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案侦查缺陷分析与改进措施

2011-04-12 11:20印大双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类比推理作案物证

印大双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210046)

并案侦查缺陷分析与改进措施

印大双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210046)

并案侦查是对付流窜性、跨区域性、职业性和暴力性犯罪的有效手段,是打击惯犯、累犯和流窜作案的一种强有力的侦查措施。通过对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痕迹、物证、犯罪语言、案件性质、作案人数、作案人体貌特征、侵犯客体等条件并案,实现侦查资源的有效整合与侦查信息的动态沟通。在此基础上,重点关注罪犯作案的连续性、犯罪特征的稳定性和犯罪行为的习惯性,最大限度地将原本分散于个案的犯罪痕迹和物证等犯罪信息集中起来,使现有证据之间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相互支撑,改变单独侦查、各自为战的侦查格局。并案侦查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提高诉讼效率,加快破案步伐,准确打击犯罪,实现侦查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

并案侦查;缺陷分析;并案条件;并案措施

并案侦查通过信息交流、分析判断、现场勘查、案情分析、初步侦查等方法和措施,认为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发生的一系列案件,有许多共同之处,可能是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或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于是把这些案件串联起来,一并组织专案侦查,进行由此及彼,由一案挂多案的一种侦查措施。并案侦查是刑事侦查部门将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系列案件串联起来,统一实施侦查的侦查措施。一系列案件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嫌疑人连续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构成一批各自独立,而在作案时间、作案手段、侵犯对象、痕迹、物证等方面表现出某种特定的共同特征,可以认定是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1]并案侦查是将同一个犯罪主体(包括个人和犯罪团伙等群体)所做的系列案件集中、合并起来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研究并予以突破的侦查措施。需要并案侦查的主要是两大类案件:一是犯罪意识定向及其犯罪活动趋于专门化的案件;二是多种犯罪集于一体的案件。前者的特征是采用相同的手段在同一地区连续作案,或利用现代化交通工具跨地区跳跃式地流窜作案,此类案件大致表现为:作案手段和案件性质相同或相似;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相同或相似;作案的时间、地点及侵害的目标相同、相似或大同小异;相同性质的案件或相似案件连续发生并趋严重。

一、并案侦查适用条件

并案侦查将判断为同一犯罪主体的系列案件联系起来,是实行合并侦查的一种侦查措施。实践证明,它克服了个案侦破的短处,突破个案侦查的局限,是对付系列性案件、流窜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措施。在并案侦查中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犯罪主体的同一性和案件的系列性

并案侦查主要适用于同一犯罪主体连续实施的犯罪,既包括同一犯罪主体所实施的相同类型的犯罪案件,也包括同一犯罪主体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犯罪案件,其范围非常广泛。

(二)情报的集中性与对策运用的针对性

侦查机关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将个案串并的过程中,在所确定的侦查方向和范围内,摸底排查侦查线索,将原本分散于个案的零星散乱的犯罪痕迹和物证、侦查线索等犯罪信息情报集中起来,使犯罪信息量和信息密集度大幅提高,犯罪活动和犯罪嫌疑人暴露相对充分,可资分析推断的依据随之增加。通过现场痕迹物证条件、案件性质条件、犯罪方法手段条件、犯罪时空条件、犯罪体貌特征条件、侵害对象或目标条件等,拓宽侦查视野,开辟新的侦查途径。

(三)组织活动的协同性与侦查措施的综合性

并案侦查打破个案侦查方式,有效调动各个地区和业务部门的整体功能。在并案侦查的整个过程中,在所确定的侦查方向和范围内,摸底排查侦查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又针对犯罪活动规律特点,确定预防和守候的重点部位进行伏击,在对犯罪物证调查的同时展开情报资料检索以及对犯罪痕迹的检验鉴定。

人们通常将客观事实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特定并案条件,即能够直接、确凿地证实数个案件为一人或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客观事实,它所反映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一般都是特殊的、独有的。另一类是一般并案条件,是通过对案件中相同或相似体貌特征、作案手法等综合分析比对所作的同一认定。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多会形成具有其个性的作案手法,直到有巨大的外力作用才会迫使其放弃或改变。对这两种条件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表现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一)特定的并案条件

1.对现场遗留物证认定同一。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及作案时所遗留痕迹、物证等,反映出不同犯罪行为人的各自独特的个人特征和行为特征,而这些特征是区别一个(或一类)案件与另一个(或另一类)案件的基础。着重关注遗留痕迹的特征,遗留物品的种类、产地、特征和使用上有无相同或相似之处。此条件是并案侦查中最准确、最直接的并案条件,因为痕迹能准确、直观地反映犯罪行为人的形象特征和行为特征。有时,同一物品会出现于先后发生的两个或多个不同的犯罪现场,这往往预示着这些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性,因为一般情况下,同一物品是不会出现在毫无联系的不同案件中的。如果在案件侦查中能够通过各种方法对不同案件中出现的物品认定同一,即可根据这种客观事实直接认定并案。①侦查实践中有的是犯罪嫌疑人无意间将前一次作案的物品等遗忘在了后一次的犯罪现场,这样通过事主等人的辨认也能够揭示两案之间的关联性而认定并案。

2.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认定同一。许多案件通过对受害人、目击证人、知情人等的询问,通常可以获知许多有关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的信息,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衣着、口音等各种生理特征。那些特殊、稳定的个人特征可作为直接并案的根据。特定犯罪嫌疑人个体情况的相对稳定性和犯罪手段的习惯性使认定相同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案件成为可能。

(二)一般的并案条件

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往往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独特性,由于主、客观等因素的影响和作用,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形成自己比较独特的作案手法,出于对变换手法风险等的考虑,一般会习惯性地沿用下去,直到有强烈的外力作用迫使他放弃或改变这种习惯。②苏联著名犯罪侦查学家拉·别尔金曾有如下论述:“观察表明,一个罪犯如果多次犯案,他一般都是用同一种他所‘喜欢’的方法,结果就形成了它的‘笔迹’,而根据‘笔迹’是可以找到主人的。”通过对案件中相同或相似体貌特征、作案手法等的综合分析比对,能够作出同一认定,并据以实施并案侦查。

二、并案侦查方法

并案的方法大体有三种,一是以人并案,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也可根据被害人的特定性特征。二是以案并案,即几起案件类型相同、情节相似、作案目标、作案手段、作案过程有共同点。三是以物并案,即依据物证并案,根据现场遗留痕迹、遗留物、作案工具、赃物等与案件有关物品进行并案。不论是以人并案、以案并案还是以物并案,其根据是案件之间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存在于案件的任何一个或几个环节中,结合已掌握的犯罪情报资料,找出案件之间的相关联的痕迹物证、手段方法、侵害目标、时间地点、主体特征等因素。侦查实践中并案侦查的认定方法主要有:

(一)直接认定法

直接认定法主要包括对现场遗留物证的同一认定,对罪犯体貌特征的同一认定以及对不同案件中物品的同一认定。

(二)网络并案法

在勘查犯罪现场过程中,发现有明显特征,特别是流窜作案的,应及时将现场痕迹物证及其规律特点进行通报,利用信息网络,实行跨区域的串并案。在实际工作中,主要采用由点到面,扩展串并;划定区域,定向串并;定期搜索,回溯串并;发布通报,征询串并;反复检索,滚动串并。

(三)类比推理法

1.合并多案同时侦查,根据若干起案件在犯罪性质、动机、方式、手段、嫌疑人特征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应用类比推理进行串案和并案侦查,从而得出案件为同一人或同一伙人所为的结论。

2.根据已破的旧案与新案在许多方面相同或相似,并且已知旧案是某一人或某一伙人所为,由此运用类比推理进行并案,得出新案也是该人或该伙人所为的结论。侦查实践中,选择这一途径常见的并案条件是:发案时间相似,作案地点相同或相似,作案手段相同,作案工具相同或有关联,所留痕迹物证相同或关联,犯罪语言相同,案件性质相同或有关联,作案人数相同,作案人体貌特征相同,侵犯客体(对象)相似。

类比推理是对两组事物之间同构对应关系的直觉发现,类比推理优于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的地方,正在于它可以不必以一般原理为中介,而直接在两个(或两组)具体事物之间利用某种相似点建立起推导关系。①按照凯斯·孙斯坦教授的说法,第一,对于时间和空间有限性来说,类比推理是现存最好的得出结论的方法。第二,按照一般性原则不能解决的问题,用类比推理可以使之得到特殊的结果,对新的事实和观点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开放性。

侦查实践中,根据对若干起在作案时间、方法、手段、侵害对象等几个主要方面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推测系同一犯罪嫌疑人所为。运用类比推理应具备以下五个基本条件:②应用类比推理的关键之一是选择模型,并确定两模型之间的对应要素;其二是确定两模型间的同构关系,即对应要素的关联性(或相似性),然后进行类比推理。

1.犯罪行为人的体貌特征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2.实施犯罪的时间和空间的相近性。

3.作案手段和工具选择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4.作案对象和侵害部位的相似性。

5.犯罪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具有相关性。[2]

三、并案侦查中的缺陷分析

侦查错误是各种致错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这些因素既包括主体性的致错因素,如生理性、心理性、感知性、思维性致错因素;还包括非主体性制约因素,如客观方面、客体方面的致错因素等。认知心理学将知觉看作是感觉信息的组织和解释,也即获得感觉信息的意义的过程。这个过程相应地被看作是一系列连续阶段的信息加工过程,依赖于过去的知识和经验。[3]因此,要形成对案件的正确认识,必然涉及知识增殖、评价能力和职业经历。目前并案侦查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一)并案侦查地位和作用

过去并案侦查被视为一般的战术措施,处于犯罪对策的微观层次,运用中较为被动,视野也比较狭窄。实际上,并案侦查在案件侦破中的防控作用、发掘隐案作用,以及提高破案速度和质量等方面的作用还有巨大的潜力可以挖掘。

(二)并案侦查时空跨度观念

从以往实践来看,间隔短的容易做到及时并案,间隔长的则容易忽视,这反映出侦查主体纵向并案意识不强。要加强具有并案特征的犯罪情报的搜集、整理、分析和研判,拉大时间跨度。犯罪嫌疑人在单位时间里流窜的空间越来越大,侦查主体的空间并案意识必须相应加强。③系列案件的连发性,有的表现强烈明显,有的较弱。有的间隔几小时、几天,有的数月,有的跨年度,但只要犯罪特征提示案件可能是同一主体所为,即可以进行并案侦查。

(三)同一犯罪主体认识

并案侦查针对的是同一犯罪主体所作的多起案件。但所谓同一犯罪主体,不是绝对的完全相同,一定的犯罪主体在实施多次犯罪中,可能会有变化。

(四)并案条件观念

同一犯罪主体所作的多起案件,其同一性可通过多方面特征反映出来。不同的特征在并案中的价值是不同的,其中痕迹、物证的价值相对较高,以痕迹物证检验结果为依据可进行确定性的并案。

四、提高并案侦查效益的有效途径

(一)完善并案侦查工作机制

并案侦查工作机制是侦查部门查办系列案件的组织形式、制度保障和人力支持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它是对并案侦查工作具有全局意义的宏观性把握。从宏观上对侦查成本控制和资源配置进行整体把握,提高并案侦查效益,④张小建认为:“侦查效益也即侦查在现实生活中符合刑事侦查目的的有效部分,突出地体现为侦查的应然价值与侦查的实然价值的重合和差异。”并案侦查针对犯罪嫌疑人跨地区作案、流窜作案的特点,集中各地的技术力量和专门人才,发挥各自的特长,形成优势力量,攻克侦查中的难关,及时侦破疑难案件。应该从如下方面进行改进:

1.突破传统破案模式。当前作案主体日渐流窜化、团伙化、职业化,再套用过去的“分兵把守,各破其案”方法,显然不能有效打击、证实犯罪。要求相关警务部门在并案时,整合掌握的侦查资源,注重分析研究和统筹规划,从而最大限度控制侦查成本。公安机关的各个部门通过网络检索发现并案信息,在发生疑似系列案件的情况时,积极利用互联网、公安专网上各类案件的材料,设置相应的条件,检索各地的同类案件信息,逐案研究其相同特点、相似点、差异点并作出客观的分析,为侦查破案提供帮助。并案工作也是个系统,涉及刑事侦查工作的方方面面,有技术人员的现场勘查,有侦查人员的现场访问,有情报中心的数据汇总等等,这一系统相互作用、相互配合、相互影响、相互依赖,任何环节有所欠缺,都给并案这一系统带来不利,造成事倍功半的后果。[4]

2.增强对系列案件的敏感意识。并案侦查是对系列犯罪案件侦查的有效措施,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犯罪系列化程度增强,由于系列案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必然表现出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特征。就其作案方法而论,系列案件作案人的作案方法和作案手段表现得比较熟,能够抓住侵害对象的要害,轻而易举地达到犯罪目的。

(二)研判并案条件,准确及时并案

近年来,无论是实践部门还是学术界对于并案条件都有了新的认识,基本共识就是把并案条件分类为硬件要素和软件要素。所谓硬件要素,就是由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物理变化构成的,可以根据其物理特征上的特殊性进行犯罪侦查学上的同一认定,可以把一个或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串并在一起的要素。所谓软件要素,是与作案人有一定联系但不具有特定性和唯一性的要素,这部分要素除了包括一部分痕迹物证外,大多是作案人与犯罪有关的心理活动在作案过程中的外化,反映着作案人具有的生活阅历、职业经历、知识经验、行为习惯、需求特征等,是其心理印迹的物质形态,可以作为并案侦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实践中,并案条件的硬件要素和软件要素对并案而言各有其优缺点。硬件要素虽然质量高,但是随着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的增强,其数量会越来越少;软件要素虽确定性差,但在现场中广泛存在,利用软件要素进行并案已越来越受到重视。对于某些罕见的、个性特征独特的软件要素可以考虑单独作为并案的条件。运用软件要素来并案应当结合系列案件的基本特点,全面分析案件之间的制约规律,综合个案之间的时空规律特点(时间间隔、空间距离、时间空间的制约情况等),找出并案的补强条件,从而增强系列案件认定的旁证。

(三)开拓并案侦查新途径

1.建立并案侦查情报工作制度。建立并案侦查情报工作制度可以按照“横向交流、纵向传递”的思路建立信息网络。通过情报信息网络办案,“资源流”随着“信息流”的移动而移动,蕴含资源配置理念,可以将各个不同地区的侦查力量集中起来,实行侦查协作,联合作战。在信息化、网络化的现代社会中,犯罪活动日益智能化、恶性化、集团化和国际化。在这种形势下,刑事侦查活动越来越依赖于犯罪情报工作的展开。[5]

2.从各种痕迹物证中发现并案信息。从检索现场指纹、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及DNA库入手,发现现案与积案之间的关联,从中实施案件的串并。

3.关注最新的犯罪动向,发现并案信息。对于一些新出现的作案手法,如果掌握的情况能反映出系列案件的苗头,立案单位要及时通过上级单位或上网通报使用该作案手法进行犯罪的情况,以期在更大范围内收集同类案件的信息。

4.通过摸排隐案发现同类案件信息。有些案件的受害人出于各种原因对发生的案件隐瞒不报,在侦查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必须考虑到这种情况,通过刑事特情、治安耳目、信息员和群众延伸触角,力争全面掌握发案信息。

随着社会交通、通讯快速发展,人财物社会面流量巨增,造成犯罪嫌疑人打破地域界限,呈现出跳跃作案、流窜作案、连续作案的特点。对此,加强基础建设,各部门通力合作,积极运用并案侦查措施,提高破案率。

[1]孟宪文.刑事侦查学(修订本)[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59.

[2]王冬生.刑事侦查中类比推理研究[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2.

[3]印大双.论侦查假说的三个支点[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3):63.

[4]杨茂林,张景华,丛鹭鹏.利用科技手段掌握犯罪信息,提高侦查破案效率[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8(2):35-37.

[5]王志华.犯罪情报资料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

D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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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2

印大双(1963),男,江苏丹阳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教授,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逻辑学会常务理事,研究方向:法哲学。

【责任编校:边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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