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信用证金额、发票金额和汇票金额相符之处理

2011-04-03 14:49任改玲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对外经贸实务 2011年3期
关键词:交单汇票装运

任改玲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试论信用证金额、发票金额和汇票金额相符之处理

任改玲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实际业务中,由于存在分批分期装运以及折扣或预付款等诸多因素,出口企业向银行交单时常常遇到这样的困惑,就是对于信用证金额、发票金额和汇票金额的把握,不易做到相符。尽管国际商会在其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中早已明确作出相应规定,但对有关惯例条款的理解在实际业务中依旧存在诸多问题。本文试图说明三者之间的关系并结合案例分析来解释业务中可如何操作以做到相符交单,以期对贸易企业有所帮助。

一、三种金额的界定与关系

(一)信用证金额(L/C Amount)

信用证金额是信用证项下可支取的金额限度,是开证行承担责任的最高金额。在SWIFT信用证MT700格式中以必要项目32B(Currency Code,Amount)出现。

关于信用证允许支取金额的正确理解。UCP600第30条b款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上述条款在实际业务中需注意的是信用证的金额有无增减幅度,否则信用证金额如为最高限额,那么受益人便不能任意在5%幅度内增减。此种情形下,短装最多5%是许可的,但一旦超装会导致不符。

ISBP681第65条也有类似规定:“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的溢短装幅度。但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超额或减少,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不适用此条。货物数量在5%幅度内的溢装并不意味着允许支取的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

如:某货物1000公吨,信用证金额为USD100000.00,没规定特定的金额增减幅度,不允许分批装运。受益人此时只能提交950-1000公吨之间的任意数量的发票。但也有个别特殊商品的包装单位和重量单位易引起混淆,如一份信用证规定货物描述为:“800000.00 BARRELS OF BRENT CRUDE OIL”。受益人提交的发票显示806000.00BARRELS,但该发票遭到银行的拒付,理由是:依据UCP600第30条b款规定,本证中货物数量是以BARREL即包装单位计量的,故不适用于该条款的援引,除非货物以公吨计量。该案中的焦点是对BARREL(桶)到底是包装单位还是重量单位的分歧。我们无法奢望银行的审单人员都是专家,因此对于计重单位产生的误区在所难免。国际市场原油的价格一般以桶为单位,因此桶是一种重量单位而非包装单位。

(二)发票金额(Invoice Amount)

发票金额是商业发票应该一次标明的货物的全部价值,至于是否在发票上注明分期付款的份额,应该根据信用证的相关条款出票。单价和总值是发票的重要项目,必须准确计算正确缮制,并应做到单价、数量、总值三者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UCP600第30条c款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30条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30条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发票上未显示单价有所降低,发票金额低于信用证金额在5%幅度内不构成不符交单,但这种情况实际业务中并不常见,毕竟在货物如数交付的情形下,受益人少支取是较罕见的。如:一信用证规定金额为USD105000.00,不允许分批装运,货物显示数量为10CARS。受益人提交的发票显示出运货物数量为10CARS,但金额却为101500.00。根据规定可知该操作并不构成不符交单,5%幅度内的差额USD3500可以理解为支付给中间商的暗佣,或买卖双方事先协商好的其他费用返还。

UC600第 18条(b)款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大于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其决定对有关各方均有约束力,只要该银行对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部分未作承付或者议付。”该规定意味着超支发票也可以被有关银行接受。个人理解认为这就像我们大家在财务报销时若发票金额大于允许报销金额,财务通常会批注出实报金额并按此报销而对多余票据或金额不予置理,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了退单和重新审单,可以简化单据处理。

(三)汇票金额(Draft Amount)

汇票金额是汇票上载明的付款人应支付的某种货币的数额。汇票必须按照每次付款的数额出票,并附上相应的单据。汇票的金额小写和大写应一致,汇票金额不得涂改,不允许加盖校正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出票时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其中规定票据上的金额必须确定。如果不确定,则票据无效,这也就意味着在票据上记载金额的大小写数字也应该是一致的,如果大小写的数字不一致,则该票据也是无效的,足见我国票据法对于票据形式要求的严格。

英国《1882年票据法》第二章第一节第9条(2)款规定:“票面所列数额,如用文字及数字并书时,若两者有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

ISBP681第50条规定:“金额大写必须准确反映小写表示的金额,两者均应表明币别及信用证规定的情况。”

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业务中,汇票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ISBP为依据来处理,一方面它是一份无效票据,另一方面会造成信用证交易项下的不符交单,处理方式一般为退票,或请求开证申请人放弃该不符点。

UCP600第51条规定:“金额必须与发票一致,除非出现UC600第18条(b)款规定的情况。”在出现第18条(b)款的情况下,汇票金额=信用证金额<发票金额,其中汇票金额是实际承付或者议付的部分发票金额。

二、合同金额是否含佣金时三种金额的交单处理

(一)合同金额不含佣金时

合同是买卖双方的交易基础,如果合同金额不含佣金,结算方式是信用证,那么合同金额与信用证金额是一样的,这时如果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那么发票金额与信用证金额也是一样的。如果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而实际分批装运了,此时发票金额是实际装运的金额,这时小于信用证金额,但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一样。货物全部发完后,这若干份发票金额加起来就等于信用证金额。此时可以概括为:

不分批装运时:合同金额=L/C金额=发票金额=汇票金额

分批装运时:若干发票金额之和=若干汇票金额之和=L/C金额=合同金额

倘若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规定了每批的数量和时间,或货物的规格、花色不同时,且允许数量和金额有一定的增减幅度时,发票的金额该如何把握?数量的增减幅度仅适用于总量还是分量,亦或必须同时适用于总量和分量?结论是:如果跟单信用证规定了具体的数量、颜色、尺寸或规格,并且信用证表明金额、个数或类似的条件不受某一特定金额的限制,那么金额或数量既适用于货物描述中的部分货物(分量)也适用于总量。

(二)合同金额含佣金时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汇票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如果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例如:“Drafts to be drawn for full CIF value less 5%commission,invoice to show full CIF value”。商业发票则不表示扣佣金情况,汇票金额以扣除佣金后的净额出具。如果信用证条款规定扣除佣金“5%commission to be deducted from invoice value”或类似这样明显扣佣要求,商业发票总金额应按规定表示扣除佣金,扣除后并计算出其净额,汇票金额亦以其净额出具。这种做法通常适用于中间商代开信用证的场合。有的信用证条款要求另出具“Commission Note (佣金单)”或“Credit Note”(贷记通知单)扣应付佣金,如信用证条款这样规定“Credit note for 3%of invoice value to be deducted from the amount negotiated”,那么商业发票不表示扣佣,按其货值毛额表示,而汇票金额应是发票金额减去佣金单或贷记通知单金额后的净额。

如果信用证要求的发票价格是扣除了 Discount(折扣)、Com mission(佣金)或 downpayment(预付款)以后的价格,例如:CIFC3%,则3%的佣金必须在发票上显示出来。如果信用证对折扣、佣金或预付款未作要求,而发票却显示了上述内容,只要扣减后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的金额,应可以接受。此时可以概括为:

信用证金额=发票金额>汇票金额

三、混合支付方式下三种金额的交单处理

(一)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

若一笔交易合同包括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合同规定部分信用证,部分汇款。如合同规定货款的8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20%由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一并委托信用证的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托收。此时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方法是受益人分别开立二套汇票,全套单据附在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内,而托收项下的货款则另开立一套光票,为了安全收汇起见,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在信用证的条款中规定,开证行一定要在托收的“光票款项”收妥后,才可以交单,也就是说进口商“支付光票票款”与否成为“交单”的前提条件。另一种方法是属于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样做对于买、卖双方都比较有利,出口商的收汇得到了保障,进口商减少了垫资,易被双方接受。

不管是上述哪种做法,信用证下支款的按信用证允许的金额支取,以银行为付款人;托收部分的以买方为付款人。发票金额是两套汇票相加的和。即:

发票金额=信用证项下的汇票金额+托收项下的汇票金额

(二)部分信用证,部分汇款

若合同规定部分信用证,部分汇款,如以常见的70%L/C,30%T/T汇款为例。

例如:合同金额USD20000,T/T预付款USD6000,信用证付款USD14000,信用证货物描述部分显示的是全部货物,则可做如下处理:例如:合同金额USD20000,T/T预付款USD6000,信用证付款USD14000,信用证货物描述部分显示的是全部货物,则可做如下处理:

1、发票表述:

TOTALAMOUNT:USD20000

T/TINADVANCE:USD6000

PAYMENTBYL/C:USD14000

2、汇票金额:USD14000

3、信用证金额:USD14000 或USD2000

信用证金额条款既可以显示70%的货款也可以显示100%全额货款,上述对发票及汇票的处理方法均适用。至于其它单据的金额,报关金额填USD20000,保险金额USD20000 X 110%,除非客户有明确的文字指示,保险金额必须全额,否则万一出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将索赔不足。原产地证,熏蒸证明,装箱单,提单,检验证书等做一套即可,因为全部不显示货款金额。核销的时候把信用证项下和T/T项下的2张结汇水单合并起来就可以了,2张水单的金额基本上等于报关单金额不影响核销。

总之,信用证交易下,发票金额和汇票金额的确定将直接影响收汇的安全性。究竟应严格与信用证保持一致还是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高于或低于信用证规定金额,取决于对相关惯例的深入理解和具体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只有在实践中灵活运用惯例来制作发票和汇票,才能确保做到相符交单和安全收汇。

[1]UCP600《ICC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2007 Rrevision)

[2]ISBP681《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subject to UCP600》

[3]孙满.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小议[J].对外经贸实务,2003(2)

[4]在线国际商报http://ibdaily.mofcom.gov.cn

10.3969/j.issn.1003-5559.2011.0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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