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村的社会保险制度

2011-04-12 11:32龙吉泽
时代农机 2011年6期
关键词:工伤事故国民养老金

■ 龙吉泽

德国:个人义务与国家责任结合

德国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约120万,但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饲料、农机、植物保护、化肥等农资零售业人员也属农业从业人员。以致农业从业人员近400万人,约占总劳动人口的7.8%。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1957年7月颁布的《农民老年救济法》建立,该法规定所有农民都有义务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金和国家补助金。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来源有三:一是转出农场时与子女签订的私法合同;二是强制参加的养老保险费;三是自愿参加的人寿保险。农民领取养老保险金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男年龄必须满65岁,女年龄必须满60岁;按规定缴保费,且须交满180个月(15年);必须在55岁以后通过继承、出售或长期租让等方式转移自已的农业企业,脱离农业劳动成为农业退休者。在领取养老保险金之前,农民提前放弃土地生产,政府会额外付给农民一笔养老金。这种模式仍然依赖于政府大量的财力投入。

在养老保险金支出中,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收入、缴费年限相联系,绝大部分是受益者先前自己缴纳的保费,约1/3是来自国家和社会的补贴。是一种典型的“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养老首先是个人的义务,然后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义务,这种模式强调了效率与公平相结合。尽管如此在德国的农民社会保险体系中,政府也扮演着重要角色。2007年,联邦农业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总收入为31亿欧元,其中养老保险费收入近8亿欧元,国家补贴了23亿欧元。政府当年对联邦农业医疗暨护理保险联合会的补贴也达到了11.3亿欧元。

农民的医疗、养老、意外伤害保险主要由独立的社会保险机构——农业社会保险联合总会承担。联合总会下辖联邦农业医疗暨护理保险联合会、农业养老保险联合总会和联邦农业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全部实行自主管理,履行法律赋予的公共权利,并接受国家监督。如果农民企业主在私立医疗保险机构为自己及家人投保,只要企业产值超过3万欧元,可申请不参加法定农业医疗保险。目前在保险联合会投保的近百万人,平均每人每月支付保险金约300欧元。除养老金外,在面临劳动能力受到损伤时,农民还有可能获得康复治疗。此外,投保者还有机会享受国家补贴。2005年,约100万农民在农业养老保险联合总会投保并享受相关服务。农民的工伤事故、职业病和与工作相关的风险由联邦农业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承担,具体管理由代表大会负责。为保证管理的公正合理,代表大会由投保的农业企业雇主、农业企业雇员和家庭农业企业成员组成,同时还担负制定事故预防条例等任务。农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事故保险一律强制参保,政府通过专业技术督察官员监督事故预防条例的执行情况,对工伤事故展开调查和对农民进行救护培训。目前,德国共有168万农业从业及相关人员在联邦农业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投保。

日本:政府扶持与民间互助结合

二战后日本工业发展迅速,农村保障制度的缺失制约了经济的发展。1959年政府颁布的《国民年金法》,将被排除在工薪阶层之外的农民、个体营业者强制性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凡投保25年以上、年龄65岁以上的国民,均可领取国民年金(基础养老金)。自上世纪60年代初,日本开始推进农业及农村现代化,从“国民经济倍增计划”到各项农政改革,政府都投入大量财力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三农”问题。为了适应工业化、城市化进程,1970年政府制定了《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鼓励农民离开土地,对将土地经营权进行转让后丧失生活来源的农民给予补偿政策。农民年金的加入采取自愿性原则。农民因进城或老龄因素(65周岁以上)转让经营权后,在享受原有国民年金的基础上还有额外补助。20世纪70年代后期日本实行“国民皆保险”的社会保障体制,此时农民的年金由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老龄年金、土地权益转让补偿金。为促进经济发展,2002年土地权益转让补偿金被取消,日本农民已全面实现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养老待遇。日本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中给予了极大财政支持。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国民年金中,日本财政补贴包括基金保险金的1/3、附加保险费的1/4以及全部的管理费用。2004年开始,通过一系列年金课税制度的改革,国家财政提高了对国民年金的负担比例。2009年国库负担基础养老金的比例从1/3逐渐上升到1/2。

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是日本政府强制推行的基础社会医疗保障政策。医院或诊所经保险组织审核后,符合资格者才可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目前,日本有近百万家医院、诊所为医保患者提供服务。国民持医疗保险卡就诊,自行缴纳30%的费用之后,余下的70%由国民健康保险基金支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老人保健医疗,个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国民健康保险由市町村运营,基金的主要来源于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以及该项基金的投资收益。保费收取标准按参保人的年收入而定,每年核定一次。低收入家庭可减免40%~60%。此外,政府负担全部管理费并补助保险费用的50%,支持力度远远大于职工医疗保险(中央政府补助职工医疗保险费的16.4%)。政府对农村地区的医疗保险投入也相当可观,约占医疗保险总费用的32%~35%,以保证低收入的农民也能参保。

国民健康保险只能解决70%的医疗费用,剩余30%医疗费用对部分生活贫困的农民仍然无力承担。国家财政也不可能无限度地资助农村医疗保障,因此在农村又推出了互助保险组合。目前农协互助保险组合大约有20000个,它的设立与运作完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内部规章,接受政府和协会成员的监督。助保险组织是农民自发组织的民间机构,资金来源不依靠投资等风险经营,由所有成员的会费以及他们所缴纳的保险费组成。也无需要保险代理人推销,因此农民缴纳的每1分钱都花在自己身上。同时为解决农村偏僻地区医生短缺这一问题,政府出资兴办“自治医科大学”,培养在农村和偏僻地区工作的医生。学生学费由各地财政承担,毕业后必须按要求到农村服务9年,享受地方公务员待遇。目前,自治医科大学的毕业生已有2000多人。为消除地区之间医疗设施及水平的差距,政府联合医疗机构和相关的信息技术公司共同成立了科研机构,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改善日本偏远农村的医疗服务状况。

瑞典:社会平等性与福利化结合

在瑞典农民享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与其他的公民基本一致。瑞典的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和部分养老金。根据瑞典全国退休金法案规定,所有65岁以上的瑞典公民(包括从未参加过工作的家庭妇女)均可按月从地方社会保险部门领取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而不论他们退休前的收入水平如何,这是每个瑞典公民的一项社会权利。附加养老金向所有退休者提供,一般是以过去30年中收入最高的15年进行计算;部分养老金是指年满60岁的人可以要求减少工作时间,并能领取因工时缩短而减少的收入补贴。退休人员根据其工龄领取到的附加养老金加上其他两笔基金差不多相当于退休前工资的70%。养老金的支付都参照一个“基数”,即与物价升降挂钩,每年进行调整,基本上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贯彻“普遍性”原则,遵循“收人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设施体系化”。保险对象涵盖了全体国民,保险项目几乎囊括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要。养老金来源主要来自国家税收,个人缴费数额较少,政府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在享受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退休人员还可享受三种特别医疗保健服务:一是请医生、护士到家看病;二是长期住院治疗,各医院都为老人设有专用病床,保证他们能得到及时治疗;三是疗养院,加上市级地方政府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可以很好地满足老人的各类治疗需求。

新加坡:高积累率与宽覆盖面结合

新加坡强制执行中央公积金制度。这种制度在社会、医疗、住房、经济等方面显示了巨大的优越性,在短时间内解决了老百姓“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其屋”,其主要特点有五个方面:①广泛的覆盖范围,公积金计划的福利和服务覆盖城市和乡村所有人口;②高积累率,公积金计划帮助新加坡人为养老进行积蓄,1999年国民积累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4%,在世界其他国家少见;③高住房拥有率,政府发动的住房所有计划使得86%的人口能够居住在公房中,并且他们中的91%拥有所住房屋的所有权;④医疗计划和医疗盾牌计划确保每一个新加坡人不会因为贫穷而不能享受医疗服务;⑤较低的社会救济率,中央公积金计划鼓励自我依靠,也就是个人为自己的养老做准备。住房、医疗和教育的花费可由中央公积金计划下的不同政策中开支。但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并不是现代的社会保障制度,只不过是一项国家强制执行的储蓄计划,而在社会成员之间没有互济性,面对一些突发事件往往缺乏良好的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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