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正
(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管理工程系,江苏 苏州 215104)
“学生权力”一词的提出源于美国1964年的自由言论运动,随着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生运动高潮的到来,1967年8月21日,《纽约时报》发表了弗瑞德·M·赫金杰的文章《现在的口号是“学生权力”》,从此“学生权力”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二战后,西方各国为了恢复和发展经济,十分重视科学技术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在一些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已成为了社会活动的中心、进入“大众化”时代。高等学校在人才培养目标和方式、办学模式、学生来源和教学内容等方面更加多元化,以此带来的学校管理也呈现灵活性和多样性趋势。在学生参与高校管理方面,各国都积极推进了“学生权力”的实现,只是根据本国情况采用了不同做法。但是在西方社会积极推进“学生权力”运动的同时,运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扩大。在英国,不少教师抱怨,学生“滥用权力”现象普遍存在,过分强调学生话语权可能引发“教师权威危机”,致使今后教育工作难以展开。英国教师协会负责人约翰·里弗斯说,教师们都知道有一些学生参与了iPhone手机课堂评分活动,但不清楚他们的具体情况。“教师们感觉自己被暗中观察,害怕没有权利反驳(对自己不利的)测评结果”。“我不怎么介意讯问学生对我所教课程的意见,但我认为,这项活动应该在明确指导规则下展开。”里弗斯说。英国NASUWT教师工会秘书长克里斯·基特斯说:“我们掌握的许多材料显示,教师常常遭遇尴尬、侮辱等情况。学生们正在剥夺教师的专业尊严。”
在我国,学生权力这一概念较早是由谢安邦和阎光才于1998年在其题为《高校的权力结构与权力结构的调整——对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方向的探索》一文中提出。文章指出:“人们通常认为高校的权力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实际上,高校权力除上述两种以外,还包括其它方面的权力,如一般教师、教辅人员和学生的权力等。”然而,对于学生权力的定义或者内涵,在学术界至今没有达成共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认为学生权力是一种影响力。主要是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管理的权力,以知情权、参政权、监督权、申诉权、选择权为主要内容。陈瑞丰认为,“高校学生权力是学生或学生组织凭借和利用某种资源能够对学校、院系、教师或行政管理人员等施加影响,致使其改变行为服从自己,以实现学生意志、目标或利益的特殊的影响力。”张青玉、周建平研究学生的权力主要是从学校内部管理的角度出发,把学生作为学校民主管理中的成员去思考,认为学生在知情权、参政权、监督权、申诉权、选择权等权力方面有必要得到一定程度的扩张。曹薇认为,学生权力是指“学生直接或间接参与高校内部事务管理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
(2)从“学习者”、“管理者”和“消费者”三重身份来分析。雷国华认为:“一方面,作为学习者,学生有学习的权力。学生有权选择课程、专业、参与研究等。另一方面,作为学校管理参与者,学生拥有管理权力。如参与学校决策,对学校管理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建议,对学校管理工作进行评价,采用一定的行动(如罢课、游行、示威、谈判等)对学校管理层施加压力等。再者,作为消费者,学生应具有消费权力,学生作为大学的重要客人,是消费者,学校和教师必须为学生提供教育训练,学生可以选择服务更好的大学。”
(3)从“公民”和“市场”的角度分析高校学生权力的内涵。秦毅认为,作为公民的学生应该拥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权力。因此,应该具有“生存权、财产权、自由权、平等权和发展权”;从“市场”的角度看,作为消费者的学生应该具有“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申诉权”等权力。因此,高校学生权力是“政治性权利、经济性权利和文化性权利的综合体现。”
(4)认为学生权力的内涵不断发展变化。沈雁霞等认为:“在当代社会发展状况下,大学生应该具有恋爱自由和缔结婚姻的权力、言论自由权力、政治上不断追求进步的权力、选课以及定课的权力。”
(5)认为学生权力即是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季诚钧认为,“学生权力在高校中往往表现为权利。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学生权利,也是学生拥有的合法权力;学生拥有的权力,也是学生享有的权利。”因此,学生权力一方面是指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应有的正当权利,另一方面则是指学生在大学事务中发挥的作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学生拥有作为公民的权力、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力和作为消费者的权力。但从整体上来说,学生权力主要是指“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在学校事务与决策中占有一席之地。”
(6)认为学生权力和学生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学生权力主要是“资源性权力”。李福华从组织行为学关于“权力的结构来源”这一理论出发,认为学生权力主要是“资源性权力”(学生本体及生命存在形式也是资源)。高建芳在《美国高校学生权力演进历程探析》中亦认为:“学生本身作为一种资源,具有相对自主地选择学校、教师以及课程的权力。当学校管理和决策严重侵犯了学生的权益时,学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甚至游行或罢课等),获得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这些都是学生行使其资源性权力的结果。”
多种观点的呈现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多元化的进步现象,到底是百家争鸣还是群魔乱舞还得看各种观点对基本概念内涵的解释是否正确、外延的界定是否清晰,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否基于中国社会的特殊环境 (即是否真正了解中国社会和中国文化),考虑问题的着眼点是否顾全整个中国教育环境和社会背景,解决问题的出发点是否为了促进中国式教育的更好发展。
因此,首先要解决的是概念问题,什么是“权力”?什么是“学生权力”?我们借用马克思·韦伯(Max Weber)从社会学角度对权力所下的定义:“一个人或几个人所拥有的机会,这些机会使他们通过集体行为,甚至是在他人反对的情况下,实现自己的意志。”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权力就是一种影响他人(群体)的能力。既然权力是一种影响力,那么权力的内容和权限的大小则要根据当事人(群体)在组织中所处的位置(地位)和占有的资源自然地生成。所以,学生权力应定义为:学生或学生群体通过符合学生身份和特质的方式,利用学生自己能驾驭的资源,对教育管理机构和施教者施加影响,从而实现自己合理意志的能力。
首先,反对的是超越当下中国实际情况和总体学生现实能力的某些法定权限:如参政权、游行示威权、定课权、极端言论自由权力和缔结婚姻的权力 (此项针对未进入过职场社会的学生而言)等等。因为以上这些权力不是在校学生能驾驭得了的,亦不是他们能力所能及的,赋予他们使用这些权力,不仅不能帮助其实现学业生涯的更好发展,只会得到揠苗助长的悲剧结果。
其次,学生和教育工作者的权力不对等是正常合理的,因为这源自于两者在学校这个特殊的组织中所处的地位的不同。借用约翰弗·伦奇(John French)和柏催姆·瑞文(Bertram Raven)对权力基础划分了理论观点,教育工作者拥有法定权、强制权、奖赏权、专家权和参照权,而这些恰恰不是学生权力的范畴。一切想当然的想赋予学生更多权力使得两者权力对等的天真想法是不符合权力生成规律的。
第三,虽然生活区后勤市场化管理引入了一定的市场机制,但是学校毕竟是个教育教学场所,在学校这个组织中更应遵循的是教育教学规律而不是市场规律,学生接受教育和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本质上是不同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虽然也有服务学生的职责,但是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本质上首先是教育者。我们不能简单的从市场买卖双方的角度去诠释学生权力问题,这是对神圣的教育的亵渎,同时也违背教育的宗旨。中国的事不是什么靠市场就能解决的,教育产业化的失败已经证明了教育的发展只能遵循自身的规律,一切企图靠市场来解决问题而不去做人为合理的引导努力的态度,是极不负责任的。
(1)学生实现自己的权力不是目的,而是促进学习进步和心智健康成长的一条途径。国家、社会赋予学生权力也不是终极目标,而要考虑到是否遵循了教育规律,是否符合中国国情,是否有利于教学相长。所以,只考虑要不要赋予学生更多权力来对抗学校、政府而不去考虑怎样是学生权力更好的实现并产生良好的效果的观念是不正确的。
(2)学生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建议权、申诉权和评价教学效果的权力等等要在合乎情理和法理的前提下,通过正常程序实现。而作为权力实现的载体,即表达的内容,其科学性、准确性、可行性要得到权威的认可。尤其是学生评教,不能仅从个人对教学内容和施教者教学方式的好恶,而不考虑课程特点和教学规律,主观的定性,因为站在学生的立场,学生总是喜欢内容简易、作业量少、教师不严厉等等,但是这些往往违背教学规律,不利于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和知识、技能的有效习得。
(3)作为教育工作者,要运用好自身的权力,严格规范自己的权限。应不断提高自身修为,多多使用专家权和参考权,尤其是个人魅力权和感情权来实现教育教学效果,少用强制权以免造成与学生权力的冲突和心理对抗。
(4)除了教育教学环节,学生在食宿、就医、娱乐等方面应当做消费者看待,在这些方面应赋予学生社会公民和自然人的全部权限,用市场机制来解决资源的分配、处理供需矛盾。
[1]谢安邦,阎光才.高校的权力结构与权力结构的调整——对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方向的探索[J].高等教育研究,1998,(2).
[2]陈瑞丰.高校学生权力——影响力的视角[J].安徽科技学院学报,2008,(4).
[3]张青玉,周建平.试论高校学生权力扩张及其限度[J].高等农业教育,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