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菲
(河北传媒学院新闻传播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11)
谈讽喻的定义及分类
罗 菲
(河北传媒学院新闻传播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11)
讽喻作为一种修辞格已基本为学者认可,只是,各家对讽喻的定义与分类还有出入。有鉴于此,在综合考察各家见解的基础上,结合讽喻的运用现实,对讽喻重新做了较全面的界定,并且将分类标准与名称也做了校正,分为寓言和类寓言两类。在为讽喻下定义和探讨分类的过程中,较详细地辨析了讽喻与引用、比喻之间的关系。
讽喻;定义;分类
讽喻作为一种独立的辞格,是由陈望道先生最先明确提出并加以阐述的。陈望道先生认为“讽喻是造出一个故事来寄托讽刺教导意思的一种措辞法,大都用在本意不便明说或者不容易说得明白亲切的时候。但说了故事往往仍旧把本意说了出来,而使故事只成了对象事件的形容。故事也造得极其粗略,不曾具体化到可以独立存在的地步,有时简直连形容也不充分,非加说明不容易知道寄托的本意在哪里。这大半由于情急境迫,没有充分时间来构思设想的缘故。”[1]119-120
仔细分析陈望道先生对讽喻的定义,可知讽喻包括这样几个要件:一是创造性或虚构性,不是对事实的直接援用;二是故事性或情节性,把欲说的道理用故事形象说出来;三是寓意性,即借构造的故事寄托或点明讽刺教导之意;四是表达方式的委婉性,也即适用情境为本意不便明说或者不容易说得明白亲切的时候;五是故事的依附性,即故事本身并不独立,是讽喻辞格的构成要件,须依赖于篇章上下文而存在。这几个要件是必要条件,缺少了哪一个,都不能构成讽喻。这个定义很大程度上彰显了讽喻的个性特色,也使得讽喻与其它修辞方式如引用、用典、比喻等区分了开来,而且还点出了讽喻与寓言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不过,其中对讽喻功效的分析仅提到了“讽刺和教导”两种,似乎并不全面。即以《修辞学发凡》中陈先生所举例子来看,也不限于这两类。如书中所引“狐假虎威”的故事,这是楚国大臣江一应对荆(楚)宣王发问时所做的回答。其实是用讽喻的形式委婉指出北方之人并非真的畏惧昭奚恤,而是畏惧楚王。江一是臣属,此处又是针对楚王提问所做的答语,这提问又并无超出常规的不妥之处,故江一的回答并无讽刺之意,更不可能是教导。在古代等级严格的社会中,臣子对于国王只可能是启发劝谏,讽刺一般说来也是不能用的,而教导则一般用于上级对下级或长辈对小辈,故此处亦非教导。据《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讽,既可指讽刺,即“用比喻、夸张等手法对人或事进行揭露、批评或嘲笑”,也可指讽谏,即“用含蓄委婉的话向君主进行规劝”[2]413。由此可知,这则讽喻结合上下文来看则应是启发之意。再如书中所引“鹬蚌相争、渔人得利”的故事。此是在赵国打算伐燕之前,辩士苏代帮燕国阻止赵王伐燕时所说的话。这番话既是劝阻,又是针对上级的,根据对讽刺和讽谏的认识,其寓意只能是讽谏、劝谏,或用现代话来说为规劝而不能是另外的意思。一般说来,若对于人或事物只是看不惯,却并未到特别厌恶、气愤程度时,人们常用讽刺的口气说话。但是,若情感激烈已到气愤嫌恶的程度时,人们则常会改讽刺为谴责。如:
庄周家贫,故往贷粟於监河侯。监河侯曰:“诺。我将得邑金,将贷子三百金,可乎?”庄周忿然作色,曰:“周昨来,有中道而呼者,周顾视,车辙中有鲋鱼焉。周问之曰:‘鲋鱼,来!子何为者邪?’对曰:‘我,东海之波臣也。君岂有斗升之水而活我哉?’周曰:‘诺,我且南游吴越之王,激西江之水而迎子,可乎?’鲋鱼忿然作色,曰:‘吾失我常与,我无所处。吾得斗升之水然活耳,君乃言此,曾不如早索我於枯鱼之肆!’”
这则故事出自《庄子·外物》篇。庄周面对不肯即行贷粟给他的监河侯,非常气愤,“忿然作色”,于是构建了有关鲋鱼的讽喻。从庄周当时的情感(气愤)、所讲事件(生死之事)来判断,这个讽喻的寓意已超出了讽刺所适用的范围,故应视作谴责,是对监河侯见死不救的恶劣行为的强烈谴责。
其他修辞研究者对讽喻的定义与陈望道先生的定义也有所出入,而且各家之间也不尽一致。如:
吴礼权先生认为:“讽喻,是一种在特定语境中通过临时编造一个故事来寄托其讽刺或教导意向的修辞文本模式。”[3]
吴士文先生认为讽喻是“借一个故事或编造一个故事,用以讽刺或教导。寓言故事大都属于此。”[4]
彭嘉强先生认为:“顾名思义,讽就是用委婉的语言暗示、劝告或指责,它可以有讽刺,但不一定是讽刺,喻,即比喻。讽喻是用故事来寄托某种教育意义的方式,大都用在本意不便明说或者不容易说得明白的时候。运用讽喻可使道理说得明白、形象、生动、含蓄。”[5]164
《汉语修辞格大辞典》认为:“借用寓言、故事来说明道理,委婉地规劝、启发别人或者进行讽刺谴责。”[6]
以上定义中,讽喻的寓意除了陈望道先生谈到的讽刺和教导之外,还有在上文所分析出的规劝(或劝告)、启发(或暗示)和谴责。由此可知,讽喻辞格的寓意应包括五个方面,按其语意轻重依次为:启发、规劝、教导、讽刺、谴责。
除了讽喻的寓意外,上述的各家定义在讽喻中故事的产生方式及运用方式上也互有出入。陈望道先生从讽喻最初的产生入手,着重指出其独创性,吴士文先生、彭嘉强先生的定义也与此相同。《汉语修辞格大辞典》的作者却未提到这一点。在讽喻的运用上,是只能运用独创或者说自编的故事呢,还是也可以借用他人创造的故事呢?各家说法也不太相同。对照讽喻运用实例来看,则是两者都有。独创性的如上文已提到的“狐假虎威”、“涸辙之鲋”等皆是,借用他人创造的故事来运用讽喻辞格的也很多,汉代以后这样的用法相对来说要比以前更多。借用他人创造的虚构故事来构建讽喻辞格的如:
“铁扇公主虽然是一个厉害的妖精,孙行者却化为一个小虫钻进铁扇公主的心脏里去,把它战败了。柳宗元曾经描写过的“黔驴之技”也是一个很好的教训。一个诚然大物的驴子跑到贵州去了,贵州的小老虎见了很有些害怕。但到后来,大驴子还是给小老虎吃掉了。我们八路军和新四军是孙行者和小老虎,是很有办法对付这个日本妖精或日本驴子的。目前,我们须得变一变,把我们的身体变得小些,但是变得更加扎实些,我们就会变成无敌的了。”[7]
这是毛泽东借用小说《西游记》与柳宗元虚构的“黔驴之技”两个小故事构建的讽喻辞格。由此可知,讽喻辞格在运用时既可以是自己创造的,也可以是借用他人创造的故事,不过,若是借用,则一定须借用那些由他人创造出来的虚构性的故事,而不可以是曾经发生过的实事。因为,若是借用曾经发生过的故事,那就成了引用辞格,而不是讽喻了。讽喻特别强调创造性或者说虚构性,唯其如此,它才是讽喻。亚里士多德在《修辞术》中所谈到的寓言,从其定义与用例上来看,也正是这里所说的讽喻,他就特别强调了讽喻即寓言的虚构性,即:“演说者自己所杜撰的一些事情。”[8]127
另外,在这几家的定义中,吴礼权先生的定义特别强调了讽喻运用的情境性,有助于限定辞格的运用范围,具有较强的语义指向性。
综合上面的分析,可以给讽喻下这样一个定义:讽喻,是一种在特定语境中通过杜撰或借用流传下来的他人杜撰的故事来寄托启发、规劝、教导或讽刺谴责等意义的一种措辞法,大都用在本意不便明说或者不容易说得明白确切的时候。
此定义应从五方面来理解,即文首所谈到的虚构性、故事性、寓意性、委婉性和依附性。这五个要点实为讽喻的必备要件。其中的寓意性一条,需加以补充,应表述为:第三是寓意性,即借构造的故事寄托或点明启发、规劝、教导、讽刺或谴责之意。
为防止误解,对于这个定义,将对其第一、第二两个要点再结合实例加以分析说明,也就是对定义中的“故事”的理解的问题。首先这故事不能是真实发生过的,这由前面的修饰语“杜撰”已经指明了,勿需赘言。其次,故事还必须是有情节的,这情节既可以简略粗疏也可以构造比较完整,但终归要有。若缺乏虚构性或情节性,就会流入比喻一类,不复为讽喻了。试比较:
例1江乙恶昭奚恤,谓楚王曰:“人有以其狗为有执而爱之。其狗尝溺井,其邻人见狗之溺井也,欲入言之。狗恶之,当门而噬之。邻人惮之,遂不得入言。邯郸之难,楚进兵大梁,取矣。昭奚恤取魏之宝器,以居魏知之,故昭奚恤常恶臣之见王。”(《战国策·卷十四·楚策一》)
例2谓新城君曰:“夜行者能无为奸,不能禁狗使无吠己也。故臣能无议君于王,不能禁人议臣于君也。”(《战国策·卷二十五·魏策四》)
例3“秦于天下之士非有怨也,相聚而攻秦者,以己欲复贵耳。王见大王之狗,卧者卧,起者起,行者行,止者止,毋相与斗者;投之一骨,轻起相牙者,何则?有争意也。”于是唐雎载音乐,予之五十金,居武安,高会相于饮,谓:“邯郸人谓谁来取者?”于是其谋者固未可得予也,其可得与者,与之昆弟矣。(《战国策·卷五·秦策三》)
这3例都与狗有关,但是所述繁简不一。例1提到狗时,结合虚拟的邻人进行了较详细的展开描述,有故事性,其情节给人印象较深,结尾又结合昭奚恤的行为点明所虚构故事的寓意,故是讽喻。例2前后共两句,简洁明确,并无情节性,表达者侧重的是“用另外的事物来比拟这思想的对象”[1]72,即比拟昭奚恤在国君面前进谗言陷害自己。这个比喻未用比喻词,而是“把正文譬喻配成对偶”式“平行句法”[1]76来表达两者的相似,属于明喻的略式表达法。例3中有关“大王之狗”的表达,长度介于例1与例2之间,那么它究竟是讽喻呢,还是比喻?此例前面有“王见大王之狗”数语,可知,此是对现实事象的描绘,不具有虚构性;再看所描绘内容,也只涉及对狗无事时及有骨头可吃时行为的勾勒,并无故事性。由这两点就可以判定此例非讽喻。再看此例开头一句点明天下之士相聚而攻秦,接下来,借狗的行为说明有利益时人们之间的结盟就会不牢固,会群起相争。具备了本体、喻体和相似点三者,实为一比喻辞格。
在给讽喻下定义后,陈望道先生依据情境急迫的程度和故事独立的程度把讽喻分为两类来论述:“一类是情境急迫,故事只是匆促之间构造出来,并没有充分的独立性的,这在我们语言之间,大概叫做‘比方’”;“还有一类是情境比较的不急切,故事构造得比较完整,比较有独立性的,这在我们言谈之间大概叫做‘寓言’。”[1]120
沈谦先生从形式层面把讽喻分为两种基本型:“一是叙而不议式,二是叙而后议式。”[9]吴礼权先生在《现代汉语修辞学》中就援引了沈谦先生的形式分类法。
彭增强先生则从来源上把讽喻分为两类:“援引流传的寓言、故事;自编的寓言、故事。”[5]165
由以上分析可知,前人对讽喻的分类是从三个方面入手的:一是内容,即故事层面;二是形式;三是来源。通过形式来分类较客观且易把握,可以避免从内容分类带来的命名尴尬,只是较难彰显讽喻的特色。从来源上分类,也是一个易于把握的方法。但是,也很难摆脱内容来单论来源。细研彭先生的分类,实则对讽喻从内容上也做了区分,有点类似陈望道先生的分法,即把讽喻中杜撰或借用的故事先行分为两类,即寓言和故事。其中的寓言同于陈望道先生的分类,故事则较笼统,不能显示出讽喻的特色。
在上述的分类中,形式分类法可以直接采用,不涉及命名混淆或笼统的问题。而从内容和来源分类时,就涉及到对类别的命名,其中的“打比方”和“故事”的提法似乎还有再考虑的余地。
“打比方”这个词容易和譬喻混淆,因为现代民间说法中常把譬喻称作打比方。王希杰先生《汉语修辞学》中就这样写道:“比喻,又叫譬喻,俗称打比方。”[10]比方,在《现代汉语词典》中作动词用时解释为:“用容易明白的甲事物来说明不容易明白的乙事物。”作名词用时则解释为:“用甲事物说明乙事物的行为。”[2]69同书在解释比喻的动词用法时用的就是“比方”[2]71。在目前学校教科书中,在讲解说明文时,一般会提到两种说明方式,即“打比方”和“作比较”。对于前者教材中所举例证纯是比喻例证,强调事物之间的相似点,后者则是同类事物的类比分析。
《荀子》中则把比方和譬称并用,可见两者是不同的,如:“今君人者,譬称比方则欲自并乎汤武,若其所以统之,则无以异于桀纣,而求有汤武之功名,可乎?”《三国志》中也出现了比方的例句:“吏因请使作笺,比方其书,与投书人同手。”这里的比方是摹仿的意思。再者如:“周公不求备於一人,故孤忘其短而贵其长,常以比方邓禹也。”此处即为类比之意。可见,古代文献中的比方有摹仿、类比等意。
这样看来,“打比方”一语是有歧义的。在现代易被认为是譬喻,而在古代易被认为是类比等。若当作譬喻,则就是譬喻辞格了,不能再看作讽喻;若当作类比,则就是一种思维方式了,不再是辞格。所以,把讽喻的一类称为打比方,其实并不合宜,容易产生误解。
再看讽喻下面的寓言类。唐钺先生在《修辞格》中立寓言为一格进行了研究,但又认为寓言属于比喻部,并且确认寓言长而成篇的即为一种文体。《修辞学讲话》中也把寓言认作是属于比喻的一格,“不过把譬喻扩大成段或篇罢了”[11]96,但又认为寓言是不容易做的,“没有高超的理想和锐敏的观察的眼光,则写不出很好的寓言。”[11]99亚里士多德在讲到例证的时候,认为属于“杜撰的一些事情”[8]129的一类例证,又可再分为比喻和寓言。亚里士多德认为寓言“适合用来对平民群众演说”[8]129。这是因为,“已经发生过的事例往往并不好找,但是寓言却俯拾即是。因为就像造一个比喻一样,一个人只要能看出事物的相像之处——这在哲学中并不是什么难事,他就可以造出寓言。”[8]129可见,亚里士多德是把比喻和寓言明确地分为了两类的。寓言不同于比喻或者说譬喻,不应归属为比喻的下类。陈望道先生等把它归为讽喻辞格,并作为其中的一种富有代表性的类别,笔者认为这是合宜的。
寓言与比喻不同。不过,两者还是有相似点的,也即它们在运用时都涉及了不同事物间的相似性。这在唐钺等先生的辞格分类中已可见出。另外,白本松在《先秦寓言史》中也对此做了区分,指出:“寓言产生于比喻,但比喻并不是寓言,二者属于不同的范畴。寓言是一种特殊的文学形式,而比喻则是一种修辞手段。”[12]寓言可以独立存在,如《天路历程》、《伊索寓言》等。独立成文的寓言也可以作为故事被组织进讽喻之中,而且有很多讽喻就是这样构成的,用来寄托修辞者的特定寓意。如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代表大会闭幕词》中运用愚公移山的寓言构成讽喻,寄托号召全党全国人民团结起来推翻“两座大山”的寓意。因此,寓言可以说是讽喻的一个小类。
下面再来谈讽喻与比喻的区别,以便能找出为讽喻分类的较合适的办法来。古代对讽喻的运用,多以“譬”字领起,如陈轸说楚将昭阳时所说“臣请譬之”,接下来讲了“画蛇添足”的故事,故事之后,点明其用意。苏代说燕王时也说“臣请为王譬”。比喻在运用时也多用到譬字,而且从内容方面来看,讽喻和比喻一样都展现了不同事物的相像之处,即都有相似点,但是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属于比喻辞格的,“譬”字之后或直接接喻体,或再加喻词如“之、犹、若、如”等后接加喻体,其格式为:譬+喻体;或,譬+之(犹、若、如)+喻体。试举例如下:
例1夫齐、鲁譬诸疾,疥癣也,岂能涉江、淮而与我争此地哉?——《国语·吴语》
例2子贡曰:“譬之宫墙,赐之墙也及肩,宜见室家之好。”——《论语·子张》
例3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
例4则若以斯辩,譬犹狗马,其不及远矣。——《庄子·则阳》
例5譬之,是犹立枉木而求其景之直也,乱莫大焉。——《荀子·君道》
例6以桀诈尧,譬之:若以卵投石,以指挠沸;若赴水火,入焉焦没耳。——《荀子·议兵》
属于讽喻辞格的,则在“譬”之后,或“譬之”之后都有一个停顿,然后是寓言故事,或说讽喻的正文。前面已提到,不再举例。另外,还需注意,比喻中有一类如例5、例6,也以“譬之”结束,但接着并不是讽喻正文,而又是一个比喻词:“犹、若”等。这一类比喻,单从形式上,也能把它与讽喻区分开来。故不再赘述。
以上所述是讽喻与比喻在古代作品中运用时形式上的区别。两者在篇幅上也有区别,比喻短,讽喻长;比喻简洁,只取相似点指明,讽喻则注重情节性,细节描绘较多。由此而又引申出比喻和讽喻的两点不同,即讽喻重故事性情节性(见定义部分),比喻则只关注喻体与本体的某一点相似性。由于讽喻具有故事性情节性的特点,故其所寄托之理常具多样性,即可供开掘的相似点多。当然在具体的某一个讽喻辞格中,其所适用的意义只有一种。比如上引“狐假虎威”的故事,在江一用来是指昭奚恤的不足畏,同时颂扬了楚王。但是,这一则故事若换个场景构造讽喻,又可以用来赞扬狐狸的聪明,即小人物的聪明,善于借势成事。或者也可以从老虎所代表的权势者一方面来构造讽喻,寄托当权者多是愚蠢的,常被下属所利用或欺哄的寓意。
那么,讽喻又当如何分类呢?要给讽喻分类,先得明确分类标准。从定义可知,讽喻中都要有故事,而且讽喻中所涉及的故事,还必须是虚构的,这也正是它区别于比喻、引用等辞格的特点。讽喻的这一特点,即可作为对它进行分类的标准。这种分类接近于陈望道先生的分类法。即对于那些结构较完整、情节较丰富的,而且脱离了讽喻所依存的上下文后,自身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故事而存在的一类,用陈望道先生的分类名称,称之为寓言。反之,那些构造较粗疏的,在脱离讽喻所依存的上下文后不具有独立存在价值的一类故事,称之为类寓言比较恰当。类寓言中的“类”有“类似,但在程度上又未达到”的意思,类寓言是类似于寓言的故事,但因其所包含故事的完整性、独立性都较弱,所以还达不到可称为寓言的程度。但是它的各方面的特征又是与寓言一致的,为便于区别,就定名为类寓言。这种类寓言的提法既可避免称作“打比方”的歧义性,又可显示它与寓言的密切相关性。这样讽喻的内部分类就有了统一的标准,即依据讽喻中虚构故事的情节性的强弱来作下位划分,所分类别的名称也有了相关性,更便于称说、辨别及运用。
综上所述,明确了讽喻的内涵、分类及其与相近辞格的关系后,对讽喻的运用及研究就可以有据可依了,也必将会推进辞格研究的进一步深化。
[1]陈望道.修辞学发凡[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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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礼权.现代汉语修辞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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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亚里士多德.修辞术[M].颜 一,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9]沈 谦.(文心雕龙)与现代修辞学[M]//吴礼权.现代汉语修辞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56.
[10]王希杰.汉语修辞学[M].北京:北京出版社,1983:282.
[11]章衣萍.修辞学讲话[M].上海:上海天马书店,1934.
[12]白本松.先秦寓言[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3.
Definition and Assortment of Allegory
Luo Fei
(School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Hebei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hijiazhuang Hebei 050011,China)
Currently,as a figure of speech,allegory has been recognized by scholars.But scholars have different viewpoints on the definition and assortment of allegory.On that account,in studying other scholars’view points and the using of allegory,we definite allegory overall again and classify allegory into two grades,fable and similar fable.In the meantime,we analy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llegory and quote and metaphor.
allegory;definition;assortment
H15
A
1672-7991(2011)04-0015-05
2011-09-01;
2011-11-10
罗 菲(1976-),女,河北省灵寿县人,河北传媒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修辞学及现代汉语语法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