五种分配公正观及其当代价值

阳 芳

(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广西桂林 541004)

分配公正一直是人类追求的价值理想。历史上五种有代表性的分配公正观,不仅体现了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正义诉求,而且对当代中国分配公正观的形成,探索包容性增长中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寻求和谐社会的实现路径,以及构建体现分配公正价值的企业薪酬制度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分配公正;分配公正观;当代价值

一、平均主义的分配公正观及其当代价值

最早产生的公正理论是平均主义,它是一种颇具道德感召力的公正理论,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平均主义是在社会物质财富极端贫乏情况下的自然选择,体现了人类试图通过实现分配结果的完全均等实现人类绝对平等的理念。实践中,西方文明最早盛行平均主义的是古希腊的斯巴达。在中国则最早体现在孔子提出的著名的“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的思想上。

平均主义体现了“人生而平等”的理念。平均主义者主张的人类绝对平等的理由主要基于:(1)天赋的、种的自然平等;(2)上帝面前人人平等;(3)人权的基本要求;(4)人类感情的需要;(5)社会和谐的需要。回顾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平均主义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特别在物质生活资料匮乏的历史时期,对于弱势群体尤其具有道德感召力,如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运动常常以“均贫富”作为理想号领天下。

然而,时下的观点更倾向于反对平均主义。理由是,平均主义存在着不道德性。首先,结果完全均等的平均主义分配忽视人的能力差别、效率差别、贡献差别,客观上纵容了懒惰、平庸,以结果平均损害了实质上的平等。也就是说,平均主义实际上起到了奖懒罚勤的作用,造成的不是普遍的富裕,而是普遍的贫穷;不是人们共同进步,而是整体的萎靡不振。其次,平均主义为懒惰者的“搭便车”行为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导致勤劳者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懒惰者的获利工具。更为严重的是在制度不健全的环境下,平均主义可能造成能者所得比庸者所得还少的不正常情况。这样的后果最终将是懒汉成群,世风日下。

虽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物质财富日益丰富,平均主义弊端日益暴露,平均主义已不可能作为基本的分配原则而存在,但是平均主义在当代仍然具有一定的价值。它所倡导的“人生而平等”的理念意在把人类社会建筑在平均法则的正义之上,以此消弥因事实上存在的不公平而导致的社会纷争,这对于今天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思想在当代企业薪酬制度设计中也有运用,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基本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等,都体现了这一分配公正理念。

二、功利主义的分配公正观及其当代价值

自19世纪以来,功利主义成为影响西方政治和经济思想最大的学说之一。功利主义认为,分配应该根据人们的贡献大小进行,为了追求高效率,因人们能力不同、努力不同、付出不同等而导致的分配差别是允许的,这是一种相对平等。这种相对平等是能实现的“平等”,既是自然的结果,也是人为的、社会的产物。

功利主义作为公正理论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功利主义以“效用”作为计量单位,在进行公正选择时有三种情景:第一,如果给每个人的效用所得赋予相等权重,那么按照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功利主义原则更偏好于更平等的分配。第二,如果允许赋予不同的个人以不同的权重,则市场经济的分配结果应满足功利主义原则——最大化原则来评判经济运行的效率。第三,如果社会中的个人偏好之间不存在巨大的差异,则功利主义所认可的社会分配往往是社会财富最大化的分配,进而有利于社会财富的长期增大。所以,功利主义原则是既照顾公平又照顾效率的原则。①姚洋:《自由、公正和制度变迁》,河南人民出版2002年版,第279页。按其创始者的解释,功利主义的不仅仅是一种社会公正理论,而且还是一个道德标准。功利主义的典型口号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它强调道德与利益的结合,肯定人类幸福的价值,在理论上提出了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解决道德争端的根本原则。

功利主义的分配公正观在当代的价值和意义表现为:第一,功利主义所认同的相对平等是当前市场经济下收入分配的重要标准,它被广泛地运用于企业薪酬制度中,主要表现在通过衡量人们的劳动贡献和结果来分配报酬的“计件工资制”、“奖励工资制”和“绩效工资制”上。第二,功利主义以“效用”、“幸福”等心理感受作为评价分配公正的标准,对于拓展薪酬研究的视野,丰富薪酬概念的内涵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其中全面薪酬概念的提出就是生动的例证。全面薪酬概念中包含的内在薪酬关注工作给人们带来的精神满足,关注员工对“工作即目的,而非工具”的体验,使员工自我发展的目的价值得到实现。第三,功利主义的最大化原则事实上是效率原则,对于加速经济发展,提高收入分配的总体水平具有现实意义。当然,功利主义也存在不可克服的缺点。首先,它假定个人效用之间的可比性难以成立。其次,功利主义自身存在矛盾。功利主义是一种后果论,而功利主义的幸福观是一种感觉论,后果论与感觉论在某些情况下是相互冲突的。再次,它把利益原则视为公正原则,忽视了对人类社会幸福的关怀,没有看到道德伦理在经济中的作用。最后,功利主义可能会导致践踏个人权利。因此,功利主义的作用仍然是有局限的。

三、以平等为价值取向的分配公正观及其当代价值

所谓以平等为价值取向的分配公正理论是指以实现社会成员在政治、社会和经济上的平等,享有相等待遇为理想的分配理论。当代以平等为价值取向的分配公正理论主要有三种代表学说:罗尔斯的正义论、德沃金的资源平等论和阿玛蒂亚·森的能力平等观。

罗尔斯在“无知之幕”的理论假设下提出了一个论证严密的分配公正理论体系。他的正义论以两大正义原则和两个优先性原则为核心。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②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1-62页。这些原则是按照“词典式序列”的先后次序安排的。罗尔斯正义论的突出特点表现在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和对弱者的关怀的差别原则上。罗尔斯不赞成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主张,他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差别原则与效率原则是相容的。但是当两者矛盾时,罗尔斯倾向于正义优先于效率,效率原则处于从属地位。即使牺牲某些效率能提高社会最不利者的利益,也是应该的。罗尔斯也不赞成强调起点平等的主张,不认为天赋才能是拥有天赋者获得收益的合理依据,相反,罗尔斯主张通过差别原则纠正因个人才能差别造成的不平等,以保证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差别原则主张相对平等,罗尔斯认为相对于境遇好的人利益的更大改善,最少受惠者的处境也应该有所改善的社会制度安排才是正义的。在罗尔斯看来,按能分配或按劳分配都不能成为唯一绝对的分配规则,除非这种分配的激励作用可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改善有才能的人的福利,而且还能满足差别原则提高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的要求。可见,罗尔斯的理论不是平均主义,而是一种以满足差别原则为条件的特殊的平等主义。

德沃金的资源平等观认为分配公正既要符合经济规律,又要平等分配资源;资源平等的目的就是要达到经济环境的平等。德沃金把“资源”分为外在可转移资源和个人能力资源两大类,并主张对于不同类型的资源应采取不同的分配形式。对于可转移资源,理想的分配应符合“无嫉妒分配标准”③“无嫉妒分配标准”,即分配完成后,没有任何一个人觉得别人所获得的资源比自己获得的更好。,采取公平拍卖的方式。对于个人能力资源的分配,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能力差别(如生理残疾或智力低下)带来的不平等不应由个人承受,而应对其进行纠正,虚拟的能力保险市场是最好的再分配方式;二是对于由于风险偏好、消费偏好、工作努力程度等主观因素(如买彩票中奖)带来的收入差别,属于选择后的运气,则应承认其合理性,不应该进行再分配。总之,德沃金的资源平等观为现实的产权制度和分配制度提供了规范的评价标准,经济环境和主观努力的区别成为了分配正义理论的哲学基础。但德沃金的资源平等观也有其局限,正如,Macleod对德沃金的理论进行批评时指出的:德沃金过分地依赖一种理想化的市场概念,这在理论和现实之间产生了不必要的距离。①Colin M,Macleod,A Critique of Liberal Equality.Liberalism,JusticeandMarkets,Oxford:Clarendon Press,1998.

阿玛蒂亚·森则围绕着能力这个概念提出了一种新的平等观。在森看来,平等的空间包括效用空间、资源空间和能力空间三个层次,其中,能力空间是最能反映人的现实生活差别的层次。资源空间与能力空间并不完全重合,资源平等忽视了不同人把资源转化为能力的差别。要实现分配公正,国家给予社会底层民众以物质支持(罗尔斯)或提供资源初始分配公平的环境(德沃金)还远远不够,社会更应该为能力的发挥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能力是一个人选择空间的大小,是人能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的可能性,它不同于法律上允许的消极自由权利,它是一种积极自由权利。这种积极自由的“能力”不仅包括能力的现实发挥,也包括人的活动的潜能,只有人的能力的发挥才更能反映人的真实福利。因而,关心平等必须首先关注人的能力发挥,而不是欲望的满足和外在资源的多寡。当某一个人缺乏一个社会典型的生活方式所需要的能力时,就可以把他界定为贫困者。②汪行福:《分配正义与社会保障》,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7页。以平等为价值取向不应该是独立于人的能力之外的资源分配的标准,而应该是为能力的发挥提供平等机会和条件的标准。同时,森引出了基本需求理论。他认为人的基本需要涉及到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的需要,体现了传统人道主义的道德要求,基本需要的满足在社会资源分配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可以说,阿玛蒂亚·森的以个人自我实现为中心的能力平等理论,既是机会平等理论,又是一种基本需要理论,它既不同于市场自由主义把制度还原为伦理中立的市场交易框架,把正义还原为平等交换,也不同于民主自由主义把正义还原为抽象的、普遍的、伦理中立的社会规则。他强调正义不取决于抽象的、普遍的平等或自由原则,而是取决于个人或社会共同体的自我认同,即他们对好的生活和社会的理解。实现社会正义要依靠两方面:一是积极的人类自我实现的理想,二是社会共同体对自我实现的理解,而这一切要以能力为中心,因而,社会需要为能力的发挥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

平等是人类的理想。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德沃金的资源平等论和阿玛蒂亚·森的能力平等观从不同的视角回答了如何通过分配的公正来实现人的平等问题,这些思想在当代具有重要的价值。一方面,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个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针对社会基本制度设计的且具有优先性的正义原则,是哲学家和伦理学家普遍接受的原则。收入分配制度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要实现收入分配的公正应适用这一原则,企业薪酬制度是初次分配制度,因而我们应该把平等自由原则作为企业薪酬制度优先性的基本原则,虽然它不具有可操作性,但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应当蕴含在企业薪酬制度中。另一方面,当出现不平等的情况时,如何调节分配来实现平等,罗尔斯主张采用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及对弱者的关怀的差别原则;德沃金主张对可转移资源采取公开拍卖,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个人能力资源的差别采取能力保险市场的方式;阿玛蒂亚·森则强调以个人自我实现为中心实现能力平等即机会的平等,这些思想与当今社会追求的包容性增长的基本理念——机会平等的增长、共享式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平衡增长十分吻合,因此,研究以平等为价值取向的分配公正理论对推进包容性经济增长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以自由为价值取向的分配公正观及其当代价值

所谓以自由为价值取向的分配公正理论是指以实现由自己作主、不受限制和拘束为价值目标的分配理论,其代表性的理论是诺齐克与哈耶克的分配理论。

诺齐克从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论假设出发,以“个人是目的不是手段”这一道德约束为基础,提出了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和分配正义的三个基本原则学说。他指出:“财产占有的正义理论之一般纲要就是:如果一个人按照获得正义原则或转让正义原则,或按照不正义之校正原则(由前两个原则指定)而有资格占有这些财产,那么整个占有格局(分配)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对财产的占有都是正义的,那么占有的全体(分配)就是正义的。”③Robert Nozick,Anarcky,State and Utopia,New York:Basic Books,Inc.1974,P153.也就是实现分配公正要遵循三条原则:财产占有的获取原则、转让原则和对侵犯前两条原则的校正原则。①“获取的正义原则”是指对某物的占有没有使他人的状况变得比其原有状态更坏。“转让的正义原则”是指财产的转移过程相应的正义要求,也就是通过合法方式得到别人原来有权拥有的东西,它涉及人际自愿交换、捐赠、馈赠等财产或财富转移形式。“校正的正义原则”是指”对财产占有不正义的校正”(the rectification of injustice in holdings)它主要指纠正财产占有或转移中的不正义状况,特别是因历史原因所造成的不公正的占有状况,这就需要有关不正义占有状况的充分事实根据和准确信息,以作出公正的判断,并使用合法的校正原则。在诺齐克看来,由于“过去的环境或行为决定了人们对事物的不同权利或应得资格”,这样,财富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就转变为财富拥有者过去的行为是否符合获取与转让的正义原则的问题,也就是只要过去的行为合法,符合市场等价交换的原则、符合自由原则就是公正。

哈耶克认为,个人自由绝不容侵犯,分配公正不能作为社会财富分配的主要目标。市场机制是最自由、最有效、最公正的,由此产生的财富分布状况无可厚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自由,就不能在分配中人为地强调平等,因为自由与平等是对立的。他说:“自由不仅与任何其它种类的平等无关,而且必定在许多方面产生不平等。”②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卷),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02页。人为地追求平等会导致生产要素所有者失去扩大生产的动力,最终导致更大的不平等。

可见,无论是诺齐克还是哈耶克,都是以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和自由是天赋人权为基础来研究分配公正的,都把符合市场交换原则和法规作为判断财富分配公正的根本原则。这一思想强调了当代市场经济下人的自由权利和市场机制的重要性,对于我们理性思考何为市场分配公正及如何实现市场分配公正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市场自身存在的局限性,片面强调市场规则在分配中的重要性会带来分配不公和贫富分化过大的问题。因此,以自由为价值取向的市场分配公正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当下,只能作为局部分配原则,不能成为社会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

五、马克思主义的分配公正观及其当代价值

马克思主义的分配公正观是在批判资本主义分配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在马克思的著作里,公平分配和平等分配实际上有着各自独特的经济学内涵。马克思关于公平分配的理论更多是以平等分配问题的形式展开的。在讨论平等分配时,马克思实际上提出了平等与公平的差异,但对公平的讨论暗含在对平等与不平等的讨论中。马克思提出了收入分配存在两种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即公平分配,只体现在用同一尺度去度量所有人。但由于被度量的人存在差异,当时的生产关系又赋予这种差异以合理性,因而实际的结果是不平等的,也就是没有实现平等分配。而实质上的平等是指过程、规则和结果对所有人毫无差别,只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平等时才是平等的分配。这种平等的分配只存在于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虽然马克思的这种设想在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上尚未出现过,即使在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实现,但他对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利益分配却提出了一个正确的观点,即从历史的合理性角度看待公平分配。公平分配的具体标准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变化而变化的,没有永恒不变的公平标准。③钱世明主编:《公平分配——理论和战略》,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3-24页。而且纵然不存在适用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单一的“同一尺度”,但只要存在适用于不同阶级的多种“同一尺度”,且这种分配方式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就可以认为是公平的分配。显然,在马克思的观点中,历史的合理性是考察公平分配的重要标准。如马克思尽管不承认资本主义经济中存在着平等分配的可能性,但他认为资本主义的分配是公平的,因为他认为“等量要素投入获得等量报酬”的分配方式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完全适应的,是公平的分配。又如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适应,也是公平的分配。列宁和毛泽东时代均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行政干预经济生活中的利益分配,带有明显的平均主义倾向,甚至把公平与平均主义划等号。邓小平推行改革开放政策,从发展商品经济到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利益的分配问题越来越突出,研究社会主义形态的公平才真正地提上了议事日程。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肃清平均主义的消极影响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确立,中国共产党根据社会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变化,提出了在收入分配问题上不仅可以存在按劳分配原则,也可以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而且应将两者结合起来。

从马克思主义的分配公正观的演进中,我们得到启示:考察收入分配公正问题必须放到具体的情境和历史时空之中去思考,任何跨越或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分配模式都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分配公正,因而,树立分配公正的历史观至关重要。

D081

A

1003-4145[2011]08-0167-04

2011-06-12

阳 芳,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企业伦理学。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重大招标项目(05JJD720914),广西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2010年)基础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周文升wszhou6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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