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问答(2)

2011-04-08 12:30解玉环
湖南农业 2011年9期
关键词:承包期使用权年限

(续第1期)

问:各类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多少?

答:①通过土地划拨以及乡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居民宅基地和乡村企事业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除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外,使用权人可以无限期地使用土地。②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每一块土地的具体使用年限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定,但双方协定的年限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年限。③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但为了有利于稳定承包经营关系,法律规定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而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四荒”等土地的承包期限由合同决定。 (待续) 解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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