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蒙古汗国早期自由工商业法律制度考析

2011-04-12 07:39
关键词:手工业巴里成吉思汗

綦 保 国

(西南政法大学 研究生院,重庆 400031)

大蒙古汗国早期自由工商业法律制度考析

綦 保 国

(西南政法大学 研究生院,重庆 400031)

在大蒙古汗国建国初期,基于蒙古社会早期财产权的普遍私有制,大蒙古汗国早期的工商业几乎都是属于私营性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鼓励私营工商业经济自由发展的政策与法令;这一时期的有些政策、法令甚至对整个元代的工商业经济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大蒙古汗国;工商业;法律制度

早期的蒙古社会,人们很少拥有工商品或者奢侈品。太祖抢得富有的塔塔儿人的银摇篮和织金床单被认为是“了不起的大事”。志费尼曾经描述:“他们当中大异密 (笔者注:部落首领)的标志是:他的马蹬是铁制的;从而人们可以想像他们的其他奢侈品是什么样了。”[1]23尽管如此,一些小规模的家庭手工业是必需的,“他们的妇女制作各种东西:皮袍、长袍、鞋、裹腿和用皮做的各种东西。”[2]19甚至出现了专门的手工业工匠,太祖的“四狗”之一者勒篾的父亲札儿赤兀台老人就是一个“背着打铁的风匣”到处游食的工匠。商业贸易也时有发生,最早的记载是一次奴隶实物贸易,太祖的十一世祖朵奔篾儿干一次打猎时,用鹿后腿换来了一个马阿里黑伯牙兀歹人氏的奴隶。[3]44在成吉思汗的部落统一战争时期,蒙古部落与回回商人之间的商业贸易已经有了相当大的规模。据《元朝秘史》记载,成吉思被王罕驱迫至巴勒渚纳海子时,“有阿三名字的回回,自汪古惕种的阿剌忽失的吉惕忽里处来,有羯羊一千,白驼一个,顺着额儿古涅河,易换貂鼠、青鼠”。[3]9

随着成吉思汗时期的统一战争和对外征服战争,蒙古部落迅速崛起,大量的抢掠,使人们变得十分富有,各种工商业品及奢侈品的需求不断增长,工商业经济在这一时期有了显著的增长。早在成吉思当初被拥立为乞颜部首领时,他就成立了专门的手工业部门,“古出古儿管修造车辆”。古出古儿制造了一种可以代步的铁车,成吉思送给速别额台一辆,“教袭脱黑脱阿的子忽都等去”,并告诉他:“我欲教你追到极处,所以造与你铁车,你虽离得我远,如在近一般”。到成吉思称汗,建九脚白旗做皇帝时,“木匠古出古儿,管的百姓少了”,手工业工匠严重不足,成吉思下令:“于各官下百姓内,抽分着,……做千户管者”,将古出古儿管理的手工业部门扩充到一千户。[3]112在商业贸易方面,据《史集》记述:“由于蒙古部落是游牧民,远离城市,他们十分珍视各种织物和垫子,关于同他们通商可以赚钱的消息便远播开去了。”[4]258志费尼也指出:“成吉思汗统治后期,他造成一片和平安定的环境,实现繁荣富强,道路安全,骚乱止息;因此,凡有利可图之地,那怕远在西极和东鄙,商人都向那里进发。”[1]90

由于早期蒙古社会财产权的普遍私有制,大蒙古国早期的工商业几乎都是属于私营的性质,国家对私营工商业的态度也非常积极、非常开放。事实上,大蒙古国早期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鼓励私营工商业经济自由发展的政策与法令;这一时期的有些政策、法令甚至对整个元代的工商业经济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一、发展手工业的主要政策与法令

(一)保护手工业劳动力、惟匠屠免的政策

在成吉思汗统一蒙古之后,蒙古社会对工商品及奢侈品的需求日益增长;连年征战,兵器、战车等战争器械的补给也日益重要。由于早期蒙古社会以游牧经济为主,尚无精良的手工业生产,熟练的专业化的工匠十分稀缺,完全不能满足此时的社会需要。因此,蒙古统治者很早就意识到保护手工业劳动力的重要意义,在对外的历次征战中,他们都采取了唯匠屠免的政策。

根据志费尼记载,他们将花剌子模的讹答剌城夷为平川,“那些刀下余生的庶民和工匠,蒙古人把他们虏掠而去,或者在军中服役,或者从事他们的手艺”。在此之后,拖雷征服马鲁,亦下令:“除了从百姓中挑选的四百名工匠,……其余所有居民,包括妇女和儿童,统统杀掉”。[1]99在中原战场上,木华黎征东平时,“广宁刘琰、懿州田和尚降,木华黎曰:‘此叛寇,存之无以惩后。’除工匠优伶外 ,悉屠之 ”。[5]2930再有 ,“保州屠城 ,唯匠者免 ”。[6]55

(二)维护掠夺工匠的私有合法性,实施免税免役政策

在对外征服战争中,蒙古将士像掠夺并占有财产一样地掠夺并占有手工业工匠。国家不仅承认这种掠夺人口的合法性,而且还免除这一部分私属人户的国家赋役义务,以完全供其领主役使。

这一政策在元代的户令中仍然有充分的反映。例如,至元八年 (1271)三月的《户口条画》就明确规定各投下贵族拥有的私属人口不纳国家“差发”,“诸附籍漏籍诸色人户,如有官司明文分拨隶属各位下户数,曾经查对不纳系官差发,别无经改者,仰依旧开除”。这里的诸色人户,自然包括手工业工匠。关于“诸色人匠”的专门规定更为详细,“诸投下壬子年元籍除差畸零无局分人匠,自备物料造作生活于各投下送纳,或纳钱物之人,依旧开除外”。“诸投下蒙古户并寄留驱口人等习学匠人,随路不曾附籍,每年自备物料或本投下五户丝内关支物料造作诸物赴各投下送纳者,充人匠除差”。[7]622由此可以看出,不仅在投下设置的局院里工作的手工业工匠是除差的,就是“畸零无局分人匠”,或者“寄留驱口人等习学匠人”,其制造的工业品“于各投下送纳”的,都算作投下的私有人口,不承担国家赋役。

(三)提高手工业者地位,鼓励手工业造作

中原文化,士农工商,以工商为末业,歧视手工业工匠、抑制民间手工业发展。与之形成鲜明对照,蒙古统治者十分重视手工业的发展,鼓励平民从事手工业造作。由于太祖十分看重能工巧匠,有技艺的匠人在当时处于一种特殊优越地位,甚至比儒者还见用于国家。史载:“夏人常八斤,以善造弓,见知于帝,因每自矜曰:‘国家方用武,耶律儒者何用。’楚材曰:‘治弓尚须用弓匠,为天下者岂可不用治天下匠耶!’”儒者耶律楚材也不得不自称为“治天下匠”,可见当时匠者之重。

据《史集》第二卷《成吉思汗的继承者》记载,窝阔台的诸多事迹表明他十分重视民间手工业,并鼓励平民从事手工业造作活动。例如:“一穷人,无以为生,亦不习任何生业。彼以铁片锐其锋为锥,安于木柄之上。……家财鲜少,而食口甚繁,故带此锥来献合罕。……彼予此不值一文之每一锥一巴里失。”就是这样一个“游手好闲”之徒,造作的“锥”质量又极劣,原本“不值一文”,但窝阔台却给予重奖“每一锥一巴里失 (笔者注:货币单位)”。[8]110再如:“一外人携来箭二支,跪于前。彼等询其情况。彼言:‘我为矢人,负债七十巴里失。如能令国库代偿此数,我将每年纳箭万枝。’合罕言:‘此穷汉之困境使彼完全错乱,有以如此众多之箭而但得此数额之巴里失。可予彼现金一百巴里失,俾使彼有助于其事业。’……彼载巴里失于车而去。”[8]89在这一事例中,有两点尤其值得注意,一是当时的军器并不是官方专造;二是窝阔台明确鼓励矢人造作,即“使矢人有助于其事业”。可见当时太宗窝阔台对私营手工业的肯定态度和鼓励倾向。

二、发展商业贸易的政策与法令

(一)开放的商业贸易政策

成吉思汗统一蒙古,结束蒙古各部落之间的战争状态,为商业贸易的发展扫清了障碍。大量的回回商人辗转于西亚、中亚与蒙古各部落之间,他们追求商业利润,“哪怕远在西极和东鄙,商人都向那里进发”。成吉思对回回商人与蒙古部落之间的商业贸易持完全开放的态度,他甚至颁布一条札撤 (笔者注:法令):“凡进入他的国土内的商人,应一律发给凭照,而值得汗受纳的货物,应连同物主一起遣送给汗”。[1]125

成吉思汗本人不仅直接与回回商人经常进行商业贸易,而且他还委托回回商人代表自己从事商业贸易活动。这种商人与蒙古贵族联手经营商业贸易的“合伙”关系,蒙古语称之为“斡脱”(or-toq)。自大汗到诸王、公主、后妃都有自己的“斡脱”。那些回回商人得到被委托的“斡脱钱”,便获得了“奉旨经商”的通行证。[9]48-50据《史集》记载,成吉思一次吩咐后妃、宗王们和每个异密[各 ]派两、三名“斡脱”带着金银巴里失去花剌子模国去进行商业贸易,“[当时 ]集合起了四百五十个伊斯兰教徒”。[4]259可见当时的“斡脱”贸易已经形成相当大的规模。

不惟如此,根据费志尼的记述,当时回回商人在蒙古汗国极受尊敬,并享受十分优厚的生活待遇,“在那些日子里,蒙古人尊敬地看待穆斯林,为照顾他们的尊严和安适,替他们设立干净的白毡帖”。[1]91回回商人的贵宾待遇,进一步表明了蒙古统治者对商业贸易的开放、鼓励政策。

(二)建立与维护商业贸易交通设施的法令

对于陆路贸易来说,安全顺畅、四通八达的商业贸易交通网络是十分重要的。成吉思汗很早就希望达成这一事业,“有一天成吉思汗坐在阿勒台山上,扫视了 [自己的 ]帐殿 (斡耳朵)、仆役和周围的人们,说道:‘我的箭筒土 (豁儿赤)、卫队多得像密林般地乌黑一片,我的妻妾、儿媳和女儿们像火一样地闪耀着、发红,……我要赐给他们多草的牧场放牧牲畜,下令从大路上和作为公路的大道上清除枯枝、垃圾和一切有害的东西,不得长起荆棘和有枯树。’”之后,他又在给花剌子模国王——算端的外交国书中明确说道:“为了在两国沟通协作一致的道路,要求 [我们拿出 ]高尚明达[的态度来 ],担负起患难相助的义务,将 [两国之间的 ]道路安全地维护好,避免发生险情,以使因频繁的贸易往来而关系到世界福利的商人们得以安然通过。”[4]359

成吉思汗曾经命令:“为尽快得知国内发生的事变,必须设立常设的驿站。”驿站的设置不仅是为了保持政治通信的畅通,也为商业贸易提供了交通上的便利。正如《世界征服者史》所描述的:“他们的领土日广,重要事件时有发生,因此了解敌人的活动变得重要起来,而且把货物从西方运到东方,或从远东运到西方,也是必须的。为此,他们在国土上遍设驿站,给每所驿站的费用和供应作好安排,配给驿站一定数量的人和兽,以及食物、饮料等必需品。”[1]34驿站的设立不仅保障了道路交通的畅通,而且为客商的生活必需品的获得提供了方便。

事实上,早在驿站设置之前,为了保障过往商人的商旅生活需要,成吉思汗的《大札撒》规定:“骑马经过正在用餐的人旁边,下马后,不必得到允许便可以共同进餐,而且用餐主人也不得拒绝。”为了防止毒害过路商客,法律还规定:“禁止人们食用提供者不预先亲自品尝的食物,即便提供者是那颜 (笔者注:部落首领)、授受者是犯人也同样处罚。”[10]85

(三)保护商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大蒙古汗国时期的 13世纪,如果说海上贸易最大的风险是自然灾害,那么陆路贸易最大的危险在于盗匪的偷盗与抢掠。马克斯·韦伯在研究中世纪欧洲陆路贸易时曾经记述:“老伽图和发禄因为道路上常有贱人出没,且多歹徒,所以告诫大家不要使用,又因为对于旅客乱敲竹杠,所以劝告大家不要在道路附近的任何旅店投宿。”[11]108商人的生命财产经常受到威胁以及陆路运输费用的高昂一直是制约中世纪陆路贸易的重要因素,也是中世纪海上贸易一直优于陆路贸易的重要原因。

蒙古部落原本生活在蒙古草原,是典型的内陆经济,商业贸易以陆路为主,而且他们视抢劫为豪勇与高尚之举,抢掠成风,这种状况极大地阻碍了商业贸易的发展。显然,这种状况引起了成吉思汗的注意,因为在他统一蒙古草原之后,情况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史者评论:“当时成吉思汗已经将叛贼、歹徒从[哈刺 ]契丹和突厥斯坦的大部分地区上肃清了。他在路上设置了岗哨,使得商人能平安通过”;“成吉思汗统治后期,……道路安全,骚乱止息”。[4]359

事实上,为了制止抢劫与盗窃,成吉思汗制定了处罚极重的法律。据《黑鞑事略》记载:“其犯寇者杀之,没其妻子畜产,以入受寇之家;或甲之奴盗乙之物,或盗乙之奴物,皆没甲与奴之妻子畜产,而杀其奴及甲,谓之‘断案主’。”[12]69犯抢劫、盗窃罪者,不仅处以极刑——死刑,没收其家属、财产,而且主奴“连坐”,足见其防范之严、处罚之重。

对于杀人者的处罚,成吉思汗也制定了专门的《大札撒》,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保护回回商人的生命甚于保护中原汉人。《大札撒》规定:“杀人者若支付赎罪金,即可免除 (死刑),杀回教徒者支付四十金巴里失;杀中原人者支付一头牡驴。”[10]87这样的规定,在《史集》中也有记载:“成吉思汗的伟大札撒在实质上也与此相符:它规定一个木速蛮 (笔者注:回教徒)的血的价值为四十个金巴里失,而一个汉人仅值一头驴。”[4]359

不惟如此,蒙古统治者的法律还规定:“凡有失盗去处,周岁不获正贼,令本路民户代偿其物。”回回商人被抢夺盗窃,可以将损失转嫁给当地百姓,以致“前后积累,动以万计……往往破家散族,至以妻子为质,终不能偿”。[9]48-50有的回回商人,甚至或因经营不善,诈称被劫。《黑鞑事略》徐霆疏:“回回或自转贷与人,或自多方贾贩,或诈称被劫,而责偿于州、县民户。”[12]79

上述保护商人的规定,甚至影响到元初赛典赤在云南的治理。至元十二年,赛典赤为云南行省左丞,当时“山路险远,盗贼出没,为行者病”,赛典赤命令:“相地置镇,每镇设土酋吏一人,百夫长一人,往来者或值劫掠,则罪及之”,[5]3456从而为云南的商旅往来扫清了障碍。

蒙古统治者尽管乐于从事战争抢掠,但对一般商旅的生命财产安全却提供了周到的法律保护。事实上,杀害与抢掠他们的“斡脱“商人不仅会引起他们的愤怒,而且会带来可怕的战争。正是因为花剌子模讹答剌城的“海儿汗”杀害并掠夺了成吉思组织的四百五十个“斡脱”商队,成吉思汗“独自登上一个山头,脱去帽子,以脸朝地,祈祷了三天三夜”,并策划组织了中世纪最大的商业复仇战争,将花剌子模从地球上抹去了。

(四)以优惠价格采购商人货物的政策

蒙古统治者为鼓励商业贸易,经常以优惠的价格购买商人的货物。成吉思汗曾经下令以每匹“咱儿巴甫埸”(织金丝绸)给一个金巴里失,每匹“客儿巴思”(素棉布)或“曾答纳赤”(彩色印花棉布)给一个银巴里失的价格购买马合木·花刺子迷、阿里·火者·不花里及玉速甫·坚客·讹答剌里三个回回商人的商品,并邀请他们作为自己的“斡脱”和使者出使花剌子模。

窝阔台汗的慷慨、宽仁之名更是遍及世界。他曾经命令:“彼等之货物,无论好坏,全部收买,付予全部所值”;“不论数额如何,均可增百分之十付与”。窝阔台汗的大方优惠甚至引起了廷臣的不满,一日,廷臣因货物之价已超过其实有之值,请不须增付百分之十。窝阔台说:“商人与国库交易,为图利耳!彼等确曾以费付尔等必者赤(笔者注:官吏)。我所清偿者,乃彼等对尔等之债欠,免使彼等蒙受损失而离我之前耳!”[8]111由此可见蒙古统治者对商人的厚爱。

正是因为上述政策、法令及保障措施,各路商客在广阔的蒙古草原上自由地从事商业贸易活动,并获取了丰厚的商业利润。志费尼描绘说:“商人、投机者、寻求一官半职的人,来自世界各地,都达到他们的目标和目的后归去,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得到了满足,而且所得倍于所求。多少穷人富裕起来,多少贫民发财变富,每个微不足道的人都变成显要人物。”[1]93

[1][伊朗 ]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 [M].何高济译.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0.

[2][英 ]道森.出使蒙古记 [M].吕浦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3]鲍思陶点校.元朝秘史[M].济南:齐鲁书社,2005.

[4][波斯 ]拉施特.史集 (第一卷,第二分册)[M].余大钧,周建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5]宋濂.元史[M].北京:中华书局校点本,1976.

[6]刘因.静修先生文集[M].四库全书本.

[7]元典章[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影印元刊本,1998.

[8][波斯 ]剌失德丁.成吉思汗的继承者 [M].波义耳英译,周良霄译注.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

[9]翁独健.斡脱杂考[J].燕京学报,1941,(29).

[10]吴海航.元代法文化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11][德]马克斯·韦伯.经济通史 [M].姚曾廙译,韦森校订.上海:三联书店,2006.

[12]彭大雅,徐霆.黑鞑事略 [M].王国维笺证本,文殿阁书庄,民国 25年版.

DF09

A

1672-0040(2011)02-0044-04

2011-01-07

綦保国 (1974—),男,湖南衡阳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仙桃职业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院长,主要从事法律史研究。

(责任编辑 郑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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