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希龄与近代苏宁实业之振兴

2011-04-11 21:56周秋光贺永田
湖湘论坛 2011年4期
关键词:熊希龄印刷

周秋光,贺永田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长沙410081)

熊希龄与近代苏宁实业之振兴

周秋光1,贺永田2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长沙410081)

熊希龄于1908-1909年在苏宁担任陈启泰和端方幕僚期间,有过一段振兴当地实业的经历:即帮助陈启泰筹划整顿苏省实业公司,厘定苏省农工商总局局制,归并经费,筹设商品陈列馆和农业实验场;帮助端方在南京办理南洋印刷官厂;并且还与当地绅士筹建宝应长湖垦殖股份有限公司。其兴利除弊、振作创新的抱负,勇于任事、通权达变的才具,值得后人敬仰和称道。

熊希龄;近代;苏宁;实业;振兴

熊希龄(1870-1937),字秉三,别号明志阁主人,双清居士。湖南省凤凰县竹竿镇(今沱江镇)人。他是近代中国实业振兴的重要人物。当代著名学者章开沅说他“是不讲空话而作实事的可敬历史人物”,“是真诚爱国的大事业家”。[1]他于1908-1909年在苏宁担任陈启泰和端方幕僚期间,有过一段振兴当地实业的经历。

熊希龄1905年随五大臣出洋回国后一度追随盛京将军赵尔巽担任奉天农工商局局长。但1908年3月赵尔巽奉调入川,熊不愿随同前往,乃被时任江苏巡抚的陈启泰和时任两江总督的端方所看中,极力延揽,争相委任。结果陈委任熊为江苏农工商局总办、苏属谘议局筹办处会办;端委任熊为都署总文案、宁属谘议局筹办处会办、南洋印刷官厂监督。[2]P292熊希龄接受并担任这些职务,奔走于苏宁二地,主要是办理三个方面的事务:一是督、抚两署文案。即帮助端方、陈启泰草拟奏章、咨文、信函、批件及有关文牍方面的往来事务;二是宁、苏两属的谘议局。即筹办两属各有关预备立宪方面的事务。三是苏宁两地的实业。即帮助陈启泰筹划整顿苏省实业公司,厘定苏省农工商总局局制,归并经费,筹设商品陈列馆和农业实验场;帮助端方在南京办理南洋印刷官厂;并且还与当地绅士筹建宝应长湖垦殖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专就熊希龄在苏宁二地办理实业的情形作一梳理,俾有助于此二地近代经济社会史之研究。

一、筹划整顿苏省实业公司

熊希龄认为“苏省交通便利,风气已开,商民投袂而起,集资创设各公司者络绎不绝”,但各实业公司“屡经困难,甚至折歇者亦不知凡几”。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皆由民间资本弱,经验少,地方所设管理之局、所,又不能延聘高等技师,预为之指导门径,使有遵循。”为此,熊希龄提出应对苏省各实业公司加以整顿和改良,加强管理。他分别上书苏抚陈启泰、江督端方和农工商部,提出四条整顿办法:一、凡未经注册公司,应饬令遵章注册,并在职局(苏省农工商总局)存案,以备查核;二、各项公司仅在部(农工商部)注册,并未向应管官吏存案者,应饬令一并在职局存案,以便综计;三、凡业经在部注册在局存案之各项公司,应由职局派员随时认真检查,以符名实。四、凡以后新立各项公司,应恳于注册前由商部札饬职局复查,始准注册存案,以免投机争利,两败俱伤。[3]P423-426熊提出的四条整顿办法在当时可谓之真知灼见。要求各实业公司在农工商局注册备案,不仅有利于政府加强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经营、招摇撞骗等影响实业发展的恶劣行径的出现,而且有利于政府保护各公司的合法权益,起到激励实业界的作用;在批准新公司注册之前对其进行复查,也可以降低因竞争过分激烈而给行业带来的损失,形成合理的实业布局。

为了整顿和振兴苏省实业,熊希龄除上书条陈整顿之策,还在农工商局内筹设高等裁判所,办理商民“来局呈控各案”。[4]在熊看来,“商界钱债诉讼,地方官往往视为细故,不甚经意,甚至经年累月,讯结无期”,[5]以致拖累商民,故设立高等裁判所,专理各案,有裨于商业发展。为此,熊制定开办章程,请求设立高等裁判所。熊的奏请很快得到苏抚批准。高等裁判所建立,办理各种诉讼案件,为苏省工商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厘定苏省农工商总局局制,归并经费

农工商总局是管理一省实业的官方机构。其制度的合理与完善程度以及运行状况的好坏都关系到当地实业的发展。熊希龄担任农工商总局总办期间,对之非常关注。

1906年,清政府将工部的一部分事务归并到商部,改名为农工商部。熊希龄甫任苏省农工商总局总办时,就发现该局“一切支销经费及办事章程,均未厘定,殊不足以整齐划一”。而当时的各省农工商总局的职能已经部分发生变化。农工商部设立了统计,各省局也就相应地有了派员调查、编撰有关农工商业各种数据的任务。这些事情非常繁琐,原有的局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为此,熊希龄向苏省巡抚陈启泰呈文,建议从三个方面变通更改:一、局制。苏省农工商总局旧制“权限混淆,办事亦迟误”。应建立起权责分明的科层制,分设总务、商务、农务、工务四科。科各有长,科下设课。计总务科下设机要、编撰、文牍、会计、庶务五课;商务科下设邮传、调查、裁判等课;农务科下设测量、艺士等课,工务科下设考察课。课设课员。各科、课人员仍由原局中各员据原职务性质改充,惟工务科关系工业,科长须另聘谙习专门之人担任。庶几权限分而责成专,以收行政敏捷之效。二、经费。按照熊希龄的设计,改制后的局制新添设了一些重要人员,经费也就增加了。收支相抵,每月不敷银约280余两。对此,他认为“设官之繁简,固视财政之赢绌以为衡,然亦须揆之事实之必需与否,否则轻重缓急必致失宜,政务亦因之不理也。”因此经费有当省者,有不当省者。添设课员,聘用学识渊博之人才,加给局员薪水者不当省;而闲职尽可裁汰,亦或归并,以省糜费,局中冗费,亦可当省。而对于所缺之银两,因为该局无法筹补,故请洋务局款改由善后局给发,而以丝、纱两场地租,仍归农工商局支用。三、报销。查以前农务局支用各款,皆系借垫,由地价项下归还,工艺局之款,亦由藩署垫发。故两局隶属商务局,按月报销,分为商务、农务、工艺三项造册,实则均出自商务局款支发,辗转腾挪,眉目反觉不清。熊希龄认为,既然已归并一局,报销就应该统于一册,以便预算、决算,而免影射之流弊。他建议以后所有报销,均并入一律造册,呈请宪核,以省繁文,而昭核实。至于农务丈量、发给查荒委员川资等临时开支,虽有将来所收之地价可以抵偿,然目前借动常款,则不免东扯西挪,非预算决算之理。故请由藩署拨借两千两,专留为农务科开支临时费用,所收地价亦另摺存储,以便照数筹还藩库。[6]P234-236

熊希龄的建议“蒙宪台批准”,局制新章不久制定颁布执行。但执行半年之后,熊希龄体察情形,发现尚有应行增改之处,于是又呈文陈启泰,晰陈更定局制及预算经费之策。在呈文中,熊希龄提出了三项建议:其一,随着商品陈列馆、劝工场、农事实验场、蚕业讲习所等的设立,和商会、农会、船会及各公司的增多,事情日益繁杂,原来的机构设置已经不尽合理,人员也已不敷所用。故拟请总务科所属各课照旧供职外,其余邮传课、考察课、测量课、调查课各项目,一律裁撤,而于农务科之下,设立农事、农学两课;工务科之下,设工艺、工政两课;商务课之下,改前裁判课为商判课,另添设商业一课。这样一来,体制臻于周密,就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其二,在前次改制中,将工艺局隶属于工务科。但该局因历年办理不当,屡有亏损,早经停罢,徒有空名。而其房屋废置,甚为可惜。故拟请以旧有工艺局改设蚕业讲习所。其三,前次详订岁出经费,多以漕平银两支发,而所收捐款均系龙洋,不但改发漕平有所亏耗,而且也使预算难以统一。故拟将所有一切支发款项,一律改发龙洋,既便于编表预算,又可免平色亏耗之弊。[7]P480-481

熊希龄对农工商总局的改制和经费的改革既是对清末官制改革的积极响应,也是适应当时苏省实业发展的形势需要。通过改制,体制得以顺畅,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新增加的一些职能部门,增强了农工商局的服务办事能力,从而有利于苏省实业的发展。

三、筹设商品陈列馆和农业实验场

熊希龄上任伊始,便对苏省的情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通过调查海关贸易表册出口值和苏属农工商局所编物价表,进行对比,发现号称丝棉之乡的苏州,土货出口值反而远远不及南京与镇江,各类物品价格有增无减,向来以富庶著称的苏省呈现出商业颓败、物价腾贵、生活程度日高一日的情状。熊对这种情形进行分析后认为:“自前论之,制品价率毫无进步,既由于工业之不良;自后论之,食物腾昂,递至加倍,更由于农业之不进。农与工均无所恃,则商亦因之而衰矣”。[8]P607-608要改变这一状况,谋求补救之术,惟有创办两项设施:一为商品陈列馆,一为农业实验场。

熊认为设立商品陈列馆对于发展苏省实业非常重要。一方面苏省距上海甚近,且交通发达,各国绅商前来游历者众多;另一方面又因道路狭隘,车马难行,外人望而却步,很少进入闾门城内繁华街市,以致诸多精良之品,难以为外人所知。故应设商品陈列馆,采购苏属精致农工各品,分类陈列,俾令中外商民纵览,以扩销路。有鉴于此,熊建议择于闾门城外马路旁旧有营盘,改建商品陈列馆,并附设劝工厂,又于馆西建屋数楹,以备农工商局迁入其中。陈列馆除展览苏省各类精品外,亦派馆员为购货物者介绍,以畅销场,而增制造。[9]P608熊的建议得到采纳,据《申报》1908年11月3日报道,苏省商品陈列所其时正处于紧张筹画之中。[10]

在熊看来,农业实验场亦为苏省所亟需筹建之设施。苏省虽农产冠于各省,但生齿日繁,颇有供不应求之势;再者,随着禁烟政策的推行,原来种植罂粟之地,皆得改种他物,需要有实验场为之化验土质,测量气候,选择良种,研究新法。因此,熊建议择于省十余里之浒墅关地方,圈用荒地三百七十余亩,派员勘丈。建筑场所,选聘技师,考取生徒,学习种植,并编译白话报告。凡民间有持土质、物种来请示者,均用化学制验,示以新法,即本场所获良种,亦可售与民间,以期普及。[11]P608-609为此,熊派农工商局司道等赴浒墅关查勘土地,筹划设立实验场及农业学堂。[12]

四、办理南洋印刷官厂

南洋印刷官厂设立于1907年,由当时的两江总督端方牵头,熊希龄亦是发起人之一。但当时熊人在奉天,故端方曾一度委任金还为该厂监督(又称总办)。及熊抵苏,金还销差北上,改委熊为监督。熊于1908年12月31日到任视事。熊上任后厉行整顿,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熊于1909年5月8日北上奉天)[13]P492为该厂确立了良好的办厂宗旨和管理体制以及完善的治厂办法与措施。

办厂宗旨:熊希龄说该厂的设立“非专为营业也,果专为营业,则现今上海印刷民厂林立,足供所求,又何必增设于南京以与民争利?”他指出设印刷官厂的目的有二:一为“杜弊”,二为“筹款”。所谓杜弊,是因民间印刷业勃兴后,不少印刷厂无视法律,侵犯版权,盗印各种官用、民用品,奸私作伪成风。特别是江南一带,作伪之风甚于别处。这给行政改良造成严重的障碍。所谓筹款,主要是为了给国家增加税收。但筹款是以杜弊为前提的。倘作伪之风能够制止,各种官民用品由官厂印刷,按印刷品类、价值粘贴一定的印花税,销用日多,推行愈广,“则筹款之道,自在其中”。

管理体制:熊希龄说该厂虽名为官办,实应注重工商,“欲求厂务之振兴,必尽去官场之习气”。他为该厂厘订的章程计有13条。规定仿日本工场之例,将全厂事务划为商务、工务两大部,商务专管营业,工务专管制造。商务部下设会计、书记、庶务、营业四课,工务部下设制版、图案、活版、印刷四课。各课之中,又分各系。部有部长、课有课长、系有系长,而以总办(监督)、提调总其成。另设苏垣发行所,委会办分管之,务使全厂各有统属,互负其责,权限既不相侵,事机亦无隔阂。

治厂办法及措施:熊希龄除手订《南洋印刷官厂办事通则》26条,对本厂的办公作息时间,各任职员司的岗位责任、权限范围、操作规程、考核奖惩等等,都一一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外,又着重规划了四个方面:

其一,将南洋印刷官厂直隶于总督署管辖,以求事权划一。南洋印刷官厂初立时隶属财政局管辖,但财政局要求与该厂分离,端方遂批准该厂独立。可熊希龄认为独立还是不妥。因为既系印刷官厂,势必承担印刷官、民所用有关政治方面的各种印刷文件,而对这些印刷件“酌定样式,垂为法制,详令通行”,则“职厂无此权力”。因此他要求将官厂直隶于督署管辖,在督署内特设一位管印刷的文案专员,凡政治上印刷各件,各署、局、学堂应办事宜,均由该员请示总督,颁布样式,交由官厂印刷,凡有不遵守者,给以相当之处分。而凡关于商用印刷备件,则由官厂自主办理。这样权限分明,可免掣肘之患。

其二,将所有印刷品区分种类,确定办法,以定先后。熊希龄说所有印刷品可以分为官用、民用、商用三项。官用品包括粮串、钱票及各署、局文书清册、盐务厘金、各种票照之类;民用品包括呈词、状纸、契券、合同、婚帖、当票、帐簿、经折之类;商用品包括商民通用的各种代为印刷之件。上述三项印刷品,除商用之项属于贸易,可采取纯营业性质的办法与之交易,其印刷样式均听其自便外,所有官用、民用各品则应统由印刷厂按官方指定的样式印行,不如此即视为法律上无效,到官则视之勿理。所有印刷品的定价发售,又分为甲、乙两类。甲类如官用品中的粮串、票照,民用品中的呈词、状纸、契券、合同,可由官加增定价,暗寓抽税之意;乙类如官用品中的钞票,各署、局公椟、文件、图书、表册,民用品中的当票、呈折,可照工本取公平值估价,纯用商办之法。但事属初创,风气未开,上述各印刷品还应分别轻重缓急,确定施行次序。像官用品中的契尾、粮串、签捐、彩票、详札、马封、排单,民用品中的田房税契、呈词、状纸、差传、票纸、合同、租借券、婚帖各种,关系最重,推行较易,可以先办;而盐、茶、百货、厘票、当票之类,须与有关部门反复商定方可确定,可以缓一步。熊希龄说这样分门别类,次第推广,可望渐趋完善而免窒碍。

其三,划定各项收入与利润分成,以求界限明晰。熊希龄说官用、民用既经区分种类,定价发售,以契尾、粮串及呈词、状纸各项列入由官加增定价之中,此项收入专属筹款,应由督署札饬各署、局,将此款径解交藩司或财政局,专项存储,听候拨用。印刷官厂只于该各品物的印刷工本先行估算价目,开单呈请督署饬于此项收入中照数拨付,发还官厂,作为印刷纸价,以资周转。此外,如钞票、彩票等项及商用各品,纯属商务交易,可专由官厂按物价直接收款,毋庸解交。惟至年终结算,仍须照商业公司办法,将前领官本银两按数算息,除去一切开支,以若干为公积金,若干为红成,若干为官利,若干为余利,列表造册,报告督署。官利一项按年解交财政局,余利则候总督指示拨用。庶几眉目清楚,便于综核。

其四,变通折扣奖励办法,使厂务走向发达。熊希龄说,查中外各国商业,凡买货卖货都有经纪人,促使买卖成交,从卖主那里收取一定的折扣以为媒介之费,这几乎成了世界通例。据闻汉阳铁厂及水电公司采买物料,经手人往往需索规费,否则百般挑剔。商办如此,官办可想而知。今南洋印刷官厂承印各署、局物品,也可采取给予折扣的办法,否则各署、局以前经手采办各员在别的商办印刷厂印刷物品可以得到折扣,如今却没有,不肯失去一种私利。即使督署以官样文章严加告诫,他们内心终究不服。这样官厂与其往返接洽,难免多所留难。与其如此挫伤各署、局采办员的积极性,倒不如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干脆给他们折扣。但折扣两字明确规定,亦非政体所宜,似可变通办法,即每年可于印刷官厂的红成项下提出若干,分送各署、局,作为津贴经手各员之费,这较之私相授受似为得当。此外凡各省官局及商民有向南洋印刷官厂订货者,一概照商业办法、提取折扣以为酬劳。[14]P294-297

熊希龄筹定的上述建制、办法与措施,可谓精细周到,得到端方的支持。在熊的主持下,南洋印刷官厂很快走上了兴旺发达之路。

五、筹建宝应长湖垦殖股份有限公司

苏省宝应县境之宝应湖被当地人称为长湖。清末,宝应濒湖之地多荒废,但其沃土平畴,弃之非常可惜。熊希龄担任江苏农工商局总办后,就打算和当地绅士集资重修水利,复旧田,殖产物,兴农业。大约在1910年春,熊希龄与当地绅士曹典初、陈庸、杨士龙、鲍友恪、朱嵩生、王宝庆、吴家达共同制定了详细的——宝应长湖垦殖公司计划说明书。该说明书分地势、水道、区界、土宜、经画、预算六节详细地分析论证了建立公司的可行性,并提出了筹建公司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措施。通过考察,熊希龄等认为:长湖滨湖荒地虽“广大不若边方,而地势便利实居优胜”;若“蓄泄有方,则不独滨湖荒地可复旧观,即于淮扬水利当亦不无小裨”;“湖滨农家苟能勤实劳力,不忧肥料缺乏,实湖荒之最优点”。关于如何去经营公司,熊等认为:“垦地先则民卫各荒,则购地必有定则。堤渠兼筹,防水蓄水之益,则工程必事讲求。辟荒畴以利旧农,参新法以尽地利,则垦殖宜有方法。易菰芦以稻粱,变褴褛为藨草,则农村宜有经营。”[15]此外,熊等还对公司开办的费用进行了详细的预算。

计划说明书的出炉推动了公司筹建的进程。尔后,熊等制定了《宝应长湖股份有限公司创办简章》和《宝应长湖垦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简章》,并于1910年9月23日呈文农工商部,成立宝应长湖股份有限公司,垦复宝应长湖一带民业荒田,要求核准立案。呈文很快得到农工商部批复:“本部详加批阅,均属周妥”,“先准予试办,一俟股本招齐,购地确有成数,仍将情形报部核夺”。[16]P168-170在熊等人的精心筹画下,宝应长湖垦殖股份有限公司很快成立,为宝应县滨湖荒地的开发作出了贡献。

熊希龄在苏宁任职期间,为振宁两地实业四出奔走,尽心擘画。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17],他帮助苏抚陈启泰筹划整顿苏省实业公司,厘定苏省农工商总局局制,归并经费,筹设商品陈列馆和农业实验场;帮助江督端方在南京办理南洋印刷官厂。他在离开宁苏后仍关注民生,和当地绅士筹建宝应长湖垦殖股份有限公司,复垦宝应县滨湖荒地。他那兴利除弊、振作创新的抱负,勇于任事、通权达变的才具,是值得后人敬仰和称道的。

[1]章开沅.熊希龄传[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2]周秋光.熊希龄传[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3]周秋光.熊希龄集(卷1)[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

[4]农工商局拟设裁判所[N].申报,1908-12-27.

[5]农工商局准设裁判所[N].申报,1909-12-31.

[6]熊希龄著,顾廷龙、朱庆祚主编.明志阁遗著[C].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

[7]周秋光.熊希龄集(卷1)[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

[8]周秋光.熊希龄集(卷1)[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

[9]周秋光.熊希龄集(卷1)[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

[10]苏垣商品陈列所之筹画[N].申报,1908-11-3.

[11]周秋光.熊希龄集(卷1)[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

[12]详准建设试验场农业学堂,申报[N],1908-12-7.

[13]周秋光.熊希龄集.卷1[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

[14]周秋光.熊希龄传[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15]熊希龄,曹典初等.宝应长湖垦殖公司计划说明书[Z].1910.

[16]周秋光.熊希龄集(卷1)[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

K2

A

1004-3160(2011)04-0115-05

2011-05-05

1.周秋光,男,湖南耒阳人,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导,主要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社会与文化史研究;2.贺永田,男,湖南双峰人,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社会与文化史研究。

责任编辑:肖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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