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康德美学思想中的“共通感”

2011-04-11 19:19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共通知性普遍性

夏 宏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文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康德美学思想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审美判断的普遍性和必然性的规定根据何在?在康德的《判断力批判》上卷《审美判断力的批判》中,“共通感”被设定为分析这一问题的理论前提。康德认为审美判断联系于主体的情感,将它同运用概念来进行的逻辑判断(认知)作了区分,所以若从概念与逻辑上来理解康德所说的“共通感”,很可能就与其所谓背道而驰。那么,作为解决核心问题的前提,何谓“共通感”?

一、“共通感”是对审美主体的主观普遍性的设定

在自然界和绘画作品中,都可见红色的玫瑰,一般而言,它们都会给人带来热烈的感受。“玫瑰是红色的”属于认知的范畴,我们可以从光谱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认定“红色”是客观存在;“玫瑰是美的”属于审美的范畴。问题在于:红色的玫瑰是否会给每个人都带来热烈感从而让“玫瑰是美的”成为一种普遍、必然的审美判断?康德在《判断力批判》第一部分“审美判断力的分析”中的第一节就严格区分了知识判断和审美判断:“为了判别某一对象是美或不美,我们不是把(它的)表象凭借悟性连系于客体以求得知识,而是凭借想象力(或者想象力和悟性相结合)连系于主体和它的快感与不快感。鉴赏判断因此不是知识判断,从而不是逻辑的,而是审美的。”[1](P39)将审美同逻辑区分开来是康德美学思想的一个基础,他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划分?在康德的思想体系里,逻辑具有独立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先验性,就是说有了逻辑人才可能认识客观对象而不是相反,相对于主体的意识来说,它是客观的;审美判断联系于主体心灵的情感,不具有独立于主体的客观性。所以康德紧接着上面的话说:“至于审美的规定根据,我们认为它只能是主观的,不可能是别的。”[1](P39)把审美的规定根据划归主观范畴后,如果有“共通感”存在,那么它只能是主观的普遍性根据,从而寻求审美判断的普遍性规定就不能从主客体的关系入手,而是要探求存在于主体之间的共性。对于“玫瑰是美的”这样的审美判断,就不能从人与玫瑰的关系进行分析,而要对审美主体的规定性进行反思。

在酷暑中,人一般都有“热”的感觉,但这种热感有没有恒定、普遍的规定呢?如果有的话,那么为何不同身体状况的人并非只在同一温度下感觉到热?为何在不同的心理状态下同一个人对同一温度会有不同感受?我们只能说,热感是存在的,其前提为人是恒温动物,至此前提我们无法再追问下去。我们还可以说,“热”是一种经验,同人的生理和心理相关联,既客观又主观,而“恒温动物”既是先天命定的条件,又是我们能感知冷热的原因。这个例子看起来同审美判断无关,就其推演到独立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恒温动物”这一条件来说,应该属于认知的范畴,但它牵涉到主体规定的恒定性,这种规定不是个别、偶然的,我们可以将此称为主体的客观的普遍性。寻求审美判断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也必须找到审美判断的普遍性和必然性规定,如果找不到,那么不同的人、不同文化体系的种族在审美判断上只会是各行其是。同认知不同的是,审美判断的普遍必然性存在于人的主观情感中,是主体的主观普遍必然性。在“论美的理想”这一节,康德例证式地分析了这个问题。对一个美男子的判断标准,他先假定“从同一种类的多数形象的契合获得一平均率,这平均率就成为对一切的共同的尺度”,[1](P72)但对于审美判断而言就有了两个问题:一是这是从审美对象入手进行分析,获得的是对于对象的经验;二是不同的种族会有不同的平均率。康德在此分析了第二个问题,“一个黑人在这些经验的条件下较之白人必然具有另一种的规范观念。一个中国人比欧洲人也具有另一种”,但是“这规范观念不是从那自经验取得的诸比例作为规定的规律导引出来的;而是依照它(指规范观念)评定的规律才属可能。它是从人人不同的直观体会中浮沉出来的整个种族的形象,大自然把这形象作为原始形象在这种族中做生产的根据”,关键在于“它绝不是这种族里美的全部原始形象,而只是构成一切美所不可忽略的条件的形式;所以只是表现这种族时的正确性”。[1](P73)可见在康德这里,审美判断的普遍性根据不在审美对象身上,而是主观的普遍规定性作用于审美对象。

所以,必须把“共通感”放在审美主体的主观性中来讨论,它不是从审美对象的客观性中分析而得,也不是从审美主体与审美对象的一般关系中得来。

二、对“共通感”的假定显示出康德美学思想中的矛盾

朱光潜先生对康德美学中的“共通感”有一个著名的汉语解释:“其所谓可普遍传达,是根据人类具有‘共同感觉力’的假定,即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有这种‘共同感觉力’,一切人对认识功能的和谐自由活动的感觉就会是共同的,所以我对某种形象起这种感觉时,这感觉虽然是个人的,主观的,我仍可假定旁人对这同一个形象显现也会引起这种感觉,康德把这种同一感觉的可共享性叫做主观的普遍可传达性。 ”[2](P363-364)这种解读抓住了“共通感”的主观普遍性,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说法却会带来理解上的含混。“人同此心”是就审美判断中的主观情感而言,“心同此理”却显然是蕴涵着逻辑和概念的理解,而康德对审美判断中的“共通感”与作为认识能力的知性的先验规定作了区分,“这共通感是和人们至今也称作共通感(Sensus Communis)的一般理解本质上有区别:后者(一般理解)是不按照情感,而是时时按照概念,固然通常只按照不明了地表示的原理判断着。 ”[1](P76)相对而言,审美判断中的“共通感”只通过情感不通过概念而普遍有效地规定着何物令人愉快(不愉快),它具有概念那样的普遍有效性,但它不是“理”。

有研究者将康德美学中的“共通感”解读为“常识”,“康德求助于常识,他认为要使普遍有效的趣味判断成为可能,必须‘预先假定’(Presupposition)一个对一切主体都共同的 ‘常识’,借助常识这一‘理想标准’,就可以使与这一标准一致的判断成为‘对每个人的规则’,从而得到一切人的同意。康德这里所用的‘常识’一词也是Commonsense(德文Gemeinsinn)。他强调使用这一词着眼于它的两个含义,一是它的‘共同性’(Common),因为只有当常识是人人共同享有的,才能保证任何人对审美判断‘无异议’;二是它的‘感受性’,由此它使审美判断与知性判断和道德判断相区别。常识的‘感受性’是由sense规定的。”[3](P9)这种解读比较贴近康德所谓的“共通感”的使用效果。康德借用了当时流行的“常识”一词,“共通感(德文 Gemeinsinn,法文 bon sens,英文 common sense,拉丁文 sensus communis)在18世纪是风靡全欧洲的时髦字眼,一般译为‘常识’或‘健全理智’,由伏尔泰和洛克等人大力提倡,反对经院式地玄思冥想而主张贴近普通人的日常知性”,但康德对其加以改造和重新界定,不仅将其置放于情感(感性)中来同知性概念相区别,而且“把‘共通感’从知性(理智)那里夺回给了感性”,认为相较作为“常识”的健全理智,审美判断更有权利具有“共通感”。[4](P48-49)经过康德改造使用的“共通感”,成为审美判断的普遍必然性的规定根据,但它又不能像知性概念那样被解释清楚,造成审美判断的普遍必然性只有在与知性的对比中映照出来,“这种必然性在一个审美判断里被思考着时只能作为例证式的,这就是说作为一个普遍规律的一个例证,而这个普遍规律却是人们不能指说明白的(不像科学的理论的规律,也不像道德规律)。 ”[5](P262)

后人对康德所设定的“共通感”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同康德美学思想自身的矛盾性直接相关。康德在构筑其思想体系时,沿袭传统而将人的一般心意机能划分为知、情、意,与此对应认为人有三种认识能力:知性、判断力和理性,他认为人的诸认识能力之所以具有普遍性,不在于人有共同经验,而是因为诸认识能力都有各自的先验法则,其中“共通感”就是审美判断之所以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先验法则。但是,对于作为“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之“情”与认知现象界的“知”,他认为二者在先验法则的设定上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知性里,从逻辑判断方面进行设定的“范畴”可被称作客观原理,而从情感的普遍性进行设定的“共通感”是主观原理,不可能通过概念表达出来,“凭借概念来判定什么是美的客观的鉴赏法则是不能有的。因为一切从下面这个源泉来的判断才是审美的,那就是说,是主体的情感而不是客体的概念成为它的规定根据。”[1](P70)但康德却又是用逻辑推演的方式假定了这个主观原理的存在,“我们确实是设想一个共通感,这种不确定的规范为前提的:我们之敢于下鉴赏判断就证明了这一点。至于实际上是否有一个这样的共通感作为经验的可能性的构成原理,或是有更高级的理性的原理把它对我们仅仅做成节制的原理,……事实上仅是一种理性要求,是一种要求产生感性形式的一致性”,[1](P78-79)这就是说,只能从逻辑上推演“应该”有“共通感”的存在,这和康德在《判断力批判》的第一节所说的“鉴赏判断因此不是知识判断,从而不是逻辑的,而是审美的”就自相矛盾,审美判断是非逻辑的,而他所谓的审美判断的主观原理却是用逻辑来推演出来的。

有必要回到康德思想中的先验性来理解。康德在对知性作批判分析时,认为只有运用一系列的范畴才能把现象界的对象看作是客观的,才能把握对象,主观范畴是用来建立现象的,范畴是先天不可违背的,所以就是客观的。也就是说,先验的就是客观的,才是普遍必然的。那么对于审美判断中的主观原理来说,它也必须是先验的才能成为审美的必然规定,但如果是先验的,它也就是客观而非主观的了。所以,虽然康德认为审美判断只是根据情感而不能建立在概念之上,但是脱离了概念和逻辑分析,其主观原理无法被把握,“诸认识能力的协调(与不协调)在认识活动中的普遍可传达性已经包含人们共有的一种情感的共通性,它不仅是鉴赏之所以可能的先天条件,而且也是认识本身的条件。可见,康德的‘共通感’的理论依据仍然要借重于认识上的‘健全理智’(普通知性)才能获得其先天的普遍必然性证据,而摆脱经验性的心理学解释。”[4](P49)至此可以看到,康德美学思想中的“共通感”是主体情感(感性)的先天规定,而且是一种必须的假定,否则就无以产生审美判断的普遍性,但无论是把它解读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还是“常识”,都不可能追问到“此理”、“常识”的概念内容。

三、反思如何理解康德设定的“共通感”

正是因为有上述康德思想自身的矛盾,造成后人对康德美学中的“共通感”的理解,在不同的思维方式下所得出的结论会大相径庭。有学者指出:“康德的学说不易理解,是因为他按照批判哲学的性质,力图构造一个脱离经验内容的先验目的原理,然后再回头用之于现实经验,而我们习惯于从现实经验出发,从经验中归纳和抽象出法则和原理,这种思维方式的差异就造成了理解的困难。”[6](P205)

在《判断力批判》上卷第41节里,康德谈到了审美与人的社会经验的关系问题,他指出,“在经验里,美只在社会里产生着兴趣”,社会中的人“倾向于并且善于把他的情感传达于别人,他不满足于独自欣赏而未能在社会里和别人共同感受”,[1](P141)康德还以色彩文身、独木舟等为例,说明美的形式在社会文明的教化发展中强化着普遍可传达性。朱光潜先生对此分析说:“从此可见,康德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美感的普遍可传达性……还应该说,康德一般是缺乏历史发展观点和鄙视从经验出发去分析哲理问题的,但是上段引文中却流露了一点(尽管是微乎其微的)历史发展观点和对经验事实的信任。”[2](P373)他也许忽视了康德在此节中下面一段话的重要性:“这种由于对社会的倾向,间接地系于‘美’上去的兴趣,因而是经验性的对于美的兴趣,在此地对我们却没有任何重要性。我们的任务只是去考察,什么是和先验的鉴赏判断关系着的,哪怕是间接的关系着。”[1](P142)这里所谓间接的关系,就是说它对审美判断的主观原理不起决定作用,相反,先验的主观原理才是审美判断连接于社会经验的规定。康德指出了在社会中,美的形式是和价值结合着的,审美判断的普遍传达性只是在无限扩大着审美的社会价值,而包含着价值功利的社会经验不是审美判断的规定根据,“如果对美的兴趣是建筑在这上面的话,那么,它就仅能提供一个从舒适性到善的很可疑的过渡了。”[1](P142)可以说,若从社会经验的角度来认识康德美学中的“共通感”,最后的结果只是对康德美学思想的一种评判,而非对此“共通感”本身的理解。

在德语思想史中,也有学者以社会文明教化为基础,对康德在其美学思想中设立的先验主观原理给予了批判。解释学代表人物加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屡处评价了康德对“共通感”的设定,比如:“如果康德就这样把趣味称之为真正的 ‘共通感’,那么他就不再考虑共通感概念的那种我们前面所说的伟大的道德-政治的传统”;“康德所感兴趣的,仅在于有一个审美判断力的自身原则,因此,对康德来说,重要的只是纯粹的趣味判断”。[7](P56-57)加达默尔是根据那属于人文传统中历史主义的一脉,以历史维度来评判康德的先验维度。从这里也可应证,加达默尔在解释学理论中提出的作为理解“前结构”的“成见”,其理论原则更多来自于经验的归纳,而非先验假定。

无论是从经验进入还是从先验着手,从不同的思维方式出发所得出的理解和评判结果,没有绝对真理意义上的对错之分,康德毕竟也只是把审美判断的普遍性根据假定为“共通感”。但是,如果以经验主义方式对“共通感”进行分析,再对康德的假定进行评判,那就可能已经同康德美学思想中的“共通感”相去甚远了。

[1]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M].宗白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2]朱光潜.西方美学史·下卷[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

[3]周晓亮.试论西方哲学中的“常识”概念[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3).

[4]邓晓芒.冥河的摆渡者:康德的《判断力批判》[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

[5]宗白华.美学散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6]曹俊峰.康德美学引论[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1.

[7]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M].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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