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志强
(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与实践
靳志强
(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认识社会主义的重要视角。通过凝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可以确立公平正义是其终极维度,是规定社会主义本质的最高价值,是判断社会主义得失成败的有力工具。因此,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终极指向,就是要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公平正义;实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从价值的客观性或客观性角度出发,强调的是社会主义这个‘客体’自身应该具有的功能、作用和对人们、对民族和国家的意义。”[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生发了丰富的价值理念,其中核心价值在众多价值范畴中起主导作用。本文在述评众说的基础上,谈谈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以及其何以成立、如何落实。
社会主义是一种思想体系、一种实践运动、一种社会制度,更是一种价值取向。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体系中,虽从未提出“核心价值”的概念,但内蕴着丰富的价值思想,并通过“需要”、“利益”、“理想”、“自由”等词语表达出来。马克思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2](p406)这一定义体现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从而价值的本质也可以确立为“来源于客体、取决于主体、产生于实践。”[3](p3)由此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来源于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取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产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来,学术界对于归纳凝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进行了广泛讨论,形成了两大类基本观点。
一类是持“多元核心说”的观点。持这类观点的学者多是立于社会主义的制度属性以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不同层面的生动实践,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进行凝练。有学者从社会主义的共性、中国的个性和时代性出发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包括发展、富裕、民主、文明、公平、正义、友爱、互助、安定、和谐等范畴。”[4]有学者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个层面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归纳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5]有学者从人类社会核心价值、马克思主义核心价值与中国社会文化基本价值的有机统一角度出发认为,“以人为本、以和为贵、以法为基、以公为善、以劳为美、以家为安”[6]是当代中国的核心价值。有学者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及其基本的价值追求,提炼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体系,“人本、富裕、公正、民主、和谐、自由。”[7]有学者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概括提炼为“人民民主、勤劳共富、真善美健、公正和谐”。[8]等等。
另一类持“单一核心说”的观点。持这类观点的学者多是从马克思主义社会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探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终极之维。有学者认为,“马克思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亦即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是社会主义这一新的社会形态的核心价值取向。”[9]有学者认为,“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公正平等、自由民主、共同富裕等则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10]有学者认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11]有学者认为,“共同富裕是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具体的核心价值。”[12]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的终极价值就是公民的普遍幸福”。[13]等等。
上述两大类研究成果,凝练的方法各有侧重、关注的理论维度各有差异,有的注重涵盖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实践领域的价值诉求,有的侧重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要求,有的注重凸显民族性的价值理念和人类文明史的价值积淀。这些研究成果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在方法上都有创新和突破,对笔者的研究起到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同时,也应该看到,理论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表述和诠释存在明显的分歧,究其原因如下:
首先,“多元核心说”没有凸显核心价值中的 “核心”二字。多元核心说虽然有它的合理之处,但核心应该只有一个,其他价值与其说是核心,不如说是由核心逻辑展开的价值链条的诸环节。这是因为,“核心”着眼于整体,有中心、主要部分之意,多用于抽象的事物,在事物中是起主导作用的部分,并能引导事物向一定方向发展。而核心价值应“最能体现一文化之品质、个性的价值,一般是处于最高信仰层的‘终极价值’。”[14](p426)一定社会所秉承的价值有核心价值和一般价值或基本价值之分,一般价值是核心价值的基础,也是核心价值的具体展开,核心价值是一般价值的中心,在整个价值范畴体系中起支撑和灵魂作用。如中国传统社会的核心价值就是“天道”和“人伦”结合的整体,并以此为依托引出“忠君、敬宗、孝亲、顺夫、尊师和‘仁义礼智信’”等外围的基本价值范畴。现代资本主义的核心价值是“个人主义”,而“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等外围的一般价值范畴都是为了保护个人主义这个“硬核”。由此可见,核心价值必须是最根本的、最本质的,甚至是单一的、无可替代的。如果核心价值是多个,甚至是一般价值的简单罗列,也就失去了“核心”的地位,丧失了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意义。因此,我们不能不加区分地把“发展、富裕、民主、文明、友爱、互助、安定、和谐”等诸多美好的词汇都作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
其次,“单一核心说”虽然符合“核心”的原则,但没能很好地彰显 “中国特色”。恩格斯言明:“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的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15](p284)一定社会的核心价值是在该社会的长期实践中孕育形成的,必然打上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烙印。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核心价值也必然区别于以生产力高度发达为基础的共产主义社会“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最高价值,具备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不同层面的有机统一体,“共同富裕”和“社会和谐”分别聚焦了其中的经济层面和社会生活层面,不具备足够的包容力。而幸福侧重于人的主观心理感受,在同等质量的生存条件下,农民工群体和知识分子群体的幸福感可能千差万别,因而幸福的实现程度缺乏客观统一的、可衡量的标准,更何况西方社会也宣扬抽象的“幸福”,很难说它就是“中国特色”。如果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界定为 “普遍幸福”,不免有空洞、抽象之嫌。
《现代汉语词典》把公平解释为“处理事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16](p436)把正义解释为“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道理”。[16](p1607)显然,公平、正义这两个概念内涵不尽相同。对公平的解释偏向于“无价值”的解释,仅仅表示处理问题的方式要合乎情理,以平等的方式对待事情相关各方。正义则包含明显的价值判断,是对某种善的价值的肯定,其中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是判断正义与否的根本标准。正义价值可以表现为多种价值形态,如自由、民主、平等、效率、公平等具有很强的包容力。公平是正义价值的其中一个日常表现形态,是大多数人日常感受到的正义。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打土豪、分田地,推翻“三座大山”,这在当时就是一种正义价值实践。在改革开放初期,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物质匮乏,党中央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这在当时也是一种正义的表现。而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GDP总量跃居世界第二,奠定了比较丰厚的物质基础,在做大“蛋糕”的同时,还应该做好“蛋糕”的分配工作,因此,正义价值形态的“公平”之维凸显。
十六大以来我党逐渐从社会主义本质的层面来看待公平正义,并把公平正义上升为我党治国理政的核心价值理念。党的十七大直接明确地把“公平正义”纳入党和国家现实的奋斗目标之中,并创造性地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17]这表明了党中央要更加注重公平分配的社会发展思路。公平正义涉及一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关乎社会的基本制度。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资产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的合法性,也打着公平正义的旗号,但这并没有改变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性质,没能掩盖资本主义制度本性的种种不公平、不正义。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的“社会”比资本主义的“资本”指向更合理。首先,资本主义是以资本为本位,为了实现资本的增值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和理论辩护。在这一过程中,人是实现资本增值的手段,人与资本的关系发生“异化”,不是资本为人服务,而是人被资本驱使并成为资本的奴隶。不仅如此,就连资本的拥有者资本家,也成为追逐资本的奴隶,正所谓“资本家”就是“资本的人格化”。社会主义作为资本主义的对立物,从制度层面扬弃了“资本”对人的驱使,而把“人的主体性”纳入到社会实践层面。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已经把人的需要同“人的本质力量”、“人的本质”、“人的存在”联系在一起,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但由于从他们彼此不需要发生任何联系这个意义上来说他们不是唯一的,由于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两性关系、交换、分工),所以他们必然要发生相互关系。”[18](p514)这与传统观念过分强调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相比,凸显了需要亦是人的本质。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人们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改造世界,改造世界的目的在于满足人们的需要,在这一过程中体现了价值主体、客体、回到主体(即肯定、否定与肯定)的循环过程。马克思反对劳动“异化”思想最深刻的内核就是人不能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手段,人必须是人的一切活动的目的。其次,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异化劳动条件下,人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相分离、相排斥。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生产的目的是生产资料私有者谋求更多的利润和财富,强调“个人利益”至上的法则,为了实现个人利益不惜损害社会利益,在这样的条件下自我价值得到维护,但是社会价值被忽视甚至被排斥。即便把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结合起来,也是以自我价值为中心,社会价值服务于自我价值,是实现自我价值的手段而不是目的。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强调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三者之间的协调一致,重视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认为真正的自我价值必须有利于社会价值的实现,社会价值也不能忽视自我价值的需要,从而把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很好地结合起来。因此,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规则不再是优胜劣汰、弱肉强食,也从根本上杜绝了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部分人垄断社会发展的需要的可能。这为社会主义制度语境下实现从形式上的公平到实质上的公平提供了天然可能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特殊的历史阶段,公平正义是这个阶段的核心价值。首先,公平正义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社会主义首要的、基本的问题求解过程中,邓小平有过精辟的概述,他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9](p373)他还讲到,“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19](p364)“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19](p110-111)由此可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富裕”是相对于贫穷而言,用来表达生活的满足程度,提出了发展生产力的根本任务。“共同”是相对于私有制条件下导致的两极分化而言,用来表达富裕的实现程度,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邓小平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包含手段维度(生产力)、价值维度(公正)、目标维度(共富),其中公平正义这一价值维度是一个最根本的参照系,离开了公正就谈不上共同富裕,如果导致了两极分化,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就面临失败的风险。其次,公平正义是转型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确立了“市场”这一优胜劣汰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在市场经济初期,囿于生产力水平低、社会财富总量不高、可分配的资源有限,贫富差距并不明显。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纵深发展,社会可分配的财富急剧增加的时候,公平和效率的关系问题就会凸显。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平和效率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公平和效率的暂时性矛盾又是不可避免的。与此同时,经济的发展带来利益主体多元、社会流动性增加、社会阶层分化明显、恶性突发性事件多发,经济建设带来的社会建设的刚性需求压力不断增加,如何有效地防范风险、化解危机,这必须面向现实地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杠杆——公平正义。最后,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战略布局的核心价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系统工程,包含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狭义)社会建设四个相对独立而又有机联系的子系统,从根本上说这四大建设都是指向现实的人,其目标都是满足人的多维需要,一以贯之的是内蕴其中的核心价值取向——公平正义。其中,经济建设是基础,是满足人的第一需要的物质保证,它从生产力的角度指向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政治建设是保障,是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制度保证,它从制度、规范的角度指向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文化建设是统帅,是净化社会环境的思想武器,它从思想认识的角度指向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社会建设是根本,是平衡社会利益关系的根本尺度,它从社会生活的角度指向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正因如此,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
公平正义既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合理社会的理性吁求,那么如何落实公平正义就不得不成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笔者认为,要把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理念落实为公平正义的实践行动,关键在于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制度设计和政策体系,就当代中国而言,尤其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第一,废止社会上存在的各种排斥性制度是落实公平正义的第一要义。毋庸讳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利益格局几经分化、组合,社会实际上已经形成了由资本、权力和知识主导的顽固的排斥性体制。在经济领域,由于市场经济自发地追求效率、排斥公平,现有的制度设计使“公平”与“效率”相脱节,二者之间的有机结合不能完全实现。再加上一些企业、行业和社会组织凭借垄断资本逐步形成了垄断利益,并藉此排斥其他社会主体进入这一行业,这不仅会造成行业壁垒、效率下降,而且还会导致社会不公、两极分化。在政治领域,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狭隘的地方利益,盲目追求GDP增长的速度,不断与中央政策进行博弈,也加剧了社会不公、区域发展不协调。同时一些利益集团通过参与政治,掌控政治权力,制定出有利于维护自己既得利益的政策。而一些弱势群体,由于长期被排斥在权力圈之外,话语权丧失得不到重视,一些基本利益很难得到根本维护。在社会生活领域,一些知识精英掌握了社会大部分资源,享用了社会大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农民、下岗失业工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不断被边缘化。在这种显失公平的排斥性制度下,落实社会公平正义、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必须首先废止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领域长期存在的顽固的排斥性制度、体制和机制。即在制度设计层面,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效率与公平动态统一”;彻底打破行业垄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行政权力对市场资源的支配和干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化政府在社会再分配过程中的作用,对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进行有利于社会公平的调整;通过提高教育质量、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差距、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育和提升人力资本,消解社会排斥;革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提高普通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参政比例和话语权;打破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引导社会成员合理流动,完善利益共享机制,扩大弱势群体可以享有的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
第二,逐渐构筑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这“四大公平”兼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实质上是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有机统一,其落脚点是结果公平。权利公平是主张其他三项公平的逻辑起点,它满足人之为人的基本需要和吃穿住用行等方面的低层次需求。机会公平是从人的发展角度出发,让人们参与并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消除影响人平等的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各种障碍。规则公平是人们在追求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公正的制度和规范,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平。分配公平是指利益分配的实际结果,它是其他“三大公平”的落脚点,能有效避免由于先天条件和后天成长环境的不同所导致的一部分人在社会中竞争由于能力弱而被边缘化的危险。这是因为,社会财富的分配不仅仅以劳动者劳动效率的高低、贡献的大小来衡量,而且要以“公平正义”这一利益分配合理性的根本尺度来评价。以权利公平为逻辑起点、以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为根本保证、以分配公平为导向推进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有:通过可持续的经济增长,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大量就业和发展机会;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在各生产要素初次分配中的比例,积极治理垄断行业收入畸高现象,有效规范不合理的“灰色收入”、“隐性收入”,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调整政府转移支付的结构,规范转移支付办法,适度向弱势群体、弱势行业和欠发达地区倾斜;发挥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在国民收入分配中二次调节的功能,鼓励高收入人群承担社会责任,拿出部分钱财帮助社会困难群体。
第三,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和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收入分配的调节器”、“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同时也是落实公平正义的最有力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盲点和弊端。如不同阶层和行业群体的保障内容和水平差异较大,如公务员群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享受的保障水平明显优于一般企业单位职工,农民的社会保障仍然是以传统的家庭式保障为主,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这显然会极大地挫伤劳动群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为当一个人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时,他就会对自己的需要,甚至对自己本身,也处于一种不满意的状态。因此,必须首先加强社会保障立法,把公民的各项权利上升为法律制度的安排,建立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要把农民、农民工、下岗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障纳入制度化轨道。其次,要根据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和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积极试点、稳步推进“国家新农保”,并做好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特别是流动性强的农民工群体的养老保险的办理和转移接续工作。再次,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慈善事业、民间捐赠、志愿者行动等社会互助制度和机制,并为个人和NGO组织的慈善活动和义举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最后,资金问题是社会保障的重要问题,可以通过社会共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多方筹措社保基金,规范社保基金的运营和管理,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水平。
[1]高放.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新理解[J].天府新论,2010,(1).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3]李连科.价值哲学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4]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访李忠杰教授[J].科学社会主义,2005,(2).
[5]范明英,郑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内涵、特征与彰显路径[J].学术论坛,2007,(10).
[6]林尚立.当代中国的核心价值观[N].学习时报,2006-12-18.
[7]张昌文.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理念[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9,(5).
[8]李银安.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J].科学社会主义,2009,(5).
[9]高国希.马克思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J].中州学刊,2006,(6).
[10]许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与基本价值——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主义价值理论探究[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6).
[11]朱天奎.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J].社会主义研究,2006,(1).
[12]孙武安.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J].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研究,2006,(6).
[13]王占阳.社会主义的终极价值[J].科学社会主义,2005,(4).
[14]李德顺,孙伟平,赵剑英.马克思主义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1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17]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1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19]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D6
A
1003-8477(2011)09-0014-04
靳志强(1982—),男,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从价值、本质与制度的统一全面把握社会主义”。项目编号:09YJC710022
责任编辑 张晓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