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种可能的差异平等正义观

2011-04-02 07:22明,李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2011年9期
关键词:平等观基本权利正义

易 明,李 怡

(华南理工大学 思想政治学院,广州 510640)

一、正义与平等关系的复杂性

正义是人类社会历久弥新的讨论主题,是人类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的关键。作为一种滥觞于道德而关涉人的社会关系的价值理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可随心所欲地呈现出极不相同的模样。当我们仔细辨认它并试图解开隐藏于其后的秘密时,往往会陷入迷惑。”[1]238由于人类历史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对于正义的理解,历史上出现了多种不同理解和解释模型。根据“正义”呈现的历史形态不同,可以将中外正义观念概括为强力正义观、功利主义正义观、契约正义论、自然正义论、神学正义论、天道正义论;[2]15根据正义涉及领域的不同,可以把正义可分为制度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根据正义的本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一元正义与多元正义;根据正义的主题不同可以划分为类的正义、群体正义与个体正义;[3]根据文化背景和思想基础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中国传统正义观与西方正义观;甚至可以根据时间顺序的先后,笼统地划分为古典正义、近代正义和现代正义;[4]根据规范理论,以正义范式的不同将正义划分为规范的正义和反规范的正义;根据正义的理论着眼点和现实诉求的不同,划分为经济分配正义、政治代表权正义和文化承认的正义等等。[5]

综观历史上的各种正义观念,平等作为正义概念的内核始终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以人类对平等的追求作为理解正义概念的理论坐标有其坚实的历史基础。正是原始平等观念的产生孕育了正义的最初轮廓。由于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人的生存空间受到自然的制约及其他类生物的挤压,聚合认同基础上的原始人的联合成为当时人类得以生存和延续的重要条件。而这种聚合认同的基础是对同类的认识和接受,即对人的“同等本质”的认同。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6]113这时正义的最初轮廓成为人的现实存在方式,具体表现为同类的凝聚支撑和对异类的排斥。既然正义的最终旨归是人类在提高自身生存质量和生命质量的基础上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那么自由和民主必然成为正义概念的题中之义。而平等在自由和民主两大政治价值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然昭示着平等作为正义核心的合理性。德沃金认为每一位公民都应拥有受到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而自由“并没有内在的价值”,[7]141自由的价值只能体现在它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之中,因而自由更可能是人类为了自身的实现而寻找到的一个道德工具。德沃金认为“不是坚持自由比平等更重要,而是证明按照何为分配平等的最佳观点、按照社会财产的分配要对每个公民表示平等关切的最佳观点,这些自由必须得到维护。”[7]132这样,德沃金所说的那些诸如良心、信仰等自由权利就是为了在现实生活中对作为平等的人的平等关心和尊重,从而“自由就变成了平等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像人们经常认为的那样,是一个与平等有着潜在冲突的独立的政治理想。”[7]131在平等的问题上,德沃金倾向于罗尔斯的观点,认为一个正义的分配制度应该是能够平等待人的制度,平等是政治共同体至上的美德。民主是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与核心政治理念之一,是现代社会实现正义的最现实条件。作为现实的一种政治设计,民主所含的预设前提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类本质,即“单个的人具有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或尊严”,[8]73人的这种内在价值和尊严是普遍的、平等的,没有人在内在的意义上比别人具有更为突出的道德优越感。这种内在的平等意味着每一个人都有免于受他人的意志和权威控制的自由,意味着没有人在内在的意义上比别人更为优越,意味着每个人的善或利益必须受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集体决策的重视并给予平等的考虑。

二、对几种平等观的简单分析

按照不同时期的时代特征与不同阶级平等诉求的差别以及平等范围的大小,平等的观念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经济平等观、政治平等观、文化平等观、极端平等观。

经济平等观的核心诉求是实现社会财富的平均分配,正义视野中的经济平等即在一个理想的社会中,人人都参加劳动,然后平均分配社会财富。这种经济平等正义是农业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阶级的强烈追求,如中国古代社会中农民起义口号“等贵贱,均贫富”就是其直接体现。经济平等诉求在一定时期内是具有革命和进步性质的理想追求,但事实上从古至今没有一个政治共同体真正实行了这种经济上的平等,因为这种经济平等诉求只关注了人的类本质,而忽视了人的自然差别,必然会在一定时期内阻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任何时候经济的平等都只能作为人类平等诉求中的一个方面而不能成为其全部内容。

政治平等观是伴随文艺复兴和新教改革运动中人性的解放而产生的平等诉求。卢梭早就指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9]10平等在卢梭的观念里是指人们维护自己自由的权利是没有差别的。自由主义人权观基本上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以个人自由(权利)为核心,以社会契约为中介,认为生命、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的权利从广义上来看是非常复杂的,保障每一种权利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在现实中缺乏实现的可能。

文化平等观是因国别、种族、宗教等文化因素造成激烈碰撞的全球化时代人们平等诉求的突出表现。文化的正义要求对人的广义文化因素的差别不能存在歧视和排斥,包括基于性别、阶级、种族、宗教信仰、甚至人的身高、外表等不同而产生的文化差别,因为,“作为人,我们都是平等的。我们作为个人是平等的,在人性上也是平等的。一个人,在人性和个性上都不可能超过他人或低于他人。我们认为,人,(而不是物)所具有的尊严是没有程度差别的。世间人人平等,是指他们作为人在尊严上的平等。”[10]200值得注意的是,文化的平等问题或文化的正义是人类继对经济正义与政治正义的追求后,伴随全球化时代人类交往日益扩大和频繁必然产生的一个挑战,需要人类谨慎面对。

极端平等观是绝对平均主义对平等的解读。绝对平均主义是一种要求平分一切社会财富的思想。毛泽东认为“绝对平均主义的来源,和政治上的极端民主化一样,……不过一则见之于政治生活方面,一则见之于物质生活方面罢了。”[11]89这种根源于“手工业和小农经济的产物”在历史上起过积极的反封建作用,但也具有其局限性,主要原因在于这种理论重视了人的类属性而忽视了人的差异性。但是,“人性有着无限的多样性——个人的能力及潜力存在着广泛的差异——乃是人类最具独特性的事实之一。”[12]103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就对这种忽视人的差别的思想作了矫正,他认为人依据价值的不同可以按照比例分配与之相平衡映称的事物,即所谓比值上的平等,即按各人的价值进行分配是合乎理性和正义的。亚里士多德的这种正义观看到了不同个体间的差异,找到了一种正义得以社会实现的普遍方式和可能。

总的来说,以上几种关于平等的观念大多着眼于人的类属性和类本质,而往往不同程度地忽视人的个体差异性,虽然这样一来这些理论看起来会非常有道理,因为它会让每一个人觉得自由、尊严、人权、平等、博爱等理念是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利益,但这些理论不能回避的一个尴尬是它们很多时候以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存在,缺乏在现实中实现的普遍可能和合理途径。因而寻找一种合理的正义观成为必要。

三、差异平等正义观的合理性

寻找一种合理的正义观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可能的,本文认为这种合理和可能的正义观应该是差异平等正义观。必须说明的是,首先,差异必须是指因人的自然差别及由此造成的社会贡献的差别,即天赋的能力和智慧的差别,而不能是人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关系等外附因素的差别,而且人的这种自然差别造成分配的差别具有合理性。其次,这里的平等指的是基于人的基本权利的社会基本珍善分配上的普遍性,而不是任何其他珍善的数值上的平均分配。以上两个原则必然会涉及到以下问题:一是基于人的自然差别而产生的分配差别是否合理?二是哪些基本权利基础上的的珍善分配必须是平等的?

第一,人的天赋能力与智慧的差别及由此造成的社会贡献存在差别是不争的事实,当然这有一个前提,就是假设社会中每一个人的努力并不能弥补这一差别。而事实是现实中的人们在社会中的努力程度也不尽相同,所以这种以努力弥补人能力和智慧差别的假设可以忽略不计。不少学者论述过人的这种自然差别与正义的关系,即基于自然差别的“应得”是否合理。罗尔斯著名的差异原则将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然禀赋视为社会的共同资源和可以共享的分配利益,认为个人发挥一己禀赋所获得的成果,在一个明确的意义上属于社会。因为,个人禀赋虽与生俱来,但并非当事人道德上的“应得”,其作用的发挥需要其它人的互补与配合。针对罗尔斯的观点,诺齐克则认为不管人们的自然资质从道德观点上看是否是任意的,人们对其自然资质及来自其自然资质的东西是有权利的。洛克和米勒也是这一原则的坚定支持者,不管是洛克的应得取决于每一个人所具有的权利,尤其是财产权,还是米勒从“人类关系样式”出发确定的应得原则,它们对应得的承认和辩护是相同的。实际上,对应得原则的承认是很多学者的一个共识。查士丁尼在《法学阶梯》中写道:“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13]5,博登海墨认为正义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1]254,可见,应得作为正义的一个原则有其合理性,最主要的是能够与现实世界找到结合点。任何一个不同程度不承认人的应有贡献的社会等于是给自己的发展设置了障碍,这种障碍是忽略了人的自然差异性的必然结果。既然应得原则已经成为正义的一个原则了,那么什么才是应得?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给出了他的答案,即基于人的自然禀赋上的付出与回报的比例能够对等,“正义就是在非自愿交往中的所得与损失的中庸,交往以前与交往以后所得相等。”[14]103所以,当一个政治共同体的社会结构和政治行为给予了人们与其付出比例相等的社会珍善时,社会正义的第一个原则就实现了。

第二,哪些基本权利基础上的的珍善分配是必须平等的?对人的基本权利的探讨也是众说纷纭的一个政治哲学主题,不同道德观基础上的人给过不同回答。卢梭曾指出生命与自由是人的两种与生俱来的秉赋。卢梭是传统天赋权利观的代表,另一种西方传统权利观的典型是自然权利观。这两种权利观的确立基于这样的双重假设:一是将人假定为自然状态下的人,通过对自然状态的描摹,强调这一状态之下人人都享有自由;二是对权利起源的追问,答案是权利由造物主赋予,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这种假设不能避免这样的尴尬:既然大家的权利都是自然天赋的,为什么人类社会会出现权利占有上的不平等现象,且在一定情况下还要求优势权利占有者向弱势者让渡这种自然天赋的权利,这种先验的假设不能给出这种现象的合理性。认为基本权利是人在社会交往过程中确立的一种价值共识和秩序设计的现代权利来源观给出了这种现象的合理解释,这种价值共识和秩序设计是整个社会成员共同承认并协同追求的理想和目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认识到某些基于人们生存和发展等基本需求的共同价值,是人们正常交往的前提和基础,基本权利的实现依赖于每个人对这种共同价值的肯定与追求。那么什么样的基本权利成为人们普遍认同和追求的共同价值呢?这就不得不再次提到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的自然属性规定人们具有保持自身安全、健康、舒适存在的内在要求,社会属性要求人们有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和保障。因此,前者要求人的安全权、医疗权和享有社会保障权属于基本权利的范畴,后者则要求享有教育、发展机会的权利属于基本权利范畴。这些基本权利的分配是不能因人的自然差别,如外貌、智力、种族等差别而有差别的,这些权利是维持人的基本尊严的基本权利保障。

四、结 语

不难看出,此时解决基本权利基础上的珍善分配就容易了,这实际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米勒将珍善初步概括为至少包含金钱和商品、财产、工作和公职、教育、医疗、儿童救济金和保育事业、荣誉和奖金、人身安全、住房、迁移以及闲暇机会。与这些非惩罚性的损失和负担并置的内容包括兵役、艰苦、危险和低级的工作以及照顾老人。[15]7米勒的这些珍善大致可以归为满足人的自然属性的需要和社会属性的需要。概括来说,珍善可分实体珍善和形式珍善两类。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形式珍善的平等分配保障人的先天应得,实体的珍善弥补弱者的不足,二者相得益彰。这种差异平等正义观具有合理性,它改变了西方传统正义观的理想化状态和乌托邦模式,在人类追求正义的旅途中赋予了正义新的道德理想合理性和社会实现的普遍方式与可能。

[1]埃德加·博登海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2]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易小明.正义新论[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3.

[4]万绍和.从古代正义到现代正义[D].杭州:浙江大学人文学院,2004.

[5]美国批判理论的主要代表南茜·弗雷泽来我校讲学[EB/OL].中山大学城市研究中心,(2009-03-30)[2011-05-25]http://cus.sysu.edu.cn/xszy1.asp?id=45/200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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