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经济分析

2011-04-08 00:42郝小松
关键词:赔偿制度民事责任舞弊

郝小松

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经济分析

郝小松

我国重刑事(或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立法传统,相关利益团体对投资者利益的漠视,投资者自身维权意识的淡薄,造成了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稀缺,致使资本市场会计舞弊行为泛滥,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现阶段我国需加大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供给力度,以遏止资本市场上虚假会计信息泛滥的局面。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经济分析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新兴资本市场,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诞生于经济转型时期,在相当长时间内忽视市场整体功能的发挥,配套法律制度稀缺,违归成本极低。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会计舞弊行为频繁发生,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维护。此时,如果我们仅仅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上,忽视对弱势的中小股民的损害赔偿,必将使其对资本市场丧失信心,这势必会动摇资本市场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本文通过对由于制度供给短缺所造成的虚假陈述民事救济困境的现状分析,认为:现阶段我国需加大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供给力度,以遏止资本市场上虚假会计信息屡禁不止的局面,以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公正,并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 相关概念分析

由于现代会计广泛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估计和会计判断不可避免,从而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信息失真分为规则性失真、行为性失真和故意性失真三种类型,其中故意性会计信息失真又称为虚假陈述,是指管理当局通过会计舞弊,虚构绩优假象,来误导投资者。会计舞弊问题是阻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毒瘤”,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将虚假陈述定性为犯罪行为,并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是符合资本市场发展要求的。

狭义的虚假陈述,是指资本市场上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义务,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它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会计舞弊行为。广义的虚假陈述还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会计法》、《公司法》等法规关于会计信息编制和披露的规定,欺诈和误导投资者的行为。本文讨论的是广义的虚假陈述,又称虚假会计信息陈述。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应承担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现代社会的法律责任由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民事责任有违约和侵权两种形式,其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以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目的,承担的是一种补偿性的财产责任,因此又称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

二 对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立法现状的评价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以及2006年新《证券法》开始施行,这些不断进步的立法活动,已初步构建出我国较为完整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体系,为广大投资者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虽然已基本有法可依,但同国外司法机制相对完善的国家相比,以及同投资者的实际需要相比,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会计舞弊行为极为普遍,与有关部门查处的力度不够、纠错率低以及会计法律责任的设置是密切相关的,而民事赔偿机制的不健全是现行会计法律制度的致命缺陷。有关人士认为,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前置程序、虚假陈述的认定等规定不具体或者不合理,司法实践中大大提高了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因此,当前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运行成本极其高昂,出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投资者知难而退,这最终制约了我国虚假陈述民事救济制度功能的发挥。

三 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经济分析

1.影响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供给的因素。

(1)“政府本位”的立法传统。一般来说,法律制度供给的目标模式与文化传统越相近,与原有利益格局和会计秩序就越合辙,实施阻力就越小,法律制度的供给就越有效率,法律制度的收益就越大。就我国法律基础背景而言,我国长期重刑(或行)轻民的法律传统,公民落后的法律保护意识,以及失衡的法律体系等无疑会对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供给起制约作用。我国现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主要存在于《公司法》、《证券法》等商法体系中,而《公司法》中民事责任规范的薄弱是理论界所公认的,《证券法》中各种法律责任的设置也偏重于运用行政和刑事责任制裁各种证券舞弊行为,而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却甚为薄弱。立法机关只重视对虚假陈述行为行政责任的规定,忽略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私权侵害救济的规定。上述立法理念的偏差致使现存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规范粗陋,难以形成具有确定预期、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

(2)供给成本高。由于现存会计法律制度的安排形成了一个既得利益集团或者一种既得利益格局,即使现行制度会导致社会成员之间利益不均衡,或者没有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但既得利益集团将会竭力维持现存会计制度安排。如果某项新法的通过使得他们的利益受到伤害,他们必然会通过寻租等活动来阻止该法通过,而且有时为克服既得利益集团的政治权利所付出的成本是巨大的。比如,我国资本市场最初的定位是为国有企业脱贫解困服务的,国有企业作为既得利益集团必然为阻止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立法的通过而付出成本。从我国资本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发展的曲折进程可以看出,由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供给成本较高,对供给者的制度供给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从而导致制度供给的不足。

(3)供给意愿不足。法律制度的供给过程,是实现各利益集团的目标函数的过程,是一个利益调整和利益分配的过程,各种利益关系的相互作用,制约着法律制度的选择与演进。法律的供给主要依靠立法和司法机关。目前我国突出存在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供给意愿不足的状况,首先,立法机关的供给意愿不足。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政府一方面是资本市场制度供给的主体,同时又是国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本身就代表上市公司的利益,政府的股东身份必然影响其立法行为。由于立法者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供给同其自身利益并不一致,甚至有时是互相矛盾的,因此其供给意愿必然不足。其次,司法机关的供给意愿也明显偏底,由于会计舞弊行为涉及法律关系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审理过程中要花费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司法机关不愿受理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其中既有立法条件的局限,比如立法对某些方面的规定不明确,不便于实际操作,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出于自身部门利益的考虑。从经济人假设出发,如果法院负担了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成本而收益相对较低,则法院对供给该制度的意愿就要受到不利影响。因此,法院的本位主义如果不加以克服,投资者的利益就无法加以应有的保护。

2.影响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需求的因素。

(1)民事赔偿制度的价格。由商品的供求定律可知,商品的需求量是同其价格成反比的。民事赔偿制度能否真正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其价格。我们假定:实际赔偿额和损害额之比为R,司法费用与投资者的满意程度之比为F,则民事赔偿制度的价格P是R和F的反比例函数,即P=1/RF.如果实际赔偿额和损害额之比较高,而且司法费用与投资者的满意程度之比也较高,则意味着民事赔偿制度的价格较底,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对民事赔偿制度的需求量上升。反之,若民事赔偿制度的价格很高,则投资者对民事赔偿制度的需求量就会下降。

(2)民事赔偿制度的效用。效用即法律制度的价值,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效用在于明确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使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明晰化并得以降低,从而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随着会计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健全,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效用会不断得到提升。

(3)投资者的收入和偏好。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法律制度包括民事赔偿制度都不能称作是低档商品,因此消费者的购买力对民事赔偿制度的需求影响很大。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加,投资者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期望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最大的潜在利益,希望选择适用民事赔偿诉讼取得超出其他社会调整手段的比较利益。截至2010年3月12日,股票账户总数为1.42亿户,基金账户数为0.31亿户,股票、基金已成为许多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因此我国现阶段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需求者人数骤增,随着投资者收入的不断提高,投资者购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能力也就不断提高。

3.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供需分析。

与商品市场一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供给也会出现三种情况:均衡,过剩和短缺,其中均衡就是国家为民事主体提供的救济权利恰好满足了民事主体想通过公权力寻求解决纠纷的愿望。在我国现阶段,由于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上市公司的高管和控股股东,通过会计舞弊手法谋取非法利益,其违规成本远远小于其造假收益;而投资者寻求法律保护的诉讼成本已超过实际收益,出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投资者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望而却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稀缺已经表现为投资者“等待购买”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局面。有关管理部门只有在思想和行动上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逐步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加大相关法规供给力度,才能确保我国资本市场更加规范、更加繁荣。

四 结论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作为一种具有经济后果的制度安排,它可以生成相应的制度信息,诱导出相应的市场经济行为,从而影响到市场上各行为主体对稀缺资源的选择。从这一意义上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不仅具有保护市场主体以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同时具有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和谐发展的巨大功效。由于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立法不完善,司法滞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这种法律制度的缺失一方面使蓄意违法者故意玩弄“会计游戏”,钻法律的漏洞求得不法利益,另一方面也损害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的民法原则,使投资者逐渐对资本市场丧失信心。因此,鉴于我国目前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供求失衡的状况,有关部门应树立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尽快完善相关会计舞弊民事赔偿责任法规,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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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钱泓道.法律的经济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50-80.

[3]蒋尧明.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回顾与总结[J].当代财经,2008(10):105-107.

Abstract:Criminal liability prior to civil liability is the legislative tradition in China.The investor’s legal rights cannot be well protected and their consciousness of defense of the rights is weak which leads to the scarcity in the civil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the flooding of fals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in our country.The government should establish an effective rules to deal with the misrepresentation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in the civil compensation system.

Key words:misrepresentation;civil compensation;economic analysis

Class No.:D922.29Document Mark:A

The Economic analysis on Misrepresentation in Civil Compensation System in China

Hao Xiaosong

D922.29

A

郝小松,硕士,讲师,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社科部,河南·平顶山。邮政编码:467001

1672-6758(2011)05-0047-2

(责任编辑:宋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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