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亮点解读(6)

2011-04-08 07:38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
湖南农业 2011年8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责任法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 严 永

(续第7期)

亮点五:平衡医疗损害责任,保护医患双方利益

《侵权责任法》设立“医疗损害责任”章,既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保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

1.明确了基本归责原则 按照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否定了所谓“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解释文件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解释意见,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将使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回归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患者受到损害,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成为医疗诉讼的要件,患者只要举证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2.明确规定过错推定的内容 《侵权责任法》在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以保证医疗行业能够持续发展和医疗服务的可及性的同时,也考虑到患者由于不具备专业知识所导致的举证能力的欠缺而规定了推定过错的内容。《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即如果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上列行为,就说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不再需要患者另行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了。结合《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对于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强化患者的诉讼能力从而救济患者的损害是有利的,也是应当的。

3.明确规定医疗产品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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