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晶,管延海,王 好
(1.吉林省大安市水利局,吉林 大安131300;2.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通化分局,吉林 通化 134000)
随着一些地区水资源日趋紧张,节水意识已逐渐成为全民共识,已提出未来农业灌溉发展用水和未来工业发展用水增加的一半主要靠节水来解决,要求进一步加强流域或区域的取水许可管理。因此,有可能一些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地表取水水量将提出通过节水(包括处理后的污水)或调整取水来解决。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开展水权转让(指水资源使用权转让)的实践,水利部于2005年1月出台了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有力地推动了水权制度建设和规范水权转让行为,促进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节约和保护。对于调整取水用途或水权转让获取的水源,其分析认证的关键是节水的可行性、调整取水的可行性或水权转让的可行性,其核心仍是节水的可行性,只有节水可行,才能保障建设项目取水的可行。
对于以调整取水用途获取水源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主要是将调整取水或水权转让的可行性以及可获得的水量替代取水源论证的内容,其余的内容与常规水源的论证一致。根据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水权转让的实例,介绍水权转让可行性分析的内容,包括水权转让的基本原则、限制范围、转让年限和转让费等。双方意愿和遵循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转让依法取得的水权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让水权。
(1)取用水总量超过本流域或本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不得向本流域或本行政区域以外的用水户转让。
(2)地下水限采区的地下水用户。
(3)为生态环境分配的水权。
(4)对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或第三者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5)不得向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用水户转让。
水权转让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 (2)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3)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原则。(4)产权明晰原则(5)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6)有偿转让和合理补偿原则
水权转让要在充分认识水的自然属性和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利用水的商品属性和价值规律,统筹兼顾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在确保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粮食安全、稳定农业发展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水资源高效(高效率和高效益)利用和保护为目标,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权转让必须在国家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宏观调控下,以明晰水资源使用权为前提,尊重水权转让
水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水资源配置和管理要求,综合考虑与水权转让相关的水利工程和需水项目的使用年限以及供求双方的利益等因素提出水权转让年限的要求,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水权转让费的确定应考虑相关工程的建设、更新改造和运行维护,提高供水保证率的成本补偿,生态环境和第三方利益补偿,转让年限,供工程水价以及相关费用等多种因素。水权转让费不得低于对占用的等量水源和相关工程设施进行等效替代的费用。
(1)项目背景。某市是我国重要的天然矿产资源基地,蕴藏着极其丰富的煤炭资源。为调整区域产业结构,优化煤炭资源的生产与利用,以某市黄河南岸灌区节水工程改造后,将节约的农业用水解决某电厂的用水,通过水权转让促进用水结构的调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与效益,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2)水权转让的可行性。
① 从当地实际出发,通过合理调整用水结构、大力推行灌区节水,在确保居民生活、粮食安全和基本生态用水的前提下,改变现有水资源利用格局,引导水资源向高效益、高效率方向转移,实现以节水、高效为目标的优化配置,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战略。
② 黄河南岸灌区渠道渗水严重,工程老化,至今未进行节水改造。根据灌区节水潜力的分析和计算,灌区经过节水工程改造后,采用工程措施的节水量可达1.68亿m3/a,节水效果非常可观。
③灌区具备水权转让的条件。根据分配给南岸灌区的初始水权水量为6.2亿m3/a,规划近期2015年灌区需用黄河水量为4.57亿m3/a,可转让总水量1.38亿 m3/a;规划远期2025年灌区需用黄河水量为4.57m3/a,可转让总水量为1.63亿m3/a;灌区的骨干工程体系已基本形成,对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极其有利;近些年来,该区域通过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的实施,在渠道防渗和田间节水等方面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灌区用水农户的节水意识正在逐步的提高,全民节水和全社会节水的形势为水权转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实施后,既保证了农业用水要求,对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又为新建电厂解决了水源,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符合水权转让的基本原则,转让双方具备水权转让的基本条件,受让方用水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3)水权转让的水量。根据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总报告和电厂用水合理性分析结果,该电厂一期4×600 MW空冷机组工程年需水量为1 350万m3。按照电厂的需水量,对灌区21.8 km的总干渠和3.56 km的支渠进行衬砌后,计算的实际节水量1 351.61万 m3/a。
(4)水权转让期限与费用。根据水资源管理部门对水资源配置和管理的要求,为适应国家、地区和当地国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的需要,综合考虑节水工程设施的使用年限和电厂工程设施的运行年限,兼顾转让双方利益,经协商后确定水权转让期限为25年。当水权转让期满,受让方需继续取水的,应重新办理水权转让手续;受让方不再取水的,水权返还出让方。
水权转让的总费用为9 119.59万元,其中节水工程建设费4 789.3万元,节水工程运行维护费2 394.75万元,提高用水保证率的风险补偿1 456.29万元,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等 479.25万元。
(5)水权转让实施程序。
①水权转让双方向所属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出让方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水权转让双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等有关材料。其中,由流域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水权转让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流域机构。
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审查,并向社会公示,符合转让条件的,予以批复。
经审查批复后,水权转让双方应正式签订水权转让协议书,制定水权转让实施方案,报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
② 水权转让涉及节水改造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进行节水改造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节水改造工程竣工后,由流域机构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根据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监理报告,对节水改造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并核定是否满足节水目标要求。
验收合格后,水权转让双方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可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相关手续。
③ 水权转让出让方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受让方办理领取水许可证后,水权转让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