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学科教学中的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及其应用

2011-04-11 19:15蒋辉宇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辩论法学案例

蒋辉宇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 233030)

一、案例教学法在法学学科教学中的重要性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1]美国学者霍姆斯130多年前的这句经典名言表明,法学学科教学应以社会实践为基础,法学教育目标不应脱离于社会实践。案例教学法 (the Case Method)是法学学科教学中连接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点与社会实践的重要桥梁。[2]通过各种鲜活的社会实践个案,法学专业学生不仅能够加深对相关法学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点的掌握,也能有效培养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独立分析案件的能力。同时,不同案例的具体分析也能自然地将学生的学习视角扩展到相关法学领域,甚至更宽的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中。因此,案例教学法在法学学科教学中对学生而言通常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功效。

鉴于案例教学法对法学教育多层次目标实现的巨大贡献,该教学方法在当今法学学科教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一种相当普遍的教学方法。在英美法系国家,案例教学法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是一种相对成熟,甚至被认为是一种“传统的(Traditional)、应该被超越或改良的教学方法 (Beyond the Case Method)。”[3]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特别在我国,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适用比例仍不够高,法科学生对案例教学法的认可程度仍不够强,因此,该教学方法在我国仍具备广阔的适用范围和研究空间。

二、法学教育中传统案例教学法的缺陷

法学教育中的传统案例教学法又被称为教师主导型案例教学法 (the Teacher-oriented Case Method),在这种案例教学法中,教师从始至终掌握着教学的主导权。教师负责案例的选取与具体讲解、分析等全部工作,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很难体验到相应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这种案例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领域已经开始遭受质疑。总体而言,法学教育中的传统案例教学法存在以下缺陷:

1、传统“授课式”教学方式缺陷的延续:学生参与程度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不同阶段的教育体系中,教学方式主要以“授课式”教学方式为主。在这种教学方式中,主要强调教师“点对面”的单纯授课,学生被动地接受教师所讲授的知识和信息,对所接受的知识和信息缺乏自我思考与独立判断的训练。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引入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打破这种刻板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在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点与社会实际案例结合的过程中对教师的讲授和分析提出质疑,以批判和怀疑的视角、眼光来接受应掌握的知识。

然而从现实来看,法学教育中传统的教师主导型案例教学法仍然没有起到提高学生参与程度,培养学生批判视角的效果。实际上,绝大部分的“教师主导型案例教学法”中,教师一般只按照自己备课的资料和理顺的思路来讲解相关案例,在课堂上很少有针对案例讨论和问题征集的师生互动过程。即使个别教学中存在相应的师生互动,也仅仅是教师为了检测学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或基本知识的熟练程度而进行的测验式的提问,很少涉及师生针对案例分析的不同意见或对立观点而进行辩论的情形。[4]因此,法学教育中的教师主导型案例教学法基本上承袭了我国传统的“授课式”教学方式的缺陷,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缺乏相应的主动性,参与程度整体不高。

2、教学效果不深刻:传统案例教学方式的“后遗症”

在传统教师主导型案例教学方法中,由于学生参与程度不高,因此,这种案例教学法对学生所产生的教学效果相当有限。学生上课时被动地接受教师对某个案例所作的介绍、讲解和分析,但由于没有作为案例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角色参与其中,案例讲解、分析完毕之后,应该掌握的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点仅被学生浅显接受,没有留下深刻印象,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已经学过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相当程度上又将“付之东流”。

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法相比,我国的案例教学法在教学效果上仍然“相形见绌”。在英国一所大学的新闻传媒学院中,教师通过案例教学法让学生实际参与其中,使学生对作为一个记者的基本素质有了相当深刻的认识。[5]在该案例教学中,教师特意选取了一些新闻素材交给学生,要求学生在较短时间内将这些素材整理成一则规范的广播稿。学生按照理论课堂上所学的广播稿的格式、组成要素等内容仔细、认真地写成了广播稿。随后,教师当堂宣称全班没有一个人可以作为一个合格的记者,理由是他在新闻素材中特意将女王的名字拼法以及国会的地址写错,而全班学生在组织广播稿的过程中,没有一个人对这两个常识性信息进行怀疑,不假思索地照搬了教师新闻素材中的内容,导致广播稿漏洞百出,这完全违背了作为一个合格记者对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把握的本质要求。因此,这个教学案例让所有学生对合格记者的素质有了相当深刻的认识,以至于有学生感叹,“这种课堂经历想要忘记都难”。然而,这种生动、令人印象深刻的案例教学在我国还相当少见,在以案例为学科教学主要资源的法学学科教育中则更加稀有。

三、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在法学学科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所谓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 (the Student-oriented Case Method)是指由学生选取 (Select)案例资源、由学生分析 (Analyses)案例和讲解 (Explain)案例,并由学生对案例进行辩论 (Debate),学生在案例教学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案例教学方法。[6]在法学学科教学中,英美法系国家的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适用较为普遍。由于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自身的特点,这种教学方法有其特定的适用对象,同时教师在这种案例教学方法中也应起到相应的引导作用。

1、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的具体适用对象

由于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对学生的自学能力、分析能力、讲解能力、辨析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有相应较高的要求,因此,这种案例教学法最主要的适用对象是研究生 (包括法学科学学位研究生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经过本科阶段的专业思维训练,通常能够适应这种要求相对较高的案例教学方法。

对于本科阶段的法学专业学生而言,在法学相关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点不甚复杂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应对本科学生提供相应的附加性指导,以保障该案例教学方法在自学能力相对较低、心理成熟度相对不足的学生群体中能得到有效运用。

2、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应用的具体流程

根据国外的教学经验,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的具体步骤主要包括案例选取 (Selecting Case)、案例分析 (Analysis Case)、案例讲解 (Explaining Case)和案例辩论 (Debating of Case)等前后相连的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由学生完全参与。

其中,在案例选取阶段,学生应从案例与特定法学理论和法学基本知识点的关联度、案例与相关法学知识、经济学知识和社会学知识的关系以及案例的总体难易程度等方面来考察所选取案例的适当性。案例选取阶段本身就是对学生对法学理论与法学基本知识掌握程度的重要考验过程。

案例分析中,学生应以小组为单位对所选取的案例从案例的可诉性、案例的争议焦点、案例原被告双方的立场以及具体法学理论与法学基本知识在该案例中的适用等问题进行相应的思考、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分析之后,学生应通过学生代表在课堂上为其他非主讲学生讲解和介绍案例,在讲解案例事实情况的同时,应注意要求学生将在案例分析阶段所思考的案例的理论与实践焦点问题明确在课堂上提出来,有助于其他非主讲学生的思考与探讨。

最后,主讲学生与非主讲学生可以就案例讲解过程中所衍生的相关争议问题进行辩论。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中的辩论可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辩论双方可以事先由教师安排,也可以由学生以头脑风暴的形式自由发言。但辩论的内容应尽可能控制在法律对具体案例的适用方面。

3、教师在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中的具体作用

就词义解释而言,教师在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中似乎勿须发挥较多作用。其实不然,教师在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中主要起引导作用,正因为这种案例教学法突破了传统案例教学模式,由学生全程参与,因此对教师在其中的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具体实施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之前,教师应将学生应该掌握的相关法学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点详细讲授给学生,使学生具备处理相关案例的充分的理论知识储备。

在学生选取案例阶段,教师应对学生选取的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学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点进行具体指导,从而保证学生所选取案例的知识涵盖面和总体质量。[7]法学教学案例的知识涵盖面很有讲究,知识面太宽不能达到对特定法学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点的针对性思维训练,知识面太窄又不能充分锻炼学生实际处理案件的能力。因此,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中,教师应当对案例资源的选取提供相应的支持与指导,以保证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在“案源”上的适当性与合理性。

在案例分析阶段,教师应积极解答学生在分析案例时所提出的各种疑问,以提高学生在案例分析阶段的总体质量。应当注意的是,教师在解答学生关于案例分析的相关问题时,不应当对相关争议问题发表明确的看法或观点,以此引导学生对相关问题的自我思考,同时也为最后的案例辩论阶段的实施留下相应的“导火索”。

在案例讲解阶段,教师在正式上课前应先行阅读学生准备的案例讲解稿,以此事先了解学生对案例的综合理解程度,同时也为余下阶段的案例教学做好相应的准备。

在学生辩论阶段,学生之间就案例分析所产生的问题较大的争议时,教师应根据相关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明确提出自己对争议问题的看法,同时应强调,这是教师的个人看法,不一定完全正确,应最大程度尊重相关学生对争议问题的保留观点,从而尽可能引导学生从正确、客观的视角自由、开放地分析和解决相关法律问题。

当然,教师除了在案例各个阶段发挥相应的作用外,还应对该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提供相关组织和筹划帮助。例如,在该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过程中,教师应为非主讲的学生布置相应的提前阅读要求,以保证非主讲学生在相关案例探讨和辩论时可以与主讲学生进行相应的互动。

四、法学教育中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的效果分析

1、学生全程参与:学生主动性增强

在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中,学生参与了案例选取、案例分析、案例讲解以及案例辩论的全部过程。在这些案例教学过程中,任何一个步骤缺少学生的参与,都可能直接影响到该案例教学方法的效果。

例如在案例选取这个经常为大部分法学教师所忽视的阶段中,学生在考虑一个案例是否合适作为某个法学基本理论或基本知识点的讲授资源时,应当首先考虑该案例是否充分涵盖基本理论或基本知识点内的全部有效知识内容,同时还应当就相关辅助性知识点的涵盖范围进行适当考虑。[8]例如在选取公司法中有关股东派生诉讼的案例时,学生除了应注意案例中是否涉及股东持股比例、持续持股时间等知识点之外,还应注意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等知识点的内容;由于是诉讼类案例,因此,除应注意案例中的公司法基本知识点之外,还应注意案例中是否涉及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法中相关知识点的问题。

因此,从上述内容可见,案例教学中的每一个步骤对学生来说都是相当重要的,就案例选取阶段而言,案例选取的过程其实就是考察学生是否牢固掌握好法学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点的过程。案例分析、案例讲解以及案例辩论阶段对学生而言都能起到类似的效果。

2、教学效果深刻

学生主动参与案例教学过程中的每一个步骤,这本身对于巩固和加强学生对相关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点的学习有较强的帮助作用,经过案例教学中的案例选取、案例分析和案例讲解等阶段,准备案例教学的主讲学生对相关理论和基本知识点都应有一个全面系统的掌握。

与此同时,没有准备案例教学的非主讲学生在听取主讲学生对案例的分析和讲解之后,主要通过案例辩论阶段参与该案例的学习。如果赞同主讲学生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和讲解,则非主讲学生在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中所得到的教学效果与教师主导型案例教学法没有太大区别。如果不赞同主讲学生的分析和讲解结果,则非主讲学生可以在该阶段与主讲学生进行相应的辩论,通过辩论来增强对相关法学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点的掌握。

当然,在教师主导型案例教学法中,学生对教师的分析、讲解不满意时,也可以和教师进行相应的辩论。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尊重师长”的历史传统,学生很少对教师的观点与看法持怀疑态度,更遑论要求学生在课堂上就教师刚刚发表过的观点进行“针尖对麦芒”式的辩论。这一问题在学生主导型的案例教学法中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在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中,由于案例准备与主讲人是学生,课堂下的听众也是学生,听众与主讲人都是平等的身份关系,因此,对于主讲学生在案例分析、讲解阶段所发生的问题,非主讲学生都可以以一种轻松的心态发表自己的见解,甚至会根据所应掌握的法学基本理论或基本知识点对主讲人的案例选取的合适性提出自己的看法。因此,通过主讲学生对案例的选取、分析和讲解以及非主讲学生与主讲学生的辩论,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对学生所产生的教学效果要比传统案例教学法更为深刻。

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是目前英美法系国家较常用的教学方法,这种案例教学方法以其较高的学生参与程度和较好的案例教学效果在法学教育的案例教学方法中逐渐受到法学教师的青睐。该教学方法非但没有降低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要求,相反,其要求教师对学生进行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指导。随着我国法学教育评价体系的逐步完善,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必将取代传统教师主导型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成为一种主流型的案例教学模式。

[1]Oliver Wendell Holmes,Jr..The Common Law [M].Little Brown Press,1881,1.

[2]Dr.Rainer Grote.Comparative Law and Teaching Law Through the Case Method in the Civil Law Tradition[J].University of Detroit Mercy Law Review,2005(Winter):168.

[3]Jonathan Todres.Beyond the Case Method:Teaching Transactional Law Skills in the Classroom[J].Journal of Law,Medicine& Ethics,2009(Summer):375-376.

[4]James R.Maxeiner.Educating Lawyers Now and Then:Two Carnegie Critiques of the Common Law and the Case Method[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egal Information,2007(Spring):6-7.

[5]顾澹宁.留英有所思[J].读者,2011,(8):38-39.

[6]Todd D.Rakoff,Martha Minow.A Case for Another Case Method[J].Vanderbilt Law Review,2007(March):601.

[7]Shawn L.Whiting.Breaking with Tradition:a Two-L’s Perspective on the Case Method[J].Phoenix Law Review,2010(Summer):384-385.

[8]Paul D.Carrington.The Pedagogy of the Old Case Method:a Tribute to“Bull”Warren[J].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2010(February):460-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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