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相
高校教师培训制度改革中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分析
王中相
我国高校教师培训制度改革正在由“在教育部领导下,以两个国家级培训中心为核心,六大区培训中心参与组织协调,省级中心、重点高校和一些重点学科为培训基地的高校教师培训网络体系”的体制模式向“政府宏观调控,高校自主组织培训”的模式转变;其运行机制从主要依靠政府行为逐步转变为政府行为、学校行为和教师个人行为相结合。由于教师培训活动过程中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这些利益主体目标各异,教师培训制度的转型,各利益主体间关系相应产生变化,协调好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对实现教师培训制度改革至关重要。
在我国高校教师培训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有国家(政府)、高校和教师。三方有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从国家的角度看,就是要保证高校教师整体的基本素质,以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要求;从高校的角度看,主要是保证学校教师的基本素质,以实现培养专门人才、直接为社会服务的职能;从教师的角度看,主要是基于其本人履行教学科研岗位职责和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以满足作为“组织人”、“教学人”和“个体人”的多重角色。
各主体的利益互动关系是影响培训绩效的主要因素。高校教师培训制度改革中,三方的关系为:政府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有效配置资源,以保证培训的供给和追求社会效益为前提,通过法律的、经济的、计划的、行政的和信息的手段,对高校教师培训宏观管理,正确导向,并予以强有力的支持;高校作为依法自主办学的实体,是教师培训的第一责任者。高校依法规划、组织、管理本校教师培训,为教师参加培训提供便利条件,落实培训经费,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高校教师是培训学习的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及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教师参加培训具有自主性,不再主要依靠政府、学校来安排。
我国《教师法》第二章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其它培训方式的权利”;第四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然而,在三个利益主体中,教师的社会地位最低,教师的合法权益也最容易受到侵害。据调查,我国高校教师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反映比较突出的是缺少进修机会。也就是说国家关于教师培训的宏观运行机制与高等学校的微观运行机制没有协调好,在高校教师培训宏观管理中,缺少对教师培训权利维护,导致了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受到侵害。
培训经费是教师培训的一种重要资源,没有一定经费的投入则教师培训很难开展。在我国,高等教育办学的主体是国家,高等学校办学的经费主要依靠国家。从国家的情况看,2001年全国高校投入的培训经费占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总额的0.9% -1.1%,而现代大中型企业投入的人员培训费一般都占其总营业额的3%-5%。前者的比例远低于后者,这与前者肩负的人才培养、知识创新、科技创新的历史使命很不相称。公立高校尚如此,其他类型高校更谈不上。在教师参加培训的经费中,由学校和教师个人按比例分担,学校承担,以及政府和教师个人按比例分担相结合,三项比例分别为48.45%、37.53%和4.57%。数据表明,教师培训经费主要由学校承担。但同时调查显示,59.4%的高校把“经费短缺”列为本校教师培训工作中遇到的居第一位的困难,41.2%的教师也认为学校“经费短缺”是自己在进修提高方面遇到的主要困难。因此,经费投入不足制约高校履行保障教师进修的权责。
我国《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规定“派出学校应该留出一定比例的‘轮空’编制数,以保证教师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培训的教师,学习及差旅费用应由学校支付”;学校“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培训的教师,在培训期间已符合条件的,其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应受到影响”;“在校内或校外培训的教师,其工资、津贴、福利、住房等待遇,各高等学校应有明确规定,原则上不应受到影响”。但在对高校教师的问卷调查中我们发现,32.81%的院校其教师在培训期间工资、津贴等方面的待遇会受到一定影响,0.28%的院校有很大影响;职称聘任方面,9.81%的院校有一定影响,0.37%的院校有很大影响;由于高校普遍反映教师编制比较紧,因此,有47.71%的学校没有留出“轮空”编制为教师提供外出培训的机会。以上数据表明,教师参加培训缺少机会,同时参加培训相应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物质报酬有所损失,待遇得不到保障,已影响了教师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也造成了教师培训绩效不高。
实现高校教师培训效益最大化,我们应考虑三方的利益诉求,设计出更加合适的培训制度及运行机制。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当前教师培训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大部分教师希望参加在职培训的欲望非常强烈,但缺少进修机会,“瓶颈”因素是培训经费投入不足。保障经费投入,国家和高校必须完善多元经费投入体制,建立培训经费支撑体系。
首先,改革经费负担方式,建立政府、学校、教师个人三者相结合分担培训成本的新机制。高校教师培训是永恒话题,不仅是社会和高校需要,也是教师个人发展需要,它是国家、高校和教师个人三方都受益的行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政府税收、高校办学经费和教师的经济待遇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高校教师培训中各利益主体为教师培训的付费意愿和付费能力较以前都有较大的提高。但大众化以来,我国高校教师数量规模快速增长,为保证教育质量,需要加强对教师培训,相应地培训经费需求迅速膨胀起来,在这种情形下,仅仅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已远不能满足高校教师培训发展的要求。因此,建立成本分担机制,合理分担经费不仅可行而且是不可避免的历史选择。培训运行机制的转变,也为由依靠财政拨款向政府、学校、教师个人三者相结合分担培训成本的新机制转变奠定基础。
其次,加大教育投入,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使培训经费有一个固定的渠道。我国高校教师培训目前缺少有关固定的经费来源渠道的政策规定。可建立如我国《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门规定,对经费渠道予以保证,也就保障了高校教师培训经费的稳定和增长。即“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与此同时,可采取如法国政府规定的行政手段,加强依法行政,保证政策的有效实施。法国政府规定:“凡雇佣10名以上工作人员的企业,每年要付出工资总额的1.1%的金额作为继续教育经费,专款专用。若企业不按法规开支培训费,政府将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培训费或处之培训费50%的罚款,上交国库。”
第三,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拓宽培训经费筹措渠道。在目前的高等教育投资体制下,政府财政和私人支付是主渠道,但进一步拓展政府与个人两个主渠道比重的潜力已不大。因此,高校拓宽培训经费筹措渠道,应利用市场机制,通过加速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出让专利产品等获得经济回报,或完善和规范高校社会人士捐、集资制度,吸纳社会资金等途径和方式,从而拓宽培训经费筹措渠道。
在“高校自主组织培训,政府宏观调控”新体制的转变中,兼顾高校、国家和教师在教师培训中的利益,必须协调好宏观运行机制和微观运行机制。
从国家的角度看,国家实行宏观管理,原来在教师培训中的核心地位被高校取代,在运行上,除继续予以强有力的支持外,针对培训中的主要困难之一——保障教师培训的权利,可以在制度导向上更加明晰,突出抓手,如加强对高校自主组织教师培训工作落实的监督和检查,把高校自主组织教师培训和培训经费的落实列入高校评估重要内容等,作为促进高校教师培训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
从高校的角度看,高校原来在教师培训中的从属地位被推向了核心地位,相应的制度和运行机制需要进行转变,才能积极承担起新体制下教师培训第一责任者职责,才能依法充分落实教师参加培训的保障和待遇。在当前教学资源和经费紧缺条件下,教师参加培训的保障和待遇,需要高校转变观念,即将传统的人事管理观念向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观念转变,教师培训向教师发展转变,从而主动为教师服务;其次,高校要加强科学规划、组织本校教师培训,提高教师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率,建立和完善学校教师培训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再次,高校要落实教师参加培训方面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和追逐渠道,让教师参加培训前后的利益诉求得以表达。
从教师个人角度看,教师参加培训,43.73%的是由所在学校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选派,46.93%的是通过个人争取,学校同意;有9.34%的纯粹是个人自主行为。也就是说,教师参加培训主要依靠政府、学校来安排。因此,在教师培训工作面临学校经费短缺和人员编制紧的情况下,在教师培训运行机制向政府、学校和教师个人三者相结合转变下,教师个体需要从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能力,适应知识经济发展和社会竞争需要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培训的自主性和自觉性,为自己创造出更多的培训机会,而不是由于制度的约束被动地参加培训。
王中向(1974—),男,广东湛江人,华南师范大学广东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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