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华,范佳楠
(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论密尔对功利主义思想的修正与超越
林建华,范佳楠
(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功利主义是用快乐和痛苦的心理体验来解释人的行为动机的思想理论,也是一门极其精致的道德学说。作为功利主义的奠基人,边沁首次系统地阐述了诸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等一系列思想主张,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原则性界定和崭新的价值标准。密尔则将功利主义发挥到极致,在修正与超越边沁功利主义原有理论框架的基础上,继而提出了快乐有质的不同、幸福即快乐的最大化、公共幸福与自我牺牲的一致性等批判性主张,功利主义也由此步入了其发展历程的巅峰阶段。
理性;快乐;幸福;功利主义;密尔
功利主义思想萌生于18世纪至19世纪初的英国,但其思想源头却可以回溯到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霍布斯、洛克的政治思想。边沁在1780年对其进行的系统论述标志着功利主义理论的正式提出。而密尔作为英国近代史上继边沁之后最重要的功利主义者,其自由主义思想的最大特点就是将功利主义与自由相结合,即从功利主义角度张扬自由的首要性。本文试图通过对密尔和边沁思想理论脉络的梳理,凸显出密尔功利主义超越前人的理论创见和其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上无可替代的思想价值。
一
功利主义是“伦理学中的一种传统的名称,它直接地或间接地评价行为、政策、决定和选择的正当性,其根据是看它们增加受其影响的人们的幸福的趋向。”[1]功利主义者以人的感觉所表现出来的快乐作为判定的基本出发点,而精神的安宁则是在此之上的更高的衡量标准,由此推导出个人从事贸易、拥有财产、政治信仰自由、表达与创新的自由是可以促进个人功利和社会总体功利的最大化的。功利主义在其流行时期是最具感召力的道德和政治学说,自由主义理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以功利主义为依托,从法国启蒙思想家到英国功利主义者都信奉人的幸福是判定伦理原则和制度的最终标准。功利主义的最大影响并不在于其伦理判定的基础,而在于它对这些伦理观的政治运用。边沁继承了英国经验论的感觉论的传统,主张从人的感性经验而不是从理性的前提来确立道德理论。在他看来,道德观念、道德原则不是来自于天赋的观念或先验的原则,而是来自于人的感性体验。这样,边沁就彻底否定了快乐在质上的差别,强调了快乐的同质性。如果快乐在量上相等,则可以获得和欣赏诗歌同样的快乐,这自然要遭到强烈的批评。批评者指出,如果按照边沁的观点,把人生设想为没有比快乐更高的目的,没有更好的更高贵的可欲求的东西,那么这种学说就只是一种“全然卑鄙并堕落的学说”[2]8。在密尔看来,边沁主义者的快乐主义理论的确有其狭隘之处,比如他们不能将人的快乐与动物的快乐有所区分,因而就不能反映人类快乐在范围和深度上有别于动物的特点。为了回应批评者的攻击,密尔对快乐主义的这种理论做了必要的修正。他提出快乐不仅有量上的差别,也有质上的区别。“承认某些种类的快乐比其他种类更值得欲求、更有价值这个事实是与功利原则十分相符的。我们在评估其他一切东西时都既考虑质也考虑量,而在评估快乐时,则偏偏只以快乐的量来评估,这就未免太荒谬了。”[2]9密尔在这里说得很清楚,对于快乐没有进行质的区分是边沁功利主义的缺陷。
那么,怎样才能对不同质的快乐进行区别呢?密尔诉诸一个“有资格的人”的偏好。密尔认为,如果有两种快乐,对于两种快乐都有经验的人,都对于其中的一种有断然的偏好,而不考虑道义上偏好其中任何一个的感情,那么,这一件就是更可欲的快乐。他说:“如果有两种快乐,那些够资格的可以熟知这两种快乐的人,将其中的一种远置于他们所偏好的那种之上,并且明知它附带有更大的不满足,也还是如此选择,并且不以放弃它来换任何其他种他们的本性上能够得到的巨量的快乐,相比较而言,这种质的优胜远超过量的方面,量也就成为不足道的了。”[2]8
此外,密尔还提出了高级快乐与低级快乐,并且肯定高级快乐一定在质上优于低级快乐。而何为“高级”、“低级”的标准?虽然密尔从没有解释过他的标准是什么,但他以自己所认同的文化教养与道德品质隐含了这一回答。在他看来,具有这种文化教养与道德品质的人,尽管他们感受到的快乐的量可能远没有那些教养程度低以及道德品质不良的人多,但他们在质上的优越性则是后者不可比拟的。由于人的禀赋的差异,对幸福与满足的体会也不一样,禀赋较低的人获得满足的机会较大,禀赋较高的人所期望的幸福总是不完全的。但这种不完全假如可以忍受,他也能够学会忍受它;但禀赋较低的人察觉不到这些不完全。因此,禀赋较高的人并不羡慕禀赋较低的人的满足。
二
功利原则是功利主义最基本的原则,围绕着这一基本原则,边沁又引申出另外两个原则,即效果原则和最大化原则。所谓效果原则,即强调以效果而不是以动机作为衡量行为的道德尺度;所谓最大化原则,即行为必须追求功利的最大化。这一原则特别适用于对集体行为的评价。在边沁看来,说某一行为是道德的、正当的,那么这一行为所带来的就应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是,这一基本理论的最大困难在于如何处理功利主义与利己主义之间的关系:假如一切行为都以我个人的幸福和快乐为出发点,那么不能给我造成快乐的事情是否就一概不应当做?对此,边沁指出他并不是无条件地主张每个人只追求对自己有利的事情,而是要通过法律的制裁使每个人都拥有促进社会总体幸福的动机,即: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在使总体幸福最大化时,也会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虽然密尔在修正边沁快乐主义理论时使用了快乐主义的语言,但是他在最主要的方面并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快乐主义者。这主要在于他对于幸福概念的引入和对幸福作为道德的最终标准的论述。如果说对快乐的质和量的区分是密尔对既有理论的破坏性修正,那么对幸福的论述则是对新的理论的建设性推进。
在密尔的《功利主义》一书中,一个最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以“幸福”一词取代了边沁的“快乐”和“痛苦的免除”。毋庸置疑,在边沁的词典里,幸福的实质性内涵就是快乐。但是在密尔这里,幸福的实质性内涵是什么并没有给出定义。从功利主义的传统看,我们也可以把密尔的幸福概念看成是快乐或痛苦的免除。不过,我们要这样看待密尔的话,必须看到从边沁到密尔,快乐的内涵已经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密尔虽然指出功利主义的传统理论没有明确定义快乐和痛苦,但是他本人也未具体界定这两个概念。他认为“快乐”的意义是不明确的,其既可以指快乐的经验,也可以指这种经验所具有的“令人愉快的”感觉或快乐的情调。而对于幸福,他则试图在一个更广的范围内作出界定。幸福概念是密尔的功利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在密尔看来,幸福是一个具体的整体,也是一个多元的概念,爱好音乐、追求健康、崇尚德行、追求个体的自由发展,这些都可以作为幸福的组成部分包括在幸福之内。另外,像对金钱、名望、权势的追求,由于是获得幸福的手段,因而也可以作为幸福的组成部分。快乐之所以有价值也是因为快乐是人的幸福的组成部分。在这里,密尔实际背离了传统的功利主义,他不是以快乐为最终标准的,而是以幸福(一个包含的成分众多、内涵广泛的概念)作为道德的最终标准的。幸福是道德的标准,幸福为人生的最终目的,幸福自身就是有价值的。“幸福,因是目的,是可欲的;并且只有幸福才是因它是目的而可欲的;一切别的东西只因它是取得幸福的工具而为可欲的”[2]37。
密尔对幸福的观点是其对快乐主义修正的核心,也是深入理解快乐的质和量的区别、个人的自我发展和自由的价值的关键。在这一概念之下,密尔已经将边沁的快乐主义理论转换为幸福主义理论,包容了简单的快乐体验所不能涵盖的许多其他的追求。与边沁思想相比,密尔强调的幸福生活应当包括质的方面的快乐的最大化。
三
边沁把功利主义作为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其中的原因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是功利主义以人为皈依,强调追求快乐、避免痛苦是人的权利;二是功利主义者相信,社会的公共利益是与个人利益相一致的,每个人的幸福都可以同时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然而,边沁的功利主义也存在明显的缺陷,那就是对个人的性格、情感和精神世界的了解的缺失,即缺乏对个人道德品质的深层次分析,而只限于道德的外部功用和外在制约力。边沁把人类生活的商业性方面设定为人类生活的全部,但他的理论带给人们的仅仅是如何组织和规定社会组织的事务性、商业性部分的手段。他的理论可以促使一个社会在其道德精神已经达到某一程度的前提下出台政策,促进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却不能为这一社会在物质利益获得发展的同时提供相应的内在道德保障。边沁理论能做的只是为一个社会指出获得物质财富的手段,却没有指出那些手段的运用后果。
在边沁功利主义的影响下,尤其是在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的影响下,英国出现了一股社会主义和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潮。密尔处在边沁思想所激起的社会改革与空想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之下,因此,他的思想更多地体现了那个时代的特色,较之边沁有着更多的公益论的色彩。
密尔设想了一个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没有冲突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个人利益能够得到充分实现,而公共利益也在个人利益得到实现的同时得以实现。他说:“第一,法律与社会组织应该使个人的幸福或(从实际方面说)利益,尽可能地与全体的利益和谐一致;第二,教育与舆论对于人的品格有着极大的力量,应当在尊重普遍幸福的命令的前提下,如此运用这种势力:在每个人的心灵上将他一己的幸福与全体的利益不可分解地联结在一起,特别是将他自己的幸福与这种类型的行为实践——不论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都结合在一起。”[2]18密尔设想这种教育与舆论熏陶的结果,不仅使他不能设想妨害公益的行为与他自己的幸福能够相容,而且要做到促进公共幸福的直接冲动可以成为人人惯有的行为动机。
密尔的公益论的倾向不仅体现在他强调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由于德性而内在一致,而且还体现在他认为个人为了公共幸福而牺牲个人幸福的合理性。密尔从人有可能用不着拥有幸福也能过活这一问题开始分析,认为自我牺牲实质上是一种自愿抛弃自身幸福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并不是作为一种目的,它是实现他人或总体幸福的手段。密尔主张用“最大幸福”作为指导人类行为的标准,因此,只要自我牺牲能够带来其他人或人类整体的利益,那么自我牺牲就是功利主义的题中之义。密尔以个人幸福作为衡量道德与否的最终标准,他的幸福理论是吸收了对他人的关怀的。对德行的重视等因素使个人的幸福与他人、与社会的同义连接在一起,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边沁的个人快乐主义的缺点。
总之,功利主义属于西方自由主义理论的传统范畴,是古典自由主义在新的历史阶段发展演变的产物,因此也被称做修正的自由主义。自17世纪以来,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中的自然法理论一直处于支配性地位。这一时期的思想家坚信,自然法为个人的道德生活和社会政治生活提供了充分而明确的法则,理性则将这些法则以普遍的形式昭示于人心之中。如格劳秀斯所言:“自然法是那样的不可变易,就连上帝也不能加以变更。”霍布斯则认为“理性下达的这些指令,人们通常称之为法律,但这名称并不恰当,因为它们只是结论或有关人之自卫的定理;而法律是有权命令他人的命令。但是,如果我们将上述定理视为发自上帝之口而有权力命令一切事物,则将它们称为法律,自无不宜。”[3]因此,古典自由主义时期的政治哲学既不需要向上寻求天启真理,也不需要向下诉诸政治经验。
如果说始于16世纪的自然法理论代表着对宗教权威的反叛,那么持续了两个世纪的对理性的高扬则使理性变成了僵死的、了无生气的教条。从经院哲学、启蒙哲学发展至近代哲学,理性由神圣归于自然。但这种自然还是理性之中的自然,时代需要理论再前进一步。“不证自明的自然法对于洛克以后的思想家们来说并不是不证自明的。自然科学的进步迫使社会科学家们对自己的理论进行更严格的证明,而这些证明必须拿出陈腐理性之外的新东西来。”[4]由此,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开始摆脱自然法理论的束缚,并在对其深入批判中探索到未来的发展方向。
正因为如此,密尔的功利主义所竭力表达的是与他本人的道德立场一致的观念,这种观念的根本不是享乐主义,而是对人的真正尊重。密尔认为,对待人必须充分顾及其尊严,这种尊严是与履行道德责任一致的。但是,他的功利主义又不是僵硬的教条,这是因为他认为人的这种道德品性是能够在自由的社会里实现的。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对于自由主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他修正了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把人的自由、尊严和个性都看成是幸福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比单纯的快乐更为重要的部分。密尔的功利主义政治哲学对后来的政治和思想运动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正如著名政治哲学家拉斯基在《穆勒自传》序言中所说那样:“谁也无法评价密尔,即使他自己也不知道他的思想的影响有多么广泛。”
[1]戴维·米勒.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37.
[2]约翰·穆勒.功利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
[3]约翰·麦可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3:247-248.
[4]邹铁军.自由的历史建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9.
D09
A
1007-4937(2011)05-0025-03
2011-07-24
林建华(1965-),男,黑龙江肇东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从事中外政治思想史研究。
〔责任编辑:王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