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浩
(桃源县林业局, 湖南 桃源 415700 )
桃源县野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思考
周 浩
(桃源县林业局, 湖南 桃源 415700 )
本文简述了桃源县野生动物管理现状,分析了目前野生动物防疫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野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措施。
野生动物; 防疫; 桃源县
野生动物防疫工作的有效开展,对野生动物的健康繁衍,确保人类生活安全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2003年的非典,2004年的禽流感,无一不说明了野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重要性。野生动物防疫体系的建设必须要未雨绸缪,野生动物防疫工作的主体纳入林业系统进行有效管理迫在眉睫。
目前,桃源县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3种、省级重点保护动物70多种,其中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的有华南虎、金钱豹、云豹、白颈长尾雉4种,二级动物有穿山甲、金猫、大灵猫、小灵猫、红腹锦鸡等22种,三级保护动物有白鹭、灰雁、野鸭、环颈雉、中华竹鼠、豪猪等46种[1]。桃源县生态环境的改善为各种候鸟提供了良好的栖息地,据不完全统计,在该县栖息的候鸟有20多种,如中华秋沙鸭、大天鹅、小天鹅等。该县特种养殖产业发展迅猛,到目前为止全县繁养的野生动物发展到了十多个种类,特别是竹鼠、七彩山鸡、豪猪、有毒蛇等养殖技术日趋成熟,产业从无到有得到了稳步推进。特种养殖产业从业人员及相关产业工作员已达到了近万名,年创经济效益近二个多亿。尤其是豪猪养殖产业在全国市场上占得了一席之位,目前该县豪猪经营户已达50余家,从业人员近200名,存栏豪猪近万头,创造经济价值3000多万元。
桃源县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和良好的生态资源得益于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优越的地理、自然条件为该县的野生动物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生存环境。桃源县位于湖南省西北部,地处云贵高原向洞庭湖平原过渡地带,雪峰山脉和武陵余脉在该县西南交会。地貌以低山、丘陵为主,地势由西南向东北逐渐降低。境内主要山峰西有万阳山、亚柱山、郭家界,南有老虎尖、牯牛山、乌云界,境内溪河纵横,沅江自西向东横贯全境。该县属于中亚热带向亚热带过渡的季风湿润气候,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四季分明,优越的地理、自然条件和优美的环境为野生动物的繁衍提供了良好的栖息地;二是有关项目的实施,为该县野生动物繁衍生息营造了良好的生存空间。桃源县林地面积26.67万hm2,占全县总面积的59.7%,上世纪未尤其是自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项目实施以来,该县森林覆盖率已上升到了57.6%,森林覆盖率的提高创造了良好的生存环境,为野生动物资源的增长提供了保障;三是严格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确保了野生动物的生态平衡和动植物的多样性。多年来该县本着利用与保护相协调的原则[2],严格养殖许可管理,规范养殖行为,履行野生动物生态平衡的职责,野生动物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四是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增强,营造了一个人与野生动物和谐相处的美好家园。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增强有赖于宣传工作的开展,多年来该县一直坚持以宣传促保护的原则,深入细致的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通过扎实的工作,人们的保护意识得到了增强,爱护动物的行为屡见不鲜。
2.1机构及人员情况
桃源县林业局是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负责全县野生动物行政管理工作,而野生动物疫病防疫工作则纳入动物防疫工作一并由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2002年,全县机构大改革后,乡镇畜牧兽医站与乡镇农科站撤并成农牧技术服务站。2005年,在全省的体制改革中,动物防疫工作又单列出来在基层乡镇组建了基层动物防疫站。目前全县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的从业人员仅103人,其中51岁以上的15人,占14.6%;30~50岁的80人,占77.66%;35岁以下的的8人,占7.74%。高中学历18人,占17.5%,初中文化42人,占40.8%;初中以下43人,占41.7%,已获专业技术职称33人,其中中级职称3人,初级职称30人。大部分专业人员都没有经过正规脱产专业技术学习。
2.2管理及运作模式
按照上级要求,桃源县防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与业务部门双轨负责制,动物防疫工作纳入了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的目标管理范围,并与县政府签订了责任状。各乡镇自行组织实施辖区的防疫工作,各乡镇一把手是本辖区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而且,乡镇与站、站与防疫员都签订了责任书,在形式上层层落实了责任。
2.3经费及装备设施
县级动物防疫人员工资全额由县财政解决,但乡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动物防疫费收取难。省级业务部门给予部分过敏死亡、扑杀补助费,县政府根据疫病防治需要适当安排防疫经费[3],动物防疫的大部分物资如疫苗、器械、消毒药品等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解决。检疫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已严重影响到动物防疫工作,至于驯养的野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往往存在被动管理局面。加上近年野生动物疫病的发生有上升趋势,且病种复杂,野生动物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3.1防疫职能不健全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日益加快,国与国、地区与地区相互之间的影响越来越大,随着地区间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食品安全与疫病流行严重地危胁人类的身体健康,某一地域或国家发生疫病的大面积暴发流行再也不是单纯发生地的事情,它关系到全球人类身体健康安全的问题。在这种现实背景下,我国在已出台的《动物防疫法》的基础之上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该部法律,并于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4]。防疫体系建设也在事业机构改革之后的第4年得以完善,防疫机构也相继建立,职能也逐步加强,但是纵观《动物防疫法》及《畜禽防疫实施条例》,只规定了家养的动物疫病的防疫与治疗,而针对野外的野生动物、鸟类及候鸟的防疫工作没做出具体的规定。就野外的野生动物疫病防疫分析来看,野外的野生动物、鸟类及候鸟的监测和预防工作也显得尤为重要,它是野生动物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由于法制的不完善,从而导致了防疫机构职能的不健全[5]。
3.2管防分离,责任不明
野生动物的职能管理主体是林业部门,而针对合法家养的野生动物防疫工作则由畜牧局负责组织实施,这种防疫与管理的分离在很大的程度上制约了防疫工作的开展,早发现、早扑灭难以快速反应,往往延误最佳防治时机,控灭难度相当大[6]。由于管防的分离很容易产生误区,从而导致责任主体模糊给人一种错觉,既然野生动物管理主体是林业部门,那么防疫主体也可能是它,甚至有的认为既然是动物,那么野生动物管理和防疫主体一定都是畜牧部门,表面上的责任不明很容易导致防疫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加大,从而造成防疫的空档。另一方面野外的野生动物由于生活空间不确定性和防疫主体的不明确性,增加了疫病的监测和防疫难度,防疫工作的开展更谈不上,防疫效果不理想。
3.3防疫意识不强
认识是行动的决定因素和力量源泉。历年来,虽然各级党委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并通过防疫工作人员的扎实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动物防疫工作的效果还是不十分理想。从调查的结果来看,防疫意识不强非常突出,认识不一,参差不齐。有的养殖户认为这是自已的事情与他人无关,有的养殖户认为进行防疫就是执能部门为了收钱,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在防疫之时不予以配合。甚至有极少数村干部认识还比较落后,在安排部署防疫工作的过程中消极应付,对防疫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作为新兴的特种养殖产业在疫病预防上认识就显得更淡薄了,一方面是作为防疫主管部门还没有作好准备,另一方面是大部分特种养殖户还没有这种意识,只有极个别的养殖户在销售过程中迫于对方要求才不得不进行检疫。
3.4技术难保障
野生动物资源的生物多样性比较复杂,野生动物的种类也比较繁多,每一种野生动物的疾病又各有不同,虽然某些疾病的防治在家畜家禽和野生动物之间有相通之处,但是由于野生动物的多样性,在防疫技术上很难把握,甚至有些野生动物的疫病防治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得到攻克。就目前全县畜防技术来看,防疫员在家畜家禽的防治上确实称得上专家理手,但是在野生动物疾病的防治技术方面就很难说,野生动物防疫技术很难得到保障。
4.1加强法律建设
野生动物的管理是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为了更有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利用,野生动物疫病防治要纳入林业系统职能进行管理。这就需要从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中削离出来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从而切实解决防管分离的问题,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对象,在已有的法律条文规定的基础上要重点针对野外野生动物、鸟类和候鸟疫病的监测和预防的办法、措施纳入法规条文之中,同时要详细的制定出操作性强的规定以便于实施。
4.2设立办事机构
在法律的支撑和林业局森保站已有职能的基础之上,独立建立林业系统的野生动物防疫检疫站,实行两套班子一套人马进行试点管理。
4.3建立健全监测点网络
建立健全监测点网络,从而准确掌握疫情动态,达到有效控制疫情的目的。
4.4强化专职技术人员配备与培养
野生动物不同于家畜家禽,它具特殊性和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防疫技术的支撑和人员的配备显得相当重要。正是这种特殊性、多样性和繁杂性决定了防疫工作需要强有力的技术作保障,因此必须要搞好两个对接,解决技术难题。一是理论与实践的对接,就是在理论的支撑下加强实践论证,同时在实践的基础上完善理论,总结出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尤其是针对野外野生动物、鸟类和候鸟疫病的监测和预防工作要加强调研,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二是搞好与林业院校技术人才培养的对接。林业院校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设立了专门的专业,必须要加强与他们之间的联系,强化技术合作,另一方面加强选送人员定向培养动保专业人才充实森保站,以适应日益重视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要求。
4.5编制防疫应急预案
要根据野生动物管理的各个层面,尤其是要针对野外野生动物、鸟类和候鸟疫病的监测和预防,编制出科学的、合理的疫病防疫应急预案。
[1] 桃源县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汇编[G].1995-2005.7.
[2] 马建章.野生动物管理学[M].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4.
[3]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条)[S].2002 .
[4]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S].1992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S].1988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S].2007 .
2011-03-30
2011-04-19
S 851.33
B
1003-5710(2011)03-0073-03
10. 3969/j. issn. 1003-5710. 2011. 03. 021
(文字编校:张 珉,龚玉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