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主义的形式原则初探

2011-04-11 11:28佟德志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1年5期
关键词:平等主义资格分配

李 论,佟德志

(1.吉林大学行政学院,长春130012;2.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300387)

平等主义的形式原则初探

李 论1,佟德志2

(1.吉林大学行政学院,长春130012;2.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300387)

约瑟夫·拉兹的严格平等主义,其原则无法包容作为平等主义基础的道德平等原则。通过这一线索,将平等的通货依照是否可以无限提供和是否可以计量两个标准划分为四个种类,即可无限提供并且可以计量和可无限提供但不可计量,以及稀缺但可以计量和稀缺并不可计量四个种类,并努力探索对应不同种类的平等通货的平等的形式原则。当然,这里的平等的形式原则并不能穷尽所有平等主义的原则,甚至对于平等通货的分类也不可能穷尽所有平等通货的本质特征。但是推论平等主义的原则都应该符合这些形式原则,或者至少在逻辑上是与它们等价的。

平等;平等主义;严格平等主义;形式原则;约瑟夫·拉兹

本文的任务是寻找这样一种标准或者形式,使我们能够非常明晰的区分平等主义原则和非平等主义原则。按照拉兹的归纳,这种原则必须“首先,它们与平等有联系,而这种联系在某种程度上又是其他原则所没有的;其次,他们能够说明平等主义的平等主义特征;最后,我们尤为关注的是那些认为存在着基本的平等权利的主张”[1]223。这表明,平等主义原则区别于非平等主义原则的那些具有规范性意义的特征,就是我们所探求的原则的指示物。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的这种探讨丝毫不涉及具体的平等主义理论,特别是那些对“什么的平等”这一问题的回答,也就是被柯亨归纳为平等的通货,或称平等空间的理论,都与我们的探讨无涉。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我们所追求的乃是“什么是平等主义”这一问题的解答。此外,本文所进行的分析是以拉兹的严格平等主义为理论基础的,因此可以看做对拉兹的严格平等主义的一种尝试性的修正。

本文的讨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肇始于学界对于什么是平等主义这一问题还存在争论,然而对于平等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学界还是能够达成共识的。斯坦福哲学在线的平等词条认为,平等就是“相比较的不同的对象、人、过程或者境遇,至少在一个方面而不是所有方面,都拥有相同的质或量”。而拉什木森则认为平等意味着“人们应该获得诸如资源、福利等这些益品的相等份额,或是有相等的机会和途径去获得这些益品”[2]。由此可见,学者们都认为平等至少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平等意味着两组不同的人们在某一方面是相同的;二是这种相同并不能扩大到所有方面,如果两个人或两组人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话,那么与其说是平等,还不如用“同一”这个概念更为合理。

一、拉兹的严格平等主义

拉兹关于平等形式原则的讨论集中于《自由的道德》一书的第九章。①拉兹在1978年曾把这一章的主要内容以“平等的诸原则”为题单独发表,其中译本收录在葛四友主编的《运气均等主义》一书中。在《自由的道德》一书中,拉兹在这一部分进行了一定的改写和扩充。这种讨论以一种对惯常的平等观念的批评开始。如果我们把平等主义理解为对某种平等权利的获取,那么支持这种获取的资格原则就与平等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拉兹将这种资格原则的一般形式总结为:

(1)所有F都有对于G的资格

这种将平等理解为某种平等权利的资格原则的做法看来似乎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例如“所有的公民都应该受到政府的同等尊重和关切”,这一判断一般认为是一个平等主义的主张,而且不需要严格的分析我们就可以发现它完全符合原则(1)的要求。但是也很容易发现,符合原则(1)的也有可能是一个严重违反平等的种族主义原则:“所有的白种人都应该受到政府的同等尊重和关切。”这一判断也符合原则(1)的形式要求,但我们拒绝承认这个判断是平等主义的,因为它很可能排斥有色人种获得政府的平等关切和尊重。这说明,原则(1)对于平等来说可能是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如果我们把原则(1)理解为一个普遍资格的原则,似乎更为恰当。这样一来,所有F就必须被理解为所有道德主体(或许是所有人),而不是道德主体中的某个特殊人群,这样就避免了上述种族主义的判断混入平等主义理论中来。事实上,很多哲学家正是这样做的。“一些哲学家认为,平等主义原则就是普遍资格原则以及由它们衍生的原则。由于它们的一般性,所有原则都同等的适用于不同等级的人们”[1]226-227。然而,拉兹正确地指出,普遍资格原则也不一定就是平等原则。原则(1)只是确保了F有获得G的资格,但是它不保证所有的F都获得同等的G。例如“所有人都有资格使其财产得到尊重”这个判断就完全是一个普遍资格的原则。然而,这个原则是否是一个平等原则呢?如果我们考虑具体的财产数目,那它明显不是一个平等原则;但如果考虑所有人的财产权利都得到了平等的考虑,那么它似乎又是一个平等主义原则。

拉兹明显采纳了前者的建议,认为“所有人都有资格使其财产得到尊重”这个判断并不是一个平等的原则,并且他的批评还不仅止于强调普遍资格原则并不是平等原则的必要条件。此外,他还指出:“某些盛行的所谓均等主义原则仅仅相当于认可人道主义。所有人有资格得到平等关切、尊重或照顾,或得到平等对待与平等保护等的陈述,对它们的共同解释仅仅意味着:每个人应该得到计算,利益不应该基于排除一些人的福利的根据来分配。”[3]8如果他的批评是正确的话,那么这种所谓的平等原则就可以化约为普遍资格原则,而普遍资格原则的目标又似乎并不是增进平等,而只是对道德人道主义的确认,那些看似平等的原则仅仅是一种副产品罢了。拉兹上述对平等主义原则的批评的目的是要提出他称之为“严格的平等主义”的原则,他认为这些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增进平等,因而是平等主义的。他将这些原则的典型形式初步总结为:

(2)如果有n个Fs,每一个Fs都有资格得到G的1/n

这是一个完全符合拉兹要求的平等原则,它不仅保证每一个F都有资格获得G,而且保证每一个F都能获得相等数量的G。可能有人认为原则(2)不过是原则(1)的一种特殊形式。这样的判断是没有明确这两个原则的区别,而这种区别也正是拉兹认定原则(2)的目标就是平等的依据。这种区别就是,对于原则(1)来说,每一个F的资格都是独立的、非排他的,丝毫不影响其他F的资格;然而,对于原则(2)来说,每一个F的资格都与其他F的资格密切相连。因为原则(2)对符合条件者的数量表示敏感,符合条件的人数越多,每个人得到的G的数量就越少。这种人数与分配数量的调节机制在拉兹看来,就是该原则以平等为目标的依据。

紧接着,拉兹将原则(2)进一步概括为:

(2.1)在稀缺中,每个有同等资格的人都有资格得到相等的份额。

该原则是拉兹所称的严格平等主义的一个典型形式。但是,他认为还有另外一种类型的原则,他称之为“非歧视原则”,其形式如下:

(3)如果有某些Fs具有G,那么所有未具有G的Fs有资格得到G

拉兹强调:“非歧视性原则,并不对合格者的数量表示敏感。相反,就相关的利益而言,它们对在相关群体成员间存在的不平等敏感……非歧视性原则对于现存分配的敏感性是他们作为均等主义原则特征的关键指示器。成为一个F本身并不使一个人有资格得到G,正是实际存在的分配不平等产生了这个资格。这个资格是设计用来消除特殊类型的显存歧视。”[3]11可见,该原则对现存分配不平等的纠正是它以平等为目标的依据,因而我们能够说它是一个平等主义原则。并且原则(3)的合理性依据并不在于F是否有资格获得G,而在于G获取资格分配上的不平等。承认这条原则意味着,在拥有相似内在性质,并处在相同境遇下的F之间进行不平等的资格分配本身就是不正义的。

现在,我希望我已经勾勒出了拉兹的大致观点。他首先批评了普遍资格原则不仅不是平等原则的充分条件,而且还试图证明这些所谓的平等原则可以化约为一种对道德人道主义的确认,而不是以平等为目标。同时,他又提出原则(2.1)和原则(3),认为这两条原则才是严格平等主义的原则。以这两条原则所统辖的理论才是平等主义理论。除此之外,即使冠以平等之名,那也只是一种修辞性的义涵。

二、道德平等的缺失

简要回顾拉兹对于平等主义的评论就会发现,拉兹的两条严格平等主义的原则都不能包容可以“无限供给”或是无法计量的平等通货。拉兹认为,作为普遍资格原则的平等原则并不是真正的平等原则;相反,他本人提出的原则(2)则是一个平等主义原则。而且,这两个原则的实质性区别就是原则(1)对合格者的数量不敏感,而原则(2)则正相反。原则(3)也存在同样的现象。拉兹在论述非歧视性原则的时候,认为这种非歧视性原则可能会造成浪费,“因此,这种非歧视性原则通常导致浪费。如果没有足够的利益可以分配,我们必须浪费它,而不是给予或者允许某些人占有它们”[3]11-12。这个判断的前提是,要进行分配的平等通货必须是稀缺的。这种局面可能给严格平等主义带来的困难是,这些原则完全不能包容类似于道德平等这种很可能可以无限供给或者无法计量的平等形式。也就是说,如果拉兹的判断成立,那么我们就得承认平等的通货必须对合格者的数量表示敏感。然而,联想历史上平等主义所主张的政治诉求,大多并不对合格者的数量表示敏感。给予黑人投票权并不会减少白人的投票权,赋予女性言论自由也并不会减少男性的言论自由。可见,拉兹的严格平等主义似乎要挑战平等主义运动发展史上那些一贯坚持的原则,并坚称这些原则是人道主义的原则而非平等原则。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激进的批评。平等理论的发展似乎正在反过来质疑平等运动设定的初始目标,这种趋势在近代的平等主义理论中也得到了关注和批评。乔纳森·沃尔夫评论说,当今的平等主义理论过分注意诺齐克对平等的批评,将精力完全放在个人责任、选择和公正上,却忽视了传统平等主义所关注的个人尊重和承认、压迫和支配。而这种批评在伊丽莎白·安德森那里也获得了较为系统的发展。她在《平等的意义何在?》一文中指出,我们必须回顾历史上均等主义政治运动,平等主义所反对的非均等主义体系“主张把社会秩序基于人类等级的正义或必然性……那些优越等级的人被看成有资格对低劣者实施暴力,把他们从社会生活中排除或分离,蔑视性地对待他们,强迫他们服从,不互惠的工作,放弃他们自己的文化。这正是杨(Iris Young)所确认的压迫的各种面孔:边缘化、地位等级制、支配、剥削和文化帝国主义。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产生了分配自由、资源和福利上的不平等,并被认为对后者进行了辩护。这些是种族中心主义、性别主义、民族主义、世袭等级制、阶级和优胜学等非均等主义理想的核心”[4]245。而平等主义应该反对这些判断,应该坚持人具有相同的道德价值。这就是道德平等的基本含义。“均等主义将社会与政治的平等要求权基于普遍的道德平等这个事实”[4]246。可见,安德森认为道德平等是当今社会平等与政治平等理论与运动所共享的基础。现在,拉兹所面临的困境更加富有戏剧性。如果道德平等真的是平等理论的基础,那么拉兹的批评就等于在拒斥这种平等的基础。没有了道德平等,任何平等理论(包括拉兹自己的严格平等主义)都变成了怪异的空中楼阁。因此,任何值得辩护的平等原则都应该支持道德平等的信念。然而,应该支持是一回事,严格的平等主义或者它的某种修正版本是否真的能包容这一观念则是另外一回事。拉兹认为,作为普遍资格原则的平等原则只不过是对道德人道主义的重复。在这里,他实际上是在暗示平等主义的内涵是空洞的,除了认可道德人道主义的主张之外,平等主义并没有独特的道德力量。因此,这些原则并不以平等为目标,即使获得了平等的后果,也是一种副产品。这个批评非常熟悉,因为彼得·怀斯坦系统性地阐述了这个观点。他在论文中指出“平等是一个空壳,没有任何独特的实质道德内容”[5],认为平等待人不过是“恰当地对待每一个人”这个古老信条的翻版。他举例说,“考虑到性别,法律下的平等权利不容否认”这一判断与“考虑到性别,法律下的权利不容否认”这个判断的规范性含义毫无二致,并且后者的表达比前者更加清晰简练。这与优先性理论对平等主义的批评非常类似。他们认为,恰当对待每个人有一个一致的客观标准,恰好在这个标准的同一境遇下的人就会得到相同的对待。这种考虑是非比较性的。而平等主义是比较性的,并且没有为上述观点作出任何贡献。

这种批评将平等还原为某种应得理论,“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就是“给予每个人他所应得的东西”。尽管有些时候平等确实没有提供应得之外的规范性内容,但是如果把平等理解为应得理论的某种构成性要素,正如平等是正义理论的某种构成性要素一样,那么上述批评就显得极为怪异了。况且,即使应得理论与平等原则在某些情况下获得同样的结果,也并不能够说明平等的内容是空洞的。实际上,支持平等的理据与应得理论的理据并不相同。应得的根据在于某种应得的基础;而平等的理据在于我们如何对待某一个人,我们就得同样对待与这个人处于“相同处境”①指在某种平等空间之下,没有特别的理由使一个人与其他人区别对待。下的其他人。肯特·格林纳沃尔特在论述平等的规范性力量时曾举例论述过上述理据上的差别:假设S和T两人都在考试中获得了91分,按照规定,他们都应该获得A—,假如S获得了A—,我们是否应该也给T一个A—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是作者认为,给T一个A—除了他的分数应得A—之外,还有额外的理由,那就是与他分数相同的S获得了A—。为了聚焦这一区别,作者将例子稍作修改。假设S实际上得了89分,这个分数在事先确定的标准中应该得到B+,结果老师错误地给了他A—。后来尽管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但是老师已经通知了S他将获得A—,所以不能修改分数。假设T也获得89分,由于没有其他人的分数在87-89分之间(这是B+的范围),那么S的分数是否成为给T一个A—的理由呢?规定性平等的回答是肯定的。这也许就是平等原则不同于应得理论的规范性力量。在不确定是否应得、甚至不应得或是非应得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对待一个人本身就成为如何对待另一个人的理由[6]。

三、不可计量的形式原则

要让严格平等主义融贯道德平等的要求,它就必须能够接受不可计量的,并且可以无限提供的平等通货。这里的不可计量是指某种平等通货的持有者在价值分配的含义上只有“有”或“没有”两种状态,而不存在程度上的差别,也不能再细分。例如,假设人们拥有一双鞋子就能满足其需要,那么给予某人一双鞋子就是不可计量的,一个人只有有鞋子和没有鞋子两种状态,而给予某人一双鞋子在规范性含义上则没有任何意义;相反,给予人们资源则是可计量的,人们所掌握的资源是可细分的,并且有程度上的差别。而可无限提供的平等通货就可以按照字面上的理解,是指这种通货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无限提供。例如考试分数,理论上老师可以无限提供,它不对合格者的人数表示敏感;而与之相反的稀缺性却是我们所熟悉的,它表示我们可能没有足够数量的某些平等通货来满足所有人的需求,例如石油。进行这种区分的目的就在于,本文所说的道德平等实际上就是指那些不可计量的,并且可以无限提供的平等通货。诚然,对道德平等的解释多种多样。但是,安德森所坚持的道德平等的基本含义是承认所有人拥有相同的内在价值,而本文相信这种承认是不可计量的(你只能承认或否认“所有人拥有相同的内在价值”这一判断,而任何在程度上区分人的内在价值的理论都肯定被平等主义所反对),并且可以无限提供(承认别人生而为人的内在价值并没有什么成本,也不对人的数量表示敏感)。很明显,上文已经论述过,拉兹的严格平等主义的两条原则都不符合条件,原则(2)及其变体(2.1)要求该分配对合格者的人数表示敏感;原则(3)则要求其平等通货是稀缺的(如此才可能导致浪费)。而面对不可计量的,并且可以无限提供的平等通货,这两条原则都无能为力。

上述关于道德平等的论述以及平等通货的分类为我们提供了修正严格平等主义的线索。从是否可计量以及是否可以无限提供两个方面,平等的通货可以分成不可计量并且可以无限提供的、不可计量并且稀缺的、可计量并且可无限提供的、可计量并稀缺的四类。显然,严格平等主义忽视了可无限提供的部分。对民众宣称“我们不能提供足够的选举权,所以只好剥夺你们所有人的选举权以保证平等。”无疑是十分荒谬的。传统的平等主义的追求表明,很多平等主义的目标是不对合格者的人数敏感的,也是不可再分的。下面我们对这四种分类下的平等的通货及其形式原则逐个进行考察。我们先分析不可计量的部分,在此基础上可以分为可无限提供的和稀缺的两类。

本文一直倾向于认为,将道德平等的通货理解为,至少部分是不可计量并且可无限提供的是恰当的。但严格平等主义拒绝这一观点,认为传统的道德平等都表现为普遍资格原则的形式,而这种形式并不能保证所有满足其要求的原则都是平等主义的。然而,这种批评是不恰当的。当我们探讨平等的形式原则的时候,应该与实质性的平等原则无涉。我们可以把满足普遍资格原则的各种理论看成是相互竞争的平等主义版本。只要将道德平等作为这些原则的前提,那么无论普遍资格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都可以看成是一个平等原则,尽管其中有的可能更为合理,而有的似乎不值得为之辩护。但是,作出这样的判断应该是探讨实质性平等原则的讨论的目标,而不是本文的目标。如果将道德平等与经过修正的普遍资格原则进行组合,本文确信这种组合就能成为一个平等主义原则的充分条件。

现在我们开始实质性的修正普遍资格原则。我们需要的原则既要与普遍资格原则等价,又要体现上一部分论述的规定性平等的规范性力量。前者是包容道德平等的必须,后者是该原则是平等主义原则的根据。理查德·弗莱斯曼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类似的原则。他认为平等一般是作为普遍化原则(简称GP)出现的,而普遍化原则的一般形式是:“如果把X给A是恰当的,那么想把X给B、C、D……N也必定是恰当的,除非A或者它的境况与B、C、D……N或者它们的境况如此不同,以至于应该把A排除在外。”[7]这其实是以下理论推理的变形:

如果把X给A是恰当的,

并且A、B、C、D……N以及它们的境况是相似的,

那么,把X给B、C、D……N也必定是恰当的。

如果参考Kent Greenawalt的分析,我们把上述推理修改为:

如果把X给了A,

并且A、B、C、D……N以及它们的境况是相似的,

那么,把X给B、C、D……N也必定是恰当的。

这个推理符合我们的要求,它在逻辑上与普遍资格原则是等价的。并且把X给了A本身就成了平等待人的理由,无需涉及应得理论,这就是该原则以平等为目标的根据。再加上之前对平等通货的分类以及道德平等的前提,我们得到下列原则组合:

原则(4),当平等的通货不可计量并且可以无限提供的时候,

并且承认所有道德主体的内在价值一致,

如果把G给了F1,

并且 F1、F2、F3、F4……Fn以及它们的境况是相似的,

那么,把 G给 F2、F3、F4……Fn也必定是恰当的。

这个原则就是一个平等的形式原则。

我们会发现这个原则非常类似于非歧视性原则,那么我们为什么不直接利用现成的原则呢?实际上,上文已经讨论过,非歧视性原则不对合格者人数表示敏感,这说明这个原则所处理的平等通货是不可计量的。但是拉兹批评它会造成浪费,说明它处理的平等通货是稀缺的。而上述原则(4)则没有对稀缺情况下的分配进行说明。所以,非歧视性原则不能代替原则(4)。而且,我们看到非歧视性原则应用于不可计量的稀缺情况下,而这正是我们本节需要的另一个形式原则,即:

原则(3.1),当平等的通货不可计量并且稀缺的时候,

如果有某些Fs具有G,那么所有未具有G的Fs有资格得到G。

上文提到过,非歧视性原则应用于不可计量的稀缺情况下,并且它对分配不平等的敏感使得它确实以平等为目标,因而是一个平等主义的原则。

至此,原则(3.1)和原则(4)就是我们在平等通货不可计量的条件下所需的两个平等的形式原则。

四、可计量的形式原则

现在我们来考虑平等通货可计量的情况。根据上述平等通货的分类,我们在此将其分为可计量并且可无限提供和可计量但稀缺两种情况。我们先考虑前者。平等通货可计量并且可以无限提供的情况,可以考虑上述教师打分的例子。在理论上,老师可以无限提供给学生们分数,而并不需要什么成本;并且,分数本身是可以计量的,有程度上的差别。这种通货的两个特征暗示了对相应的形式原则的要求。可计量的特征要求其形式原则必须对程度上的差别表示敏感;另一方面,可无限提供的特征则要求这个原则对合格者的人数不敏感。因此,一个对程度上的差别表示敏感,而对合格者的人数不敏感,并且以平等为目标的形式原则,就是我们这里需要的原则。

面对可无限提供的平等通货,一种惯常的怀疑是,既然可以无限提供,那不就可以实行按需分配的原则了吗?作者反对这种判断。这里有两个理由:其一,我们假定现在讨论的通货,就是某一种实质性的平等理论主张应该进行平等分配的通货。这样一来,我们讨论的每一种类型的通货,都应该进行平均分配,而不论其具体的理由是什么。这就是文章一开始我们所强调的,这里讨论的是“什么是平等”,而不是“什么的平等”。其二,尽管理论上可以无限提供,使每个人都可以获得自己所需要的数量,但是总有某一种应得理论在限制这种无限制的分配。我们还不能仅仅依照需求进行分配。以上述教师打分的情况为例。尽管老师可以给所有学生满分,但是这样做明显是不合理的(除非每个学生都应得满分)。所以,这里隐藏着一种“每个学生都应该得到与他在考试中的表现相称的成绩”的假设。如果这一假设就是一种应得的基础,那么在可无限提供的平等通货的情况下,我们就必须依赖某种特殊的应得理论来分配这样的平等通货。因为这两条理由,我们发现不能单纯的以个人的需要为平等分配的依据,有时候起作用的是特殊的某种应得理论。上文我们提出的两条平等的形式原则都不能满足这里的要求。无论是原则(4)还是原则(3.1),在平等的通货可计量的情况下,都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分配方面的指导。无论是“把X给A”还是“所有Fs都拥有G”都没有指向任何分配的量的问题。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排除了按需分配原则,并且确定了我们需要的原则的一些初步的要求。考察费利克斯·E·奥本海姆的《作为描述性概念的平等主义》一文,会给我们带来一种可能的候选原则。他认为“一个原则,只有在它均等化,或者至少减少了内在所有物的差异,才可以称之为平等主义原则”[8]33。他举例论证说,假设A拥有8单位的可分配物,而B拥有2单位的可分配物,这是分配T;如果将A所拥有的分配物,给B 3个单位,这是分配S。那么按照奥本海姆的原则,T分配所造成的所有物的差距是6(8-2),而分配S所造成的所有物的差距是0(5-5)。毫无疑问,根据奥本海姆的原则,分配S更为平等[8]33。在他看来,平等主义作为一个再分配的原则,必须与先前的分配进行比较和对照。并且,一个原则是否是平等主义的,在于同先前的分配相比,是否将所有物的差距降到最低。我们将此总结为:

原则(5),当平等的通货可计量并且可以无限提供的时候,

拥有G的数量最多的F1拥有G的数量为T1,

拥有G的数量最少的F2拥有G的数量为T2,

则必须保证T1-T2=0。

原则(5)具有诸多符合我们期望的特征:它对数量上的差别非常敏感,并且能够精确的反应任何一个原则是否为平等原则,或是两个非平等原则哪一个离平等原则更为接近,这使它满足平等通货可计量的要求;它对合格者的人数并不敏感,也就是说它对有多少个F并不在乎,而只在乎F所拥有的G的数量,这符合平等通货可无限提供的特征;它对不同F间的G分配的不平均非常敏感,这表明它是一个以平等为目标的原则。

在平等的通货可计量并且稀缺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对数量上的差别以及合格者的人数都敏感的原则。幸运的是这样的原则并不需要我们去寻找,拉兹严格平等主义的原则(2)就符合要求:

原则(2)如果有n个Fs,每一个Fs有资格得到G的1/n。

根据我们第一部分对该原则的分析,我们确信该原则对数量上的差别以及合格者的人数都敏感,并且该原则随着合格者的人数来调节每个人的配额的性质也说明它是一个平等的原则。但是这里值得强调的是,这个原则还揭示了另外一个奥本海姆极力强调的事实,那就是在平等分配中,我们不仅要关心每个人所分得的分配物的数量,还要关心在可计量并且稀缺的条件下,平等通货的不同所有者在平等通货的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奥本海姆举了另一个例子,假设A有97单位的分配物,B有3单位的分配物,他们之间的差异为94(97-3),那么假设从A那里拿走3,从B那里拿走2,分配格局就转变为A有94(97-3),B有1(3-2)。那么,这个分配就变得更加平等了吗?首先从拥有较多的A那里拿走的多一些,似乎很公平。从奥本海姆之前提出的标准看来,再分配之前的差距是94(97-3),而之后的差距是93(94-1),既然差距变小了,那么这种再分配应该就是一个平等主义的再分配。然而,考虑到两个人在前后两种分配中所占的比例的差别,形势就发生逆转了。假设再分配之前,A在总量中所占的比率是97%(97/100),B在总量中所占的比率是3%(3/100),而再分配之后,由于总量减少到95,A在总量中所占的比率是99%(94/95),而B在总量中所占的比率是1%(1/95)[8]34。

由此可见,即使从直觉上看,这个再分配很难说是一个平等主义的再分配,但对我们的启发是,对于原则(2),不仅要考虑到不同Fs之间在数量上是相等的,还要意识到不同Fs之间在占总量的比率上也是相等的。这对我们在比较不同的分配原则哪种更接近平等主义原则时极有助益。至此,我们结束了关于平等通货的分类,以及相应的平等原则的归纳。当然,这里并不能穷尽所有的平等主义原则,甚至也可能没有穷尽所有关于平等通货的分类。我们有理由推测,任何真正的平等主义原则即使在形式上不同于本文所归纳的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应该与本文所归纳的原则在逻辑上是等价的。

[1][英]约瑟夫·拉兹.自由的道德[M].孙晓春,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

[2]NILS HOLITUG and KASPER LIPPERT.Rasmussen Egalitarianism:New Essays on the Nature and Value of Equality[M].London:clarendon press oxford,2007:2.

[3][英]约瑟夫·拉兹.平等的诸原则[C]//葛四友.运气均等主义.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4][美]伊丽莎白·安德森.平等的意义何在?[C]//葛四友.运气均等主义.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5]PETER WESTER.The Empty Ideal of Equality[J].Harvard Law Review1 ,2003,96(3):547.

[6]KENT GREENAWALT.Prescriptive Equality:Two Steps Forward[J].Harvard Law Review1 ,1999,110(6):1270-1271.

[7]RICHARD FLATHMAN.Equality and Generalization,a Formal Analysis[M].in the Notion of Equality ed.by Mane Hajdin,2000:39.

[8]FELIX E OPPENHEIM.Egalitarianism as a Descriptive Concept[M].in the Notion of Equality ed.by Mane Hajdin,2000.

D0

A

1007-4937(2011)05-0019-06

2011-06-28

李论(1983-),男,辽宁锦州人,博士研究生,从事政治学理论研究;佟德志(1972-),男,辽宁朝阳人,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从事政治学理论研究。

〔责任编辑:王雅莉〕

猜你喜欢
平等主义资格分配
2023年,这四类考生拥有保送资格
平等、运气与分配正义:论科克-肖·谭的全球制度性运气平等主义 *
应答器THR和TFFR分配及SIL等级探讨
遗产的分配
一种分配十分不均的财富
第二道 川菜资格人
反运气平等主义
反运气平等主义
资格
优先论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合理的平等观念吗?
——与姚大志教授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