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姝芳
(内蒙古大学 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呼和浩特 010030)
性别歧视下的中国古代女性生命权
孟姝芳
(内蒙古大学 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呼和浩特 010030)
封建社会存在着严重的性别歧视,男尊女卑的观念根深蒂固。中国古代女性在这种生存环境中面临着种种权利的丧失,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生存权的丧失。女性从最初呱呱落地,因是女儿身,就开始面临着生命权的被剥夺;继之,成为童养女、童养媳,又面临着生命权的再次被剥夺;很多美丽的女性,选入王府皇宫,尚处青春年少就被迫殉葬,生命权进一步被剥夺;存在千年的贞节观念,又在软层面上构成了对女性生命权的残忍剥夺。女性,这个弱势群体,在古代的性别歧视之下,因之失去了应有的一切。作为今天的现代人,我们不应该让女性重蹈悲剧,应该让女性拥有自己的真正幸福。
性别歧视;古代女性;生命权
对古代女性地位的思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女性的历史随着人类历史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人类历史的演化而演化。人类历史有多久,女性的历史就有多久。在这漫长的女性历史中,屈辱悲惨的女性历史还是占据主位。在几百万年前的远古时代,从母系社会发展到父系社会,女性的历史随之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性别歧视逐渐产生,女性地位日渐下降。在这种歧视之下,历经各朝各代的继承延续与不断强化,女性的诸多权力被限制,甚至被剥夺,其中之一就是生命权。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尝试探讨古代女性生命权的被限制与被剥夺,希望就教于方家。
生存权首先包括的是生命权,生命权是人的一项最基本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没有生命权,根本无法奢谈其他任何权利。在古代社会,女性生命权的被剥夺,首先是其在女婴阶段。人的出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一个人一生的重要起点。但是众多的古代女性,在出生伊始,还处于女婴阶段,就被成人以各种手段扼杀,剥夺了生存权利。上世纪颁布的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第一部分第六条第一款指出:“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①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8月29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成为第105个签约国。1990年9月2日,《公约》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加入后正式生效。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3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向联合国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从而使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该公约于1992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但是,在古代一定的历史时期、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却始终存在着“溺婴”、“溺女”情况,女婴固有的生命权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复存在。
古代社会歧视女婴、虐杀女婴的现象绵延不绝。战国末期,溺女之风开始兴起。史载,当时的魏国,“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1]。迨元明清时代,溺女更成为普遍之社会现象。据史料记载,就全国而言,有十多个省份存在“溺女”之风,如南方的广东、福建、江西、浙江、江苏、安徽、湖南、湖北、四川、广西,北方的山西、山东、河南等省。在这些省份中,广东省“溺女之风,所在皆然”[2];江西省则“皆以生女为嫌,每多溺弊”[3];湖南省的“风俗向有溺女陋习……牢不可破”[4]。在各省中,“福建较多,惟江西尤甚”[5]。就一省之内而言,如浙江省竟有嘉兴、湖州、杭州、严州、绍兴、金华、衢州、宁波、台州、温州、处州十一个府,有“溺女”之风。就一个保甲之内而言,福建地区曾“有一家连淹十余女者,有每村一岁中淹死至数十女者。”[6]可见,溺女之风在明清遍及全国的角角落落。
在这普遍的溺女风下,溺婴手段非常残忍。通常是女婴生下之后,由接生婆将婴儿按在盆水中淹死。乾隆年间,福清县书院掌教郑光策,在任上撰有《郑光策与福清令夏彝重书》,曾详细叙述了淹杀女婴的过程。“凡胞胎初下,率举以两手审视,女也,则以一手复而置于盆,问‘存否’?曰‘不存’。即坐索水,曳儿首倒入之,儿有健而跃且啼者,即力捺其首,儿辗转其间甚苦,母氏或汪然泪下。有顷,儿无声,撩之不动,始置。起整衣,索酒食财货,扬扬而去”[7]。一个新生女婴顷刻之间“绝气于盆水之内”,被残酷扼杀。此外,还有女婴刚出生,便被丢入尿桶、井窟或者江河中溺毙,溺婴方式真是多种多样。
溺杀女婴不仅手段残忍花样多,而且溺杀的数量也是很多。如福建的福清县,史载“比户而计,实无一户之不溺”[7];江西的弋阳县则“生女勿举者,十尝三四”[8];江西的靖安县基层有28保,户达三万多,其中“生女之数岁不下数千,其愿养者十之一、二,溺弊者已十之八、九”[9]。
如此严重的、残忍的溺婴问题,却被民间麻木地予以漠视。中国现今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在封建社会,民间可以对杀人者既骇且恶,但是独于呱呱者,却可溺而杀之,且以为是平常之事,熟视无睹。更有甚者,溺女之时竟然谈笑自若。可见,溺女现象在当时成为了惯常,且愈演愈烈,导致时人行为和精神的麻木野蛮,见之而不觉其残忍。
溺婴和童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由于溺婴行为的残忍,也由于人性当中固有的天良没有被完全泯灭,在历史的特定时期出现了童养的情况。“童养”一词,在《元史》中已正式出现:“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十。”[10]童养是民人避免溺女的一种变通方法,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以童养代替溺女是一种进步。但是女性童养同样面临着生命权的被剥夺。
民间童养制度早于元,大约源于宋代,明朝后逐渐盛行,清代遍及全国各省区。当时有很多家庭由于贫困,在不忍心溺掉女儿的情况下,将其送出童养。这些送出童养的女婴,被称之为童养女,或者童养媳。一般都是因为家贫,往往在女婴还处哺乳期或是稍长即送出门。这些幼小的女婴、女童,在来到新的家庭中后,家庭地位极其低下,常常受到新家庭主人的折磨、虐待,以致失去生命。如郑板桥《恶姑》诗描述了童养媳的境遇:“五日无完衣,十日无完肤。”[11]在这种家庭当中,当婆婆的不仅轻视、虐使童养媳,还有的虐死童养媳。这种童养的人数在历史上很多,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罗斯在考察晚清中国的状况时发现:“此种现象十分普遍,中国有许多地区一个家庭中从未有一个以上的女孩是她父母抚养大的。”[12]
殉葬又称人殉、殉,是古代葬礼中以活人来进行陪葬的陋俗,主要为帝王死后所常用。人殉的目的是为了使死者在阴间同样享受侍奉。它最初起源于原始社会晚期,后盛行于奴隶社会早期,而其遗风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又有所变化。殉葬的对象,从原始、奴隶社会的男女同殉,发展到明朝的女性单殉。殉葬之制也曾几度废止:如公元前384年秦献公下令废止人殉,西汉初年正式废除制度性的人殉,明英宗时又罢女性殉葬制度,康熙时彻底废除人殉制度。但是,殉葬的存在时期相对还是很长,无数年轻的女性在这种情况下,又一次被剥夺了生命权,而明代又最为典型。
这种女性生命权的被剥夺,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除明之外,虽然历代都有,终究属于零星,未为很多。如春秋时有秦穆公死,177人殉葬,其中女性占主要比例。继之,秦始皇崩,秦二世命宫中未能生育皇子、皇女的一律从葬,宫妃、宫女死者甚多。到了宋高宗驾崩,继位皇帝孝宗发“诰命”,胁迫高宗的才人李氏、王氏“饮鸠”,殉高宗之葬。到了明代,作为封建专制的晚期,在其前五朝却出奇地兴起了妃嫔、宫女、妻妾、婢女为死者殉葬的制度。考其延续朝代之长,殉葬妃嫔、宫女人数之多,殉葬波及范围之广,殉葬手段之残忍都可为历史之最。
就延续朝代而言。《明史·后妃传一》中记载,先是洪武朝,朱元璋驾崩时,宫人从死者很多。后成祖、仁宗、宣宗、景帝在死时都惨无人道地命令年轻妃殡殉葬。当时,只要继位皇帝即位,便着手为死去的皇帝圈定需要殉葬的妃嫔、宫女,被圈定的殉葬者则是无助更是无可奈何地予以接受。这项女性殉葬制度,直到明英宗朱祁镇驾崩时,专召其子宪宗曰:“用人殉葬,吾不忍也。此事宜自我止,后世勿复为。”[13]这才罢除了这项宫中弊政。
就殉葬妃嫔、宫女人数之多而言。史载,“太祖崩,伺寝宫人尽数殉葬。”[14]“孝陵四十妃嫔,惟二妃葬陵之东西,余俱从葬”[15]。到成祖、仁宗、宣宗时候,“多者至数十人”[14]。明成祖朱棣的“长陵十六妃,俱从葬”[15]。明仁宗朱高炽的献陵有4名妃嫔殉葬,明宣宗朱瞻基的景陵则有7名妃嫔殉节从葬。明景帝以郕王薨,数名妃嫔殉葬。这五朝共有多少女性殉葬?记载下来的应该只是少数,涉及的仅是妃嫔及部分有名分的女子,而没有记载的却是大多数。
就殉葬波及范围之广而言。明初非但帝王如此,据《明实录》、《国榷》、《明史》所记载,诸王大臣亦循此风,用王妃、继妃、夫人、侍姬等从殉。如明洪武二十八年(1395),秦王早逝,太祖下令两名王妃生殉。永乐十二年(1414)郢靖王朱栋薨,王妃郭氏自经殉葬。宣德元年(1426),唐靖王朱琼烃薨,妃高氏自经以殉。正统三年(1438),卫恭王朱瞻埏薨,妃杨氏殉。不仅诸王,大臣也予以效仿,洪武十六年(1383)安陆侯吴复卒,妾杨氏,仅十七就自经殉葬。可见,宫人殉葬之制“各王府皆然,不特朝廷。”[13]而且,尽管英宗皇帝遗诏永行禁止殉葬,但在王府此风未曾立停。明宪宗不得已再次下诏,严令禁止王府贵族让活人殉葬。
就殉葬手段之残忍而言,妃嫔殉葬时,手段残忍,其状甚惨,据朝鲜史料所载:永乐二十二年(1424):“及帝(成祖)之崩,宫人殉葬者三十余人。当死之日,皆饷之于庭,饷辍,俱引升堂,哭声震殿阁。堂上置小木床,使立其上,挂绳围于其上,以头纳其中,遂去其床,皆雉经而死。”[16]此外,还有给她们灌食水银、乌头酒的,下肚即刻毙命。对于抗拒从葬者,主事者则令太监强行自缢。妃嫔、宫女就是如此受到摧残、受到轻贱,生命就是如此逝去。因为明前期最高统治者公开推行宫妃殉葬制,官僚、权臣、缙绅、豪富竞相效尤,因之在明代妻妾殉夫极度盛行,无数青年妇女的生命权被生生剥夺。
清代,历史本应翻开新的一页,但是却又后退地实行了人殉。据明末清初的安徽桐城人方拱乾在东北流放期间考察,满洲统治阶级旧有殉葬之俗,其俗是“男子死,必以一妾殉,当殉者必于主前定之,不容辞,不容僭也。当殉不哭,艳妆坐炕上,主妇率皆下拜而享之。及时,以弓弦扣弦而殒之。当不肯殉,则群起而扼之死矣。”[17]因此,入关前曾有女性殉葬情况,如努尔哈赤有大妃乌拉纳喇氏、庶妃阿吉根、代因扎的殉葬;贝勒岳托有妻福晋的殉葬。入关后继之,也屡有女性殉葬事件。如豪格被幽禁而死,以庶妃三人从殉;多尔衮有侍女吴尔库尼从殉;世祖宠妃董鄂妃身亡,数十宫人被逼殉葬,而且这种殉葬又波及到民间。这种殉葬方式虽然约定俗成,但强制执行也是有所存在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康熙朝在满汉大臣的建议下,开始革除此项弊政。康熙十二年(1673)六月正式下诏:“命禁止八旗包衣佐领下奴仆随主殉葬。”[18]但是,由于性别歧视的观念使然,实际上人殉制很难彻底根除。
贞节属于道德的范畴,各个历史时期形成了不同的贞节观,封建时代的贞节观是封建礼教中束缚女子的一种道德观念。它是在父权制与一夫多妻制确立之后逐渐形成的,经历了由对男女的共同贞节要求到单纯针对女性的贞节要求。随后在历史的不断更迭演变中,经过儒家的大力宣传,朝廷的极力推崇,对女性的贞节要求进一步强化趋严,最终使得贞节观念成为封建社会历朝历代所提倡的正统道德观念,女性生命因之被窒息。
纵观历史,秦始皇第一次使妇女“贞节”由伦理道德的提倡发展为律法上的强制。汉代开始了在两性中针对女性的单方面的贞节要求。迨及唐代,表面虽然有所放松,但实际上在思想观念方面却更提倡贞节观。在长期的持续不断的演变过程中,贞节观念在宋元时期最终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宋代成为贞节观念强化并普及的关键时期,程朱理学对女性贞节的崇拜形成了一种病态的崇拜。元代则从制度上提倡并由朝廷表彰贞节妇女;明代更是发布了一系列控制贬抑妇女的政策法令。可见,到了封建社会晚期,贞节观念成为人们普遍认同的社会道德心理,更成为广大妇女的主要道德信念和行为标准,妇女节烈现象在封建社会晚期,也因而集中爆发。
各朝统治者为了培养遵从“三从四德”的贤妻良母,从汉代班昭的《女诫》以来,历代都有女训专书。如吕近溪的《女小儿语》,吕坤的《闺范》,长孙皇后的《女则》,温璜的《温氏母训》,宋若华的《女论语》、《女孝经》,明成祖徐皇后的《内训》,清代的《新妇谱》、《女儿经》、章圣皇太后的《女训》,慈圣太后的《女鉴》等等。女教书的内容主要是向女子灌输封建礼教思想,要求其学习妇德、妇言、妇容、妇工等内容。这些内容中对所有女性影响最大、残害最大的则是“贞节”教育。其内容宣扬:女子必须保守贞节,“女子之行,唯贞与节”;“凡为女子,惟务清贞,清则身洁,贞则身荣”;“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从一不改”,“守一而终”,“守身如玉”,“男女授受不亲”,“为夫守节”,“守贞终身”、“从一之贞”,“妇人贞吉,从一而终”;“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不践二廷,妇人之常”,“一女事一夫,安可再移天”。这种贞节教化渗透到当时从贵族妇女到平民妇女的各个阶层之中。
在几千年封建思想的灌输、熏陶下,一方面,女子谨守“男尊女卑,三从四德”,以贞节为第一生命,把自己的贞节高度神圣化、自我化,拼命保贞,甚至以死殉节;对于外界对其稍有冒犯,则以自杀了事。另一方面,社会要求她们按照女性规范“为夫守节”,自虐自裁,无条件地为男性而牺牲,为男性而殉情。
铺天盖地的贞节观念对妇女的身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成了天经地义残害女性的武器,由此也出现了大量的妇女自杀事件。明清妇女较之前朝节烈数量多,种类繁,程度惨烈,诸多学者对此做出了详细统计。据学者刘长江统计,明清两代总计500多年的时间就有5万女性成为封建礼教的殉葬品[19]。刘正刚、唐伟华统计出明朝的节妇烈女总数达35 829人[20]。《清史稿·列女传》中也记载了五百五十多名妇女,其中有近三百名妇女是以自杀结束自己的生命来表现其节烈的。由上可知,千年的贞节观念,再次剥夺了无数女性的生命权,各种史籍中记载的妇女自杀现象只是当时社会中妇女自杀现象的特殊集合,她们的共同之处就是以自杀维护其贞节,以对生命的否定来肯定“贞节”的价值。
翻阅历史是令人沉重的,而翻阅女性的历史则更令人沉重。几千年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观念积淀,给当时的社会女性带来了各种悲剧和灾难,而女性生命权的被限制与被剥夺是其中最大的悲剧和灾难,这也是人类历史的悲剧和灾难。女性生命权的被限制与被剥夺,其可悲之处不在于其自然性,而在于其人为性和社会性,它不是由自然因素造成的人的生命的丧失,而是属于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凭借权力剥夺了另一部分人的生命。历史可以给我们提供经验教训,今天的我们需要切实地去改变对女性的认识,加强对女性的关爱,为后人留下非沉重的女性历史。
[1]韩非子[M](元)何犿,注.卷十八.“六反第四十六”.四库全书文渊阁影印本,第729册:768.
[2]韶州府志[M].卷 23.“经政略·恤政”,“郭际清序”,同治十三年(1874)刻本.
[3]广信府志[M].卷2.“建置”,欧阳永裿:“严禁溺女示”,同治十二年(1873)刻本.
[4]长沙府志[M].卷22.“政迹”,赵宁:“请禁溺女详”,乾隆十二年(1747)刻本.
[5]王邦玺.贞石山房奏议·复请办育婴疏[M].卷2.光绪十九年(1893)刻本.
[6]余治辑.得一录·保婴会规条·保婴会缘起[M].卷2.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92辑,第911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96年影印本.
[7]重纂福建通志[M].卷 55.“风俗”,“郑光策与福清令夏彝重书”,同治七年(1868)刻本.
[8]广信府志[M].卷 1.“地理·风俗”.谭瑄:“禁鬻妻说”.同治十二年(1873)刻本.
[9]南昌府志[M].卷12.“建置”,“崔宏道记”.同治十二年(1873)刻本.
[10]宋濂,等.元史·刑法志二[M].卷103.北京:中华书局,1976.
[11]郑板桥.板桥诗词撷英[M].陈书良,注评.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70-71.
[12][美]E.A.罗斯.变化中的中国人[M].公茂虹,张皓,译.北京:中华书局,2006:120.
[13]赵翼.廿二史札记[M].卷32.“明宫人殉葬之制”.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
[14]明朝小史[M].卷3.吕毖,辑著.扬州:广陵古籍刻印社,1986.
[15]申时行,等.万历会典[M].卷90.“礼部四十八·陵寝”.续修四库全书,第790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587.
[16]吴晗.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第1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0:320.
[17]方拱乾.宁古塔志·风俗[M].上海:商务印书馆,1915铅印本.
[18]清圣祖实录:第 4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5:563.
[19]刘长江.明清时期妇女贞节观的嬗变[J].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3).
[20]刘正刚,唐伟华.明清鲁浙粤女性自杀探讨[J].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1,(5).
[责任编辑 郑红翠]
Under the Sex Discrimination——the Limitation and the Deprivation of Female’s Living Rightin Ancient China
MENG Shu-fang
(College of History and Tourism Culture,Neimenggu University,Huhehaote 010030,China)
There existed serious sex discrimination and a deep rooted concept that men were superior to women in feudal society.Under such survival environment,female in ancient China faced to a situation that all kinds of rights were deprived gradually,especially the right of survival.In ancient China,female’s survival right was deprived after birth because of the gender,and then faced to the re-deprivation when they became an adopted daughter or a child bride.Many young beauties that entered the imperial palace were forced to be buried alive with the dead.Besides this,the idea of chastity which existed thousands years long in China became another tool to deprive the survival rights of female cruelly.Female,as a disadvantaged group,lost all deserved right under the sex discrimination in ancient China.As the contemporary people,we should try our best to avoid the replaying of female’s tragedy and let them owe true happiness.
sex discrimination;female in ancient age;living right.
K23
A
1009-1971(2011)06-0109-05
2011-10-09
孟姝芳(1974-),女,内蒙古丰镇人,副教授,从事中国古代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