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迎新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四川成都 610041)
印度和中国同属亚洲人口和经济大国,历史、地域、发展阶段等方面有很多相似性,上世纪90年代两国都对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行了积极探索。1991年印度爆发了严重的国际收支危机,为度过这场危机,印度推出了一揽子经济自由化改革方案,提出采取渐进的、“可以计量”的步伐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1996年中国实现了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此后资本项目可兑换被正式提到议事日程上。印度和中国在资本项目可兑换方面都取得了积极成绩且都有自身独特的地方。笔者拟通过对印、中两国比较,梳理印度经验,以期为中国进一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提供有益借鉴。
印度和中国在吸引外资方面都采取了积极态度,不断放宽投资领域并辅以优惠措施,同时改善投资环境,注重引导外资流向知识和技术性产业以及落后地区。目前,除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计民生以及国防安全的行业受到限制或禁止外,许多行业都已对外开放。从外资投向看,印度主要投向软件业和服务业;中国主要投向制造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见表1)。
表1 外商直接投资比较[1][2]①
1996年以来,印度境外直接投资迅速发展,从初始阶段的IT外包及相关服务扩展到制药、石油、矿产等领域。2000年,中国正式提出企业“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加强对企业融资支持和服务保障,境外投资行业以商务服务业、采矿业和制造业为主 (见表2)。
表2 境外直接投资比较[1][2]①
印度继承了英国殖民地时代的金融制度,证券市场已有百年历史,其市场体系建设、监管水平和上市公司治理等方面与国际接轨较好;而中国证券市场起步晚,规模小,市场体系不健全,监管手段和经验不足,因此,印度证券投资开放程度领先于中国 (见表3、表4)。例如,印度对外国机构投资者 (FII)投资范围、额度、比例限制、外汇汇出和汇入条件等非常宽松。FII目前成为印度股票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FII投资存量从2008年底的916亿美元增至2010年底的1717亿美元,增幅达87.4%;中国合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 (QFII)门槛较高,审批较严,总体规模较小,QFII持股市值目前占A股流通市值不到2%。QFII批准额度从2008年底累计134亿美元增至2010年底累计197亿美元,增幅为47%;又如,印度允许个人购买境外证券,额度由最初2.5万美元提高到20万美元;中国目前还不允许个人直接购买境外证券,只允许通过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间接购买境外证券。QDII批准额度从2008年底累计532亿美元增至2010年底累计684亿美元,增幅为29%。
表3 非居民在本国境内发行和买卖有价证券比较[1][2]①
表4 本国居民在境外发行和买卖有价证券比较[1][2]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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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是世界上主要受援国之一,80年代是世界第三大债务国。中国于1979年从日本获得第一笔外国政府贷款,于1981年获得世界银行第一笔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目前,印度和中国外债以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为主转向以国际商业贷款为主 (见表5)。2010年,印度主权债务和非主权债务的比例分别为25%和75%;中国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占20%,国际商业贷款占80%。
表 5 对外债权债务比较[1][2]①
印度 中国2000年,对公司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上升至1亿美元,并把以股权投资方式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借款上限提高到2亿美元。2006年,企业每财年可贷资金上限调整到3年期以下2000万美元,5年期以上5亿美元。目前,国际商业贷款允许应用于除营运资本、房地产和股票市场外的各个领域,其最终境内用途限制已被大大降低。境外放款印度在本国对外放贷方面管理依然较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不允许本国银行向非居民提供贷款服务。直到 2007年,这一限制才被放松,允许国内银行向非居民对外证券账户或外币账户的存款提供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而本国企业对其国外子公司的外币贷款不受限制。贸易信贷实行网上逐笔登记管理;可收、付汇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单笔5万美元 (含)以下、不超过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进口付汇总额30%与已确认的提款登记余额之差的可向银行直接办理购付汇、收结汇或资金划转手续。超过额度须向外管局申请核准。企业可向外管局申请调整控制比例。境外发行债券境外发行债券审批程序较严,发行中长期债券需发改委商外汇局审批;发行短期债券由外汇局审批。两种情况均须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开户、资金划转及汇兑均须外汇局核准。对外担保总量控制:对外担保审批采取余额指标管理 (银行和少数大型国有企业)和逐笔核准相结合的方式,控制对外担保规模。规范资格条件:通过规范担保人、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尽可能减少担保履约,保证偿债能力,防范偿债风险。实行中外双方按比例担保:通过按比例担保,遵循中方担保人与合作外方共担风险原则,保障中方利益。境外放款2006年,境外投资所需外汇可使用国内外汇贷款。2009年,允许境内母公司在规定额度内对境外企业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登记的中方协议投资额。期限为2年,可展期。资金来源为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
印度和中国在启动资本项目可兑换前,都根据本国金融市场发展、外汇储备、金融监管水平等特定国情,采取了渐进、审慎的方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从资本流动开放的类型看,均按照“先流入后流出,先长期后短期、先开放直接投资后开放其他领域”的顺序分步实施资本项目可兑换。从经济主体开放的类型看,由于实体经济长期稳定易控制,公司和金融机构操作跨境资本比个人娴熟,都采取了公司为先,金融机构其次,最后个人的开放顺序。这种方式能够避免跨境资本流动不稳定的冲击,有效降低经济的脆弱性,能在实施进程中不断完善国内金融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印度和中国迅速融入国际金融市场,有效抵御了金融危机的冲击,资本项目可兑换取得积极成效。印度和中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思路和模式大体相同,但是,具体操作和实施效果还存在一些差异:
1992年以前,我国利用外资主要是对外借款特别是政府贷款,外商直接投资一直偏小。1992年,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首次超过对外借款,此后外商直接投资逐年大幅度增长,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最主要方式。2009年,中国首次超过美国成为最大的外商直接投资接收国。此外,中国证券投资流入占比最小,反映了证券投资领域开放程度不高。(见表6)
表6 2009-2010年印度和中国资本流入结构比较②(单位:亿美元;%)
表7 2009-2010年印度和中国对外金融资产结构比较②(单位:亿美元;%)
印度经常项目常年逆差,且随着经济的增长,逆差额不减反增;而资本项目从90年后一直平稳高速增长,对外汇储备增长贡献巨大。中国经常项目自1994年以来保持巨额顺差,2005年后远远超过资本项目顺差,成为我国外汇储备主要来源;资本项目虽然多年为顺差,但对外汇储备增长的贡献较小。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印度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高于中国。
印度在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中,始终坚持对开放进程控制的主动性,立足本国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稳步实施资本项目可兑换各项政策。同时,坚持必要时恢复管制的灵活性。例如,为抑制“热钱”投机套利,印度2010年限定外国机构投资者投资印度政府和公司债券额度分别为100亿和200亿美元,直接对资金流入进行限制。中国也应立足本国需要,坚持控制的主动性,并根据形势变化灵活调整,稳步、有效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国际经验表明,健全的金融市场、充满活力的银行体系、较高的监管水平、充足的外汇储备、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是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重要前提。印度1997年提出的资本项目可兑换需要的条件包括财政赤字、通货膨胀率、银行不良资产率、外债占GDP的比重等指标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银行系统改革、实行灵活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以及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等措施深化金融改革,不断为资本项目可兑换创造条件。下一阶段,中国应加快利率、汇率机制改革,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推进银行业改革,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1991年以来,印度积极调整利用外资结构,将引资重点放在FDI、证券投资等非债务性资本方面,通过偿还短期外债、严格控制短期债务增量、废除对非居民存款的优惠、对长期商业性外债以及银行对外债敞口施加上限约束等措施限制债务性资本,优化了资本流动结构,防止了债务性资本对经济产生的风险。近年来,面对资本大量流入带来的通货膨胀和资产泡沫问题,印度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收紧国内流动性、允许本币升值抑制投机资本流入、以资本管制抑制“热钱”投机套利、拓宽资本流出缓解外汇流入压力等措施积极应对,取得较好成效。中国应提高宏观调控能力,通过加大证券投资开放力度,改变对外商直接投资依赖程度过高、资本流入结构不均衡的局面;通过继续支持企业“走出去”、放松境内个人跨境证券交易,引导资本有序流出,缓解资本流入和外汇储备过多等问题,实现资本均衡流动。
短期资本流动快且是顺周期的,尤其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出入,容易对一国经济金融稳定带来冲击,甚至引发金融危机[3],因此,印度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短期资本流动管制。例如,对FII一年内汇出的股息和利息征收30%的资本增值税,从而形成对短期投机资本的制度性排斥[4];为防止资本流动因市场行情变化过于集中,一般不鼓励提前偿还国际商业贷款;印度鼓励中长期外债,限制短期外债,短期外债占比近年来持续下降,2010年占总外债的21%。中国应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外汇等多种政策的协调配合,对短期资本流动给予合理调控和引导,防止短期投机资本对经济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
房地产行业是国际投机资本关注的领域之一,国外投机者可以利用资金优势,在抬高房价后撤走资本,容易引发房地产泡沫风险。因此,印度对房地产领域的资本管制较为严格。外商投资方面,规定投资房地产的FDI未获得批准在3年内不得撤资;合资和独资企业最低投资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和1000万美元。外资开发土地面积不得少于10公顷,并且必须在获得批准后5年内完成计划项目的一半。房地产交易方面,规定在境外持续停留1年以上的印度人可以继续持有其回国前用境外收入购买的不动产。非居民持有境内房地产满10年才可以出售,完税后的资金可以购汇汇出,但汇出总金额不得超过购买时的价格,且每年汇出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中国可以借鉴印度的做法,配合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政策,对FDI投资房地产以及非居民购买境内房产采取一定限制措施,提高国际资本投机中国房地产的机会成本,减轻对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冲击。
【注 释】
①部分资料来自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法规网站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list.jsp?id=4).
②表中数据根据印度和中国2009-2010年国际投资头寸表计算得出.
[1]管 涛.外汇管理理论与实务 [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135-155.
[2]曹 勇.20世纪90年代以来印度资本账户开放的经验与启示[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5,(5):589-594.
[3]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修订数据[EB/OL].http://www.safe.gov.cn,2011-06-18.
[4]Eswar S.Prasad.Some New Perspectives on India’s Approach to Capital Account Liberalization[J].NBER Working Paper No 14658,January 2009,1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