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凌昌,南昌大学,南昌 330031
卡姆非后果主义
——理论与困难
贾凌昌,南昌大学,南昌 330031
卡姆在对后果主义“特许权”批判的同时,运用“是非”框架区别了伤害和非援救在道德理论中的差异。
她以权利由行为者中心向受害者中心转变为突破,建构了受害者“不可侵犯性较低”模型。通过对允许伤害原则合法性的澄清,构建了非后果主义的伦理框架。非后果主义否定了个体行为的正当与否唯一取决于行为的后果或行为所遵循的规则的好或坏的后果主义,这对当代道德理论的研究与日常道德生活的构架具有重要的指导性价值。但卡姆在构建其伦理体系时仅通过“是非”框架对伤害与非援救问题进行简单化的区分,对允许伤害原则进行模仿式的厘清也导致其理论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内在困难。
非后果主义;特许权;伤害;非援救;允许伤害原则
F.M.KAMM是当代道义论伦理学的重要代表人物,现任纽约大学哲学教授,她在道义论伦理学上的造诣深厚无比,在法哲学方面的成绩虽值得夸耀,但不如同时代的专业法哲学家。她在上世纪90年代相继出版了《创造与流产:对道德哲学与法哲学的研究》、《死亡与谁来拯救》和《权利、责任和地位》等著作,对非后果主义、安乐死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与探讨。
在卡姆看来,非后果主义是一种规范的伦理学理论,它否定个体行为的正当与错误唯一取决于行为的后果或行为所遵循的规则的好或坏的行动后果主义和规则后果主义。卡姆认为,所有形式的后果主义都失败了,因为道德被看成不是涉及我们的行为产生的事态而是我们行动的内在特征。特别是,后果主义失败了,因为它不把人当成目的本身而仅仅作为达到最大化功利的手段。对善进行适当约束,并主张对善的约束是责任而非伤害,如此,善之后果的相对性与可恕性就得到了保证,从而避免了善之后果的绝对性和非议性。当卡姆在完成了对行动后果主义和规则后果主义“特许权”以及伤害与非援救平行模式的批判性分析后,她通过阐述允许伤害原则,对当代伦理学进行了较有成效的建构工作。显然,卡姆对后果主义的批判,使其避免了行为的正当与否唯一地取决于后果或规则正当与否的立场是可取的,这对当代中国伦理特别是规范伦理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其也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典型非后果主义包括不最大化善的特许权和善之限制。特许权仅仅否定行为者必须最大化善的后果,它允许一个行为者以不最大化公正善的方式行动,并且,行为者可以基于个人的理由来行动,而不是以一种公正判断的规则来行动。这是特许权的两个基本要素。但某些非后果主义者主要强调了要素的第二个方面。他们认为人们在心理上更倾向于关心自己的计划,因此,基于个人的理由与视域行为者就可能会追求自己心中的理想或非理想计划,即使是在某些灾难降临之时,行为者依然不愿意牺牲自己有意义的计划。这引起了卡姆的两个不满。第一,典型非后果主义并没有限制对他人最大化善的干涉的道德许可,它只说某人不总是需要依据公正的理由和公正的善来行动;第二,这会导致行为者控制其所关心的东西,虽然这种关心没有控制别人的生活,仅仅是因为这是我最关心的东西。因而,卡姆认为,一个真实的特许权理论必须摆脱偏私的视域而从一个公正的视域进行指明。我们认为,卡姆的立场并非没有可取之处,她在一定意义上建构了真实的特许权概念,这很明显,如果一个行为者完全不顾忌特许权的第二个方面,而一味地按照个人的视域活动,就意味着抛弃了康德的实践法则而在个人准则的轨道上一直滑行。如果持续下去,特许权就演变成真正的“特许权”了,结果,它可能抛弃“不最大化善”的约束而滑向个人“最大化善”的行动。这样一来,非后果主义特许权在批判后果主义“特许权”的行动中又回到了后果主义,因为毕竟后果主义主张的是一种绝对的“特许权”,而不是相对的“特许权”。在这里,我们也看到了卡姆的矛盾心结,在此被当做攻击目标的福利公平模式、最大限度的后果原则,作为一个时代范畴和卡姆并不是全都冰火不容。相反,在反对道德直觉主义的战役中,两种理论却是相互配合,成为双面夹击的同盟军。
卡姆认为,特许权理论应该与限制观点相连接。因为,一则,只有理解了限制,才能更好地理解为何道德条款上必须有较大的牺牲来避免侵犯限制;二则,必要的约束性限制行为者在追求自己以及无偏私的善时我们可能做的事,它是一种强有力的责任而不是伤害。卡姆在运用伤害和非援救的“是非”框架对后果主义伤害与非援救平行论批评后,例证了非援救相对于伤害的道德限制性。在论述伤害与非援救二维框架的前奏中,卡姆承认这一理论是对康德遗产的继承。在康德看来,责任可以被区分为完善的责任和不完善的责任,在履行不完善的责任方面,我们在道德上有选择的空间和余地,而那些完善的责任必须无条件的去履行。从康德的绝对主义者身份来看,他是不主张杀一个人来救另一个人的,但康德并不否认,消极的责任比积极的责任更为苛刻。卡姆沿着康德留下的阶梯继续前行,将康德关于消极责任、积极责任的划分进行了当代例证,并通过伤害与非援救的平行论批判告诉我们,在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形下伤害在道德上比一种非援救更坏。但后果主义者认为道德平行论才是可取的,就是说在伤害和非救援之间内在的道德差别是不存在的,而这可以在案例的直觉判断中得到证明。例如,(1)如果A死去,B将晋升为校长,有一天当A行走在偏僻的角落时,B将A杀害;(2)如果C死去,D将晋升为校长,一天他们去爬山时,C摔下山崖死去,虽然D很容易将C救起来,但他没有这样做,因为他想让C死去。后果主义者雷切尔和其追随者主张,B杀死A与D让C死亡在道德上是一样的,没有任何差别,二者的行为在道德上具有同一性质。这就是平行论。
A与C二人的死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么?B和D二人在法律追诉上的后果是平行的么?其实在卡姆看来,杀人和让人死在道德上具有不同的性质。简单地说:(1)杀人是一种威胁,这种威胁事先是不存在的,而在让人死去的案例中,我们对于当前的威胁并没有进行干涉。(2)杀人时我们作出了行动,而让人死我们没有做什么。(3)杀人时我们致某人失去性命,如果与我们在那个时候的努力无关,那就不会有这个结果;而让人失去生命是我们没有做什么,而如果有了我们的帮助,那就不会有这样的结果。(4)杀人是我们干涉了受害者,而让人死去,是我们不对他人干涉(不对他人提供帮助)。(5)当我们杀人或让某人死去,我们可能合理地想,她有她的生命权。但当我们伤害或不帮助某人,他们所失去的或没有得到的,可能是那种他们没有权利得到的东西。(6)一般而言,当某人杀人,他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而这是让他人死时不会有的。而最根本的是,“这些差别也许解释了杀人和让人死去基本道德的不同,它们实质上(或概念上)的不同,而不仅仅是在某些情形中的不同。”[1]247实际上,它们之间还存在更深层次的不同。比如说,身为医生的你正在对病人A进行抢救,你的抢救能使A脱离不是我们所导致的生命的威胁;但假设你现在终止你的实质性的抢救行动,可以预见A将死去。在这个案例中,你的终止救援导致了A死亡,虽然你的行动仅仅是停止援救。这个案例说明了杀人和非援救的深层差异,如果你从一开始就没有对A进行抢救,你的行为此时就是非援救,因为这符合上文(1)所说的我们并没有对A当前的威胁进行干涉的规则;而假如你开始了对A援救,在中途却停止了,你的行为就是杀人。对此,卡姆认为,让人死如果作为不是援救的开始是可接受的,但如在中途停止了援救,非援救也就演变成了杀人,因为你的行为是A死的部分原因,所以,我们也不能以仅仅说让人死涉及没有行动和不是引起A死的原因而把杀人和让人死区别开来。因而,必须严格对杀人和让人死去做出严格的区分。更深入的理由在于,(1)那些性质对于杀人或者让人死去两者之一来说是实质性的真,因而必须有其一必然排除其二;(2)那些性质对于援救来说是实质性的真,但并不排除涉及另一情形的案例。所以,当那些案例没有让人去死的某些实质性特性时,我们必须以更大的努力避免杀人。
不难看出,卡姆关于杀人和让人死去的二分观点是值得肯定的。虽然杀人和让人死去二者在结果是一样的,但这两个概念在运行的过程中却内蕴着实质的差别。一般来说,杀人是一种主动的故意行为,相反,让人死去是一种被动的放任的行为,否则,在法律上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就是一种多余的必要。然而,这难道仅仅是伦理与法理交汇的当代巧合么?还是伦理与法理水火不容的当代告白?显然不是,那么结论只能是,杀人与让人死无论在伦理情景中还是在法理视野下都存在着本质上差别、因果上的差异和判断结果上的不同。这也许是因为,“让人死至少比杀人更具有道德上改进的实质性性质,而由于这种性质使其在道德上是较好的。”[1]248这种性质是“受害者失去的是行为者为他人在那个时候的帮助所造成的东西,行为者停止了他原所加于人的东西。”[1]248并且,这一区分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可以将其应用于生活和为他人着想的努力中。所以,不言而喻,非后果主义较后果主义具有更大程度上的合理性,毕竟它放弃了清澈的后果主义。
在生活的现实中,有时对他者的伤害不可避免。面对不可避免的他者伤害,行为者该如何选择呢?例如,一辆正在行驶的电车突然失控,如果继续前行将压死在这条轨道上的5个人,如果它转向另一个轨道将杀死1个人,后果主义者会认为,即使电车将杀死5个人,也不能将电车转向另一个轨道,纵然这得到的1人生命之善是以牺牲5个人的生命为代价的,但这符合后果主义“纵然对别人的利益仅仅略微要多于对行为者的成本,也要自我牺牲”[2]230的伦理精神。而非后果主义坚决反对这样做,进而提出,如何更精确的描述此伤害和彼伤害相对的道德价值?何种原则能对某一合理的伤害作出合道德的解释?为什么一辆失控的电车杀1人而救5人就是被允许的?换而言之,在没有第三种选择的前提下何种权利应该给予支持与保护,而哪种权利需要被合理的伤害?非常明显,卡姆提出的是一个典型的“科斯悖论”问题。①科斯(Ronald H.Coase)在于社会成本的论文中,讨论了如何解决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经营行为问题,如工厂生产产生的噪声污染问题,如果工厂避免噪声,就要停止生产,利益将受到损害;如果工厂要继续生产,周边人们就要受到伤害。其实,至今为止,“科斯悖论”在伦理和法律上依然尚未得到合理的解决,因为从后果的角度看,无论何种解决对受害者而言都是一种伤害。既然如此,为什么我们不能以“伤害”挽救“伤害”呢?卡姆试图在这方面有所突破,而她新近提出的允许伤害原则就是一种解决“科斯悖论”的尝试。允许伤害原则的基本观念是:(1)有较大的善和(2)有较大的善的手段,即作为非因果性的向旁跳跃(noncausal flip side)而引起较小的恶的行为是允许的;但不允许(3)以有意图的较少的恶作为手段来达到较大的善,或(4)作为一可预见边际效应的有意引起的较少恶的手段,和其他手段是把较大的善作为仅仅是没有干预的因果性后果的东西。这个原则的优势是,在较大的善和较小的善之间做出了取舍,即当伤害是获得一种更大的善的结果时,非后果主义允许这种伤害,虽然这种伤害可能会杀人。
显然卡姆需解释允许伤害原则的道德的合法性。人生而平等,生或避免伤害是生命的权利,而权利的本质在于非侵犯性,既然如此,为了挽救更多的人的生命而牺牲较少人的生命如何获得道德合法性呢?对此,有人建议,要建立行为者权利模式,规避受害者牺牲模式。或者要包容行为者行为的相对性,因为,行为者处于一个相对的后果系统中,在可供选择的行为中,总存在一个相对的行为后果,而这个行为后果可能是多种因素决定的。比如说,行为者可能受制于过去或将来相似行为的限制,那么,为什么此时此刻的选择就是最重要的呢?Darwall.S就认为,从行为者中立者的观点看,虽然每个人都有从自己的视野来看产生最好事态的责任,但在某种特定事态或境遇中,对一个行为者来说,他杀一个人比另一个行为者杀更多人更坏。但这解释了允许伤害原则么?卡姆认为,如果这样做就会危及他们或我的权利,而如果我不杀那一个人,我就会成为一个更多的人的杀手,这显然不符合允许伤害原则中的最小化伤害原理。这种模式出现的原因在于,后果主义者在这个问题上过多地关注了行为者的行为质量或精神状态,而并未对受害者的权利给与适当的评价,他们没有把“行为者的标志”放在行为、受害者或结果上。从深层次上看,这个观点只是从行为者责任逻辑中解释了为什么行为者不应该杀某个人来救更多的人,而没有将受害者权利逻辑纳入到整个行为者体系中。因而,允许伤害原则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的解释,反而陷入了行为者责任局限的解释结构,这与行为者权利局限的解释结构难道不是同出一辙么?“如果对责任的关注逻辑并不要求最小化对它的侵犯,而是不侵犯它,为什么关注权利的逻辑就要求我们最小化对它的侵犯呢?”[1]255所以,这并不是一个很好的结论。
卡姆反其道而行,试图走出传统道德对行为者中心的关怀,转而试图走向受害者中心,并提出了著名的“整体不可侵犯性较低”模型来解释允许伤害原则。它在实质上是一种关注受害者、以权利为基础的限制理论。具体来说,允许伤害原则允许在时间流逝的背景下①从直觉主义观点看,人们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而现实是存在着权利必然被伤害的情形。如果此时,你的权利被伤害是一种必然,而从长远来看,他者的权利也存在着必然被伤害的可能。因此,在时间流逝的背景下,允许伤害原则就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所以,卡姆认为,受害者被伤害的仅仅是一种资格,而不是一个实体。不一致地对待他人,如果行为者不杀A,更多的人将会受到严重侵犯。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不可侵犯性更小些。不可侵犯性是一种资格,它界定了允许行为者对人们可做的事情,而不是行为者实际上对人们做什么。如果因为A没有被杀而导致5个人被杀,道德上并不赞同这样的结果。相反,如果允许杀A而救那5个人,那所有6个人的不可侵犯性将是最低的。尤其是,允许杀A隐含着在相似的环境下行为者可能杀任何其他一个人的情形。她继续说,即使我们假设人们有一种不受伤害的权利,甚至在与其他人可比较的权利面前亦有不受最小侵犯的权利,但是,当无知之幕落下之后,就没有人知道他是不是那个要被牺牲的人,而另一个体在许多人中也不知道他是不是将得到保护的人,不过,任何人都知道他将成为得救的人的机会将大于要被牺牲的人。这就说明,允许伤害原则具有道德上的合法性与直觉上的合理性,道德赞同行为者这样杀人。如此看来,卡姆的受害者中心论是颇具创意的,它在相反的视域中找到了一条解决道德悖论的出路。面对生命,实际上任何人都不能对其进行剥夺,但在不可避免必然伤害他者的情况下,行为者又不得不做出艰难的选择②这里的选择指的是一种行为判断的能力,正如斯图亚特所说,选择指的是在追求某种善的各种能力中伴有技术的正确性的那种能力,这种能力使一个人在所面临的危险中做出正确的行为。,如果此时行为者跳出行为者中心,而关注受害者,有效平衡受害者最大伤害与受害者最小伤害原则,以“整体不可侵犯性较低”模型为依据,行为人就能摒弃一切行为者的时空因子和内外之缘,迅速做出选择,从而实现最大的约束之善。
非后果主义已经表明,在伤害和非援救之间,伤害是一种更严重的非正义,在他者伤害必然发生之时,允许伤害原则解决了行为者的困境。这好像为行为者贞定了一个行为框架,然而卡姆在为当代伦理学贡献才智的时候,也为其设定的伦理难题增加了解决上的障碍。毕竟,在可摧毁的权利和不可摧毁的权利面前行为者的选择关乎着善的最大实现,行为者如何在“悖论”纠缠中做出理智的选择并不是我们给予一个行为框架就能解决的。因为行为者无论做出何种选择都有正当的理由,也都有被攻击的视域。也许这就是卡姆道德理论的困难所在。
关于伤害与非援救中的困难。首先,从表面上看,卡姆对后果主义伤害和非援救平行论的批评是合理的,但问题是,在伤害和非援救之间是否存在着明确的区分?在二维框架中这种判断的合理性能否得到辩证的说明?在逻辑上是否存在着简化概念内涵的嫌疑?按照卡姆的说法,伤害和非援救都是一种非善,但伤害和非援救不是同等程度的概念,伤害的后果大于非援助的后果。但在笔者看来,卡姆这个结论显得轻率,这归因于她没有对伤害和非援救的内涵进行更深入的挖掘。卡姆认为,伤害是行为者明知的一种非正确主动行为,但非援救在宽泛的意义上难道不是一种明知的主动行为么?虽然非援救一般不能用错误标准衡量,具有价值判断上的模糊性,但卡姆没有看到,非援救导致的可能不只是对主流价值的摧毁,更严重的是如果这种非援救流行于社会,还会对他人的判断与行为造成恶劣的模仿影响。这样一来,非援救对公共视域不就成为了一种更严重的伤害么?因此,非援救之恶更甚于伤害之恶。实际上,这也是“破窗理论”①这个理论源于黑兹利特的一个讲述。意思是说,如果一个房子窗户破了,没有人去修补,时隔不久,其它的窗户也会莫名其妙地被人打破。我们引用这个案例的含义是,如果放任非援救的行为,就可能会出现如破窗效应一样的行为和后果。的直接呈现。也许一次伤害也许并不是那么严重,相反,一次不援救的“破窗”行为,将可能会导致所有“玻璃”的毁损,进而造成行为的失控。其次,卡姆实际上运用的是一种“是非”框架对其理论进行阐述的,姑且不论“是非”框架的合理性,关键是卡姆对“是”与“非”做了简单化的处理。她将“是”看做是单数的“是”,将“非”指认为单数的“非”,没有对“是”或“非”进行细分处理。我们还以伤害与非救援为例,就伤害而言,它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它绝不仅仅是“单称”伤害,还有“复数”形式。所以,至少可以将伤害划分为个体伤害和群体伤害(绝不仅仅是这一种划分,我们只是拿这种划分作为一个说明)。同理,我们可以将非救援划分为个体非救援和群体非救援,这样,就会形成个体伤害对个体非救援,个体伤害对群体非救援,群体伤害对个体非救援,群体伤害对群体非救援等四个模型。显然一般而言,个体伤害的后果要小于群体非救援的后果。而根据形式逻辑推理规则,如该命题为真,必须所有支命题都为真,只要有一个支命题是假的,该命题就是假的。进一步探究会发现,群体的范围也需要界定。如在群体伤害和群体非救援模型中,究竟哪一个群体更大,哪一个群体更值得去伤害或救援呢?等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澄清。但卡姆仅仅停留在“是非”模型的粗略框架中,把伤害和非援救仅仅看做是量之多少的差别,而没有看到伤害和非援救程度的千差万别。其实,行为的善与恶不仅仅是单纯的量就能够衡量的,在生活中,我们还必须将行为的动机、情绪以及行为人面临的环境等因素全部纳入到参照系中,否则,就可能导致道德判断的失真。再者,卡姆没有对伤害与非援救的交织关系进行深入的复杂分析。在复杂性杀人和非救援结构中,是否杀人采取了非救援的形式?或者说非救援采取了杀人的方法?如果在杀人的行为中包含着实质性的非救援因素,而非救援内包着杀人的实质性因子,卡姆还能说杀人一定就在道德上严重于非救援么?虽然卡姆区分了杀人与非援救的实质性因素,但她仅仅停留在实质性因素的概念中,并没有对实质性因素进行更为仔细的说明。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卡姆在此问题上已经陷入了明显的困境和摇摆不定之中,险些就泯灭了伤害与非援救的畛域。事实上,就连卡姆自己也承认,“有某些杀人案例(虽然不是单一性的),能够包含那仅让人死来说的实质性性质的东西,反过来说,让人死的案例中也能够包含那只对于杀人案例来说是实质性性质的东西。”[1]247
关于允许伤害原则中的困难。卡姆非后果主义中的允许伤害原则遭遇了成熟法理学和经济学帕累托最优的攻击。实质上,允许伤害模型在法理学中已经从价值维度得到了充分的阐述,并在实践中得到了令人欣慰的解决。我们熟知的紧急避险,就是一个没有第三种选择的善之解决。也许有人要问,为什么我们不寻求第三个方法让所有人都活下来呢?但请问在那时那景,扪心自问,这样的办法存在么?退一步说,即使存在着这样的办法,是不是要以牺牲所有人的生命为代价呢?虽然卡姆从行为者中心转向了受害者中心,也作出了令人信服的解释,但其实际上把权利看做一切伦理意向绕之旋转的轴心,对受害者课以责任,而行为者却置于责任之外,这样行为者就永远不会误入歧途,偏离伦理戒律。进言之,卡姆依然徘徊在权利的周围,没有对权利的边界进行明确的界定,特别是对这种思想在细节上的如何贯彻缺少规定。因此,当权利观念当然地卷入这次转向之后,她也就难免会陷入权利边界的争论逻辑了,这也正是允许伤害原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科斯悖论”的原因。所以,卡姆实际上是把曾经阐述过的同类的东西强制在一起,走向伦理的中心。但在剽窃别人的理论时又在重复这些理论,将法理与伦理进行了巧妙的综合。这种现象,无非是为了迎合五光十色的伦理道德混合体,在此交织物上飘忽着非凡的艺术造型,然而缺乏独立的钻研和清晰的概念。因此,她的理论在根本就是以伦理替代法理的一种粗浅的尝试,是一种概念的神话。所以,如果连这种貌似具备科学修养的观点都能得到伦理权威的确认,并在公民中得到了满意的指数,那么,伦理学家之学究天人就会失去合法的外衣,哲学家的道德星空也就寿终正寝了。立论到此,人何以堪!因而,非后果主义的崩溃是必然而自然的。
最后,卡姆伦理的最困难方面是,她虽然界定了相对合理的外在指引,但没有提出其伦理原则的塑造途径。从前文得知,卡姆论证了允许伤害的他者只是一个资格,但关键是作为受害者的资格如何能真正接受卡姆的规则呢?毕竟在不特定的时空内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这样一种资格,但卡姆天真的认为任何人都能接受这一规则。众所周知,道德的本质是要遵循自己的心灵品质去做正确的事情,但这种道德品质如果没有经过有效的塑造,人类善的动机就不一定会产生。虽然卡姆声称继承了康德的遗产,但细思之,在继承康德遗产的同时几乎放弃了康德伦理中最优秀的部分。柯尼斯堡的老人早就宣称,由于人性中存在着趋善性,也存在着趋恶性,而恶性其实难以根除,所以,即使存在美好的伦理美德,也需要在人的心灵中进行塑造。因此,必须“从思维方式的转变和从一种性格的确立开始”[3]46-47,要促使人对道德法则产生“内在的敬畏,而非外在的对人或神的惩罚的恐惧”,并产生“自知之明和内在的尊严,而非他人的意见”;要让人确知“行动和作为的内在价值,而非单纯的言语和内心激动”;要让人达到“知性,而非情感”;要让人感受到“心绪的欢快和虔敬,而非忧伤、恐惧和蒙昧的虔诚”[4]56。这就可以断定,康德遗产中最优秀的部分就是其不仅诉说了道德法则的纯粹性、普遍性和绝对性,而且指出了道德塑造的具体方式和途径,但卡姆在这里还未与康德相逢就已经彻底与其分道扬镳了。因此,在康德伦理和当代伦理困境的视域下,卡姆的伦理尝试就像断了线的气球,高入云端,五彩斑斓,但永远远离了放飞它的大地,看似有效实而无效,所以,对她的伦理难以逃生的攻击也就不可避免了。
[1]F·M·卡姆:《非后果主义》,载拉福莱特:《伦理学理论》,龚群主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胡克:《规则后果主义》,载拉福莱特:《伦理学理论》,龚群主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李秋零主编:《康德全集》(第6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康德:《论教育学》,赵鹏、何兆武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Kamm Non-consequentialism:Theory and Difficulty
JIA Ling-chang
(School of Humanity,Nanchang University,Nanchang 330031,China)
When Kamm criticized“special license rights”of consequentialism,she distinquishe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injury and non-rescue in moral theory by right and wrong frame.Through transforming rights from actors to victims,she constructed lower inviolability of victim's model.By clarifying legitimacy of allowing damage principles,she built the ethical framework of non-consequentialism.The non-consequentialism denied the behavior's justification and error of the individual only depended on consequentialism of consequences of actions or following good or bad rules,which has an important guiding value to the moral theory research and moral life structure daily.But kamm's theory was of inherent difficulty because she just made simple distinctions to victim and non-rescue by right and wrong frame and expounded the allowing damage principles by imitating in constructing ethical system.
non-consequentialism;special;license rights;victim;non-rescue;allowing damage principles
B82-06
A
1671-7023(2011)06-0064-06
贾凌昌(1977-),男,山东日照人,法学博士,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道德。
2011-03-30
责任编辑吴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