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云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61)
论新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中的应用
刘艳云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61)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施工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但也存在影响施工企业准确执行建造合同的因素。针对新旧建造合同准则的差异及新建造合同准则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强力推进新建造合同准则的应用和执行,以促进会计准则落实,推动施工企业良性发展。
新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施工企业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新建造合同准则对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对施工企业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发包方故意拖延工程结算时间和拖欠工程款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给施工企业全面推行建造合同准则带来了更大的困难。所以,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过程中面临的难题与困惑,必须正确地研究和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新建造合同准则更好地得以执行。
原建造合同第二条“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本准则的主要问题是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在一个会计年度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这一规定。原因在于建造合同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来完成,其开工和完工时间通常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
旧准则规定,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新准则取消了原准则规定的内容,新准则规定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新准则在收入、费用的确认方面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新准则第二十六条:“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或费用。
新准则只对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作了一些原则性的阐述,比旧准则更简洁。此外,新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一规定说明可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合同成本。这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在对建造合同的信息披露方面,新准则取消了对“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金额”和“应收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两方面信息的披露。
新建造合同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按照原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结算收入是以业主确认的计量支付证书为主,如果业主以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计量的话,施工单位只能将已实际发生的成本留为未完施工,从而加大了利润的可调性、随意性、风险性。建造合同准则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成本,能更好地反映企业实际的经营情况。
在对预计项目合同亏损的处理上,按原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只对实际已经发生的部分亏损进行核算,对尚未完工部分的盈亏情况不作账务处理。在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后,企业对亏损项目进行了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计提,不仅反映已完工部分工程的亏损,还对未完工部分的亏损确认到当期损益,与原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更符合谨慎性原则。
根据建造合同规定,合同成本包括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五部分,这样,企业每个会计期间对预计合同总成本进行预计时,这五部分的成本数额就要有比较详尽的细目分配,并对这五部分成本的未来发生数额进行预测。全面执行建造合同之后,就需要项目部定期对预计合同总收入和合同总成本进行调整,有助于公司掌握项目成本的真实情况。执行建造合同,强调了成本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强调了成本管理的过程监控。项目成本控制信息传递及时了,过程控制搞好了,责任成本工作搞好了,利润也就自然而然地实现了。
首先,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对公司及项目管理人员是一个全新的内容,部分领导及财务人员对建造合同准则的内容和实质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从而影响了建造合同准则的正确执行。其次,个别部门及其领导认为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是财务核算的问题,是财务部门的工作,与其他管理工作没有关系。最后,由于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增大了相关部门的工作量,个别相关部门对此有些排斥,不能很好地配合财务部门执行。
(1)影响施工企业确认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外部因素。区域影响因素,各地物价水平的差异及市场的变化。施工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后,因为需求的变化,往往会引起当地材料价格尤其是大堆料的价格变动较大,造成施工企业难以准确预计合同总成本。由于征地拆迁、业主资金的供应是否及时、关键工序的材料的供应等问题,对施工企业的工期影响较大,不确定因素的增多也加大了施工企业对合同总成本的预测难度。
(2)影响施工企业确认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内部因素。施工企业自身的施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现场施工成本的控制水平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认。
(3)完工百分比的确认问题。新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以下方法: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施工企业在确认完工百分比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计算。采用这种方法确认完工百分比具有简单、可操作性强等优点,但是,成本投入与完工程度经常不是一种严格的对应关系,以成本投入多少来反映完工程度往往会出现偏差。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有时会因质量事故而增加返工成本,这时增加成本却不能增加完工进度;生产要素的价格变动会引起成本投入的变化,但却与完工程度关系不大;价值高、施工简单的部位,成本投入大,但其代表的完工程度不一定高;相反,价值不高却费时费工的部位,其代表的完工程度却不一定低。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企业确认完工百分比时出现偏差。
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相关规定,施工企业期末的合同成本余额减工程结算余额如果大于零,则将其差额在报表的“存货——已完工尚未结算款”中列示。大多数施工企业已完工尚未结算款在本企业的资产中占有较大比重,达到总资产的比例为12%左右。行业人士都知道已完工尚未结算款的变现能力会严重影响企业的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未来的偿债能力。因此,如不加强对已完工尚未结算款的管理,使资产及时变现,控制已完工尚未结算的总量规模,势必会影响企业的效益。
(1)国家应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批,要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解决建筑市场中长久存在的工程变更问题与工程款拖欠问题,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2)施工企业应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和报告制度,对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预测进行动态管理与调整,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概预算、耗费定额、会计核算制度、成本分析制度,提高测算水平,为工程项目合同收入、合同成本的合理预计提供准确信息。
(1)上级主管部门、财税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等在规范企业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与处罚力度,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2)利用内部审计部门、监事会等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加大监督力度,避免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因委托与代理关系而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3)企业通过设计激励性机制,把企业的经营业绩与经营者的收益结合起来,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1)加强对建造合同的管理。实行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发包单位与承包企业要规范建造合同的签订,保证建造合同的执行,减小合同风险,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双方经济利益的及时流入。此外,施工部门应加强对合同执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因变更设计、非可控因素造成的工程造价的变化应及时取得发包单位的签认,以便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地计算合同收入,真实反映施工企业的经营业绩。
(2)提高对成本的预测与控制能力。施工企业应利用实施建造合同的契机,将成本预测与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目前施工企业应深化目标成本管理。目标成本应由会计部门会同行政管理、采购、劳动工资、工程和机电等有关责任部门,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在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内外环境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共同确定。
(3)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首先,应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和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消耗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其次,必须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实施建造合同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对于为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必须准确地进行归集和登记,对于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预计。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4)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财务人员对合同总收入、总成本的判断力与预测力,同时要求对工程项目比较了解,因此《建造合同》准则的有效实施离不开高素质的财会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社,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中铁建总公司培训教材.施工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On the Application of New Construction Contract Standards in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LIU Yanyun
(Hebei Professional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ijiazhuang,Hebei 050061,China)
The promulgation ofAccounting Standards f or Enterprises No.15-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s has further standardized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of construction and related business information disclosure.But there are some factors to affect the accurate execution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in construction enterprise.To deal with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old and new criteria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s and the problems in applying the new construction contract criteria,effective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powerfully promote the application and execution of the new construction contract criteria,so as to adva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accounting standards,and push forward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new accounting standards;construction contract;construction enterprise
F23
A
1008-469X(2011)02-0051-03
2011-01-18
刘艳云(1973-),女,河北石家庄人,经济师,会计师,主要从事财务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