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刻所见辽代监察狱案警巡系统职官考
——《辽史·百官志》补遗之三

2011-04-11 12:57张国庆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1年2期
关键词:百官职官御史

张国庆

(辽宁大学 历史学院,沈阳 110036)

石刻所见辽代监察狱案警巡系统职官考
——《辽史·百官志》补遗之三

张国庆

(辽宁大学 历史学院,沈阳 110036)

辽代官制承唐仿宋,监察狱案警巡系统的职官亦不例外。但由于《辽史·百官志》的疏漏,大量辽代监察狱案警巡系统的职官不见记载。钩沉出土的辽代石刻文字资料,可对辽代监察弹劾类职官、狱案审理类职官以及警巡治安类职官进行考证,以弥补《辽史·百官志》记载的缺漏,并有益于学者对辽代法律监察制度史的研究。

石刻文字资料;辽代;监察狱案警巡系统;职官

契丹辽朝建国之后,统治者在汉官的建议和帮助下,学习和吸收中原王朝制度文化,逐渐形成并完善了具有北方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法律监察制度。但由于元人修撰《辽史·百官志》时的疏忽,使得不少辽代监察狱案警巡系统的职官被遗漏不载,为今人研究辽代法律监察制度史以及监察狱案警巡系统职官设置状况等,造成了极大不便。好在清末至今百余年来,大量辽代石刻被陆续发掘面世,尤其是以辽人“墓志铭”为主的石刻文字资料被刊发公布,其中,一些石刻文字资料即记载了《辽史·百官志》漏载的辽代监察狱案警巡系统的各类职官。

笔者钩沉辽代石刻文字资料,结合相关历史文献,拟对《辽史·百官志》漏载的辽代监察狱案警巡系统的各类职官做些补遗和考证,错谬之处,祈望方家教正。

一、监察弹劾类职官

石刻所见辽代对百官监察弹劾类职官主要有“西台御史大夫”、“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行宫御史 ”等。

“西台御史大夫”,辽代监察弹劾类职官名称。《辽史》卷四七《百官志三》“南面朝官”条有“御史台”,其下见“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等职名,但不见“西台御史大夫”。辽代“西台御史大夫”为沿承唐制而置。南宋程大昌《演繁录》:“唐都长安,于洛阳为西,而洛阳亦有留台,故御史长安名西台,而洛阳名东台。”《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御史台……光宅元年,分左右台:左台知百司,监军旅;右台察州县,省风俗……至神龙初皆废……至德后,诸道使府参佐,皆以御史为之,谓之外台……东都留台,有中丞一人,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监察御史三人。”所谓“左台”即为“东台”,又名“留台”;“右台”即为“西台”。辽代“西台御史大夫”仅见诸石刻文字资料。如辽景宗乾亨三年 (981)的《张正嵩墓志》即记述墓主张正嵩之姊 (或妹)“嫁西台御史大夫郑藉”。①本文所引辽代石刻文字资料,均出自向南:《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 1995年版;向南、张国庆、李宇峰辑注:《辽代石刻文续编》,辽宁人民出版社 2010年版。以下不再一一标注。由《张正嵩墓志》亦知辽代“御史台”亦分为东、西两台。

“殿中侍御史”,辽代监察弹劾类职官名称,承仿唐、五代及北宋之制而置。《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御史台。大夫一人,正三品;中丞三人,正四品下。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中丞为之贰。其属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三司,谓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也。大事奏裁,小事专达。凡有弹劾,御史以白大夫,大事以方幅,小事署名而已。有制覆囚,则与刑部尚书平阅。行幸,乘辂车为导。朝会,则率其属正百官之班序,迟明列于两观,监察御史二人押班,侍御史颛举不如法者……两班三品以朔望朝,就食廊下,殿中侍御史二人为使莅之。”《旧五代史·唐书》卷三八《明宗纪四》:“御史台奏:每遇入阁,旧例只一员侍御史在龙墀边祗候,弹奏公事,或有南班失仪,点检不及。今欲依常朝例,差殿中侍御史二员,押钟鼓楼位,仍各缀供奉班出入。”《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御史台。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辨,小事则奏弹。其属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殿中侍御史二人,掌以仪法纠百官之失。凡大朝会及朔望、六参,则东西对立,弹其失仪者”。辽代“殿中侍御史”《辽史·百官志》不载。《辽史》卷四七《百官志三》“南面朝官”之“殿中司”仅见职名“殿中”、“殿中丞”。辽代“殿中侍御史”仅见诸石刻文字资料及《辽史·仪卫志》。如辽圣宗统和十八年 (1000)的《刘宇杰墓志》即记述墓主刘宇杰曾任“殿中侍御史”。辽兴宗重熙七年 (1038)的《耶律元妻晋国夫人萧氏墓志》的撰文者即为“殿中侍御史”张济。辽兴宗重熙十五年 (1046)的《刘日泳墓志》记载墓主人刘日泳曾任“殿中侍御史”。此外,《辽史》卷五八《仪卫志四》亦见“侍御史二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监察御史一人”之载。

“监察御史”,辽代监察弹劾类职官名称,为承仿唐、五代及宋之制而置。《新五代史》卷五七《张允传》:“张允,镇州人也。少事镇州为张文礼参军。唐庄宗讨张文礼,允脱身降,庄宗系之狱,文礼败,乃出之为魏州功曹。赵在礼辟节度推官,历沧、兗二镇掌书记。入为监察御史,累迁水部员外郎,知制诰。”《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监察御史。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大事则奏劾,小事则举正。迭监祠祭。岁诣三省、枢密院以下轮治。凡六察之事,稽其多寡当否,岁终条具殿最,以诏黜陟。百官应赴台参谢辞者,以拜跪、书札体验其老疾。凡事经郡县、监司、省曹不能直者,直牒阁门,上殿论奏。官卑而入殿中监察御史者,谓之‘里行’。”《辽史》卷四七《百官志三》“南面朝官”之“御史台”亦不见“监察御史”之名。辽代“监察御史”仅见诸石刻文字资料。如辽圣宗统和二十六年 (1008)的《常遵化墓志》即记载墓主人常遵化于景宗保宁八年 (976)“授霸州观察判官,加试大理司直,兼监察御史”。辽兴宗重熙十五年 (1046)的《刘日泳墓志》亦载墓主人刘日泳曾“兼监察御史”。此外,《辽史》五八《仪卫志四》亦见“监察御史一人”字样。

“行宫御史”,辽代宫官中负责监察弹劾事务的职官名称,《辽史·百官志》“北、南面宫官”系统均不见此职官名称;“南面朝官”系统有“御史台”,但亦不见“行宫御史”之设。辽代“行宫御史”仅见诸石刻文字资料。如天祚帝乾统元年 (1101)的《梁援墓志》即记述墓主梁援于“咸雍五年,从驾春蒐,兼权行宫御史台”。

二、狱案审理类职官

石刻所见辽代狱案审理类职官主要有“侍御史知杂”、“知详覆院事”、“大理司直”、“大理评事”及“夷离毕郎君”、“尚书都官郎中”等。

“侍御史知杂”,全称为“侍御史知杂事”,辽代狱案审理类差遣职官名称,《辽史·百官志》不载。辽代“侍御史知杂”亦为承仿唐、五代及北宋之制而置。《新唐书》卷一五九《卢坦传》:“河南赋限已穷,县人诉机织未就,坦诣府请申十日。不听。坦谕县人第输,勿顾限,违之不过罚令俸尔。由是知名。累为刑部郎中,兼侍御史知杂事。赤县尉为台所按,京兆尹密救之,帝遣中人就释。坦白中丞,请中覆,中人走以闻,帝曰:‘吾固宜先命有司。’遂下诏,乃释。数月迁中丞。”《新五代史》卷五六《吕琦传》:“琦为人美风仪,重节概,少丧其家,游学汾、晋之间。唐庄宗镇太原,以为代州军事推官。后为横海赵德钧节度推官,入为殿中侍御史。明宗时,为驾部员外郎,兼侍御史知杂事。河阳主藏吏盗所监物,下军巡狱,狱吏尹训纳赂反其狱,其冤家诉于朝,下御史台按验,得训赃状,奏摄训赴台。训为安重诲所庇,不与,琦请不已,训惧自杀,狱乃辨,蒙活者甚众。”《宋史》卷一五八《选举志四》:“太平兴国六年,诏京朝官除两省、御史台,自少卿、监以下,奉使从政于外受代而归者,令中书舍人郭贽、膳部郎中兼侍御史知杂事滕中正、户部郎中雷德骧同考校劳绩,论量器材,以中书所下阙员拟定,引对以遣,谓之差遣院。”辽代“侍御史知杂”仅见诸石刻文字资料。如辽道宗咸雍五年 (1069)的《董匡信及妻王氏墓志》即记载墓主人之幼子董庠曾任“守匠作监、侍御史知杂”。

“知详覆院事”,辽代狱案审理类职官名称。覆,察看、审察。详覆,指对大案要案的详细审阅、复核。辽代“知详覆院事”概仿宋制而置。《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三》:“国初,以刑部覆大辟案。淳化二年,增置审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两省充,详议官以京朝官充,掌详谳大理所断案牍而奏之。凡狱具上,先经大理,断谳既定,报审刑,然后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草,奏记上中书,中书以奏天子论决。”辽代“详覆院”机构及“知详覆院事”等职官《辽史·百官志》均不载,仅见诸石刻文字资料及《辽史》之“纪”。如辽兴宗重熙二十二年 (1053)的《王泽墓志》即记载墓主人王泽曾任“知详覆院事”。又,《辽史》卷十六《圣宗纪七》:开泰七年 (1018)十一月“壬戌,以吕德懋知吏部尚书,杨又玄知详覆院”。

“大理司直”,辽代狱案审理类职官名称,为承仿唐、五代及北宋之制而置。《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大理寺”:“司直六人,从六品上;评事八人,从八品下。掌出使推按。凡承制推讯长史,当停务禁锢者,请鱼书以往。录事二人。”《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大理寺”:“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同职务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辽史》卷四七《百官志三》“南面朝官”之“大理寺”条见其属官有“大理正”、“提点大理寺”;中华书局版“注”引《辽史》“本纪”、“列传”等又见“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等,但均不见“司直”之名。辽代大理寺亦有“司直”之设,仅见诸石刻文字资料。如辽圣宗统和二十六年 (1008)的《常遵化墓志》即记载墓主人常遵化于辽景宗“保宁八年……加试大理司直”。

“大理评事”,辽代大理寺内掌初断刑狱公案之职官名称,承仿唐、宋之制而置。唐代“大理评事”为从八品下,八人,与“司直”共同理案。宋代“大理评事”为正八品,十二员,亦与“司直”一同办案。《辽史》卷四七《百官志三》“南面朝官·大理寺”中不见“大理评事”,属漏载。辽代“大理评事”仅见诸石刻文字资料。如辽景宗乾亨三年 (981)的《王裕墓志》的撰述者董□官职即为“试大理评事”。

“夷离毕郎君”,辽代北面刑狱官职名。《辽史》卷四五《百官志一》“北面朝官”有“夷离毕院”,“掌刑狱”,设“夷离毕”、“左右夷离毕”、“知左右夷离毕事”、“敞史”、“選底”等职官,但不见“夷离毕郎君”职名。辽代“夷离毕郎君”仅见诸石刻文字资料及《辽史》之“列传”。如天祚帝乾统九年 (1109)的《萧孝资墓志》即记载墓主人萧孝资“既冠,仕牌印班,即日擢为夷离毕郎君”。“夷离毕”及“郎君”均为契丹语机构及职官之名。《辽史》一一六《国语解》:“夷离毕,即参知政事,后置夷离毕院以掌刑政。”“宋刁约使辽有诗云‘押宴夷离毕’,知其为执政官也”。“沙里,郎君也”。“凡世官之家及诸色人,因事籍没者为著帐户,官有著帐郎君”。辽代“夷离毕郎君”亦见于《辽史》卷九五《萧素飒传》:“子谋鲁斡,字回琏,初补夷离毕郎君,迁文班太保,大康中,改南京统军使,为右夷离毕。”

“尚书都官郎中”,全称应为“尚书都官司郎中”,辽代狱案侦缉及审理类职官,概仿北宋之制而置。“都官司”为刑部四司之一。《宋史》卷二○○《刑法志二》:“熙宁二年,命尚书都官郎中沈衡鞫前知杭州祖无择于秀州,内侍乘驿追逮。”辽代“尚书都官郎中”,《辽史·百官志》不载,仅见诸石刻文字资料。如辽道宗大安六年 (1090)的《郑恪墓志》即记述墓主郑恪曾任“尚书都官郎中”。

三、警巡治安类职官

石刻所见辽代警巡治安类职官主要有“燕京西南面巡检使”、“行宫市场巡检使”、“京内巡检使”和“上京军巡使”等。

“燕京西南面巡检使”,辽代地方军警巡查缉盗安保类职官名称,概仿宋制而置。《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七》:“巡检司。有沿边溪峒都巡检,或蕃汉都巡检,或数州数县管界、或一州一县巡检,掌训治甲兵、巡逻州邑、擒捕盗贼事;又有刀鱼船战棹巡检,江、河、淮、海置捉贼巡检,及巡马递铺、巡河、巡捉私茶盐等,各视其名以修举职业,皆掌巡逻几察之事。中兴以后,分置都巡检使、都巡检、巡检、州县巡检,掌土军、禁军招填教习之政令,以巡防捍御盗贼。凡沿江沿海招集水军,控扼要害及地分阔远处,皆置巡检一员,往来接连合相应援处,则置都巡检以总之,皆以材武大小使臣充。各随所在,听州县守令节制,本砦事并申取州县指挥。若海南琼管及归、峡、荆门等处跨连数郡,控制溪峒,又置水陆都巡检使或三州郡巡检使以增重之。”辽有“巡检使”,如《辽史》卷四八《百官志四》“南面边防官”中即见“巡检使司”机构,并云“耶律合住,景宗保宁中为巡检使”。但不详耶律合住任何处巡检使。又《辽史》卷十六《圣宗纪七》:太平三年 (1023)“六月戊申,以南院宣微使刘泾参知政事,萧孝惠为副点检,萧孝恭东京统军兼沿边巡检使”。《辽史》卷七六《高模翰传》:“为汴州巡检使,平汜水诸山土贼,迁镇中京。”而辽代“燕京西南面巡检使”《辽史·百官志》却不载,仅见诸石刻文字资料。如辽圣宗统和二十三年 (1005)的《王悦墓志》即记载墓主人王悦曾任“燕京西南面巡检使”。任职期间,王悦“阿私不入,奸蠹旋除;白刃雕弧,神惮鬼慴”。石刻文字资料所见辽代与“燕京西南面巡检使”相类的职官还有“三镇口巡检使”。如辽圣宗开泰四年 (1015)的《耶律元宁墓志》即记载墓主人耶律元宁曾任“三镇口巡检使”。辽圣宗太平三年(1023)的《耶律道清墓志》记载墓主人耶律道清的父亲耶律延宁亦曾任“云、应、朔三镇山口都巡检使”。

“行宫市场巡检使”,辽代负责行宫市场治安的职官。辽于皇帝四时捺钵地行宫附近设有半固定式商品交易市场,以方便于捺钵随行官员、宫户及附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辽道宗大康元年 (1075),北宋沈括出使契丹辽国,来到道宗皇帝夏捺钵地永安山,他在其《熙宁使虏图抄》中即云:“单于庭依犊儿山之麓……单于之朝寝、萧后之朝 (寝)凡三,其余皆毡庐,不过数十,皆东向……其北山,庭之所依者,曰犊儿。过犊儿北十余里,曰市场,小民之为市者,以车从之于山间。”[1]辽朝“行宫市场巡检使”《辽史·百官志》不载,仅见诸石刻文字资料。如辽圣宗统和二十三年 (1005)的《王悦墓志》即记述墓主王悦曾任“行宫市场巡检使”,“泊于守职,惊若循牆。捐贫奉富之俦,都然屏迹”。

“京内巡检使”,辽代警巡治安类职官名称,掌京城缉盗治安等事务。辽代“巡检使”,为承仿五代及北宋之制而置。《新五代史》卷五四《杂传卢导传》:“有报曰:潞王至矣。京城巡检使安从进催百官班迎,百官纷然而去。”《宋史》卷二五○《王审琦传附子承衎传》:“太平兴国中,(承衎)出监徐州军,又为西京水南巡检使,改如京使。”辽代“京内巡检使”《辽史·百官志》不载,仅见诸石刻文字资料。如辽圣宗统和二十六年(1008)的《常遵化墓志》即记述墓主常遵化曾任“京内巡检使。顿得盗贼併迹,豪户洗心。巷陌宽而舞手行,辰夜静而启门卧”。分析墓志之上下文,知此“京”应为辽代前中期的皇都上京城。

“上京军巡使”,辽代警巡治安类职官名称,掌京城治安巡逻等事务。辽代“军巡使”亦为承仿唐、五代及北宋之制而置。《旧唐书》卷一七七《崔慎由传附子胤传》:“胤以天子幽囚,诸侯观衅,有神策军巡使孙德昭者,颇怒季述之废立,胤伺知之,令判官石戬与德昭游,伺其深意。”《旧五代史·世袭列传》卷一三三《高季兴传附从诲传》:“从诲,初仕梁,历殿前控鹤都头、鞍辔库副使、左军巡使、如京使、左千牛大将军、荆南牙内都指挥使,领濠州刺史,改归州刺史,累官至检校太傅。”《宋史》卷一六六《职官志六·开封府》:“左右军巡使、判官各二人,分掌京城争斗及推鞫之事。”《辽史》卷四八《百官志四》“南面京官”见“东京军巡院”,内置“东京军巡使”。《辽史》卷三八《地理志二》:“东京辽阳府……军巡院,归化营军千余人,河、朔亡命,皆籍于此。”但除“东京军巡使”外,《辽史》并未记载其他四京亦有“军巡使”。所以,辽代“上京军巡使”仅见诸石刻文字资料。如辽圣宗统和二十六年 (1008)的《常遵化墓志》即记述墓主常遵化于统和十九年 (1001)被“授上京军巡使”。

四、结语

综上,石刻文字资料所见辽代监察狱案警巡系统诸职官有如下几个特点。

首先,辽代官分南北,南面官之设承唐仿宋,正如《辽史》卷四七《百官志三》所云:“既得燕、代十有六州,乃用唐制。”通过上述对石刻文字资料所见辽代监察狱案警巡系统职官的钩沉索考即可充分证明之。但我们也能够从中发现,辽人承仿唐宋之制而设置的职官,亦非完全照搬移置,而是有所增损及改创,以适应契丹辽国的特殊之国情。

其次,由于石刻文字资料对辽代监察狱案警巡统职官记载过于简略,因而,辽代监察狱案警巡系统诸职官的具体职掌,有些还不是十分清楚,有的只好参考唐、五代及北宋时期相同职官的职掌。因而,难免与史实产生一些误差。

复次,中国古代职官应分“官”和“吏”两个部分,辽代亦然。但本文所考述之职官并没有标明孰为“官”谁是“吏”,统称为“职官”。待此后笔者对辽代监察狱案警巡统职官作更加深入研究时再加细致区分。

[1] 赵永春.奉使辽金行程录[C].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5:86-91.

The Textual Research in to the Officials in Jing Xun System of Supervisory Prison Case of Liao Dynasty Seen in Stone Inscription—Three of Addendum to The History of Liao Dynasty-the Introduction of Government

ZHANG Guo-qing
(College of History,Liaoning University,Shenyang 110036,China)

The bureaucratic establishment of the Liao Dynasty inherits the institutions of the Tang Dynasty and imitates the institutions of the Song Dynasty,which include the officials in Jing Xun system of supervisory prison case,yet the large numbers of officials in Jing Xun system of supervisory prison case are missing from The History of Liao Dynasty-the Introduction of Government.Rediscovering the unearthed stone inscription materials,we can do textual research into the supervisory officials,officials of conducting prison cases and peace officials of Jing Xun to make up for the omissions in The History of Liao Dynasty-Introduction of Government,which can help scholars in studying legal supervisory systems.

stone inscription material;Liao Dynasty;Jing Xun system of supervisory Prison case;official

J1

A

1007-4937(2011)02-0107-04

2011-01-15

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地项目“《辽史》史事正补”(2008JD34)

张国庆 (1957-),男,辽宁北票人,教授,从事辽金史研究。

〔责任编辑:时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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