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红招 吴美容 黄秀玲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隐私保护成为公众的普遍心理需求,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行为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1]。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全国各地受理的患者隐私权侵权案件,约占全部医患纠纷案件的2%,2006年上升到了 3%[2]。但基于医疗活动的特性,患者的部分隐私不可避免的将受到“侵犯”,尤其对于手术而言,围手术期所接受的各种诊疗活动都可能成为泄漏患者隐私的途径。本次研究运用问卷方式了解手术患者对隐私权的认知情况,从而探讨医护工作中患者隐私保护的对策,现报道如下。
采用随机抽样法选择 2009年 7~12月手术后住院患者109例。发放问卷 109份,回收有效问卷 102份,有效回收率93.58%。纳入标准:在本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病情稳定、认知能力正常。其中男 46例,女 56例。年龄 14~76岁,平均53岁。文化程度:小学 16例,初中 27例,高中 36例,大学及以上 23例。泌尿外科 20例,妇产科 22例,骨科 22例,胸外科 20例,肛肠科 18例。
采用问卷调查法,自行设计手术患者隐私权认知情况调查表,内容包括 3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患者对个人隐私权的理解及隐私泄漏途径和表现的判断;第 2部分为患者对隐私泄漏的态度;第 3部分为患者对就医过程中个人隐私泄露的心理反应。
采用S P S S15.0对结果进行统计分析,采用一般描述性分析方法。
表1 手术患者对个人隐私权相关问题的认知情况 例(%)
表2 手术患者对隐私泄漏的态度 例(%)
此次调查中发现,61%的患者认为自己的隐私权曾经受到侵犯,其中,90.2%的患者感到紧张、尴尬;21%的患者表示出强烈不满和愤怒;但 77%的患者是以一种无奈心理对待,并未向侵权者当面表示不满;而打算或已采取向医院相关部门投诉、法律维权的为 23%。
85.29 %的患者能认识到自己作为患者同样具有隐私权,对于隐私权的概念绝大多数患者理解并认可,但对于隐私权的范围 37.25%的患者不了解。这说明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进步,人们法律维权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对隐私权表现出了较强的需求,但对隐私权的具体内容还缺乏了解。64.71%的患者认可处于诊疗的需要,自己的隐私权会不可避免的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 92.15%的患者认为对健康生命的追求比隐私权更重要,这符合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但作为医务人员应该意识到虽然基于患者生命健康利益、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患者不可能享有绝对的隐私权,但生命健康中并不能完全以牺牲个人隐私为代价,所以医务人员在任何时候都要尽可能的保证患者隐私权不被侵犯[3]。对于在临床中保护患者隐私的行为也得到了大多数患者的认可,这也提示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应时刻考虑患者的感受,做到人性化服务。
77.45 %的患者认为床头卡是隐私泄漏的主要途径。多数医院的床头卡都详细地标明了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病情等内容,这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入院制度内容之一[4],但对于一些传染病或隐私性较强的疾病如此清楚标示,无疑侵犯了患者不愿公开病情的隐私权。对于类似由于旧的制度和习惯造成的患者隐私的泄露,应予以改正,如可试行将床头卡放置在病床较隐蔽的位置。在诊疗过程中,需要暴露患者的身体隐私部位是不可避免的,如体检、备皮、导尿、麻醉、切口换药等。如在无遮挡的情况下进行上述操作,会给患者带来心理压力和自尊的伤害[5]。作为医护人员,应在确保诊疗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患者隐私,减少暴露同时结合心理护理,可减轻患者的紧张度,稳定患者生命体征[6],避免过失侵权现象的出现。如在门诊设置“两米线”,在进行需暴露患者隐私部位的操作前要做好遮挡,手术前后尽可能有意识地遮盖患者的隐私部位。医护人员不应将与患者有关的信息作为闲谈话题,化验单必须由专人进行发放和登记;病历车应上锁,护理人员不在时任何人不得随意查看化验单;除患者本人外,护理人员不得告知其他人患者的化验报告结果。临床中各个环节的严格管理将反映出医院对于患者隐私尊重与保护的意识问题。
在此次调查中,仅 9.8%的患者对隐私泄漏表示出无关紧要的态度,90.2%的患者出现了尴尬、紧张的负性情绪,21%的患者对此愤怒、不满。有研究表明,诸如此类的负性情绪会对患者的病情造成不良影响[7],严重者导致患者的治疗依从性降低,表现出“忌医”行为。虽然大多数患者对侵权行为选择了沉默,但 23%的患者将选择通过向医院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诉诸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这表明患者的隐私意识已逐步提高。因此,医务人员应在工作中加强对患者的隐私保护,这不仅是维护患者的利益,也是维护护士自身的利益[8],可减少投诉与纠纷,维护和谐的医患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将患者的隐私权(公民个人信息)首次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刑法》保护范围。使得尊重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定义务,在法律层面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患者的维权意识正在不断的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履行医疗职责与侵犯患者隐私之间的缝隙十分狭小,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构成侵权。医务人员必须认识它的重要性,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加强隐私权法律的学习,正视患者的隐私保护工作,在为患者生命健康作出努力的同时,确保服务的人性化。
[1] 张传友.试论患者的隐私权[J].中国医院管理,2005,25(5):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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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顾加栋,姜柏生.论患者隐私权的限制[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2006,6(4):281-283.
[4] 韦 琳,刘诗光,邢 磊.外科住院患者隐私权认知与隐私保护的调查分析[J].上海护理,2010,10(3):53-55.
[5] 王振英,潭春英,张冬红.外科住院患者对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心理反应调查[J].临床心身疾病杂志,2005,11(3):245-246.
[6] 陈雅非.手术期减少患者身体暴露的临床观察[J].齐鲁护理杂志,2003,9(2):147.
[7] 刁 洁,刘华平.外科住院病人对待隐私问题态度的调查分析[J].中华护理杂志,1997,32(8):476-477.
[8] 郭 梅,付 玲.择期手术患者隐私保护认识调查分析及对策[J].齐鲁护理杂志,2009,15(20):116-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