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伟,李 巍,吴文吉
(1.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吉林 长春 130021;2.泰来县水务局,黑龙江 泰来 162400;3.松辽水利委员会移民开发中心,吉林 长春 130021)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水利工程施工进度控制是监理人的主要任务之一。监理人代表发包人,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依据合同规定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控制和管理。监理人在工程施工进度控制方面的主要工作是:审核承包人呈报的施工进度计划和修正的施工进度计划;合同实施过程中对工程开工、停工、复工和误期进行具体管理控制;全面监督实际施工进度;协助发包人和监督承包人执行按合同规定的主要业务程序,并纳入合同管理的程序之中。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控制性工期和总工期,是在招标准备阶段反复论证的合理工期。该工期和相应的工程资金使用计划,都是经过发包人审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无特殊情况是不能随意改变。因此,发包人将该工期列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人遵从的投标条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人代表发包人进行合同监督和管理,将此工期作为控制承包人各阶段的工程进度的依据,也是承包人必须遵守和必需实现的进度目标。
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须包含一份符合招标条件规定的初步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法的说明,并附有投标人主要施工设备清单、建筑材料使用和开采加工计划、劳务使用计划、合同期内资金使用计划等。在选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递交一份准确的施工进度计划,供监理人审核。监理人依据以下三方面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核:承包人呈报的施工进度计划方案和施工方法;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工程控制性工期和总工期;发包人和主管部门批准的各年、季或月的工程进度计划和投资计划。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法经监理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正式实施。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应随时随地对工程进度进行控制,控制的依据是由符合总工期要求的承包人月计划分解成的周计划或日计划,控制的手段是监理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以及对施工报表和施工日志的核查等。一旦发现进度拖后,查清原因,及时通告承包人,并要求采取赶工措施。工程施工进度日常控制的具体工作程序为:
1)开工。监理人应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一般为14 d),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按开工通知中明确的开工日期(一般为开工通知发出日期的第7天)为准,按天数(包括节假日)计算合同总工期。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按合同要求,进入工程地点,并按发包人指定的场地和范围进行施工准备工作。
2)主体工程开工。承包人在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后,进行主体工程施工前,监理人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和核实。当具备主体工程开工条件时,监理人发布主体工程开工通知。核查施工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有:检查附属设施、质量安全措施、施工设备和机具、劳动组织和施工人员技能等是否满足施工要求;检查建筑材料的品种、性能、合格证明、储存数量、现场复查成果和报告等是否满足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检查试验人员和设备能否满足施工质量测试、控制和鉴定的需要;检查工程测量人员和测量设备能否满足施工需要,复核工程定位放线的控制网点是否达到工程精度要求。
1)对于不属于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责任,而承包人可以预见到的原因引起的停工,如:合同文件有规定;由于承包人的违约或违反合同规定引起的停工;由于现场天气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为工程安全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必要的停工,不包括由发包人承担的任何风险所引起的暂时停工。
由于上述原因,监理人有权下达停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对工程进行必要的维护和安全保障。待停工原因由承包人妥善处理后,经监理人下达复工指示,承包人方可复工。停工所造成的工期延长,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引起承包人支出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属于发包人的责任,以及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并进行合理防范的风险原因引起的停工,如: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现场天气条件以外的不利的自然障碍或外部条件;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例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条件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施工场地延误提供,延误发出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工程设计错误,苛刻的检查和工程监测,延误支付费用,监理人不恰当或延误的指示等;工程设计和工程合同的变更,引起增加额外的工作或附加工作,其数量大或工作性质改变;除承包人不履行合同或违约外,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以及发包人的风险引起的工程损害和延误。
由于上述原因,无论监理人发布停工指示与否,均应给予承包人适当延长工期或适当费用补偿。在上述事件发生后,监理人和承包人都应做好详细记录,作为工期或费用补偿的直接依据。承包人在此类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一般情况为28 d),通知监理人,并将一副本呈交发包人。在此事件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一般情况为28 d),向监理人提交最终详情报告,提出详细的补偿要求。监理人收到上述报告后,应尽快开展调查,并通过协商,以公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出处理决定。
3)复工和误期。当发生停工和误期事件时,如果监理人没有下达停工指令,承包人有责任使损失减少到最小,并应尽快采取措施,及早复工生产;如果监理人下达了停工指令,承包人已对工程进行必要的维护和安全保障,自停工之日起在一定的时间内(一般情况为56 d),监理人仍未发布复工通知,承包人有权向监理人递交通知要求复工。监理人收到此通知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一般情况为28 d),应发出复工通知。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仍未发出复工通知时,则承包人认为被停工的这部分工程已被发包人取消,或者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承包人可采取降低施工速度、或暂时停工、或将此项停工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有终止被发包人雇用的义务。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进一步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
由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是复杂的技术和经济活动,受自然条件影响多,因此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是难以避免的,也是正常的。一般有以下3种情况:
1)经监理人审核并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已不符合实际工程进展情况,需要修订。其原因既不是由发包人的责任引起的,也不是由承包人的责任引起的,而是实际情况需要。一般情况下,每隔3个月修订一次。但这种修订必须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控制性工期和总工期控制之下。如果要改变此类工期,承包人要申述理由,监理人要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并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人按发包人批准的原则修订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实施。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并同意给予承包人适当的工期延长。承包人提交新的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按新的进度计划考核工程实际进度。
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无论何时,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未能保证令人满意的施工进度,已落后于经审核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并说明在完工期限内,如何完成工程任务,采取的赶工措施。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无权因工程进度赶工,而要求得到任何额外付款。还应说明的是如果承包人不能保持足够的施工速度,严重偏离工程进度计划,给工程按时完工带来很大风险时,而承包人又无视监理人事先的书面指示或警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情况为28 d)未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和采取补救措施,加快工程进展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视其情况,有可能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一旦终止则开始核定各种费用,并准备条件接受新的承包人进驻工地现场,继续完成未完的工程项目。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发包人义务是否认真履行,对工程进度影响是较大的,也是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的主要原因。所以监理人要不断关注和提醒发包人履行其义务。如进场交通道路、施工场地和征占土地、房屋、供水、供电和通讯等条件的提供,以及抓好设计工作,按时提供施工图纸,按期支付工程价款,积极主动协调与地方政府和附近居民的关系等,为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和承包人的施工环境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考核承包人施工进度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控制性工期和总工期,是监理人重要的工作。但是,考核的标准是变化的,无论如何变化,承包人编制各阶段的或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必须通过与发包人协商,并经监理人审核同意。依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考核下一阶段的施工进度。一旦发现有偏离,就应查清原因和责任,确定修订原则和采用弥补的措施,使工程实际进展在监理人监督的情况下,按事先确定的计划实现。