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劲颖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 200002)
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的思考
王劲颖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 200002)
适应新形势,亟需加强社会管理创新,而社会组织建设创新也是题中应有之义。要从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法制创新以及工作举措创新着手,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建设,走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社会组织;建设;创新;中国特色
2011年2 月19 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2011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为重要内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这一重大历史命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作为参与社会管理的组织载体,社会组织建设也日益受到重视。当前,我们亟需加强社会管理创新,而社会组织建设创新也是题中应有之义。我们要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创新,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从而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建设,走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当前,我国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三类法人组织,主要对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三大行政法规。社会组织的称谓主要经过了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组织等三次演变。
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三类法人组织。
1、社会团体定义及其分类。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1]。此前,社会团体曾主要有2个法规。1950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凡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包括下列各项范围:(一)人民群众团体;(二)社会公益团体;(三)文艺工作团体;(四)学术研究团体;(五)宗教团体;(六)其他合于人民政府法律组成的团体[2]。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3]
2、民办非企业单位定义及其分类。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4]。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十)其他[5]。
3、基金会定义及其分类。2004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6]。此前,基金会曾有1个法规。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7]。
社会组织称谓主要经过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组织等三次演变。
1、社会团体。在20世纪90年代民办非企业单位称谓出现前,社会团体的称谓几乎一统天下,但有时也强调或使用“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商会、自律性组织”等称谓。1990年6月9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请示的通知》[8]。1998年7月2日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9]。即使到了2000年,我国出台的文件也着重社会团体。2000年7月21日出台《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干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0]。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11]。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要求:“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12]。
2、民间组织。在20世纪90年代民办非企业单位称谓出现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为民间组织。在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发布后,基金会从社会团体中单列出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统称为民间组织。1999年11月出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13]。2004年12月11日《人民日报》刊登的《发挥好民间组织的作用》评论员文章明确指出:重视民间组织的发展,发挥民间组织作用,提高民间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推进民主政治,有利于弘扬先进文化,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民间组织工作的领导,重视、支持民间组织开展工作[14]。
3、社会组织。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首次在全会决定中提出社会组织这一概念:“加强和改进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15]。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政事分开,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发展和规范律师、公证、会计、资产评估等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类基金会,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16]
社会组织建设主要经历了初步提出、地位凸显、内涵深化等三个阶段。“十二五”规划纲要与“十一五”规划纲要相比,关于社会组织工作呈现出三大转变:一是社会组织工作由用“节”的篇幅作简要性论述,进一步转变为用“章”的篇幅作详细性论述。二是社会组织工作由立足社会组织论述社会组织工作的单一型论述,进一步转变为立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论述社会组织工作的复合型论述。三是社会组织工作由强调“规范引导”,进一步转变为强调“加强建设”。
社会组织建设主要经历了初步提出、地位凸显、内涵深化等三个阶段。
1、“社会组织建设”的初步提出。2007年10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进一步确认了“社会组织”这一科学定义。这个定义是对传统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或者民间组织等称谓的改造,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刻认识这类组织的基本属性、主要特征而形成的科学概括。有利于纠正社会上对这类组织存在的片面认识,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各方面重视和支持这类组织的共识,有利于这类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同时,报告首次提出了社会组织“建设”这一新任务,首次把社会组织放到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高度进行全面而系统论述[17]。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并提出了“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18]。2007年11月民政部召开的全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提出:发展是前提,建设是核心,培育与监管是基本手段,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是根本目的。笔者认为:其中的“建设是核心”很有新意,如同“促进经济”的提法从“又好又快发展”到“又快又好发展”,又到“坚持好字优先”。“社会组织工作”的提法从“培育发展、监督管理”到“培育发展、监督管理、作用发挥”,又到“发展是前提,建设是核心,培育与监管是基本手段,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是根本目的”。可见,国家越来越重视社会组织建设,也充分说明国家正在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社会组织从被监管的对象转变成发展建设的主体,从而发挥其积极作用[19]。
2、“社会组织建设”的地位凸显。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第八部分“加强社会建设,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指出,要“发挥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作用,提高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合力”。第十部分“加快改革攻坚步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加快社会事业体制改革”中指出,要“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支持、引导其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20]。这些论述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读:一是“建议”将社会组织放到社会建设和社会体制改革中去论述,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更加凸显。二是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赋予了社会组织相应的角色、任务,社会组织的职能作用更加鲜明。三是突出强调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未来几年社会组织的发展重点和发展方向更加明确[21]。这些论述实际上已经将社会组织建设放在加强社会建设、加快改革攻坚步伐的宏观背景下进行思考,社会组织建设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地位更加凸显。
3、“社会组织建设”的内涵深化。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强调,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他指出,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管理和服务的社会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22]。这一重要讲话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而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2011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23],“标本兼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重要内容,并单独成篇;而“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也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单独成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与五年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4]相比,社会组织建设工作所受到的重视程度史无前例,其内涵日益深化。
1、社会组织工作由用“节”的篇幅作简要性论述,进一步转变为用“章”的篇幅作详细性论述。“十一五”规划纲要共14篇48章,其中在第十篇“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第四十二章“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中仅用1节的篇幅论述了社会组织的相关内容,当时社会组织还是称为民间组织。其具体内容为第二节“规范引导民间组织有序发展”:“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学会、公益慈善和基层服务性民间组织,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完善民间组织自律机制,加强改进对民间组织的监管”。而“十二五”规划纲要共16篇62章,其中在第九篇“标本兼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第三十九章“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中用1章的篇幅详细论述了社会组织的内容,“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具体又分为2节内容:第一节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经济类、公益慈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强化行业自律,发挥沟通企业与政府的作用。完善扶持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扩大税收优惠种类和范围”。第二节为“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健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监管。建立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和管理信息平台,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提高政府监管效力。实行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和评估制度,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强化社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自律性。”
2、社会组织工作由立足社会组织论述社会组织工作的单一型论述,进一步转变为立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论述社会组织工作的复合型论述。“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民间组织除了“规范引导民间组织有序发展”这1节内容外,其他章节并未提及。而“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社会组织除了“加强社会组织建设”这1章内容外,还在其他2章分3次提及社会组织。在第三十七章“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第一节“健全社会管理格局”中提及社会组织:“发挥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协同作用,推进社会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和法制化”。在第三十八章“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的第一节“完善社区治理结构”中则2次提及社会组织:“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发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驻区单位积极作用,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因地制宜创新社区管理和服务模式”。
3、社会组织工作由强调“规范引导”进一步转变为强调“加强建设”。党的十七大提出了“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十二五”规划纲要则进一步予以了详细阐述。在现代社会,政府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是最基本的组织形态,都具有自己的独特优势。正如同在经济领域,要使经济更加有活力,就必须使经济组织成为市场主体,从而在经济建设和市场创新中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一样,在社会领域,要使社会更加和谐,也就必须使社会组织成为社会主体,在社会建设和社会创新中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25]。要使社会组织成为社会建设和社会创新的主体,必须齐心协力,齐头并进,大力加强社会组织建设。
当前,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工作进入了新时期,站在了新起点,瞄向了新高度。但社会组织建设工作在新形势下还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主要表现为:体制不顺畅,社会组织建设的组织领导有待形成合力;机制不健全,社会组织建设的工作效能有待提升;法制不完善,社会组织法人地位有待提高。我们必须从深化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法制创新着手,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创新。
1、探索路径之一:创新社会组织建设工作统筹协调的领导体制。社会组织种类繁多、规模大小不一、隶属关系复杂[26]。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各级民政部门,对于社会组织工作有着较为紧密的联系,但作为双重管理体制另一方的业务主管单位,各个层级对社会组织工作缺乏紧密联系。同时,社会组织建设还涉及组织宣传、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众多党政部门。因此统筹协调领导体制的重点是要建立能够统领相关部门的协调机构,可以由党和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各相关党政部门共同参与,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宣传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扶持、税收优惠、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各项政策。通过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从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2、探索路径之二:实行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目前不少党政部门通过实行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形成全国范围的政令畅通和专业化管理。考虑到许多社会组织的活动往往是涉及全国或全省领域,其影响也辐射全国和全省范围,因此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仿效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也可以仿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在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从而改进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3、探索路径之三:建立全社会参与的监督管理体制。在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新形势下,必须坚持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统筹兼顾、动态协调的原则,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合力。因此,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也理应在发挥各党政部门工作积极性的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以及专业人士尤其是新闻媒体,加强对社会组织信息公布的监督力度,建立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监管体制。
1、探索路径之一: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社会组织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机制。目前,我国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已实行金宏、金税、金关、金财、金卡、金审、金盾、金保、金农、金水、金质、金旅、金卫、金土、金信、金贸、金智等工程。社会组织建设工作也要运用高科技手段,建设覆盖全国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信息平台,通过信息资源、信息共享平台、重点领域业务应用系统和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促进业务协同与互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从而将社会组织建设从注重属地管理和经验决策转变为注重全国统筹和科学决策。
2、探索路径之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建立社会组织发展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育尚未成熟,服务社会能力显得较为薄弱,但从比较优势理论来看,如果政府和社会组织能够根据自己的比较优势进行分工,则从整体而言还是可以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因此政府应该转移部分职能,使社会组织成为社会建设的主体[27]。我们要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将政府部门以及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凡是可以分离出的或新增的事项,以政府补助、政府采购、政府奖励等方式,转移给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相关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规定专项经费占G DP的比重,并要求每年专项经费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从而将社会组织建设从注重行政指令的刚性管理机制转向注重经济调节的柔性管理机制。
3、探索路径之三:大力完善准入制度和年检制度,建立促进社会组织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我们对社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这对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工作中,也出现了拟成立社会组织难以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的现象。为此,一些地区对改进和完善双重负责管理体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例如,对行业协会等部分社会组织实行了直接登记制,改业务主管为业务指导。对难以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即民政部门同时承担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职责。因此,我们应该研究哪些类别、哪些领域的社会组织必须由有关部门在登记前进行前置审批,并将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社会组织的申请者应该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从而允许社会组织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在社会建设和社会创新领域树立主体地位、发挥主体作用。同时,每年根据社会组织申报的上年度工作情况,确定其是否继续享有免税资格乃至法人资格。从而将社会组织建设从注重准入把关转变为注重准入把关与持续监管并重。
1、探索路径之一:要在基本法中明确社会组织法人。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章“法人”中仅规定了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而根据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除了社会团体法人,还新增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法人。建议在修改《民法通则》时,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法人,或者将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法人统称为社会组织法人。
2、探索路径之二:要出台社会组织的专门法律。目前我国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为了适应社会组织建设的新形势,亟需出台一部专门的社会组织的相关法律,进一步针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税收优惠、政府补助、政府采购、政府奖励、管理体制、监管机制、信息公布等内容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规范和明确。
3、探索路径之三:要修订和完善涉及社会组织的相关政策规定。我国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政策规定散见于各部门的政策规定之中,因此社会组织难以全面掌握。其中一些政策规定是上世纪制定的,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较大,已经不适应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发挥积极作用的新形势,如一些领域的社会组织不能享受公办机构的同等待遇。因此,要按照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原则,允许社会组织和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并与同类公办机构和政府资金以及国有资本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同时,汇总公布现行涉及社会组织的政策规定,方便社会组织更好地学习政策、掌握政策、执行政策。
在深化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法制创新的基础上,我们必须在工作举措方面进行创新,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全方位创新。
(一)在社会组织分类登记领域进行创新。我们将社会组织中的基金会分为可以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前不久,壹基金在深圳成功登记为公募基金会,其最大的意义并不在于民间个人可以设立公募基金会,因为在此之前各地已有先例;也不在于实行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因为在此之前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已有先例;而在于该事件的新闻传播以及重大的媒体影响力,对我们现行法规政策的分类登记规定提出了挑战。2004年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对公募基金会有效控制,对非公募基金会扶持鼓励。但实际上,如果民间个人按照设立公募基金会所需的登记条件申请设立公募基金会,有关部门将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如果允许其登记,不符合法规政策的精神实质;另一方面,如果不允许其登记,相关法规政策并未对民间个人设立公募基金会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因此,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法规政策的完善。下一步,在准入登记方面,我们应该对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条件进一步细化标准,加强有效引导,从而推进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的合理布局28。
(二)在社会组织公募活动管理领域进行创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存在错位现象。一方面,相当数量的公募基金会虽然名为公募,但实际上并未开展公募活动,有的基金会全年募集资金为零;另一方面,部分非公募基金会开展了类似公募的活动,引起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质疑。同时,除了公募基金会的其他社会组织也有开展公募活动的行为,需要我们对公募活动管理加强研究。下一步,我们应该在年度检查方面,积极探索建立公募资格的年审制度和退出机制,即每年年检时审核社会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募捐以及从事公益活动的情况,确定其是否继续享有公募资质,从而在募捐市场引入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在日常监管方面,要实行公募活动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组织开展公募活动前应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公开募集活动,从而规范公募活动行为。同时,对处于公募活动与非公募活动之间的模糊地带,进一步予以界定,以区分非公募活动与公募活动,对基金会募集活动加强规范和引导[29]。
(三)在社会组织领军人才培养领域进行创新。当前,社会组织发展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近年来社会组织发展虽然取得初步成效,但社会影响力大的社会组织并不多,社会组织领军人才更是严重不足。我们迫切需要营造平等的政策环境,把培养高层次人才作为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的重大战略任务来抓,努力造就一批德才兼备、世界一流的社会组织领军人才。下一步,我们应该把社会组织人才开发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意见,使广大社会组织人才平等享受政府在人才培养、吸引、评价、使用等方面的各项政策;平等享有政府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资金、项目、信息等公共资源;平等参与政府开展人才宣传、表彰、奖励等方面活动。同时,在人才引进方面,社会组织自身也要完善人才选拔制度,广泛采用公开招聘方式吸纳领军人才。
(四)在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领域进行创新。社会组织要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尤其是要在社会建设和社会创新领域发挥主体作用,必须加强能力建设。下一步,我们应针对各类社会组织的不同特点,有所侧重地加强能力建设,基金会要增强筹集资金、保值增值和使用资金能力,从运作型向资助型转变,参与公益创投与公益招投标,成为公益事业的资金提供者;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增强参与社会管理、提供社会服务、保障改善民生的能力,从规模型向效益型转变,实施品牌战略,成为公益事业的服务提供者;社会团体要增强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加强自律的能力,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细化行业领域分工,成为公益事业的行动协调者。
(五)在社会组织发展模式领域进行创新。当前,我们培育社会组织的能力还有待提高,政府部门自身的能力建设也是任重而道远。从社会组织发展模式而言,我们应该从行政培育机制向社会培育机制拓展,推动形成社会领域自我发育、自我成长、自我完善的体制机制和组织体系以及生态环境。下一步,我们要进一步改进政府管理服务体制和引入社会组织竞争机制,培育公益支持型社会组织和自律性组织,完善公益产业链和公益孵化园,推进公益产业集聚和形成社会硅谷效应,探索社会组织市场化运作和联合行动模式,从而形成两个良性循环:一是社会组织内部的小循环,即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社会组织合理分工,专业运作,共同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二是社会组织外部的大循环,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与政府组织等各类组织合理分工,专业运作,共同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两个良性循环形成共生共享、互利共赢的良好社会生态环境,打造世界级的公益中心。
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创新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创新无止境,发展无止境。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建设创新,为全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做出应有的贡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EB/OL].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tetin.do?id=16084&dictionid=1202,1998-10-25.
[2]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EB/OL].http://www.zgdazxw.com.cn/1950/?ID=11811,1950-10-1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EB/OL].http://weuku.baidu.com,1989-10-25.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EB/OL].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5997&dictionid=1204,1998-10-25.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EB/OL].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5983&dictionid=1204,1999-12-18.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EB/OL].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6650&dictionid=1203,2004-03-08.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EB/OL].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5978&dictionid=1203,1988-09-27.
[8]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请示的通知[EB/OL].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 2002/SLC/slc.asp?db=chl&gid=47551,1990-06-09.
[9]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EB/OL].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6057&dictionid=1202,1998-07-02.
[10]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EB/OL].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 tetin.do?id=16068&dictionid=1202,200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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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EB/OL].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3-10/21/content_1135402.htm,200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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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5136(2011)02-0008-07
2011-03-24
王劲颖(1976-),男,浙江人,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